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
卢兄:你好!
我就坐在那个距离当年培尼案审理的法庭只有三英里的一个小屋子里,试着给你讲这两个黑人民权运动末期最著名的案子的审理。对于美国人来说,这两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实在是太重要了。
培尼的被杀和密西西比三个大学生的失踪引起全国人民的关切,联邦司法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白宫也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无数电报。在培尼的葬礼上,总统约翰逊派出特使向培尼夫人保证,联邦政府将竭尽全力把罪犯绳之以法。可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却依然是个严峻的问题。
发生在费镇的这个案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查清这个案子,对于联邦调查局来说当然是一大胜利,因为他们是在当地白人民众的敌视之下进行调查的,得不到当地民众的任何帮助,而且当地的治安警官就是这个谋杀案的主犯。查清真相的过程就特别不容易。不过,他们知道,困难的事还在后面。
受害的黑人大学生的家属不无忧虑地说,“除非你能够在法庭上将凶手定罪,否则查出来也等于没查。”
读了我以前的信,你一定还记得,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刑事案件要在案发地的法庭上审理,只有陪审团才有权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现在这一谋杀案发生在密西西比州的小镇上,那儿的占了大多数的白人居民几乎全部是具有种族偏见的人。陪审团只能由他们中的人组成,你必须在法庭上说服这样的陪审团,让他们来认定并宣布被告是有罪的。难就难在这里。
这两个血腥谋杀案的发生在美国南方是有历史渊源的。南北战争以后南方种族主义最野蛮的一幕,就是民众私刑了。我曾经在以前的信里向你介绍过,美国的极端南方,一方面,它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相对的法治薄弱点,在美国建立之前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在传统上最缺乏人性思考的地区。因此,那里一向有民众私刑的发生。只是在南北战争以后,变得急剧恶化了。
由于美国的主流文化和基本潮流,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是一种受到鼓励的混乱时期的“常态”,而是一个相对未开化和野蛮的地区,在和平时期里阵发性的小型民众暴乱。它在一开始,常常和失去理智的民众在盛怒之下企图自行执法有关。所以,最初的发作,常常都有一个类似刑事案件的起因。
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是一开始就和黑人联系在一起的。在南方的奴隶制没有结束之前,黑人遭受民众私刑的比例非常低。这当然不是因为当时的南方白人底层民众对黑人网开一面,而是当时的黑人都还是庄园主的私人财产。一方面,他们活动的自由度和范围极小,几乎没有犯罪率,也没有触怒民众的机会。另一方面,当地的人们承认私有制,他们承认自己无权以私刑处理黑人这样的“他人私产”。
在早期,美国南方的民众私刑并不仅仅是针对恶性的刑事案件,在这样一个落后保守的地区,私刑的对象甚至也包括那些在行为上不能为当地的道德标准所容的白人。在反奴隶制的时代,更有大量来自北方的从事反奴隶制活动的白人自愿者,成为南方私刑的牺牲品。
在这种传统之下,以及在种族偏见盛行的南方,当奴隶制结束,黑人进入社会生活后,黑人非常自然地就成为底层白人民众私刑的最主要目标,南方黑人受到私刑的比例急剧上升。
南方底层民众以私刑把未经定罪的黑人嫌疑人处死,通常是在像费镇这样的小镇上,一开始总是白人民众传说有黑人犯了刑事案件,往往是说强奸白人妇女。多数情况下,黑人嫌疑人已经被地方警察逮捕,但是白人民众却等不及法庭的审理,聚集起来把黑人从警察手中抢出来。有时候警察是抵抗的,但是寡不敌众。有时候根本就是警察睁一眼闭一眼地把黑人嫌疑人交出去的。然后,经常是在大量民众的围观下,他们把黑人活活吊死。这一切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的,有时候围观的人多达上千。这是美国南方历史中不亚于奴隶制的黑暗一页。
