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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破案之胜利荣冠

星期三下午,我依约来到赫伯爵士的办公室,和警务署长、检察官,以及赫伯爵士碰面。在那里,我首次尽可能条理分明、简洁扼要地向他们逐步概述我的论点。我现在也正准备这么做。

为了厘清整个命案的来龙去脉,我请你们忘掉蜜丽安·韦德的证词;忘掉你们目前知道的任何佐证,跟着我重新回顾所有的事件,仿佛它们是从头开始在我们面前一一上演。不要锁定某个人,或专注于某件事,只要密切注意案情迹象的发展脉络就行。

那天晚上,案发现场出现的第一位演员——此问题和其解答皆已记录在案——是葛莱格里·曼勒宁。关于那位跳下墙并攻击霍斯金巡佐、精神状况显然异常的疯汉,我们至今仍未找到他和命案有所牵连的证据。但我们的确知道曼勒宁涉案其中。

周五晚上11点10分之际,当时疯汉已经失踪不见人影,巡佐也已离去,而曼勒宁在詹森警员面前现身于韦德博物馆,并为了鸡毛蒜皮的事情在那里大吵大闹。这个喧闹的行为是否多此一举,我们现在还不能断定;我们只是将此事件记录存档。接着詹森请他走一趟警局并回答与“失踪”相关的问题,他依言随行前往;根据詹森的描述,曼勒宁当时整个人变得安静下来,而且神情很怪异,好几次试图向詹森打探消息。

卡鲁瑟也对曼勒宁的外形做了一番描述。他身高6呎出头,宽肩窄腰;有一张古铜色的脸蛋、黝黑的头发,蓝色的眼珠;他穿着晚礼服,披着黑色大衣,戴着大礼帽,拿着一根手杖。他叙述自己的遭遇时,心情显然焦虑不安:蜜丽安·韦德那天下午打电话给他,邀请他来博物馆参加一项私人考察活动——其活动主旨是要去盗墓——但不知为何,他抵达博物馆的时候,赫然发现大门深锁。然而,道出以上叙述时,他都没有表现出任何异样,直到卡鲁瑟说了下面这段话:

“鬼会戴上假的络腮胡吗?这个特别的鬼魂,当时正安安静静地躺着,然后在警官的视线下突然消失;他被移走了。”

接下来,不可思议地,曼勒宁就昏迷不醒了。

我们仍旧把它视为一个突发状况来记录,因为卡鲁瑟正好提到戴白色络腮胡的疯汉。接着卡鲁瑟便动身前往博物馆,和普恩攀谈之后,他在博物馆现场的第一个发现,是一连串肮脏的煤灰足迹。这些足迹从博物馆大门开始延伸了几呎长,然后逐渐变淡隐没;不过,由于足迹并非清晰可辨,若要拿来作鉴定身份之用,恐怕会是白忙一场。

卡鲁瑟的下一个发现,是在旅行马车里找到一具尸体。这具尸体的面容刚好顶着车门,因此车门一打开,死尸就翻滚出来了。卡鲁瑟检视尸首,发现一件看似无关紧要、但实为极其重要的事情。那件事就是:

死者的鞋底不但覆盖了一层煤灰,而且那层煤灰还很厚!

这件事请你们仔细想想。一个鞋底沾有煤灰的人,走进了博物馆——在白色大理石地板上留下足迹,一直到鞋底上面的煤灰越走越少,肮脏的足迹无以为继,最后变淡消失。但横尸于旅行马车内的那个人,其鞋底却沾有厚厚的一层煤灰。所以我们得知一件事:无论走进博物馆、并在地上留下足迹的人是谁,可想而知绝对不会是这个死人。这个论点可以说是合乎常情,实际上也是显而易见,所以我们的推理应该要从这里开始。

一个鞋底沾有一层粗厚而且未经磨损之煤灰的人,横尸于一辆密闭的旅行马车里面。这个人,他是怎么来到车厢里的?当时他是活着,还是已无生命迹象?他不太可能走到那里,因为围绕在他周遭的是一大片广阔的白色大理石地板,如果他曾经踏上那块地,毫无疑问绝对会留下足迹。但是在博物馆里头,除了从大门走进来后的六七步路之外,再也看不到任何一个煤灰足迹。好极了;死者是被某种方式运送到车厢里面去的。

