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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

卢兄:你好!

你在回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几乎是我在打开你的信封之前,就已经预料到的。

首先是,你极为惊讶地看到一个谋杀罪居然能够在美国的法庭,以“侵犯民权”这样可以说是相干、又可以说是完全不相干的罪名起诉定罪,而在这个法庭上,谋杀几乎就不存在了。觉得很难理解。

我只能说,我理解你的“难以理解”。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也是一个特殊的地区在过渡时期的案例。但是,它的存在,却是在“美国逻辑”之中,是从整个美国文化中一脉相承延续下来的。你已经知道,像这样走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又是与黑人民权运动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相联系的关键案例,在美国就是一个公开的无穷无尽的研究和讨论对象。没有人能够对整个案子,从发案过程到审理过程,遮遮掩掩一些什么。人们通过学术文章、回忆录、法庭记录、专家分析,等等,对它进行层层解剖。至今为止,虽然美国人对于未能按谋杀定罪是感到遗憾的,但是,对于这个结果的评价还是基本正面的。

并不是像居住在这块国土以外的人们有可能猜测的那样,认为可能这是白人社会刻意制造的结果,只有他们感到满意。记得在上封信里,我已经告诉过你,对这一案件最为关注的黑人民权团体,同样把它视为一个胜利。这并不是说,这里的人们不懂得正义必须得到伸张,更不是他们不关心正义伸张。而是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对一个在人道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公众契约,对它所包含的制度、游戏规则和运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进一个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

因此,来到美国以后,我们发现,无论在这个国家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我们能够听到的,并不是大量居高临下的泛泛大评论。美国人并不热衷于把一个事件往重大的路线、纲领、大方向等等高处上引。我们听到最多的是,属于法律界、历史学界、新闻界等等的众多专家,一起来对这样一个事件和案件进行忧心忡忡的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跟踪。以试图找出这样一个新的事件或是案件,给这个制度提了什么难题,揭示了这个制度的什么薄弱点或者疏漏。然后是完全专业地讨论如何修补的方案。大量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民众,也就在这样不断的收看电视中,了解了一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法律上的历史依据、可能的发展方向,以及目前还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原因。

于是,生活在这里的人们都理解,伸张正义是一个极为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只能得到一个阶段性的成果。然而,有一点是基本的,就是这个制度必须是建立在寻求公正的基础上的,即使它没能百分之百地公正,也是因为囿于历史的局限,而不是它的设计立意本身就非公正。在一个具体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必须能够看到,这个制度是在孜孜不倦地追求当时的最大意义上的公正。还有,就是对待一个具体事件的处理,它的整个过程是向全体人民公开的,是在新闻监督之下的,很难有一手遮天的私藏猫腻。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对一个尚不完美的制度仍然持有信心。假如人们发现,有一个足以超越制度的、凌驾在上的力量在暗中操纵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的整个基础和信心就会在顷刻之间灰飞烟灭了。

美国人至今还不打算重起炉灶,就是他们对二百年来的这个制度仍然持有信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假如你今天生活在这里,你会时时听到对这个制度的赞美。恰恰相反,你在所有的文字中看到的,几乎都是批评、挑剔、责难,甚至是鸡蛋里挑骨头。因为所有的专家教授们,他们自认自己是一种叫做“知识分子”的特殊地位的人。这里的这种人,都有一个“毛病”,就是他们刻意和世俗拉开一定距离,不与广大工农群众相结合,也不以自己是劳工阶级的一分子而欢欣鼓舞。在这一点上颇有点修士的味道。而拉开这点距离,他们认为就是为了能够对这个社会看得更清楚,更有利于他们横挑鼻子竖挑眼。唱赞歌这样的好事他们总是认为那是夜莺的专利。这个社会也习惯了他们的毛病,习惯了这种尽是一团漆黑,没有大好形势的指责甚至预言。这只是一点题外话。

我对于你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也有部分是对你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佐治亚州的小镇陪审团在明显的开释了罪犯之后,为什么这里的人们在联邦地区法庭审理的时候,依然坚持由原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我记得在我们三年前讨论辛普森的刑事案审判的时候,已经大致地讨论过这个问题。谈到过,任何法制的形式,都有“人”的困扰。也许我们还可以做一些进一步的探讨。

一个地方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当地的人们聚在一起,给一个涉嫌者定罪,并且决定如何处置,这是最本原的法庭。任何其他形式,都是这种原始民主形式的“权力收归”或者“转移”。但是,在今天不可能案子一发生就让全体民众聚在一起判案的时候,相对来说,陪审团是最接近民主和公平的原意的。

以我们上封信谈到的故事来说,你一定会向我指出事实上已经发生的陪审团的不公平。可是,假如不是这样,如果最后的判定是由一个法官说了算,即使这个法官具有“包公”的个人素质,或者由一个政府机构一锤定音,大家就能高枕无忧了吗?美国人认为,那样的话,他们就更睡不着了。