正因为最初的私刑带有民众执法的意味,因此,失去理性的民众往往刻意夸大它“符合公众正义”的“合理性”,借以抹去自己对参与残暴行为甚至谋杀的罪恶感。在这种氛围下,民众私刑大大激发了人类兽性的一面,使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利对一些特定的对象为所欲为,比如说,他们是敌人、罪犯、甚至异族。痛苦、鲜血和死亡都无法唤醒他们泯灭的人性。
当南方的种族偏见恶性膨胀时,一些私刑的发生,已经和刑事案件根本没有关系。暴行往往只是一个公众的节日。这使得极端南方在人性醒悟这样一个美国的立国基本点上,与代表着美国主流文化的北方,与美国的大多数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而极端南方的这种状况始终和无知、狭窄、愚昧联系在一起。极端南方的民众越是拒绝来自外部的影响,越是强调他们自己的生活价值可以脱离人类社会的基本人性追求,他们越是走向人性的反面。这也是三个无辜的大学生会在一个封闭落后的南方小镇被残酷杀害的当地民众心理背景。
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不知你是否注意看到,在这两个案子中,KKK极端分子的行为尽管还带有残留的民众私刑的印记,尤其是密西西比杀害三名大学生的案件,涉案人高达十九名。但是,非常本质的区别是,他们已经不再是大模大样地张扬了。这两个案子的涉案人都是避开公众的目光,私下里偷偷摸摸地干的。因此,不论是事件本身的性质,还是在涉案者自己的意识中,都很清楚:这已经不是民众暴乱的事件,这是一桩纯粹的谋杀案。
但是,即使案情大白,定案仍然是困难的。因为一直到六十年代,南方腹地的黑人仍没有参与地方政治,不参加选举,也不去争取担任陪审员,陪审团通常是清一色的白人。而能够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只能是当地的陪审团。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在这样一个地区,如何说服这些可能对黑人民权运动有着与凶手同样仇恨的白人陪审员,“仅仅为了一个黑鬼”,就同意把自己的白人邻居定为谋杀罪呢?
所以说,案子虽然破了,困难还在后头。
这两个案子首先遇到的就是一个司法归属权的问题。这是在美国发生任何一个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时,都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既然美国的整个政府结构是建立在“分权”以及“制约和平衡”的原则上的,既然司法是独立的,那么,每一个法庭它的权力范围必须是清楚的。它分到多少权,就拥有多少权,界线是非常清楚的。
在这个案子里,显然,假如把审理权“收归”联邦法庭,甚至“收到”联邦高一级的法庭,让陪审员的甄选范围,超出案发地的范围,显然对于“把凶手绳之以法”是有利的。但是,联邦政府却不能这样做。为什么呢?
因为联邦与州的权力的划分,是美国制度“分权”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划分。而且这个权利是写进了美国宪法的,宪法是全美国人民的契约,谁也没有权利为了解决一个具体问题而毁了美国立国的宪法基础。即使是寻求正义,也必须按照游戏规则来做,谁都知道无法为了一时一事就彻底破坏规则,釜底抽薪。而一个谋杀案的审理权,是州检察官和地方法庭的职权范围,联邦司法系统无权插手。
在这两个案子里,唯一可以有探讨余地的是培尼案的司法归属。由于培尼是一个受训中的美国联邦军队的军人,他的被害使得联邦司法部的插手比较顺理成章,如果是现在,这个案子大概是会在联邦法庭里审理的。但是,那个时候1964年的《民权法》还刚刚通过,这个《民权法》是破天荒的以联邦法的权威来覆盖原来由各州自己做主的事务,南方的保守民众从那时起就一直在指责联邦政府“入侵”各州,而联邦政府则极力并且相当勉强地要向南方说明,各州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司法部担心司法权归属问题如不小心处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造成宪法危机,反过来还可能不利于《民权法》的实行,因为这一类谋杀案历来就是各州自己管的。因此这时的联邦司法部表现得十分谨慎。在将嫌人逮捕以后第九天,联邦司法部就宣布这个案子仍由佐治亚州的司法部在当地法庭起诉审理。
