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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输了

卢兄:你好!

我接着上次谈了一半的辛普森案继续写下去。

由于时间拖得非常长,陪审团的隔离时间已经到了创纪录的水平。在此期间,有十名陪审员由于种种原因,或是被取消资格,或是主动要求离开了陪审团。幸而,除十二名陪审员之外,还有十二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的时候,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去。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经审了那么久,可千万别到最后关头因为陪审团人数不足给弄砸了。好在,剩下的这些人一直坚持到了最后。

陪审员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手中所掌握的“生杀大权”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摄像机镜头已经扫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开的,只有陪审员从来没有在大家面前出现过。因为这是不允许的。因此,每当有一个陪审员“从神秘中退出”的时候,总是有一大群记者跟在后面。一般来说,他们都遮面而过,匆匆钻进汽车,就从此不再露面了,因为他们不愿意由于这样一段陪审员的经历而影响自己和家庭的平静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这个身份,解脱了法律约束,就回答记者提问,甚至接受电视台采访的。看着这些陪审员,我有时会大叫起来:美国人就让这样的人决定一个大案的判决啊!我算是服了,这完完全全就是从马路上随意找来的普通人,普通得让你想不通:一个世界上最科学发达、工业先进的国家,怎么会把所有大案的判决权就交给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却让一大帮法学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人很少,与检方的听证时间相比,这一段听证时间也显得很短。但是,出来了好几个国家级,甚至国际级的大师。其中有一个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也许因为我们是中国人,我们特别留意一名华裔证人,事实上,他的出场也引起了所有人的关注,因为这位李博士是世界有名的高级犯罪学专家。他是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朋友,他们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罗是名律师,手上经过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学家,从技术的角度给过夏皮罗很多的帮助。他曾经为许多大案提出关键性的证据。这些证据,有用于为罪犯定罪的,也有帮助了嫌疑犯解脱的,他只是站在科学的角度提出科学证据,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这些科学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学态度,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尊重。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刚刚回到洛杉矶时,他就接到了夏皮罗要他在科学证据方面协助的请求,并且在其后答应了出庭作证。这一类专家的作证都是要付报酬的,但是他显然很重视华人珍惜名誉的传统,在出庭之前,就宣布把五万美元的出庭报酬捐给了洛杉矶警察局作为教育基金。他为什么捐给为检方工作的洛杉矶警察局呢?因为他作证的主要内容是洛杉矶警察局的取证工作有问题,尤其是主要取证警探的水平太差。巧的是,备受辩方律师攻击的主要取证警探也是个华裔。出身于台北警校的李博士本身是美国康州警察总局刑事鉴定化验室主任,也就是说,他是司法部下属单位的一个雇员。联邦和州的司法部是管对刑事案件起诉的,他却千里迢迢地从美国东北部赶到西南部来为另一个州起诉的重大杀人嫌疑犯作证。这在美国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提供科学证据,不论是为被告,还是为检察官,对于一个科学工作者来说,是完全一样的,不同的是为辛普森这样的名人作证,可以获取的报酬要高得多,可这次他把预定的报酬捐给了法庭上的对手。不过,即使他不捐这钱,他也不会受到任何来自外部和自己心理上的压力。相反,在辩方宣布他将出场作证后,每天电视上专家们的评论是一片赞叹仰慕,好像在等待一位大明星的出现。

他曾经受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委托,为辛普森做过身体检查,以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法庭上出示了这些检查的照片。他还根据犯罪现场的照片做了一些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张现场照片之后,认为其中的一个痕迹“有可能”是“第二双脚印”。这如果被证明是真的,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现场除了被害者之外,只发现过一个人的脚印,尽管作案者的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但是脚印的尺寸与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确定,那是一双只有富人才会问津的昂贵的鞋。检方认为,辛普森作案是一个人干的。刑事法律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被告只要提出怀疑即可,不必作出证明,这叫做“没有证明的负担”;而相反,检方则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或者说“证明的负担在检方”。