很简单,法官也是人,如果由随机抽样找来的十二个人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强行制造一件冤案的话,那么一个人要这样做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所以,在美国,只有在被告自己放弃由陪审团裁定的权利的时候,才由法官裁定。至于由政府机构来定罪,美国人会告诉你,当年由于种族偏见,几乎把所有的犹太人都送进集中营甚至毒气炉的,都不是什么私人行为,都是由德国纳粹政府直接组织的。这个道理对我们也好懂,“文革”过后,拿到冤假错案平反书的人们,他们当年手里的判决书,也并不缺少公检法的大印。

至于说这个小镇上的陪审团有不公平判定之嫌,就应该转移判定权的话,放大一点,就像外部世界对某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司法审判不满,从此就要包办这个国家的司法权一样,这里面蕴涵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就更大了。

当然,这是以最简单的方式探讨一个艰深的问题。事实上,当然要复杂得多,以至于人们要建立庞大的司法制度,反复地平衡和制约各种权力。这也是美国人现在仍然天天在做的试图修补和完善的工作。

再者,一个制度的严肃性,也是契约文化的最基本特征。既然在契约里规定了分权,就要清楚分开。有权管的管,没权管的,只能坚决不管。例如,既然大家同意,在契约里规定了在当地甄选陪审团更为合理。那么,在这个契约没有被推翻的时候,只能继续实行这个契约。假如要考虑推翻,美国人先考虑的应该是如何重订契约,而不是无视契约,自行其是。联邦法庭上的“谋杀”二字也就是这样消失的。既然契约中规定谋杀案是州一级才有司法权,那么,不管州一级判得下来判不下来,联邦法庭都无权过问,不能随意越俎代庖,它只能审它的侵犯民权罪。在美国,这叫做“司法自治”。

这种契约文化的好处其实是一目了然的,就是在制度方面的每一点一滴的推进,都是可靠的,是一种扎扎实实的积累。不会整个社会陪着几个强权人物,翻来覆去地烙饼。所以,肯尼迪总统推进了1964年《民权法》,就会成为一个真实的社会进步。进了就是进了,不会像跳探戈一样,摇三摇又退一步。推动的时候是吃力的,因为要大家都理解不容易。一旦通过,就是人民的契约,理解不理解的,就都得执行了。

你的信中还说,假如这样,不是公正裁定的风险很大么?确实,说到底,最终这个国家不是在诉之于它的立国理念,就是诉之于属于人类的真正特质:人道主义和人性。他们试图做的所有努力,就是逐步完成一个从猿到人的过程。就是在我们刚刚讨论的这个案子里,在联邦法庭审判时,用的还是当地的陪审团。但是,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他们的良知正在被逐步唤醒。

我在这一年里,断断续续给你写的信里,聊的这些有关美国奴隶制,以及后来的种族隔离的情况,有很大一部分是集中在美国的一个地区,也就是南方,尤其是美国的极端南方。美国的版图是在历史上逐步扩大的,你已经知道,建国时期美国只有十三个州,它的北方,在建国之后就自己逐步实行废奴,比较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至于种族隔离,始终只存在于美国的南方。而在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起来时,美国早已经是一个由五十个州组成的大联邦了。相对这个大版图,那几个种族隔离的堡垒,只是其中的一小块。只是在充分自治的原则下,美国很长时期对他们无可奈何。这也是马丁·路德·金的重要意义之一。因为他所领导的南方黑人民权运动,正是大多数美国人在期待和盼望的一个南方内部自己发生的变化。所以,马丁·路德·金能够迅速得到南方以外地区和联邦政府的大量支持,是非常自然的。

南方种族隔离问题的最后解决,使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此后的南方变化非常快。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我们上封信谈到的两个谋杀案,以及来自全国对于极端KKK分子暴力行为的揭露和指责,最终唤醒了大多数南方白人的最基本人性。KKK在美国从此一蹶不振,在民众中恶名昭著,就是一个证明。种族偏见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对于种族暴力和南方曾经存在的种族隔离政策的非人道,南方的白人民众基本有了一个新的共识。而《民权法》在学校的教育,更使得南方年轻一代比起自己的前辈,在这个问题上有了本质的进步。这几个南方州,或是早一些或是晚一些,终于开始真正步入美国大家庭。这样,美国最后的一个张力很大的、在立国理念上具有实质差异的国内矛盾,就这样和平解决了。

它的解决过程,就是大家对于人性的反省和讨论过程,因此,在这个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也就相对牢靠。这也是在制度上逐步推进的时候,隐藏在下面的人的认识基础的变化。这是美国南方种族隔离问题的解决,和南北战争的解决所不同的地方。对于这个年轻国家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每一个人都从中学到了一些东西,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触动。