可是,正如联邦司法部所担心的,在当时的极端南方,这样两个案子几乎是无法做到公平审理的。
我们先来看密西西比州三个大学生被害事件,作为一个刑事谋杀案寻求起诉的过程。
这个案子的起诉显然有它先天不足的地方。当时联邦调查局对于案情的掌握主要依靠后来个别涉案嫌人的供词。因此,这个案子缺乏直接物证。由于密西西比州包括州长在内的高层官员对黑人民权运动的敌视态度,更由于在涉案的主嫌人中有两个地方治安警官,联邦调查局对于密西西比州的司法部是否会诚心诚意地起诉罪犯根本不敢抱信任和乐观态度,而联邦调查局的主要证据来自于线民的交代,鉴于当地的状况,联邦调查局又不敢在案子还没有上法庭时,就把线民给泄露出去。
由于谋杀罪要由州司法部起诉,密西西比州司法部对联邦调查局说,要起诉先要有证据。假如你们不把证据交给我们,单凭我们自己手里掌握的证据,这个案子根本无法成立。于是州长宣布,“我告诉联邦调查局了,我们手里根本没有什么有力证据。除非我们手里有了站得住的证据,否则不能逮捕他们。”密西西比州根本就拒绝逮捕嫌人。
一直到现在,黑人民权组织还在为此责备联邦调查局。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联邦调查局确实无法信任密西西比州的官员们,而轻率地把自己手中的证人证词交出去。
这样,由于联邦调查局的官员不敢和密西西比州司法部合作,这起谋杀案就始终没有以谋杀的罪名被成功起诉过。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谋杀罪的审理了。
那么,发生在佐治亚州的培尼被害案的谋杀罪起诉审理过程又是怎样的呢?该案的案发地是佐治亚州的麦迪逊县,涉案的嫌人也是麦迪逊人,所以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就在麦迪逊县法院所在的小镇上。这个至今仍十分安静的小镇当时只有三百六十三个居民。法院就坐落在小镇中心的广场上,这幢造型古朴的法院红色建筑物至今依然是这个小镇的一个地标。它的前面有一个小小的雕像,是这个小镇历史上出现的唯一一个稍有名气的人物,那是一个医生。8月15日,联邦调查局就把长达一千三百六十页的案情简报转交给了州长特地指定的州检察官。联邦调查局答应派出专门人员全程协助起诉。
这个案子的起诉过程似乎相当顺利,因为证据相当充分。1964年8月25日,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在听取了证据以后,同意起诉嫌人。
培尼被杀的案子就在离我们家只有三英里的这个法院里进行,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全部是本地的白人。为嫌人辩护的是雅典市最出色的刑事辩护律师赫德森和另一个律师,曾经参与起诉日本战犯的前任司法部官员达西。
应该说,就纯粹技术性的法庭较量而言,辩护律师出色地利用了佐治亚州的法律,而州检察官却显得经验不够老到。但是,我已经提到过,这起谋杀案证据是充分的。
但是,联邦司法部的担心绝不是没有道理的。法庭的氛围使人一下子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这样的地方会发生如此荒唐的谋杀案。在这个法庭里,居然还实行黑白分隔。当被害人培尼的黑人战友一身军服出庭作证时,那些陪审员表现出明显的不满,“黑人居然也穿上美国军人的服装跑到这儿来了”。
在结辩时,被告律师达西长篇大论地攻击白宫和联邦司法部“越权滥法”,入侵南方,派出一群联邦探员,骚扰“我们的麦迪逊家园”,干涉纯粹地方的事务。他涨红着脸说:“永远也不要让人说我们麦迪逊县的陪审团把电椅变成祭坛来满足这些嚷嚷着的坏蛋。”在一场结辩中,他五次提醒陪审员们,“你们是盎格鲁—萨克逊陪审团”,即你们是白人的陪审团。事实上,从当地民众中产生的这十二个陪审员至少有三分之二不是KKK的成员就是KKK的同情者。
9月4日,陪审团只用了三个小时的讨论,就宣布被告无罪开释!