问题是,从哪里开始运?由于博物馆设有中央系统暖气设备,再加上四处都没看到火炉或煤炭箱,因此他一定是从地窖那里被运过去的。

我们来检视尸体。这个人留着一撮如假包换的黑髭须,却戴着假的黑络腮胡。虽然我说“戴着”,其实这个说法并不贴切。在他的下颚和腮帮子处都有胶水痕迹的反光,再加上像线头之类的残余东西,由此可证络腮胡曾经完全固定在脸颊上面,然而它们现在却只有6便士硬币面积大的区块附着于颚上。在费力搬运尸体的过程中,络腮胡并未被硬拉下来,因为我们没发现撕扯之类的暴力迹象,假如它们是被用力撕下来的话,一定会留下擦伤痕迹。可见拿下络腮胡时是小心翼翼的,但最后粘回去却只粘下颚一小块地方。

谁会用这种手法移动它们?显然不是死者自己。这络腮胡好大一把,而且又很沉重;莫非这家伙生前决定让整片络腮胡仅有6便士大的区块粘在自己颚下,然后就登场亮相?但是光靠那么小一撮,想把它们固定在脸上那是万万不可能的。再结合死者是被运到车厢里的推测,显然是某人——就是凶手——在被害人死后,动了这件有如芝麻小事的手脚。

但这么做是为了什么呢?

关于凶手的举动,我们有两种揣测。第一种,凶手小心翼翼地从死者脸上撕下络腮胡——除了那一小撮——然后任它们悬着,一如发现时的样子;或者是第二种,凶手把络腮胡全撕下来,又将它们粘回死者脸上,但由于过于仓促,所以只附着那块小地方。

我们暂且把这两种揣测搁到一旁,继续来看其他物证。死者颈上环绕着一条黑缎带,而缎带上面系着一副有颜色的眼镜。不过这条环绕颈子的缎带,却是挂在大衣衣领之外。各位,这件事也请你们好好想想。有戴眼镜的人,是不会把眼镜和缎带绕在大衣衣领之外。假如他是忘了拿眼镜,并且在大衣已穿上的情形下只好将眼镜悬挂在颈上,那么一来,他不会让那条宽缎带像牧师的圣带一样垂挂在胸前;他会把缎带塞到大衣里面或夹克里头,那边才是它的归宿。由此可知,死者身上的眼镜一定是别人放上去的,而且是在他撒手西归后仓促间挂到他颈子上的。

然而,如果我们接受了第一种揣测——即是:除了颚下那一小撮以外,整片络腮胡是被小心翼翼地撕下来——那么这个推论就变得牛头不对马嘴。因为在此案中,咱们这位匪夷所思的凶手,行事风格是如此自我矛盾、不合常理。他把眼镜挂到死者颈上,却把人家的络腮胡撕下来,虽然他又粘了回去。不过,如果我们接受了第二种揣测——先把络腮胡全部撕下来,事后再匆匆忙忙地粘回那小块——那么有一个合情人理的解释就呼之欲出了。因为事实摆在眼前: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眼镜上面。换言之,眼镜也是从死者身上拿下来的——然后才仓促挂回到他的大衣外面。

这就是我们的结论。一名男子在地窖被杀,然后他的尸体从地窖被运送到旅行马车去。这名男子在世的时候,戴着一副有色眼镜和黑色假络腮胡;他脸上的这些东西曾被取走,然后又放了回去。最后,那天晚上有另一个鞋底沾有煤灰的某人曾经踏入博物馆。