在这一年里,我们触动了那么多美国历史的伤口。这些伤口对于美国人来说,还远远没有愈合。他们却不得不一直去触动自己的伤口,持续痛苦中的反省。对于他们,这就是历史,就是历史的作用。美国人认为,他们的这些历史教训,不仅对于他们是引以为戒的,对全人类都是如此,所以时至今日,他们还不断在寻找,并且向世界公布新的历史资料和分析。在这个时候,历史的讨论是一个具有正面意义的过程。美国的电视有一个历史频道,他们自己的历史教训,在这里一遍遍不厌其烦地向公众重复和探讨,所有我们可能想到的,可以令美国人羞耻的,从他们建国之前直至今天的所有历史罪过,都在电视专题节目的公开讨论之列,无一遗漏。

有时候,我们看到历史的讨论,也会有一种负面的效应:就是在两种文化进行讨论的时候,一方在捍卫自己的时候,以撕开对方历史伤口的方式,证明自己今天类似的行为“有依据”。假如双方都是如此,就是双方都伸出手去,揪对方那根久远的历史尾巴,既然大家原来都是猿,谁也跑不了。可是,在这种非理性的讨论中,谁也不在意真正的历史教训,这里没有反省,只是在揭对方历史短处的过程中,掩盖了自己今天的短处。

所以,假如我们发现,在我们的历史观中,总是能够聪明地发现别人的种种恶行,同时又总是对应出自己的种种光荣事迹,而很少能在历史的镜子里,看到自己曾经和别人一样有过的那张清晰而丑陋的猿脸,甚至那条猿尾巴的时候,我们大概就可以怀疑自己的聪明是否过了头了。在这样的历史观下,很难有什么本质的进步,因为一切可能取得的历史教训都被我们排斥了。

我们再回到美国今天的种族问题。南方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就算是解决了吗?显然不是。你一定还记得,我以前的信中,曾经在介绍美国北方和其他地区的种族问题的时候,强调过,这是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和南方当年的问题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为什么呢?如果说,南方当年的种族问题是建立在黑白种族互相隔离互不来往从而互不了解缺乏人类的基本同情的基础上,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是不同种族混合生活却由于种族的差别而引起的问题。这一问题也许没有当年的种族问题那么尖锐、暴力、血腥,却远为复杂。

假如一个地区,对一些特定的同类,由于某种原因,例如肤色原因、种族原因、见解不同的原因,甚至血缘血统的原因,等等,就认同对这些同类施以不平等的待遇,甚至加以残酷迫害,这是一种人类进化过程中的蛮荒时代的问题。然而,在一个自由平等得到法律保障的地区,不同的人生活在一起,由于他们的种种差异所产生的矛盾、摩擦,甚至冲突,这是一个人类也许永远必须面对的现代社会的问题。

美国南方的这几个州,在结束它的这一段历史以后,迅速融入美国的现代生活。虽然和其他地区相比,它还是有许多自己的特色,也始终与北方有别,但是,它已经不是历史上那个非常触目的特殊地区了。然而,它也和其他地区一样,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由于美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没有实行过种族隔离,因此,这些问题在那些地区,已经存在了近二百年了。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移民组合下,发生的问题和冲突,也不相同。

总的来说,就是背景文化完全不同的人,为了各自的生活目标,不期而遇。他们之间可能是什么都不同,甚至连语言都不通。他们可能是如此地难以相互了解。可是,这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自由地来、自由地去。没有什么计划。自然有处得好的时候,比如你要吃饭,我就开个饭馆,我要修车,你便开个车铺,互通有无。但是不可避免地也有你看不惯我,我也看不惯你的时候。更有利益冲突,甚至打起来的时候。

比如说,古巴和美国不对头,而卡斯特罗自己就是在美国生活过许多年,深知美国文化的禀性的。所以有一阵看到美国收留古巴难民。一怒之下就干脆默许人们偷渡,包括有意让一些刑事犯偷渡过来。由于古巴历史上的长期奴隶制,所以黑人也很多,送过来的褐色、黑色的都有。他们却又是拉丁裔,和美国黑人的文化完全不一样。除了刑事犯的犯罪率,还带来新的种族问题。

这整二百年,美国一直在种族问题上焦头烂额。不要以为只有少数民族有权说不满意,其实谁都有权说感到不满意。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是怨声载道的,谁都有权抱怨。为什么以前的南方反而是平静的呢?因为他们隔离,因为互不来往,反而就没有现在所面临的这个问题。所以,当时的南方非常得意,至少他们的大多数人(白人)是满意的。而南方黑人在当时的处境下,也没有能力抱怨。这就是南方当时自豪的“南方秩序”,确实“秩序井然”。

美国的现代种族问题,一直是被人们指责的对象。美国自己是怎么看待这些指责的呢?说实话,他们很少考虑和关心这些指责,因为他们顾不过来。他们只顾得上应付解决各种新冒出来的问题。问题确实复杂得一塌糊涂。