由十二个佐治亚州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就这样容忍和默许了对一个美国军人的谋杀。假如说,密西西比州对凶手起诉的失败,是由于联邦调查局不敢贸然公开证人,给州司法部有了一个口实的话,那么,在这个佐治亚小镇上发生的一幕,历史对它的评判几乎都认定是陪审员罔视证据,在种族偏见以及对外部世界的强烈抵触情绪下,强行开释罪犯。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最暗淡无光的时刻。
我的故事讲到这里,我们终于触及了美国南方在南北战争之前的奴隶制,以及自南北战争以来整整一百年的种族隔离、种族迫害和种族歧视的不光彩历史在制度上的一个症结,那就是:民主制度所推崇和认可的多数人的统治,假如没有人性的反省和追求,假如人道主义得不到高扬,假如不在追求自己的自由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自由,那么民主大树上所生长的,往往只能是“多数人的暴政”这样的畸形恶果。我刚才和你谈到的美国南方在历史上发生的民众私刑,就是一例。
“多数人的暴政”对于你我也都并不陌生。从希特勒手下一呼百应,把显然是少数的犹太人送上灭绝之路的广大亚利安德国民众,到“文化大革命”中,极其普遍的,几乎成为生活日常景观的民众私刑。甚至在习惯了以“平民愤”为“杀之依据”的时候,人们能够熙熙攘攘、喜气洋洋地挤在被送上革命祭坛的死囚犯的游街车前围观,心安理得地享受着自己“大民主”的权利。
在我们回顾美国历史的时候,假如我们说,仅仅因为这个国家在建国时,不同寻常地建立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人道主义理念,这块土地就因此只居住着纯洁的天使,就因此可以避免兽性与人性的挣扎和较量,这就只是在讲一个天方夜谭的故事,假如真是这样,美国的历史经验对于人类就是毫无意义的了。从我以前的信中,你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历史的整个过程,就是它的人道主义精神如何克服这块土地上的残存兽性的过程。
美国极端南方的民众私刑,就是在实质是“多数人暴政”的“民主”借口下发生的。尽管当时美国南方的私刑,只在偶发的民众暴乱中发生,并不是一个混乱的社会常态。据记载,从1889年到1941年的五十二年里,美国南方发生了三千八百一十一起民众私刑处死黑人的事件。相当于几个极端南方州,每州每月有一名黑人在民众私刑中遇害身亡。就是我们所居住的培尼案发生的麦迪逊县,据我们的邻居杰米回忆,这个县的最后一次民众私刑发生在三十年代。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个时时处处在发生的寻常事件。
但是,只要这样一个针对弱势群体的民众私刑在当地的民众中被默许,那么,它所造成的恐惧依然是无限的。著名黑人歌手罗伯特·约翰逊有几首很有名的忧伤歌曲,就表达了南方黑人对于这种私刑的恐惧和冤屈。对于黑人来说,黄昏时分南方小镇的十字路口,突然身处一群白人暴民的包围之中,再也没有比这更令人恐惧的了。他在《十字路口》这首歌中唱道:
我来到十字路口,双膝跪下。
我来到十字路口,双膝跪下。
我乞求上苍,救救可怜的鲍伯。
可是,当人性消失的时候,在一个“多数人的暴政”之下,没有人能够保护得了分散的处于少数的弱势地位的个人。这样的民众私刑在南方发生了一次又一次。我刚才提到的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同时在南方存在的对白人的私刑。
但是,民众私刑只是“多数人的暴政”的一个从形式就野蛮的、让人一目了然的“初级阶段”,因为它明显触犯起码意义上的法律。而在法律形式之内的“多数人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它既可以强行开释罪犯,也就可以合法且不动声色地扼杀一个无辜弱者的生命。这就是培尼案刑事审理给予人们的一个警讯。当然,“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还可以进入立法阶段。这就更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讲清的了,留待以后再聊吧。至少,“法制”还远不是一颗定心丸,因为还有什么样的“法”的问题。
记得我们在很早就讨论过,民主和自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假如在“民主”这样一个被我们习惯上是看做“奋斗目标”的好玩意儿里头,“少数人的自由”缺席,假如少数人的自由被践踏在多数人的脚下,他们的生命也可以随意被当做祭献“民主”的供品,那么,这样的“民主”只是“暴民做主”罢了。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美国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后,依然躲不开“多数人的暴政”这样一个“民主症结”的考验。但是,在美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它时时遇到悖论式的困惑。为什么呢?