好啦,从这个结论继续分析下去,若说这第二个人就是凶手,我想这个推测应该算是跨出相当大的一步,虽然逻辑上尚未获得认可。反过来说,若考虑到这两个人的鞋底都沾有煤灰的事实,由此可见这两人之间八成有某种关连,并且第二个人很可能知道一些命案内情。而到目前为止所获得的推论中,我们只碰上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那就是:凶手为什么要从死者身上拿走络腮胡和眼镜?而且事后还物归原主?我们可以天马行空恣意幻想出一个答案,但最可靠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其实是:凶手是为了自己的需求而拿走它们,也就是说,凶手要用它们来乔装打扮(瞧那一把蓬乱的络腮胡和有色的眼镜,答案几乎是呼之欲出了)。但是,如果凶手拿走它们是为了自己的需求,那为何非要把东西归还死者呢?我们又一次得到一个不是很难理解的答案:因为必须让别人以为,这些东西不曾从死者身上离开过。综合下列两点:一、凶手需要这些道具来乔装他自己;二、不能让任何人发现它们曾在某个时候不在死者身上;借此,我们得到一个简单的结论,凶手想把自己打扮成死者。换言之,他想扮演那个死掉的人。

我们先从目前的形势跳开,继续看接下来的案情发展。听完卡鲁瑟的证词后,第二天我们听了伊林渥斯博士和普恩的亲身经历。从表面来看,他们的说词几乎把所有的事件完整组合了起来,让我们可以往合理的方向一路追查下去。

关于这位“某人”,也就是第二个人,这个在地上留下肮脏足迹的人,我们当下便得知一些和他有关的事实。这个假扮成潘德洛的人,在10点45分的时候出现于博物馆,并且获准进入。我们的推论在此可获得验证:这个假扮成潘德洛的冒牌货,正戴着人家的眼镜和络腮胡。因为他戴着这些东西,所以我们可以假定潘德洛已经死了;也就是说,在10点45分之前,潘德洛早就蒙主召见。

在讨论这个冒牌货的可能身份之前,咱们先试着来推断潘德洛死亡的确切时间。普恩宣称他“第一次”抵达博物馆的时间大约是9点50分。我们有理由相信潘德洛后来曾藏身于地窖中,而他是死在地窖的看法,也可以从藏身地窖这件事得到证实。10点15分的时候,匕首当众放到楼梯上面,由于当时它还没失窃,所以潘德洛不可能死于10点15分之前。此外,他也不可能死于10点45分之后,因为当时那位冒牌货正戴着道具来到博物馆大门。这么说来,我们可以把死亡时间的推断范围缩小到那半个小时内吗?

可以的。如果他死在地窖的时间是介于10点15分至10点45分之间,那他的尸体是在何时被运到旅行马车去的?巴特勒是在10点58、或59分时发现车厢内藏尸体。很好。所以这个化装打扮成潘德洛的凶手,绝对不可能在10点45分至11点之间把尸体运上来。原因是要完成这件事,他必须走到博物馆后方,当着普恩的面走下地窖阶梯,把被害人的尸体扛起来,搬运那具庞然大物——潘德洛是身高6呎的壮丁——走上楼,在普恩一览无遗的注视下穿过门,将尸体放入车厢内,然后逃之夭夭。这么一连串堪称不可能的任务,看来咱们就别当真了。也就是说,这15分钟可以不用考虑了;所以我们现在知道潘德洛被杀身亡的时间、以及尸体被放入车厢的时间,一定都发生在10点15分至10点45分之间。

既然在10点45分至11点之间扛着庞然大物穿过地窖门的行踪一定会被人看见,那么凶手若早点动手的话,却也一样逃不过普恩的法眼——因为整个大厅都在普恩的监视中。凶手能摆脱普恩法眼的机会只有那5分钟——10点40分至10点45分——当时普恩的注意力被拉到大厅之外的地方。这是普恩不在监视岗位上的惟一空当;同时也是搬运尸体、放入车厢的行动可以不被人瞧见的惟一机会。