因此,检方无论如何也不愿意这一点被突破,他们也再一次请出犯罪专家,以否定李博士的推论。在法庭上,检方也从他的工作录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规范之处。这时,法庭之外又出现了意外情节。李博士在遭到反驳之后,在自己的实验室开起了记者招待会。他对记者说,自己的结论和反驳他的专家并没有什么大的冲突,因为他当初在法庭上说的就是“有可能是第二双脚印”,他从来也没有说过“肯定是”。同时,他还对检方挑出了他的操作不规范的毛病十分恼怒,指责检方在他操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应有的装备,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违规操作。他还对记者说,他后悔自己卷入此案。此举显得急于在为自己的证词辩解,一时间舆论大哗。一般来说,证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的证词,作证成功不成功也都在法庭上了结了。在法庭之外,你再为自己的证词作什么解释,陪审团听不见,对于这个案子等于是没起作用。但是,这番话对于庭外的民众显然是有影响的,对辩方显然不利。辩方律师肯定也没想到会有这么一招。我觉得这也是华人重个人声誉的心理起作用,他显得最关心的,是自己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声誉不要因此受损。李博士举行的记者招待会陪审团是无法知道的,但是作为世界著名的犯罪学家,他在法庭上做了种种分析之后所作的结论,对陪审团应该有很大的影响。他针对检方所提出的血液证据说:“在这些情况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跷。”

而真正戏剧性的情节,是出在捡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身上。谁也没有想到,世界上有这么巧的事情,这位作为检方关键证人的佛曼,居然在近十年里,断断续续地让一个剧作家录下了他的大量言论。这是因为那名剧作家要收集洛杉矶警察生活的素材,通过朋友介绍,付费让佛曼录的音。你不得不佩服辛普森雇的那些律师,他们怎么就把这些证据搞到了手。这是整个漫长的审判的最后阶段,起了这样一个高潮,一出来就差点把法官给赶出了局。

因为伊藤法官的妻子是洛杉矶警察局的高级官员,曾经是佛曼的上司。在佛曼的录音里,不仅有大量攻击黑人的言论,还有许多贬抑西班牙裔、犹太人以及妇女的言论,其中包括对这位法官妻子的抨击。于是,检方提出法官本人也被卷入了这个案子,这些录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内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断是否允许这些录音呈堂的时候受情绪影响而作出不公正裁决。因此,要求法官出局。伊藤也在法庭上含泪承认,听到对他妻子的攻击,他也会像常人一样,感到深受伤害。这下真是热闹了。好不容易坚持下来的这场审判,由于历时弥久,已经受到不少非议。陪审员退下来十个不说,现在连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后,经过两天的激烈争辩之后,检方终于作出决定,在事先洗去录音带有关法官妻子的内容,不再要求法官回避。大家总算松下一口气来。

陪审团在这一段时间当然被请出了法庭,这一段风波,他们是不知道的。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录音带,以确定这些录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给陪审团听。放录音带的那天,法庭上气氛凝重,鸦雀无声。佛曼的录音带不仅回响在法庭上,而且回响在整个美国,震动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觉到,这是一个“牛哄哄”的家伙,好吹嘘而且厚颜,他毫不掩饰他对黑人的仇视,夸耀自己的滥用职权。最严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态度描述了警察作伪证和栽赃的违法行为。五个月前,他在这个法庭上,曾经发誓说真话并且宣称自己十年来没有提到过“黑鬼”这个词。但是,现在在同一个法庭上,你可以听到,他宣称洛杉矶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该一起枪毙掉。在十四个小时的录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这个词。这一切,相信你在国内的有关报道中都已经看到了。