例如,我们所提到的1964年《民权法》以及以后几年引出来的一系列的《民权法》。它们的正面意义你已经在我以前提到的信中看到了。可是,即使是这样看上去完全是历史进步的法案,也随之而来有一大堆新的问题跟在后头。

不可否认,《民权法》确实是扩大了联邦的权力。它引起大量争议。《民权法》不仅管到了公务人员,也在美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开始限制私人企业及其雇员的行为。例如,不仅公务人员不得种族歧视,私人企业的雇员也不得种族歧视。假如你开了一家商店,就不能说来了一个黑人,我看不惯这个黑人我就不卖给他。在美国这不是道德问题,这是违法行为。你一定觉得这是最简单的道理,没什么可争议的。

可是,实际上并不简单。且不说在美国,联邦政府干涉私人企业的经营是开天辟地第一遭,令许多人担心:政府打开了这个缺口,是否会得寸进尺?即使就限于种族歧视的范围就事论事,这样一个原则也很快就开始扩展。没有几年,就有了关于卖房和租房不得种族歧视的规定。在此以前,联邦政府是不干涉这种“纯粹的私人行为”的,很多社区规定任何人以后卖房的话,不可以卖给黑人或有色人种,至今在很多老的房契上你还可以看到印着这样规定的契约,因为一个社区的民众如果不愿意和黑人为邻,就可以不让黑人在这个社区买房。在有关房屋交易的《民权法》确立之前,这是合法的。

但是现在,这种“按肤色做买卖”的做法就是非法的,违反联邦《民权法》。于是,从此以后,一个人假如想卖掉自己住的房子,就不能说,来一个黑人,我不喜欢黑人住进这个社区我就不卖。这样做的房地产商是要被告的。我们刚到美国就从报上读到一个这样的新闻,被告的房地产商,被罚款五千美元。也许,你依然会说,这还是简单的道理,没什么可争议的。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却和美国许多大城市的市中心区的衰落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种族融合的问题上,美国是世界的一个先行者,而纽约是美国的一个先行者。今天你假如去纽约,会看到一个叫人目瞪口呆的景象。在最豪华的住宅区仅仅相隔数个街区的地方,就是门窗被木板钉死,窗户给烧得漆黑的一幢幢“死楼”,连连绵绵一大片。这就是黑人进入,白人撤退的结果。只是纽约的这种情况在二十世纪初就渐渐开始了。六十年代以后,确实有许多原来安居乐业的地区突然被改变,许多人家的宁静生活被打破,许多居民甚至被迫迁离自己居住几十年,甚至几代的故居。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黑人,或是其他少数族裔的迁入。也许,你会说,这是那些原来的居民种族歧视的缘故。谁让他们不愿意和少数族裔做邻居。这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当然一些人有这样的问题,却不是全部原因。由于这种情况至今仍在各个地区发生。因此,我们甚至也有机会亲眼目睹这样的过程。

我们的一个朋友住在一个邻近大学的居住小区。原来,这里主要的居民是以白人为主的大学里的教职员工。逐渐地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各种族裔、各种背景的人搬入。于是开始有了开着震耳欲聋音乐的汽车常从门前驶过,嘈杂的聚会,有些屋子前开始杂草丛生无人料理,小区变得不再美丽如画了。这个小区相当大,一开始的变化还不太触目。但是,逐渐开始令原来的居民感到不安。

在美国,邻居纠纷是极少的。一是因为居住空间基本不重合,二是因为不能随意进入他人的私产土地的范围,三是因为如果有过分的夜半喧哗之类的骚扰,一般不必自己打上门去,而是打电话报警。所以,这个小区发生的问题不是邻居纠纷,也不是肤色偏见,而是经济规律。

因为原来非常整洁、开满鲜花的宁静小区的整体形象有了疵点,房地产价就开始下跌。这样的现象一旦露头,就会有一个多米诺骨牌效应。尽管房屋的买卖和迁居在这里还算方便,但是毕竟是家庭的一件大事。人们并不愿意动辄搬家。但是只要地价保不住,搬的人达到一定数量,就会人心惶惶。就像股票抛售一样,一个恶性循环就这样开始了,越是地价低,买得起愿意搬进来的人就更为纷杂,甚至会有安全之虞。于是,小区前景就更为堪忧,原来的居民逃离的速度就越快。我们的朋友虽说还没有搬走,但已经开始认真地考虑找新的房子了。

一个在你看来几乎道理极为通顺、非常简单的《民权法》中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条款,就在美国改变了许许多多的居民区,也就影响了很多人的生活。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都并不是种族主义者。为一个平等的,尊重弱势群体的自由,尊重每一个人的公民权的理想,为了一个更人道的社会,这些普普通通的人在支付代价。这只是他们支付的无数代价中的一个例子而已。当然,他们也有抱怨,但是《民权法》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也就是说,尽管有时人们抱怨受到的损失和伤害,可是,今天在美国,几乎没有人因此就提出要推翻这个《民权法》。这就是这个国家的一个进步。