接下来呢?普恩听到市集陈列室传来撞击声;他赶紧跑过去察看,发现有块煤炭在里头墙上的高处撞个粉碎。普恩花5分钟做了徒劳无功的搜查。但他忽略了某件其他人显然也看漏的事情,虽然这事似乎是够清楚明白了。一般的推测好像是:煤炭一定是被当时待在市集陈列室里面的人所扔出去的。但普恩声称除了贝克特之外,根本没有人走进过那间陈列室;况且,如果煤炭是贝克特所扔,那贝克特是从哪儿弄来那块煤炭?整个晚上他压根儿没下过地窖一步。事实上,关于那块投掷物,我们仅有一个选择,而这个选择只会指出一条明路:煤炭一定是从远方扔过来的,而且是从地窖门那个方向扔出来的。如果你们去博物馆参观过的话——或是看过这张平面图——你们就会看出一些端倪来。煤炭是正对着那面墙撞个粉碎的:它是呈直线扔出来的。如果你们背对着那面被攻击的墙站着,就会发现往正前方一直望出去的话,视线会和地窖门呈斜角相交。假如煤炭是从别的门扔出来的话,那它一定就像回力棒一样会在空中画圆圈或半圆形。

再者,地窖门有一半刚好是普恩视线未及之处,因为正巧被离门最近的马车挡到。那块被挡到的面积很宽敞,而且(这是决定性的关键所在)门是朝左侧墙(面对博物馆后方之时)的大厅方向打开。因此,某人一定是把那扇门打开一条缝,弯低身子溜进来,站起身,然后用力扔;那段距离不会比一般投板球的210呎长度还远。所以当普恩前去市集陈列室察看时,凶手趁机搬运重担上来——之所以选择旅行马车的原因,在于它是惟一完全密闭的车厢;他藏好尸体,然后返回地窖去;去做什么呢?咱们来好好瞧瞧。

这么说来,死者是在10点40分被弃尸于车厢内。因此在推断死亡时间方面,我们又消掉了5分钟。再继续推论下去。如果象牙握柄的匕首是在10点40分的时候插入潘德洛的心窝,那么,匕首是在何时透过什么方法来到地窖的呢?当时在博物馆里头,惟一去过地窖的人是蜜丽安·韦德(因为普恩无时无刻不在监视大厅)。所以,不管是无辜或有罪,她一定有将匕首拿到地窖去。赫伯爵士盘问普恩的时候,普恩只有在一个地方表现得吞吞吐吐、闪烁其词:即是蜜丽安首次下地窖之事,因此匕首被偷很可能是发生在她第一次下地窖的时候,时间约莫是10点18分。如此一来,潘德洛是在10点20分至10点40分之间被杀的;那1小时里头棘手的45分钟时间,可以被我们删减到只剩下20分钟。

这挺好的。情况看起来对蜜丽安·韦德相当不妙,因为她偷匕首之事是不容置疑。好吧,如果是她杀了潘德洛,那几乎可以肯定她有一名共犯相助;这名共犯,就是那个扮成潘德洛在10点45分走进博物馆的冒牌货。还有,这位共犯一定是个外来者,因为在几个关键时刻,每个人的行踪都交代得很清楚。不过,这事暂且搁到一边,咱们先来问自己一个问题:蜜丽安下地窖的时候,为什么要拿匕首呢?她知道潘德洛正在下面等侯,所以才要拿匕首杀他?我们丝毫没有证据可以推论她知道潘德洛人在伦敦;除此之外,还有几个重要理由能提出反驳。如果她下地窖时已预料到会遇上潘德洛,或是知道匕首将会派上用场,那么我们只能说,她的脑袋一定是完全疯了。因为她让人家注意到她要下地窖;她大呼小叫地坚持要去拿钉子;而且在普恩一览无遗的注视下——后来我们知道,其他人也一样看得到她的举动——她公然从楼梯上拿起匕首。在计划杀人的时候,你绝不会煞费苦心用一种轻松嬉戏的方式来让人注意到你的意图。不,我们只能假定她拿着匕首下地窖,全然是心无邪念;至少,她没有心存杀意。

但是,她为什么要拿匕首,而且还急着走一趟地窖呢?是要去和某人碰面吗?这可让我们马上想到那位后来才现身、扮成潘德洛的冒牌货。一个外来者。嗯,咱们来看看可否帮这位外来者描述其相貌特征。