这段录音对于美国所有的人都是一个震动。我以前给你的信中曾经提到过,事实上,现在即使是三K党,也会避免在他们的宣传中使用直接的种族污辱性的语言,因为在美国种族问题上,三十年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由于非常复杂的种种因素,种族问题依然是美国的一个敏感问题。听到这段录音,黑人当然感到愤怒,大多数并不是种族主义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尴尬。

但是,当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风潮过去之后,大家最集中的话题当然就是,佛曼的录音会给这场审判到底带来什么。我想,这应该先说说在此之前究竟是什么样的局面。我曾经在上封信里提到过我周围的美国人的一般看法。实际上,每一天晚上,还有大量的法律专家们针对当天的发展作出许多权威性的评论。对于整个审判中发生的种种情况,随着时间的拖长,分歧和争论不断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录音带出来之前,多数的法律专家都认为,这一案件会因为陪审团意见不统一而无法作出判决。

你也许会问,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不论陪审团最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罪名成立”也罢,是“罪名不成立”也罢,都必须是陪审团全体陪审员一致的意见。只要是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着“无法作出裁决”,就必须宣布这一次的审判“宣告失败”。在审判失败之后,检方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是重新再一次审判,还是撤销起诉,就以“审判失败”结案算了。如果选择前者,那么一切已经来过一遍的程序都必须从头再来一遍。当然,如果有的话,双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没有新的证据,也可以改变进攻的策略。我又要拿运动场作比喻了,审判失败说明这场球给踢和了,那么就再踢一场,决个胜负。

在辛普森案件出来之前,就有一个非常轰动的兄弟二人枪杀亲生父母的大案。他们的父母有巨额的财产,看上去杀人动机明确。但是,这两个人高马大的兄弟,承认杀人的同时却不同意自己被起诉的“一级谋杀罪”。他们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是他们的父母长期对他们性虐待,最近他们怀疑父母要对他们“灭口”。他们是为了自卫,在惊恐之下才“先下手为强”的。这种说法成立的话,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样,几年之后一假释,就可以出来享受遗产了。这个案子审了很久之后,就是因为陪审团意见不统一,宣布审判失败的。最近正在重新开审。

审判失败之后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撤销起诉了。有时是因为检方认为再审也不可能使陪审团一致同意他们所提出的罪名,就认输放弃了。有时则纯粹是出于经济原因,检方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担庞大的诉讼开支,因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对被告有利的。至于判决本身一定要陪审团全体一致通过才能算数,这一条显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规定。在我看来,这只是进一步表现了美国司法制度“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

为什么大多数法律专家在佛曼录音带出来之前会认为陪审团意见会不一致呢?这正反映了这个案子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学证据,另一方面,它又有许多疑点和逻辑上不够通顺的地方。在事后,李博士甚至直接谈到,一般的这样的案子能够找到的DNA之类的科学证据都是不多的,而这个案子的DNA证据“多得叫人起疑”。因此,专家都估计陪审团会产生确信大量物证的一派,和认为该案疑点太多的另一派,专家认为他们很难通过相互说服而达到统一。但是在佛曼的录音出来以后,多数专家的意见趋于陪审团会一致作出无罪判决。专家作出这项判断时,并没有强调这是因为陪审团的种族比例。在最后的陪审团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两名白人。那么事实上,究竟什么是佛曼录音所带来的变化呢?有两个变化是非常确定的:录音使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变为绝对不可信,录音使辩方提出的不太可能发生的警察栽赃神话变得有可能。第一条的依据是佛曼第一次的证词显然有谎言,第二条的依据是佛曼强烈的种族主义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对辛普森栽赃的动机。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对陪审员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规范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要以人证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以参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审员自己认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证据有疑问,他仍然会根据法律对陪审员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双方的公平角逐中,检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败明显是在实力上敌不过辩方,或者说,工作没有做到家。因为,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对抗游戏是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但是实际上,显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这样一个大案有着巨量的幕后工作,双方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证据,这里包括有关自己一方证人和对方证人的所有情况。像佛曼的录音,是这一关键证人的关键信息,如果当初是由检方而不是辩方获得了这份资料,检方有可能根本不会让他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出庭。这份录音是在与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剧作家手里,她住在北卡罗来纳州,和洛杉矶的距离比上海到新疆还要远。这份录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知道的人应该非常少。检方没有掌握这一情况,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没有拿到,对方却拿到了,这就无法原谅自己。美国的法庭就像一个寻求公平的竞技场,任何一方,如果在关键时刻出现后方空虚,只有活生生看着对方进球,悔断肠都没有用。