你一定已经很熟悉了,美国的民主理念首先包括了区域自治的概念。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人民有权利按照他们大多数人的意愿生活,他们既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也不受一个类似中央政府这样一个强权的干涉。更何况,在美国,区域自治是相当彻底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形同一个小国家。在美国建国的时候,这个民主理念是理想化的,因为它和“人人自由平等”这样一个人道主义的口号同时提出,它希望展示的是一个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大同社会。
然而,你必须承认,由于某种历史原因,各个地区和区域,对于人性的醒悟程度是不同的。从美国一开始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奴隶制问题开始,就不断遇到这个“民主症结”或者说“自由悖论”的困扰。因为,像极端南方这样的地区相对封闭,思维方式总是固执和狭窄的。可以在非常长的时期内,它就是固守原有的状态,不思醒悟。在讲理讲不通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因为,假如代表着美国思想主流的北方企图超越区域自治的原则,予以强行干预的话,那么,如何干预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一旦干预不当,自己所确立的民主理念就可能先被自己打破了。甚至进入“自由悖论”,即,为了维护少数人的自由,反而“侵犯”了那里大多数人的“自由”。为此,美国的极端南方从奴隶制时代起,就振振有词地站在那里,抵御来自北方的“干涉内政”。
通过南北战争的惨痛教训,美国的主流意识到,在试图改变南方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打破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基本的游戏规则,否则,不仅可能制造更大的混乱,而且在人性追求的道路上,可能反而是一个倒退。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南北战争及“南方重建时期”之后,美国主流对于南方的推动都是在游戏规则之内操作,肯尼迪提出的1964年《民权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你将看到,一个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在呼吁人道,还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和“公众正义的名义”呼吁仇恨,它的人民将走过的路径是不相同的。
让我把故事再讲下去。虽然按照当时的司法权的划分,地方上的谋杀案是由各州地方法庭审理的,联邦司法部无权在联邦法庭上起诉地方上的谋杀案,但是,新通过的1964年的联邦《民权法》,使得联邦司法部获得一线新的生机。也就是说,同样一起犯罪,作为谋杀罪是州法所管的罪行,联邦政府无权管,但是作为违反民权罪,则是联邦法管的罪行,就在联邦法庭的起诉范围之内了。
现在,既然全由白人组成的佐治亚州陪审团在佐治亚州的法庭上开释了这些嫌人,联邦司法部的专家们认为,现在既然有了这个新的《民权法》,联邦政府无论如何应该插手了。于是,联邦司法部负责民权事务的官员,专程从首都华盛顿南下来到佐治亚,向位于佐治亚的联邦中部地区法庭起诉杀害培尼的KKK凶手,要求起诉他们违反了联邦《民权法》。1964年10月16日,联邦大陪审团同意起诉这些被告违反了联邦刑事法第241条。
可是,既然起诉的依据是《民权法》,对这场实质为谋杀的指控中就没有与谋杀罪相关的条款,因为谋杀罪不是一项联邦法的罪名,联邦法庭没有司法权。因此,大家几乎是必须把它当做一场黑色幽默接受下来。例如在培尼一案中,我们看到,联邦检察官指控这些KKK分子的罪名是:合谋侵犯黑人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侵犯黑人利用由佐治亚州政府拥有、操作和管理的设施的权利,侵犯黑人平等使用雅典市的街道的权利,侵犯黑人使用州际公路和在州内旅行的权利,“以及佐治亚州雅典市白种公民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即使如此,事情还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联邦民权法》刚刚开始运用,还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整理。所以,这两个案子在联邦法庭的起诉也并不顺利。
首先是密西西比州费镇的这个案子,一开始仍然有保护证人和起诉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我们再把这个故事讲下去。
1964年9月10日,这个案子就违反1964年《联邦民权法》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在邻近费镇的一座城市,在联邦大楼里的一个狭小的法庭里,联邦司法部的起诉律师和十九个KKK成员及他们的律师在这儿举行审前听证。通常刑事案件是否能起诉是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大陪审团决定的,但是在召集大陪审团以前,有一道审前听证的手续,由法官决定此案是否有理由召集大陪审团。
还是原来的老问题:由于联邦调查局没有物证,证据是个别涉案者的交代,是打算到正式庭审时才拿出来的,被告律师就提出控方的依据只是道听途说,要求当场检查控方手里的证词,否则法庭就不应受理这种建立在道听途说基础上的指控。