卡鲁瑟对潘德洛——真正的潘德洛——做过一番描述。潘德洛身高6呎,体型是宽肩窄臀;他的头发是黑色,皮肤微黑,眼睛是褐色,并且留着黑色的髭须;他穿着晚礼服,头戴大礼帽,身上还披着黑色大衣。在此案中,有没有哪个人能够以潘德洛的模样——真面目隐藏在一大把蓬乱的络腮胡后面,眼珠颜色被有色眼镜给遮盖住——从视力不佳又泪腺发达的普恩面前走过去?当然啦,普恩以前从未见过潘德洛;所以,只要能让普恩相信从他面前经过的这个人,和后来发现的尸体是同一人就行了。在整个案子中,惟一符合上述特征的人,就是葛莱格里·曼勒宁。服装符合、身高符合、发色符合,古铜色和微黑肤色符合;由于眼珠被眼镜盖住,半边脸被络腮胡遮住,所以也没问题。乍看之下只有一个麻烦处:潘德洛留着一撮真正的黑髭须。也许曼勒宁可以弄到山羊胡来戴,但髭须他要去哪儿找呢?所以关于那无从捉摸、不可思议、行踪难以回溯、仿佛与本案不相干的黑髭须,当下我们就有了答案。

黑髭须的事暂放一旁,咱们来瞧瞧曼勒宁的外形特征和外来者的相貌描绘有多吻合。蜜丽安到地窖去见某人——假如说这个外来者就是曼勒宁,这个说法应该很合理吧?答案几乎是很明确了。见他的理由是什么?结论是昭然若揭,应该不用我再来多说了。一场恶作剧即将降临在曼勒宁身上,而对他赞不绝口的蜜丽安·韦德一定不想看到他出糗,所以向他通风报信;此外,为了告知最后详情,她还跟他约好在地窖碰头。这个结论和实体证据吻合吗?的确吻合:因为地窖是她和他能秘密碰面的惟一场所,而且那地方有窗户可以让他轻易进出。再者,卡鲁瑟的证词也可以支持这个结论——案发当晚卡鲁瑟发现尸体后,向蜜丽安·韦德叙述先前发生的怪事时,她嘴里低声嘟囔着“地窖窗户”的字眼。要进入窗户,就得先来到博物馆后院,曼勒宁能办到吗?没问题,因为我们知道蜜丽安·韦德手上有一把后栅门的钥匙。于是她拿着匕首下地窖,打算向他展示那把即将“杀死”他的武器;她看到那把匕首躺在楼梯上时,很可能是一时觉得好玩,所以连同假髭须也一并捡起来。

下一个问题是:这两人是不是为了共谋杀害潘德洛,所以相约在地窖碰面?这个可能性应该可以排除,理由和指控蜜丽安单独犯案是一样的:她若是真凶,就不会明目张胆地引人侧目。看来,所有的箭头都指向一个事实:整个命案并非有计划的预谋杀人,而潘德洛在地窖出现之事,绝对是个意外。

按照先后顺序来整理我们得到的事实和推论,我们现在归纳出一个凶案雏形,内容大略如下:

无意杀人的蜜丽安和曼勒宁约好在地窖碰面。潘德洛在无人知情的情况下来到博物馆,并藏身于地窖中。10点18分或10点20分的时候,蜜丽安拿着匕首和髭须走下地窖。5至7分钟后,她从地窖走上来。又过了5分多钟后,她再度走下地窖;这一次她几乎是马上就回到楼上来,当时时间是10点35分。10点40时,一块煤炭被扔了出去——几乎可以确定是曼勒宁所为——目的是要引开普恩的注意力。尸体被运至车厢里,曼勒宁返回地窖,并爬出煤库入口来到外面大街,然后演出他的模仿秀。一定是他将络腮胡和眼镜放回死者身上的。他沿着大厅往后方走;他背对着普恩,自己发出“嘘!”的声音。他故意停下脚步往车列那边张望,企图用这种方法让普恩以为发出嘘声的是另有其人。他闪身从车厢下面钻过去,打开另一边的车门——尸体正静静地躺在里头——他只能火速将胡须往死者脸上一放,食谱塞回死者手中,然后把眼镜挂到死者颈上。最后,他再将假髭须随手一丢——后来,这假髭须在车厢下被人找到。这一连串的动作只花了几秒钟;接着普恩又听到曼勒宁敏捷而鬼祟的脚步声。趁着随之发生的混乱当中,他可以走下地窖,爬出窗户,并且从后栅门逃之夭夭。

为什么模仿秀的演出是不可或缺的呢?