这些录音是在十年当中,断断续续录成的。采访的地点通常是在幽静的饭馆里。采访双方居住的地方相距这么远,能够持续十年的往来和合作,说明他们的关系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经被问到她与佛曼之间的关系,她明显地结巴了一下,然后回答,是一般的合作关系。检方律师对这名证人当然讨厌之极,所以在庭外,检方律师说过,她要是再这样说的话,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给佛曼的情书了。之所以我提到这一点,也是想让你了解,辩方能够得到这份录音带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够使这份纯私人性质的录音变成一份“证据”,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这名女剧作家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是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实际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证人,她只是有关佛曼和录音带的证人。当被告律师提出录音带的证据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对这一证据是否应该呈堂,避开陪审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位女剧作家就是在陪审团不在场的这种情况下出的场。

检方只能试试看亡羊补牢,于是拼死阻止录音带向陪审团播放。在混战一场的时候,高德曼的父亲再一次在法庭外发表讲话。他质问辩护律师,这到底是审判辛普森还是审判佛曼。检方也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条例进行抗辩,说佛曼是不是种族主义者,和辛普森有没有杀人根本没关系,他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就会去栽赃。但是,要说这份录音与本案完全无关,已经是非常困难了。

为了慎重处理佛曼的录音,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把佛曼传来听证。当然,陪审团是不在场的。佛曼又一次来到了法庭,这一天,法庭上也是气氛凝重。这时,他已经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份,录音带一曝光,他马上就申请退职了。可以说,作为这场案子的证人,他已经远不是在法庭上被“审”得狼狈的问题,他几乎是身败名裂,丢了工作,前途茫茫。他这次走上法庭,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声名狼藉的种族主义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带了一名他的律师同上法庭。现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烦,他也需要律师为他出主意,保护他自己的权利。

佛曼求助于律师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他自己一定远在录音带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烦,所以,一直有两名律师为他工作。他的录音带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许多人猜测,他是不愿意再为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务,也有可能,他觉得对这样一个“死老虎”,他已经无计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几分钟,却把法庭变成了检方的“滑铁卢战场”。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一系列提问,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抗议”这些提问,但是,问题都被当裁判的法官通过了。每当佛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悄悄向他的律师咨询。然后,他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他用这句话像神符一样抵挡了所有的问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曾经在前两封信里,在介绍陪审团的时候,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说不准在什么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你和许许多多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所有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警匪片的人,都会记得,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吁吁地给犯人戴手铐,一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么“权利”保持沉默呢?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劳拉聊起来,我说,警察要是忘了把权利告诉犯人,那会怎么样呢?她毫不犹豫地说,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处地运用《权利法案》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有厚厚的一本书,书名就叫《运用第五条》,专门介绍公民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借此保护自己的。“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的美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实际上,佛曼警官并不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运用第五条”来保护自己的人。在这个案子刚刚开审不久,有一个被告的证人为辛普森作证,她是辛普森邻居的女佣,是一个从南美过来的移民,来的时间不久,只会说西班牙语,法庭还特地给她配了一名翻译。当时,她说在一段关键时间里,就是检方认为辛普森是开车出去杀人的那一段时间里,她记得自己看到过辛普森的车停在家门外。最后,在检方的追问下,大家觉得她对时间的记忆不准确,所以对案子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检方对于这个证人的出现感到非常紧张,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策略就是攻击她的可信度。