这个法案,也像我前面所说的,改变了美国的大城市,甚至中小城市市中心的面貌。许多市中心的居民区与原来的模样相比,已经面目全非。少数族裔,主要是黑人,已经成为那里的主要居民。因而,美国许多大城市都曾经有过,或者正在由黑人担任市长,因为市长的选民大多都是黑人。

什么是“种族歧视”呢?在英语里就是“依据种族区别对待”,有时这不仅指行动,也包括在看法上的“依据种族区别对待”。也就是在你遇到一个人的时候,对他的某一个看法,不是依据他的个人行为,而是依据他的种族归属或者肤色。例如,我在国内的时候,听到过许多人这样说:美国人实际上是很种族歧视的。谁也没有意识到,这句话本身就是最典型的种族歧视。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美国人对于禁止歧视的要求,实际上是非常高的。因为它的意思是不准区别对待。现在,你很少听到新一代的美国年轻人使用“黑人都如何如何”或“亚洲人如何如何”这样的句型,因为这种句型容易把某一种族典型化,有种族歧视之嫌。相比之下,我们倒是常常用这种句型,因为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其实从来就没有这样高的要求。我们习惯于“区别对待”。我们还曾经习惯过这样的逻辑:假如城里的年轻人,跑到乡下去住的话,这就叫做“革命”的行为。假如一个乡下的年轻人,试图跑到城里来生活,这就是“盲流”了。没准还是“破坏革命”的行为。对这样的逻辑,我们从来没有想到这是落到了“歧视”的范畴里。

可是,一个概念上的禁止歧视的高要求,却偏偏又建立在这样一个“种族千差万别,文化天差地别,生活密切相连”的地方,怎样在事实上做到不“种族歧视”呢?美国人的思路你已经很熟悉了,那就是立法解决,也就是说,在制度上推进。《民权法》的意义就是把依据种族的区别对待,与侵犯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相联系。涵盖所有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不能有任何种族歧视的行为和语言侵犯。它的权威就如同美国所有的法律一样,是由法院的判例在那里支持的。假如房地产商只要发生看肤色交易的情况,就铁定会被惩罚,久而久之,抱侥幸心理而继续这样做的商人显然就会大大减少。

例如,最近发生的美国的大石油公司泰克萨柯,被它的黑人雇员联合告上法庭,告公司在升迁问题上不平等,有种族歧视。一开始公司一方矢口否认。但是,最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向法庭交出他私自录下的录音,显示在这个公司的高级主管会议上,曾经讨论如何销毁黑人原告要求官司一方出示的文件。录音公布仅仅十一天,已经对这个官司抗拒了两年的石油公司立即宣布妥协。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录音虽然不是什么“升迁不公平”的直接证据。但是,录音已经足以使他们在未来的官司中必输无疑。所以,他们主动要求庭外和解,赔出一亿九千六百万美元的罚款,以赔偿该公司一千四百名黑人雇员的损失。

这样一条界线在这里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作为一个个人,你有种族偏见看法,是不犯法的,这是思想自由。你假如有泛泛而指的种族主义的言论,那也是不犯法的,因为这是言论自由。但是,假如你指着一个具体的人,特定地对他说种族侵犯的话,那是非法的。因为这是语言侵犯。假如你是一个政府机构或是一个私人企业,那么,你的语言、行为等等一切,凡是与种族问题相关的,都要谨而慎之,慎而又慎,因为这有可能违反《联邦民权法》。

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民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在“种族歧视”的问题上,不可能不巨大地改变原来的现状。因为原来的道德问题,现在成了法律问题,原来一个不受法律管制以道德判断的行为,现在成了明确有法律惩治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且按照这里的规矩,违法必究。这样的一个状况,确实大大地约束了人的行为,尤其是具有种族侵犯性的语言和行为。社会面貌和人们的思维和习惯,也一起随之变化。

真正发生变化的是人的观念。后面几个《民权法》的通过,虽然也有大量争执,但是,相比1964年《民权法》所遇到的障碍,已经不可相提并论。如果你对于美国在种族问题上,有着民众基础的本质性进步仍然感到怀疑的话,那么,所谓的“平权法案”就是又一个例证。

“平权法案”在我几年前写信向你介绍“权利法案”的时候,就已经提到过的。所谓的“平权法案”,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案,它的一部分是来自于1964年《联邦民权法》以后的一系列法案里,性质相同的一系列条款。此后,它又得到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的补充,因此,“平权法案”也包括一些被引为法律依据的判例。

严格地说,“平权法案”只是在美华人对这些法律内容的一种叫法。这个译文也有问题。我见过有学者翻成“肯定性行动”的,但是,多年下来,“平权法案”在这里的华人社会已成为一个固定叫法,我就先将错就错这么称呼下去吧。