这就是问题的核心。要判断真凶是谁,我们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虽然命案并非预谋杀人,但是当蜜丽安·韦德和葛莱格里·曼勒宁在地窖碰上潘德洛时,两人遂共谋犯下此案。用匕首刺杀潘德洛的人,若不是蜜丽安,就是曼勒宁。为了让蜜丽安有个无法推翻的不在场证明,于是曼勒宁表演了一场模仿秀——而她上楼刻意去和同伴混在一起。

第二种选择,行凶杀人和演出模仿秀,皆是曼勒宁一人所为,而蜜丽安则被蒙在鼓里,一无所知。

乍看之下,似乎各种可能性都一面倒地偏向第一种选择。既然第一种选择在表面上提供了冒牌货为何要搏命演出的惟一好理由,那么要找出一些非常有说服力的理由来支持第一种选择,,似乎是绝对可行的。蜜丽安知道自己在光明正大的情况下,被人目睹拿着匕首走下地窖。为了让她和命案撤清关系,所以发现尸体的地点绝不能在地窖。为了冒险演这么一出危机四伏的哑剧模仿秀,其中一定有个非常强烈的动机,否则曼勒宁根本无须自陷险境。

我们再来检视这个问题。我一直在强调找出最合理解释的必要性;然而,倘若这就是到目前为止最合理的解释,那我们当然可以针对这两名共犯的——或是说,针对他们俩有可能的怪异行径,再进一步地继续讨论下去。到目前为止的推论都十分令人信服,但接下来却会显得疯狂荒唐。这是因为:

如果是蜜丽安刺杀了潘德洛,或是蜜丽安和曼勒宁一同刺杀了潘德洛,那么犯罪的时间只可能发生在蜜丽安首次下地窖的5至7分钟内。在这桩案件中,蜜丽安如果有罪的话,那她一定在那段时间里头参一脚。假如说她拿着匕首下地窖,遇见潘德洛,和他交谈,接着上楼反复思索——要么她仍拿着匕首上楼,不然就是把它遗留在地窖中——想了一会儿,在普恩的注视下又走下地窖,然后利用她在地窖停留的短暂时间刺杀潘德洛,最后对着一旁等侯的曼勒宁说:“计划继续。”旋即又上楼来;这整个过程听起来,想想就觉得不太合理。

很好。假如杀害潘德洛之事蜜丽安有出力的话,那么下手时间应该是在10点18分至10点25分之间。潘德洛被谋杀之时,他那张嘴正喋喋不休地吵个没完。接着,她对当时正从窗外往下看或者事后才进来的曼勒宁说:“你非帮我不可”;他们之间的某个人(在这个假设中,曼勒宁的可能性较大),就想到了装扮模仿之计。当务之急,是要把尸体神不知鬼不觉地运到楼上去。

这个步骤,当然是整个计划中最危险的一环;其危险性甚至大过于模仿秀。在解决掉尸体的当下,非得转移普恩的注意力不可。假如这两个人要联手行动的话,那他们只有一种合乎常理又无可避免的做法;别的做法都有失于愚昧。那就是:曼勒宁处理尸体的时候,蜜丽安一定得引开普恩的注意力。对她而言,这个做法非常简单,因为普恩对她心存爱慕,如此一来,也可以提供她一个不在场证明,这正是她所企求的东西。只要把普恩引到市集或波斯陈列室随便什么地方,大厅就会有一两分钟无人监视。