检方因此收集了有关她的全部资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为什么她在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对于一个从贫穷的南美国家移民来美国的人,很可能为了能在美国留下来,在一些类似出生年月的问题上搞点小花样,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检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使得陪审团认为这是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证词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检察官的问题刚刚提出来,伊藤法官马上叫停,然后,对这个毫无美国法律知识的南美女佣说,回答这个问题对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权“运用第五条”,不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让他告诉你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结果,检方也就不再提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佛曼当时的情况下,律师给他的建议就是,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利抵挡所有的问题,因为他已经有无可抵赖的大量证据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证词显然有谎言,人们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他的录音里已经有不少他拿来夸耀的捏造警方报告的事例等等。现在,他如果当庭回答这些问题,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甚至可能是“自证其罪”。同时,他的回答,一定还会引来辩方律师一大串穷追猛打的进一步提问。这样,他本人的形势将会变得无法预料,弄不好还会引一场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个证人变成一个被告。面对极为险峻的形势,他当然首先选择自保。他的律师受他雇用,当然首先考虑的也是保护他的利益。他已经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的困境,他顾自己都顾不过来了。

那么,也许你会问我,那个南美女佣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无懈可击”的,在法庭上会遇到麻烦,那么他们能不能因此而选择回避,不上法庭作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我前面已经介绍过,在第六修正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前面提到的那个为佛曼警官录音的女剧作家,也属于同样的情况。鉴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当然知道,她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对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录音带之后,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里总是一个“见利忘义”私德可疑的形象,她当然巴不得隐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这个案子里抛头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个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开始她是拒绝了辩方的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方有权利要法庭出传票命令她出庭。辩方律师的依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的一句:“被告人应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伊藤法官表示,他无权这样做,因为他无权命令另一个州的居民来他这个法庭作证,而必须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罗来纳的法庭出一张传票。可见,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辩方律师大量工作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结果。

由于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国保护证人的问题变得特别严重。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录音,甚至还可以做到录像,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证人呢?录音和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牵涉到一个证人的话,被告仍然有权利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如果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的话,那么,被告虽然还是有可能被判下来,但是,在上诉的时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为美国的上诉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审一遍,而是审查这个案子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诉的时候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上诉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的。

结果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证人,只好眼巴巴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所以保护证人非常重要。尤其是像贩毒集团这样大的集团犯罪,经常以杀害证人作为逃避法律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的司法部门因此有庞大的保护证人计划。不但要在审判之前确保证人的安全,甚至还要保护证人事过之后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证人,一般在审理之后都由美国司法部门负责帮助他和家属“销声匿迹”,安全地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每一个这样的证人,都要花去上百万的美元。在美国电影里,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这种情况的故事。

我们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关键是,当辛普森的律师问他“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你说人们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读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对佛曼不利,或者说,他的回答将会使他“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了,制造了假证据了。如果他如实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他将无法逃脱由于栽赃而被起诉,这将对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之后,他不“自证其罪”,别人要证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难。佛曼的这句话一出口,我认为,检方从理论上已经全盘皆输。

尽管事实上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他这样回答,只是为了抵挡更多的问题滔滔而来,只是他的律师的一个策略。他的律师确实是聪明的,佛曼以不变应万变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就下去了。他只要对任何一个问题有实质性的回答,他就很难如此轻易脱身。

但是,人们无法不考虑佛曼在“栽赃”问题上引用的第五条的最直接含义。那天从法庭上出来的黑人律师卡可伦,活像一个从战场上得胜归来的将军,站在法庭的门口就当场发表了讲话,让大家好好想想,检方提供的最主要证人,当问他是否栽赃的时候,他居然要“运用第五条”!这说明了什么?这时,黑人组织“伊斯兰之国”又给卡可伦律师派了几名彪形大汉作保镖,看上去着实有点滑稽。