你已经知道,美国联邦法案的通过都要经过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也就是国会的参众两院。这些议员们各个都是自己地区的百姓直接选上来的,没有一个人的议员身份不是经过过五关斩六将,拼命竞选才得到的。他们的唯一依据就是民意。所以美国国会有可能通过一些事后想想颇为不寻常的法案,正是因为民众在那个时候,就是这个认识。它不会通过一个没有民意基础的法案。正因为如此,“平权法案”对于美国人才是如此地具有不同寻常的含义。

这不是一个对今后美国社会的法律规范,它是对过去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所受到伤害的矫枉过正式的补偿。也就是说,它不是要宣布从此以后大家都不得歧视,公平竞争,而是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自己同意,必须在将来切割出自己的一块利益,交给弱势群体。不仅是对他们的补偿,也是在激烈自由竞争的起跑线上,允许弱势群体在比赛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

假如这里的强势群体不诚心诚意地愿意这样做的话,“平权法案”有足够的理由不被通过。第一,这个法案是“不平等”的。第二,它大幅度地干涉了一个自由经济国家的主体,即它的私人企业的一部分自由。这种干涉,与《民权法》的其他条款又不一样,因为那些条款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干涉,就是你必须平等地对待你的每一个顾客和雇员。而“平权法案”是建立在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干涉。它要求优先照顾弱势团体。

它几乎有一千条理由不被通过。既然这是一个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国家,企业家就有极大的发言权,用我们所习惯的话来说,就是这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当道的资本家如何能够同意这样一种对他们的干涉。这当然是一条重要的理由。更为广泛的理由,是这条法案有可能影响到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的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最基本利益。

因为,对于这里的普通民众来说,人生最基本的经历,影响一生幸福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两件大事,就学和就业。而“平权法案”涵盖了这一切。它规定公立大学在招生的时候,必须招收规定比例的少数族裔,由于高中以前是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所以这个规定从高等教育开始。它也规定,每个政府机构和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白人的孩子,都可能在考试分数在高于一个黑人孩子的时候,遭到拒绝。而那个考分相对较低的黑人孩子,反倒可能被录取。

就业的情况也是一样。美国是一个始终有失业率的国家。不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工作,都存在激烈的竞争。在“平权法案”之下,不仅能力相同时可能是黑人优先,就是白人能力高于黑人,依然可能是黑人取得工作而白人败下阵来。“平权法案”还包括了政府机构发包的工程和采购。例如在一些公共设施工程的招标中,少数族裔承包商会得到优先照顾。

在美国疲于应付的大量种族矛盾中,少数族裔几乎始终是不满意的,也很少有人看到美国社会所做出的这种努力,因为,旧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的种族问题还在层出不穷。

最近,终于有一个叫做凯斯·李奇堡的美国黑人记者,写了一本名为“走出美国”的书。谈了他的很不寻常的感想。

凯斯·李奇堡是《华盛顿邮报》的非洲分部主任。他走遍了非洲,亲历了非洲的同肤色但是不同种族的黑人之间的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性的杀戮。例如胡图族对于图西族的屠杀,仅在三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就杀了一百万。比在三年半里屠杀了一百万人的红色高棉统治下的柬埔寨,远为恐怖。他也因此发现美国今天的黑人民权组织的一些领袖的局限。他们似乎也是只认肤色。因为这些美国黑人领袖在访问非洲的时候,和当地的黑人独裁者握手言欢,共同指责当时的南非白人统治。可是,根据他的实地考察,就人权状况而言,大多数黑人统治的非洲国家,状况要比当时白人统治的南非糟糕得多。当他再回到美国,看到美国黑人关注点,是在争取更多的优先上大学的名额,只觉得恍如隔世。经过一个“走出美国”之后的对照,他才对美国在种族问题上的推进,有了深切的理解。

美国的少数族裔,也是一个远比其他国家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它的少数族裔的比例特别高。从每一个大分类计,如:黑人、拉丁裔、亚裔等,每一个少数族裔的比例看上去并不高,可是,假如把几个大分类少数族裔加在一起的话,比例就相当可观。在前三年的统计中,这三大类少数族裔的总和,在人口比例中达到近四分之一。这可是一个相当大的“少数”。

美国还有它特殊的移民问题。移民问题经常和少数族裔问题搅在一起的原因,是移民进入美国的有色人种的比例大大高于白人。你千万不要看到一个黑人就以为他是当年的奴隶后代,我有几个黑人朋友,都是在深谈了以后,才知道他们来的时间和我差不多,只是来自当年的非洲英属殖民地,在语言上占了不少便宜。这么一来,就是在照顾少数族裔的“平权法案”里,也涵盖了每年以百万计的来自外国的新移民。而世世代代在这里已经生活很久,以他们的税金积累了公共财富的一部分“主体美国人”,却要在就学、就业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承受一个不平等的待遇。