但我们来瞧瞧她做了些什么事呢?10点25分刚过,她上楼来,徘徊闲荡了—会儿,前往波斯陈列室,又走回来,下地窖,然后又上来——和她楼上的同伴们会合。他们俩仍在准备鱼目混珠的戏法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她为何没在某个时刻引开普恩的注意呢?若说她是惊惶失措了,这个论调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她后来又毫不迟疑地下了地窖一趟;从任何方面来看,那天晚上她绝没有害怕胆怯过。但是,只是跟普恩讲讲话会有什么风险吗?她也不能背弃曼勒宁而去,因为她自个儿的小命也不太安稳。

考量到最后,这诡计还有第二个难关:冒牌货的进场、归还络腮胡和眼镜,以及再度演出失踪记。假如普恩锲而不舍地跟在他身后呢?万一普恩高声嚷嚷起来,或是呼唤其他人过来呢?这么一来,曼勒宁就完蛋了。假如有个共犯存在的话,那么这位身为同谋的第二者,应该会在现场观看计划是否进行顺利,把普恩照顾得丝毫不起疑心,接着在冒牌货欲退场时再度引开他的视线,而且这么做对蜜丽安一丁点风险也没有,相信我这个推测一点也不牵强。相反的,这还可以提供她一个完美的不在场证明。

关于这个论点,各位,我利用星期日比对所有的报告后,终于得到一个看法。我彻底检视案情,却无法找到任何指出蜜丽安是共犯的迹象——我完全找不到。在我看来,这件命案似乎是一人独立完成,凶手是一名体格强健、性情乖张大胆而且极度自负的男子。依照我自己的分析,整个诡计一定是这样进行的:

蜜丽安走下地窖,然后出乎意料地遇见潘德洛。这时曼勒宁早已在窗外等侯,所以听到他们的对话;但他并未暴露自己的形迹。很少人在耳闻曼勒宁铁定有听到的事情时,会当场跳出来现身。命令潘德洛快走、并担心其他人会随时下来探问钉子为何还没拿到的蜜丽安,把匕首和髭须抛之脑后就上楼去了。这时曼勒宁爬窗而入——而且有所行动。他在东方国家待了很久,知道如何使用东方武器来刺中心脏。他为什么会有所行动?或许是出于真爱、虚荣心、自暴自弃的冲动,或者是三者兼备;像曼勒宁这种人,一旦突然掉入某种他所熟悉的暴怒情绪——这种怒意是起于得知某个会伤害他、让他的尊严无地自容的真相——必然会和潘德洛当面冲起来,然后(各位请努力发挥想像力吧,我自己就免了),然后“用东方来的刀子杀死这个东方无赖”。为了藏尸灭迹,以免有人走下地窖来,他把尸体拖到惟一可能的隐匿之处:有高墙围起来的煤炭储藏室附近。他溢于言表的英雄气质仍然高昂怒放。但这时候——他听到有人下楼的声音。此人是蜜丽安,她往空洞的地窖看了一圈,以为潘德洛已经离开,所以又匆匆忙忙地上楼去。

这个男人是该得到他应有的评价。我不喜欢他,我甚至可以说他的胆识让我反感;但不可否认的是,他展示了过人的勇气和胆量。当他二度看见蜜丽安下地窖的时候,他马上明白她一定会为了这件凶杀案而被起诉。匕首是她拿下来的,大家都知道她去过地窖,而且潘德洛曾经是她的恋人。不管曼勒宁是不是真心爱她,他知道有个被控告谋杀的未婚妻,将会使自己立于尴尬的处境。面对这个问题,他决定以一种惊人而戏剧化的绝技来解决——这是他的看家本领。惟有曼勒宁,才能想出这么荒唐离奇、成功得手的计划;惟有曼勒宁,才具备将尸体搬上楼的神力;惟有曼勒宁,才能扮成死者的模样。为了将道具转移到他自己脸上,他需要一样东西:镜子。此外,他对这间博物馆的了解,足以让他知道要去哪里继续装扮工作吗?是的,因为我们已掌握了何姆斯曾引领他到处参观的证词:“甚至连地窖的每个角落都去过了。”况且,能帮他完成伪装工作的东西,就摆在地窖那个楼层:那一撮可模仿成潘德洛的黑色假髭须。至于后来他在警局突然昏厥是怎么回事?我们不是听过类似的情况吗?几天之前,曼勒宁曾搬运一只非常笨重的大皮箱上楼,结果半小时后他就突然昏厥。大家还记得吧?周五晚上,他的心脏会虚脱无力,原因是起于搬运一具笨重尸体所造成的后遗症。