当时的法学院教授们评论说,佛曼所采用的立场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检方“只能指望别让陪审团听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审团听到了,检方的一切努力将会万劫不复。最低限度的影响,就是陪审团不会相信和佛曼有关的一切事情”。的确,陪审团此时还被蒙在鼓里,外面都翻了天了,他们却一无所知。接下来,检方所要做的,确实都在围绕着如何阻止有关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审团面前。当然,在我看来,这就像预审阶段辩方曾经试图阻挡证据呈堂一样,总显得有点勉强。但是,他们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官宣布,既然佛曼决定用“第五条”回答一切问题,就没有必要再让他在陪审团面前再来这么一遍,也不告诉陪审团,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为他“运用第五条”,但是,要求陪审团把他的不出庭,列为检验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运用第五条”的情况告诉陪审团,他的考虑显然是不想让佛曼一个含义并不绝对明确的回答,一下子就毁了检方的全部证据。同时,伊藤法官决定,佛曼长长的录音,只挑选两段放给陪审团听。在佛曼四十一次谩骂“黑鬼”的录音中,陪审团只能够听到两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语句中。也没有同意辩方所要求的,播放录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销毁证据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辩方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佛曼确实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赃,因此并没有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证词提出所需的根据。伊藤依然认为,辩方有关佛曼栽赃的“这个假设在法理和逻辑两方面,都还需要大为加强,这样空泛的说法,还不能提到陪审团面前作为证据”。

应该说,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维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审团通过录音了解了佛曼初审阶段证词不实的真相,以及他的种族主义的倾向,又不让他过去十年与本案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夸夸其谈,由于其刺激性而对审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影响。辩方对这样的裁决可以说是愤怒之极。一方面,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再也没有机会知道,佛曼对栽赃的问题采取了“运用第五条”的态度,因为凡是没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许在陪审员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带被大大地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从裁判。作为弥补,他们又提供了一些证人。这些证人都清楚地向陪审团证明了佛曼对黑人仇视和对黑白通婚的憎恶。当天的听证结束之后,检方就承认,他们打了一场败仗。

我相信你看到这里,一定对我屡屡把美国的法庭比作运动场不再感到奇怪了。说实话,这种双方势均力敌的阵势、平等顽强的对抗,以及裁判为保证公平审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们惊叹不已。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还有几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我觉得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戴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但是,现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怎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陪审团重复了证据,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门发现的血迹,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五百七十亿人中间才有一个这样的血型);现场发现名贵鞋的鞋印,尺寸与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双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现场,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普森曾经拥有过一双同类型的手套;此外,还有辛普森汽车里有血脚印,他的卧室里有带血迹的袜子。

在结辩时,检方不得不严厉批评了佛曼,但是强调:“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者以及他在证人席上对此问题说谎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未能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审员因为一名警察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证据,这将成为一个悲剧。”

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然后,法官马上向负责转播的机构——电台及电视新闻协会处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复了转播。

在检方结辩的时候,还有一个插曲。女检察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述她自己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种种困难,将他绳之以法。在克拉克讲述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抗议。最后一次,被告律师抗议的矛头已经是指向法官,抗议法官没有公平对待他的抗议,终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审团暂时请出法庭。看来检察官克拉克确实是“犯规”了,在经过讨论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下令检察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结辩中,不准再说“我”如何如何,不许使用“我”这个词。在她保证不再这样做之后,结辩才继续下去。被告律师认为,她前面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在为被害者“讨还公道”,在“道义”上拔高检方而贬低辩方。用这种方法来影响陪审团,这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一种明显的犯规,怪不得辩方律师十分愤怒,连连抗议。