就像我在前面所提到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有这样的法案,问题在于只要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人道主义、对自己的心灵是否变得美好是不在乎的,那么,他们有一千条理由不这样做。在这个国家,他们习惯了自己做主。如果他们拒绝去做,谁也没有办法。但是,这个称之为“平权法案”的,一系列对弱势族裔的赔偿性优待条款,就这样逐渐被一个白人为主体的国家通过了。至今已经实行了三十年。许许多多像我们一样的新移民,都因此受惠。在“平权法案”后来通过的一些条款里,优先照顾的对象还包含了残疾人、妇女、病患者等等一系列社会弱势群体。使得“平权法案”有了更高一层次的意义。

我想,“平权法案”的确立,在美国几乎是必然的。假如你还记得的话,在美国建国时期,它的思想主流,已经在寻求自己的自由平等地位的时候,在为黑人奴隶这样一个当时毫无还手能力的弱势团体寻求公道。已经由奴隶主以及在当时有合法蓄奴权的白人社会,自行提出废奴,并且在相当广泛的地区,放弃自身利益完成这样一个从非人道到人道的转变,“平权法案”只是这种精神二百年来逐渐在民众中的扩散和传播的一个结果而已。

可是,我仍然要重申,基于美国的特殊状态,它今天依然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种族问题。你想,仅仅在纽约市的皇后区中,总人口为八万八千多的艾姆赫斯特小区,在过去五年,就迁入了一万三千名来自一百二十三个国家的新移民。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同样情况的国家,都难以想象的“美国常态”。而“种族歧视”也是任何种族的人在美国生活中最可能发出的抱怨之一。所以,美国社会迄今以来能够做的,就是以最大的努力,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每一个人的公民权不受侵犯,给弱势团体以帮助。

尽管在可以看到的相当长的时期里,它确实还没有能力解决如此缤纷杂陈、千奇百怪的人种与文化,由于事实差异而带来的种族问题。但是,相比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一些具有对少数族裔歧视的法案,不仅对于美国本身,一个个进步的脚印十分清晰,而且对于少数族裔来说,今天所受到的帮助和支撑也是实质性的。只能说,种族问题在美国是层出不穷的,种族歧视的抱怨是不绝于耳的,但发生的种族问题进入侵犯民权的范围,法律的干预也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一方面,在观念的逐步进步过程中,自然还有不少人,是没有接受多元文化的概念,是歧视异族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自己也会碰到。另一方面,少数族裔也是敏感的,很难摆脱“种族歧视”情结,因为他们是弱者。有时候,就是单纯的“歧视”的问题也不单纯。

我记得我们自己在刚来这里不久的时候,就遇上了这么一件事。我们当时想“看看美国”,就开始自己开车“横跨”,在东西海岸之间依两条不同路线,打了个来回。就在游到大峡谷的时候,已是日落时分。于是,就在旅游区内找店住下。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在这个旅馆的餐厅吃早饭。当我拿着信用卡去付账,并且提到小费的时候,账台上的服务员告诉我,小费已经由他们事先开在账单上了。我这时才发现,账单上有百分之十五的“服务费”。

当时,我们在美国的时间还不久,好像觉得什么地方有点不对,可还是稀里糊涂地就接下收据离开了。出门之前我还扫了一眼别人的餐桌,看到一对白人夫妇的桌子上,明明白白放着一些显然是小费的现金。直到离开大峡谷已经很远,在单调的长途行车路上,这件事情才渐渐又冒了出来。我突然意识到,不对!这家伙是怕我不付小费,给预扣了!

在美国,上餐厅一般都给百分之十五小费,也有给得高一些的。可是,原则上来说,小费是自愿的,给多少更是根据服务的质量来的。因此,预扣小费在美国是非常不礼貌的做法。想到别人并没有被预扣,“区别对待”就是“歧视”的新学概念顿时涌上心头。显然这不仅是歧视,而且还是“种族歧视”。这使我们相当不舒服。回家以后,我把这件事告诉我们的好朋友迈克。他听了以后十分生气。说这确实是对你们很大的冒犯。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隔了一段时间,有一次,去一家中餐馆吃饭。在结账时,看到一个拉丁裔的顾客正在质问账台,为什么在他的账单上预扣小费。我们看着这个愤怒的拉丁裔顾客,想想自己的遭遇,觉得这真是一个“循环歧视”,令人啼笑皆非。

可是,再静心想想,两个餐厅的“歧视”性做法,都不是出于“知道你肯定会付小费,而存心做出一个歧视的姿态侮辱你”。而是他就是担心:不预扣的话就根本拿不到小费。在这里,小费是餐厅服务员的主要收入,他不愿意损失这笔钱。那么,他为什么“种族歧视”,以“种族”为依据这样做呢?事实他是依据经验来的。

大峡谷是接近西海岸的著名旅游区,来访的国外游客很多。大量来自亚洲的旅客在自己国内根本没有付小费的规矩,如果没有人关照,当然就想不到要付。这样不付小费的亚洲旅客一多,“区别对待”,也就是“歧视”自然就出来了。