据后来的专家指出,审前听证是不必出示证据的,所谓道听途说也可以被法庭考虑,因为这时候法庭要弄清和决定的是“是否有必要召集大陪审团”。但是这一次,主持听证的女法官卡特竟同意了被告律师的抗议,要求控方出示他们手里的“交代”。
为了保护那些用“交代”来换取较轻的刑责的涉案者,控方不敢这么早就摊牌。在和华盛顿的联邦司法部商量以后,控方表示他们不出示“交代”。卡特法官立即宣布,不受理此案。被害的黑人大学生的母亲一听宣布,当场就昏了过去,而十九个被告则嘻嘻哈哈、兴高采烈地步出大楼。
可是这一次,联邦司法部却有把握认定,卡特法官不受理此案于法理不通。审前听证是召集大陪审团以前的一个手续,是否起诉应该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决定的。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要求联邦地区法官哈罗德·考克斯直接召集联邦大陪审团,考克斯同意了。1965年1月11日,联邦大陪审团开始秘密听证。经过四天的紧张听证,大陪审团宣布同意起诉那些KKK分子违反了属于《联邦民权法》的刑事法第241条和242条,侵犯被害人的民权。
第二天,联邦法警突袭费镇,风卷残云般地把十九个KKK分子逮捕,带到法庭。不知你是否想到,不论这个案子此后审得怎么样,假如没有1964年《民权法》的话,就连这一幕也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你可以想象,在习惯了高度自治,习惯了完全把联邦政府的力量摈斥在外的小镇居民,突然看到一大帮外来的法警四处抓人,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联邦司法部“越权滥法”、“入侵南方”、“侵犯家园”怎么会不产生共鸣。联邦与州的分权,权力的划分,几乎是这里所有的人的基本共识。可是权力如何划分,联邦权力的扩大怎样才是适度的,却永远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话题。
此时,两个案子能否在各自的联邦法庭起诉又出现了新的挑战。
既然现在不是谈谋杀罪,这两个案子的被告方就向法庭提出:联邦司法部依据1964年《民权法》,尽管有权对侵犯《联邦民权法》的案件起诉,但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政府干涉的权力只能到达州一级。即,只有州政府侵犯民权,才是联邦司法部起诉的对象。然而,现在侵犯民权的案件发生在民众的私人之间,这样的案件应该还在州的司法范围之内。
在这个论据下,费镇的被告方律师只同意联邦法庭起诉两名涉案的费镇警官,因为他们是公务员涉嫌侵犯民权。而其余的人则不应接受联邦法庭起诉。考克斯法官支持了被告方的申辩。
佐治亚这一头,联邦地区法庭的法官也同意了被告的同样申辩,驳回了联邦司法部的起诉。联邦司法部只得向最高法院上诉,这就是轰动一时的“美国对盖斯特等案”。同时,密西西比州费镇一案,也几乎以同样的理由走向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对普莱斯等案”。
也就是说,几乎同时发生于南方两个州的谋杀案,在州法庭起诉谋杀罪失败后,又在联邦法庭起诉侵犯民权罪的时候,几乎同时由于司法权的问题遇到障碍,最终都在1965年的下半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两个案子合并考虑,在同一天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又在同一天,1966年3月28日,分别以9∶0对两案做出一致裁决。
在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指出,两案所涉及的侵犯民权都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的范围之内的。无论是根据宪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还是南北战争以后重建时期的法律,联邦政府都有合法权力可以对平民指控违反联邦刑事法第241条和第242条,从而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的裁定和考克斯法官对“美国对普莱斯等”一案的裁定,发回重审。
我知道,假若不是在专门研究美国法律的话,要搞清楚这里的来龙去脉不容易,大凡美国老百姓也是一样,所以打官司才一定要有律师。可是我在读这个三十年前发生在我现在居住的地方的故事时,看着双方的你来我往,一招一式,我有时候发现自己忍不住在等着出现一个“包公”,一个更有权威、更高明的“青天大老爷”出来快刀斩乱麻,速速申冤。可是常识告诉我,这样痛快的事不会在美国发生,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这是一个整体文化对于契约的尊重。换个地方的话,真不知要砸烂几多法庭,革上多少次命了。
1966年6月,仍旧是在佐治亚州我们所住的小镇的那个法院里,联邦地区法庭在这里以侵犯民权罪,开庭审理“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为六名被告辩护的仍然是雅典市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赫德逊。短短的两年,美国起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民权法》的推进和制度的完善,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就是我前面聊起过的:一个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在呼吁人道,还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和“公众正义的名义”呼吁仇恨,它的人民将走过的路径是不相同的。