在检方的结辩中,黑人律师达顿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他的发言集中要点,极富感情。达顿还很年轻,他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职责。对于什么是律师的职责这样一个话题,在辛普森案期间已经不再如笑话那样轻松。这个话题对于美国一般老百姓、对于法学院学生、对于像达顿这样严肃的律师,都成为越来越沉重的困扰。他看上去像个理想主义者,相信自己是在为被害者的家属讨还公道,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了额外的压力,因为他自己是一个黑人,却在试图把一个“黑人英雄”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都指责他“出卖黑人兄弟”,但是这只使他感到难过却并不使他感到困扰,真正使他困扰的是,在他奋力在“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样的律师,正在他的对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着要“拼不过他们了”。他在这个案子审了一半的时候,发表过十分伤感的讲话,他说,自己如果重新选择的话,很可能不会再去做一个律师。在美国,实际上人们都有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心理负担。看着完全站在对抗立场的双方律师的这场“球赛”,很多美国人也一头扎在“正义”这个概念圈子里出不来。

辩方律师的结辩是有别于检方的。律师卡可伦明确对陪审团表示“我们不需要证明什么”。这是在美国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需要的只是提出疑问。所以,在最后,卡可伦是以十五个问题来结束他的结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要求判一个人有罪的检方,严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来,也是在贯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在辩方的结辩中,律师直指物证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赃。冯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击,他们被形容成“一对行骗的恶魔”,主攻对象当然是佛曼。但是辩方律师有大量的夸张的、煽动种族情绪的言辞,比如说,称佛曼和希特勒一样,是一名“灭绝种族的种族主义者”。我觉得,正是辩方律师所采取的这个策略,搅浑了这一锅水,在一个相当清楚的审理逻辑上蒙罩了一层迷雾。

接近尾声,人们的情绪都显得激动不安。辩方的“种族策略”更是在那里添乱。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属分别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谈话。高德曼的父亲是犹太人,他说,把言辞中含有种族主义倾向的佛曼,比作杀害了千百万犹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当。他还说,卡可伦雇用的保镖是来自“伊斯兰之国”,他就没什么资格谈种族主义的问题。这里我略为解释一下,老高德曼这样说,是因为“伊斯兰之国”是法拉肯领导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的,马康姆•X的女儿始终怀疑他是杀害自己父亲凶手的那个人。法拉肯在美国是出了名的反犹太民族的另一类种族主义者。辛普森的家属则也发表谈话,为辛普森的律师辩护。种族话题终于越炒越热,新闻界也不断公布黑人和白人对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观点的比例。法庭外,开始聚集一些民众,有的高叫“释放”,有的则回应“有罪,DNA”,还有人大叫:“让陪审团裁决,这是美国!”

检方最后为结辩安排了一个戏剧性的高潮,一边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冲到她家里时,她向警方报警的录音,在她惶恐不安的声音背景下,银幕上,是巨幅的两名受害者满身是血的尸体照片。总之,在这几天里,检辩双方都已经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展示手段,去说服陪审团。历时九个月,聆听了一百二十七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这些指示主要是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的规定。法庭上一片肃静,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两遍。其中有,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掺杂自己的好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后一条。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所谓外围的“情况证据”。这时,最容易出现双方证据有矛盾的情况,而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法官给出这些指示以后,这个案子就正式交给陪审团了。对于陪审团的研议时间,专家的猜测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如果陪审团对于法官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对法律上还有什么问题,法官会给他们法律上的指导。除此之外,法官也丝毫不能再给这个案子任何影响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于大家对于研议时间的估计比较长,因此法庭几乎是空的,就连从不离开的高德曼的家属都不在场,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师在陪伴着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时的时候,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着他们看,他当然也想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来。但是,他们之中只有两个人向他这个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着他。一般分析,陪审员避开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当辛普森离开法庭的时候,看上去脸色阴沉。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钟拆封宣布。

当天晚上,全美国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审团的裁决。所有的情况细节都被专家搬出来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尽管你已经知道了结果,我还是决定把宣布裁决留到下次再写,回想宣布时全美国的激动,至今还觉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对于辛普森案,我到底还要告诉你些什么。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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