那个中餐馆的情况也是这样。在那个大城市,大量拉丁裔的非法移民,生活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他们之中有一些人,吃完一看账单嫌贵,就免了小费了。只要遇上几个都是拉丁裔的,“区别对待”自然就出来了。

虽说,站在哪一面,都是有一定的道理。餐厅也许有它形成自己看法的道理,可是,事实上的“种族偏见”因此形成,而且很难再改变。此后导致的“种族歧视”、“区别对待”的行为,又事实上伤害了一个无辜的少数族裔顾客的感情。受人“歧视”的滋味是很不好的。几次这样的经历之后,又形成了这个少数族裔对外界的“种族偏见”。例如,这名拉丁裔顾客假如在中餐馆屡屡被预收小费之后,就会有“中国人有种族歧视”的结论。因为他不能理解中餐馆的理由,作为这名顾客本人,也许他和我们一样,从来都不在小费上赖账,他只觉得是“无缘无故”地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刨去“真实的歧视”,少数族裔所感受到的“歧视”也可能会多于事实发生的“歧视”。因为少数族裔既然是少数,当然相对处于弱势,而弱者的心态往往是敏感的、脆弱的。

例如一个升迁问题,其实原因非常复杂。有纯粹由于上司是种族主义者的,有移民雇员本身在语言和其他方面,还不像其技术性业务那么杰出的,也有白人上司与某一个移民雇员就是性格上合不来、格格不入的。就像同种族的上司和雇员之间,也会由于万千种原因,影响上司对于雇员的升迁考虑。在不同族裔之间,只是又增加了一个种族因素而已。但是,在美国,只要上司和雇员不属于同一个族裔,而雇员又对升迁不满的话,雇员几乎立即就会把原因落实到“种族歧视”上。

由于现代种族问题的起因是差异,因此,确实难以避免问题不断发生。因为差异事实存在。这样,“不歧视”就是要求大家“同等对待”一个“不同的”(有差异的)对象。难度可想而知。

更何况,在现代意义的种族问题中的少数族裔,面貌实际上早已不是被压迫的“小媳妇”的形象。即使人数只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三点一的亚裔,在自己的报纸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大主题之一,也是研究要如何“打入”美国主流社会。这是极为正常的。因为,尽管在自己的文化里,看到“老外”,只有“外宾”的联想。即使一些在中国生活了将近一辈子,几乎把自己的整个生命都献给中国人的事业的外国人,在我们的眼睛里,依然难脱“宾客”的外衣,难以当做“自家人”。但是,今天我们来到美国,当家做主的文化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接受下来。而且,考虑的不是融入这个平常社会,而是理所当然地就要“打入”其主流。不仅要“打入”主流社会,还要“打入”政治决策,“打入”白宫。甚至有的同胞在试图“打入”的时候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大家都比较容易抱以谅解的态度。好像既然尔等势单力薄,不“略施小计”,又何以“打得进去”。

移民对本土美国居民,或者说,有色人种对白人的恶性刑事案件,几乎可以说天天都有。美国人最喜爱的黑人大明星考斯比的独子,就被一个来美国不久的乌克兰移民抢劫杀害。因此震动全美。我告诉过你,亚裔犯罪集团也已经升格为联邦调查局的第二大打击对象,也是罪行累累,可是今天美国社会的基本民众,已经完全习惯把罪犯和他所属的族裔彻底分开。这固然和美国文化中的强调个人,也强调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关。同时,这和二百年来美国民众在种族问题认识上的实质进步,也是密不可分的。

这种进步也从这样一个侧面反映出来。成千上万的美国儿童是从动画片中接受最初的教育的。迪斯尼公司每年推出的一个动画巨片,更是具有难以估量的影响。从我们来到美国以后,看到的几乎全部是热情赞扬世界上各种文化的动画大片。《狮子王》那充满原始生命力的、色彩浓烈的非洲文化,不仅在动画里大放异彩,而且在此后改编的、获得六项东尼奖的音乐剧中,被推到极致。不仅《风中奇缘》中的印第安女孩披着一头黑色的长发成为孩子们喜爱的主角,就连古老的中国传说中刚柔兼备的花木兰,也成了美国孩子最心爱的动画人物之一。新一代的美国人就在这样的基本教育下,习惯了一个多元文化的环境。

从娱乐业的影响来说,与此相对应的,就是美国南方历史上的大量种族迫害的真实案例被拍成电影。从这些电影里,今天南方的孩子可以真切地了解,在他们生活的土地上,曾经发生过一些什么。这些电影的主题都是呼唤人性。在这些电影的结尾,都有一些字幕,介绍电影故事后面的历史事实。提醒人们这一切并非虚构。

这是一个历史非常短的年轻国家。这也是一个具有反省功能的国家。这里的历史不是过眼烟云。这也是这个国家最根本的活力来源之一,因为毕竟反省是进步的前提。

要聊的话实在太多,得留到下一封信再写了。

祝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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