你也许已经想到,不论是密西西比州也好,不论是佐治亚州也好,几个极端的南方州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美国的一个部分。它们相对封闭,但是随着通讯的发达、公路的伸展、电视的普及,它们不可能不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力量的逼近。因为新闻是自由的、讯息是自由的。逼近的不是千军万马,逼近的是人道的力量和人性的呼唤。
《联邦民权法》的建立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居住在极端南方的民众,在案发以后的这两年里,他们也和全美国人民一样,通过新闻、通过电视采访,看到了对于整个案件越来越详尽的报道。他们也看到审判的经过,看到全国的法律专家对这一案件审理的评论。他们看到包括来自KKK的各个方面对事件和审判的态度——正义的和邪恶的。在谋杀罪起诉失败以后,他们看到被开脱者的兴奋,也看到被害者家属的悲恸和全美国的悲哀。他们看到被害者的葬礼,听到葬礼上亲友的讲话,听到主持葬礼的牧师以上帝的名义,对人类良心的呼唤以及对自由、平等、和平的祈祷。他们一次次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被害者的照片和往事的回忆,从婴儿到少年到青年。被害者不再是“民权工作者”,甚至“黑鬼”、“煽动者”这样的字眼,他们活生生地走出来,有血有肉、有生命有灵魂、有梦幻有理想。被害者和他们自己一样,也是人。
当然,一个从奴隶制里被动地走出来,长期以来深藏着种族偏见和缺乏人性反省的地区,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彻底改变的。可是,促使它从根本上变化的,正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人性触动。这种触动甚至一直深入到法庭上。
两年以后的再次开审,虽然还是在原来的小镇上,还是原来的旁听者,似乎还是原来的氛围。但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再也不敢像上一次那样摆出种族挑衅的姿态了。他只能带着暗示般地告诉依然是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员,“我们拥有和有色人种一样的权利”。当然,他不会忘记拿出南方民众用了一百多年的武器,“我们不必让美利坚合众国来照料一切”,“佐治亚人民有能力处理自己的问题,惩治我们中的有过失者”。
最后,陪审团宣布,开枪杀害培尼的两名被告的侵犯民权罪成立,其他没有动手开枪的四人无罪开释。法官判这两名被认定有罪的人十年监禁,这是根据第241条侵犯民权罪所能够判的最高刑期了。
在密西西比州的费镇案显得更困难,因为主持的法官考克斯本人对种族问题和民权运动深怀偏见。1966年底,他又一次中止审理,理由居然是因为陪审团里没有足够多的印第安人和妇女。一直到1967年2月,十九个被告再一次被带到法庭,联邦司法部指控他们违反联邦刑事法第241条侵犯民权的诉讼终于开始。
面对这样一个法官以及这样一个地区的陪审团,控方律师对于诉讼结果一直信心不足。然而,随着案情的展开,考克斯那种法官的职业本能终于开始压倒他本人的偏见。尤其是作为被告的KKK成员,仗着曾被开脱的经验,有恃无恐,不仅傲慢、无知、愚不知耻,而且在法庭上照样大大咧咧、满不在乎。从个人倾向来说,原本并不同情黑人民权运动的法官考克斯也终于被激怒。
一次,控方让一个黑人民权组织成员出庭作证,在辩方律师诘问这个证人的时候,他居然问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组织有没有让每个黑人成员签下一个保证,每个星期必须强奸一个白种妇女?”不等控方律师提出抗议,法官考克斯首先拍案而起,强压愤怒,缓缓地对提问的辩方律师说:“本庭认为,这个问题是提得非常无理的。本庭禁止回答这样的问题。现在,本庭要求辩方说明,为什么要提这样无理的问题?”
辩方律师无可躲避,只好告知法官,他接到某一个被告的字条,一定要他向控方证人提出这一问题。法官立即转向十九名被告,要求说出是谁写这字条提出要求的。一时法庭一片肃静,十九个被告第一次老老实实一声不吭。考克斯不依不饶,一定要这个人站出来。最后,辩方律师只好指出其中一个被告。法官压低声音,一字一句地说:“我希望你们趁早明白,谁也别想把本庭的庭审当成闹剧。”
检辩双方先后召唤了自己的证人以后,进入结辩阶段。
在结辩中,联邦检察官坦率地告诉陪审团,他只有过一次起诉刑事案件的经验,而这一次他之所以从首都华盛顿来到此地担任此案的检察官,“不是因为我有经验,而是因为我负责联邦司法部民权事务分部的职位。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感到十分有必要派人来直接地、坦率地向你们说明,为什么联邦政府做出如此巨大的努力来解决这一罪案”。
他向陪审员解释:“联邦政府不是在入侵费镇、入侵内秀巴县,现在这些被告是在一个密西西比州的城市里,面对着密西西比州的联邦法官,在密西西比州的一间法院房间里,为了他们犯下的违反联邦法律的罪行,接受来自密西西比州的十二位男女公民的审判。判定这些人是否有罪的重大责任,仍然掌握在法定的判定者手里,那就是你们,十二位密西西比州公民的手里。”
