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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前那个叫西塞罗的老头儿

读书的时候,偶然读到罗马人西塞罗,他讲了一句话,让我大吃一惊。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会像人那样,彼此之间如此相像。他认为,究根究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和自己那么相似。我本能的反应就是:这怎么可能,人和人之间差别太大了。

后来发现,西塞罗是在试着探讨人的“自然本原”的状态。也就是说,他要削去人在社会中长出来的枝枝丫丫,追踪到亚当夏娃淳朴地站在伊甸园里,还没有堕落之前的状态。可是,这种对人本性的追根溯源,又有什么意义呢?原来,这位两千年前的罗马律师和政治家,是在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出人类社会的自然法观。

我们现在离开伊甸园已经很久很久了。经历过无法无天的社会,建立“法治社会”就是一个无限美好的向往。可是,什么是“法治”?“法”里面,有没有陷阱?我们开始崇拜法律,法律就变成戴着桂冠的文字。一个条律出来,不管有没有道理,只要说是“法律”,大家肃然起敬,或者战战兢兢。好像一段文字只要顶上“法律”这两个字,没理也有理了,不从也得从。

这好像有点问题。这个问题,两千年前的西塞罗就在考虑了。那个时候,罗马人已经有了人类的初始民主,民主决定的法律,总不错了吧?西塞罗想想觉得还是不对。他说,君王、法官一个人说了算的法律,当然可能是错的,那么,假如“人民的命令”就是“设定公正”的话,那么,假如大众投票通过一项法律说,现在可以抢劫了,难道就真的能出去抢东西了吗,抢了就是符合正义了吗?西塞罗琢磨着,人应该有一种“本性”的东西,它不会“屈从愚氓者的意见和命令”。那么什么是“本性”呢?结果,这老头儿就找到如伊甸园里那种人的最初状态中去了。

一旦进了伊甸园,我发现西塞罗还是很有道理。仔细打量的话,人和人之间,真的就有非常近似的那一部分。只要这么一想就明白了:所有的人,都有一些绝对不愿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比如说,只要是个正常人,就没人愿意自己被杀被抢的,没人愿意别人骑在自己头上作威作福的,没人愿意无辜地就被关起来等等。这才是人“自然本原”的状态。人要维护自己这样的生存状态,就是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这权利与生俱来。就刚才那简单的几个“不愿意”,已经隐含了生命的权利、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等。维护自然权利的法,就是自然法。

所以另一个比西塞罗还要早的罗马老头儿狄摩西尼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正义的法律是对自然法的发现。

所以西塞罗在两千年前已经认定,法律不是什么人随便说了算的,就算宪法也不是什么立法机构通过了就算数的。它的后面,必须还要有“自然法”。鉴定是不是符合自然法,其实很简单。这就回到了“人和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句话。所以,我们只要把立法的人放进去试试,就知道这“法”正义不正义了。比如说,你打算立法,规定说,某人没犯罪,执法机构就能把他给抓起来。那么,最简单的测试办法就是,对立法的那家伙说,假如你没犯罪,人家就能把你给抓起来,你觉得可以吗?假如你觉得别人不可以这样对待你,你的立法就肯定“不正义”。

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一杆秤。用它来衡量法律,就是现代人说的“司法复审”的依据。这样,法律才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才让人口服心服。

我突然想,当人们发现,人与人之间是如此相似的时候,不仅是法律基础,许多其他问题似乎也迎刃而解。比如说,本质如此相同的人类,说是没有共同价值观,反倒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每个民族的文化,固然有一些特别的东西,可是也终有一些核心部分,是人类共同的。我们哀叹,我们的传统文化曾被激进的“革命”文化打倒,现在,我们又面临西方文化蜂拥而入,作为一个特定民族的子孙,我们道德的依据在哪里?有人要重新开掘千年的中华古文化,有人要推崇外来的文化。我想,不论一种文化来自哪里,假如能够最后站住的那一个部分,一定是与人的“自然状态”和谐的那一个部分。比如美国《公民读本》中,教育孩子们养成民主性格的内容,就与中国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相同。我们与其费心争吵,把不同文化对立起来,还不如回到伊甸园、回到人类的原初状态,看看我们作为“人”,有些什么共同之处。然后在不同的文化中,先找到我们共同的基本理想,比如说,公平、平等、自由;在不同的文化中,坚持我们共同的起码品质,比如说,诚实、诚恳、宽容和爱。

我们不要忘记西塞罗老头儿的看法,在像伊甸园这样的地方,我们都是同样的亚当和夏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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