我在星期日当天推断出这些结论,然后利用星期一那天来充分检验它们。我的个性非常谨慎,所以蜜丽安·韦德是共犯的可能性我并未完全排除;不过决定,只要她毫不保留、坦诚宣率地回答我的问题,并且不隐瞒拿着匕首下地窖或遇见潘德洛之事,那么基于合理推论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将她排除于凶嫌名单外。就这一点来看,结果如何你们已经知道了。

推论到此告一段落,我们警方已搜集到审讯曼勒宁的罪状,现在我只把他犯罪的实体证据呈现给你们过目;而星期三那天,所有的证据皆已呈交予警务署长和检察官。地窖里的煤炭储藏室被我们地毯式地检查过,成果是在那里发现了大量血渍;这不但可以证明命案发生地点是在地窖,而且也显示被害人死后是先以佛陀蹲坐的姿态靠在墙上,难怪他的鞋底粘着粗厚的尘土,衣服上面却少有尘埃。搜查曼勒宁贝瑞街公寓的许可证也下来了。我们在公寓里头找到一双白色羔皮手套——案发当晚,他穿戴了这双手套和晚礼服——手套表面有煤灰覆盖其上,指尖则沾有血渍。另外我们还找到一张他身穿波斯服饰的照片,照片中他腰间所佩戴的那把匕首,和本案的犯罪凶器十分神似。

关于巴特勒在车厢内发现的钥匙,我们查出那是曼勒宁从亚蓝道街的渡顿锁店取得的;它是蜜丽安·韦德手上那把钥匙的复制品。

至于我跟各位提过的那枚清晰指纹,它已经被杰佛瑞·韦德从镜子上面抹去;其实我们还找到另外一枚指纹,但这枚指纹含糊不清,若给专家检视的话,可能会引起争议,不过即使如此,它仍够格成为呈堂证物。最后是曼勒宁的不在场证明,那简直是不堪一击。摄政亲王巷的两名接线生都作证指出,曼勒宁不但在周五晚间10点40分之时未曾到访,而且他当晚根本没去过那里。想当然耳,曼勒宁会解释说他是从后门上去的,但这个说辞却无法获得证实。说起来,他这套说辞反而对我们有利,因为公寓门房记得当天晚上后门一直是上锁着。就算我们愿意勉强同意他的确去过公寓,不过显然他的到访时间,绝非在10点半至11点钟这段属于调查重点的关键时刻内。

这份证词陈述就摆在赫伯爵士的办公室桌上,我深坐椅上歇息,让检察官和警务署长来做主。那天下午是我一生中难以忘怀的时刻,因为没多久后,我们的会议突然被一宗令人惊讶的程咬金事件打断。

当我的报告结束后,检察官首先发言。

“我想这行得通,”他以一贯不情不愿的口吻说道。“我可以用更多的真实物证——物件越多,就可以向他们开火炮轰——但我想,这样是行得通的。对吧?”

警务署长咕哝着说道:

“该死,真是可惜,老杰·韦德把那枚指纹毁了;这事我们应该可以想点办法,但想必是没什么搞头吧。不过,曼勒宁是有罪的,这我倒是没一丝怀疑。是吧,阿姆斯特朗?”

赫伯爵士不发一语。我可不想旧议重提或吵旧架,尤其是冲着我的顶头上司发难;我要是这么做的话,我就是他妈的笨蛋。正好就在检察官收拾文件、而我们大家刚摁扁雪茄之时,那位犹如无价之宝的帕普金慌张地冲了进来。

“对不起,各位先生,”他说道,“有一位——”他改变说辞。“杰佛瑞·韦德先生人来了,曼勒宁先生也和他一道同行,他想见见你们。他说他手上有曼勒宁先生清白无辜的确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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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之夜谋杀案第二十三章_破案之胜利荣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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