他在复述了这起令人发指的罪案以后,直接地坦率地诉之于这些陪审员们的良知和良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它对联邦政府是重要的,对这些被告是重要的,但是最主要的,对密西西比州是重要的。我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其他律师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都会很快被淡忘,但是你们十二个人今天在这里所做的决定,将会被后人长久地记住。”
陪审团经过一天的闭门讨论以后,向法官报告,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定必须是十二个陪审员一致的意见才能做出,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判定有罪,实在达不成一致一般就只能宣布庭审失败。要么重新组织法庭和陪审团,要么就只能放过被告了。但是,这一次,法官考克斯拒绝宣布庭审失败,命令陪审团回到他们的会议室,继续讨论,不论判定罪名成立不成立,一定要达到一个一致的判决。这种做法并不常见,但是当时是合法的,据说依据的是十九世纪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第二天上午,陪审团宣布他们已经做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认定,以普莱斯警官为首的七名被告被认定有罪,其他人被认定无罪。在今天书写历史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被开释的十一名被告,其中有人也还是应该定罪的。由于陪审团的讨论是秘密进行的,人们大概永远也无法知道那关着门的陪审团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些什么。至少,这个判决象征性地表现了密西西比的多数民众在那个历史阶段的矛盾和局限。
法官考克斯判七名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中的三人监禁三年,两人监禁六年,还有两人十年。十年是侵犯民权罪所能判的最高刑期。
联邦司法部和黑人民权组织都把这个案子的结果看做历史性的重大胜利。终于通过密西西比州人民自己产生的陪审团,宣布这样的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来说,这也是联邦法律越过地方上“多数的暴政”所形成的障碍,保护所有的美国公民的一个成功尝试。
我以前的信里曾多次和你谈到,在美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才是真正巩固的历史进步,民众的人性反省和觉悟,才是这种进步的基础。这一次,是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以后,联邦政府和南方残存的种族主义势力的又一次较量。这次较量的结果使六十年代黑人民权运动的历史性进步得以在制度上确定下来,同时又没有伤害美国据以立国的“多数统治”,“公民自治”和“地方分治”的民主和法治传统。
1964年《民权法》以后第二年,1965年,国会通过了新的,《选举法》,不仅重申所有公民具有一律平等的选举权,并且把任何阻碍、恫吓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定为一项联邦司法范围内的重罪,联邦政府有权、有责任保障全国范围内选举权的实施,有权起诉侵犯选举权的罪行。1968年,国会又通过了进一步的1968年《民权法》,约翰逊总统再一次邀请马丁·路德·金出席了总统签署该法案的仪式。
进入七十年代以后,美国在种族平等方面所做出的制度建设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南方的大多数民众也开始反省和觉醒。仅仅几年,情况已今非昔比。七十年代初,又是在南方,一个地方性的KKK组织听说,有一个地方的一件案子中,一个黑人杀死一个白人,但是陪审团以自卫误伤而判无罪开释,他们就鼓动自己的成员也去杀黑人。两个年轻的KKK就趁着夜色,拦下与上述案件毫不相干的一个十七岁的黑人青年,杀害了他。
这一次,这个案子只用了一天就破案了。也是在南方的法庭上,也是南方的陪审团,杀人者以谋杀罪起诉,被判有罪。主犯被判死刑。这是美国南方历史上第一个由于杀了黑人而坐上电椅的白人。
不仅如此,一个民权律师认为,那个KKK组织对被害的黑人负有民事责任。他动员死者的母亲对那个KKK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次,也是由南方的陪审团,判决KKK对黑人青年的死负有民事责任,判罚五千万美元。该组织的建筑物、动产、不动产,统统被没收拍卖以做赔偿。这个KKK组织因此宣布破产。
这个案子轰动一时,它所表达的信息是非常强烈、非常明确的:时代不同了,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即使在南方,一样不分肤色,人人生而平等。
美国南方历史上,一个白人和黑人相处的全新时代就这样开始了。正像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说结尾满怀激情和赞叹地所说的:“终于自由啦!终于自由啦!感谢万能的上帝,我们终于自由啦!”
你一定也看到了,自由的、被解放的并不只是南方的黑人,在今天,那些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过渡,已经从愚昧、狭窄和野蛮中走向人性醒悟的南方白人,回首往事,一定也会承认,自己也因此获得解放,因此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这封信就写到这儿吧。
祝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