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得克萨斯北部地区地方法院达拉斯分院
电子数据系统公司伊朗分公司
诉
伊朗政府社保组织,伊朗政府卫生与社会福利部,及伊朗政府
编号:CA3-79-218-F
(事实认定书摘要)
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代表从未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合同。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为获取合同向伊朗国防部官员或雇员行贿,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在洽谈合同的过程中有欺诈或公权力腐败行为……
合同达成的价格并不高。证据显示,这一价格是合理的,与EDS公司同其他生意伙伴签订的类似服务协议的价格相仿,与卫生保健行业中其他企业的类似服务的价格也无较大出入……
伊朗社保组织和卫生部没有书面告知EDS公司,其拒绝支付未付款的发票——这种行为是不可原谅的,并且违反了合同。托里阿提博士被委任为社保组织副主管也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借口。本席并没有发现托里阿提博士影响了发票开具程序的证据,也没有发现托里阿提博士未履行考核合同进展的职责的证据。相反,证据显示,卫生部和社保组织完全有机会持续监控EDS公司伊朗分公司的表现。此外,本席也没有发现EDS公司伊朗分公司诈骗的有力证据。没有证据显示EDS公司伊朗分公司与人合谋开具发票欺骗卫生部付款,卫生部也有充分的条件去评估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
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没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相反还最大限度地按照每阶段的要求与进度履行了合同,直到1978年1月16日合同终止……
被告称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是通过欺诈、贿赂和公权力腐败获得合同的,但证据并未支持这一指控,所以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尤其未显示EDS公司与马哈维集团的关系是非法的。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并未触犯伊朗法律……
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其履行合同的事实与成果:数据处理系统管理者与实施者的证词,数据准备功能已被开发出来的照片证据,以及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和伊朗卫生部共同制作的、显示合同完成情况的报告。没有有力证据能直接证明这些证据不实……
(最终判决摘要)
本庭宣判,被告伊朗政府、伊朗政府社保组织、伊朗政府卫生部,共同支付给原告电子数据系统公司伊朗分公司15177404美元,外加2812251美元判决前利息,外加1079875美元律师费,外加以上金额的利息,利率每年9%,自宣判之日算起,外加所有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