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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最危险的游戏

1924年,作家理查德·康奈尔写了一篇题为《最危险的游戏》的短篇小说。故事说的是一个名叫杰纳勒尔·扎罗夫的专门捕杀大型猎物的猎人,厌倦了捕猎动物,开始猎杀一种更具有挑战性、更聪明的猎物:人。时至今日,这个故事仍然广为阅读。我女儿劳伦最近在学校就刚刚读过。

就我们所知,直到1980年前后,康奈尔的故事还只是存在于小说的虚构世界里。但是,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市一个名叫罗伯特·汉森的性情温和的面包师却改变了它的虚构性质。

我们并没有按照通常程序对汉森进行侧写,或者设计一套指认和捕捉他的策略。在1983年9月我们被请去时,阿拉斯加州警察已经指认汉森为谋杀嫌疑人。但是他们不能确定他的涉案范围,或者不能肯定,一个像他这样不可能犯罪的人、一个受人尊重的有家室的人、一个称得上社区支柱的人,是否真的会犯下被指控的那些可怕罪行。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前一年的6月13日,一个年轻女子惊慌失措地跑到安克雷奇市的一位警察面前。她一只手腕上悬挂着一副手铐,讲述了一个离奇的故事。她是一个17岁的妓女,在街上遇到了一个身材矮小、长着一头红发、一脸麻子的男子。此人出价200美元,要她在他的车上和他进行口交。她说正在口交时,他不动声色地铐住了她的手腕,拔出枪对着她,然后开车把她带到他地处该市繁华的马尔敦地带的家中。当时没有别人在家。他对她说,要是她肯合作,照他说的去做,他就不会伤害她。他强迫她脱光了衣服,并且强奸了她。后来,他把她铐在地下室的一根柱子上,使她动弹不得,他自己则睡了几个小时。醒来之后,他说他非常喜欢她,要用自己的私人飞机带她去他的林中小木屋,在那里他们还会再次做爱,然后就用飞机把她送回安克雷奇,还她自由。

但是她心里很清楚,那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他已经强暴和侵犯了她,且丝毫没有设法隐瞒自己的身份。要是他真的把她弄到那个小木屋,她的麻烦可就大了。在机场上,趁绑架者往飞机上装运供给品之际,她设法逃脱出来。她拼命跑着,一面寻求援助,就这样她找到了那位警察。

根据她的描述,绑架者似乎是罗伯特·汉森。他四十五岁左右,在衣阿华州长大,迁到安克雷奇已有17年,开着一家生意兴隆的面包房,被认为是社区的重要成员。他已结婚,有一子一女。警察开车带她来到了汉森在马尔敦的家,她说那正是她受到摧残的地方。他们又带她去了机场,她认出了属于罗伯特·汉森的超级猎犬型飞机。

警察随后找到了汉森,拿那个年轻女子的指控与他当面对证。他的反应非常愤慨,声称从未见过她,一口咬定她显然是看上了他的显赫地位,想敲诈他一笔。他认为这个指控本身就十分荒谬。“你不可能强奸妓女,对不对?”他反问着警察。

他还有出事当晚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他妻子和两个孩子整个夏天都在欧洲。案发时,他正在家中与两位生意伙伴共进晚餐。他说了他们的姓名,他们也证实了他的说法。警方除了那个年轻女子的口头指控以外没有掌握任何证据,因此他既未被捕也未受到起诉。

尽管他们缺乏证据,安克雷奇警方和阿拉斯加州警察却闻到了烟味,感到有火情发生。早在1980年,建筑工人在伊克卢特纳路挖掘时,曾发现了一具女尸的残骸。尸体掩埋得很浅,已经被熊吃掉了一部分,上面的痕迹表明是被刺身亡。警方称她为“伊克卢特纳的安妮”,其真实身份无从知晓,凶手也一直未被抓获。

1980年的后半年,乔安妮·梅西纳的尸体在靠近苏厄德的一个砂砾坑被人发现。后来在1982年9月,克尼克河一带的猎人发现了一具浅埋的尸体,死者是23岁的谢里·莫罗。她是跳袒胸舞的舞女,前一年的11月失踪。她身中三弹。现场找到的弹壳证明,子弹出自0.223口径的鲁格迷你14型枪,一种大火力的猎枪。不幸的是,这种枪在阿拉斯加很常见,不可能找到并约见每个持有此枪的猎人。不过该案有一个特别之处:死者的衣服上没有枪眼,说明她被枪杀时一定是赤裸着身体。

几乎整整一年之后,有人发现了被浅埋在克尼克河畔的又一具尸体。这回的死者是葆拉·戈尔丁,一位失业秘书,因走投无路而在一家雇用袒胸女招待的酒吧找了一份工作,以勉强维持生计。她同样死于鲁格迷你14型枪的枪口下。她4月份就已失踪。接着便发生了那位17岁妓女从被绑架者的魔掌下逃脱的事件。鉴于前面多起案子未破,现在又多了一个戈尔丁的案子,阿拉斯加州警察局的刑事调查科决定对汉森跟踪调查。

虽然在我做侧写之前,警方已经将汉森视为嫌疑人,我还是想让我的判断不受已经开展的调查工作影响。所以第一次通电话时,我没有让他们首先告诉我嫌疑人的详细情况,而是说:“你们先跟我讲讲案情,让我来告诉你们那个家伙的情况。”

他们描述了那些悬而未决的谋杀案以及那个年轻女子的遭遇。听完后,我谈了我的基本看法,描绘了作案者的大致情况,他们说听起来很像他们的嫌疑人,甚至连口吃这一细节都吻合。然后,他们告诉了我有关汉森的情况,他的工作和家庭、他在社区的地位、他作为一流捕猎者的名气等等。这个人听起来有犯下这些罪行的可能吗?

他当然有可能,我告诉他们。问题是:虽然他们掌握了不少二手情况,可惜却缺少足以起诉他的物证。将他逮捕归案——他们急切期盼着这么做——的惟一办法就是设法让他招供。他们请求我到达现场帮助他们侦破此案。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做有悖于我们通常的办案程序,我们这是根据嫌疑人的情况,从他的背景、个性和行为来断定他是否与一系列罪行有牵连。

吉姆·霍恩与我同行,他新近从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常驻办事处调到我们科。我们过去曾一起接受过新特工培训。当我终于获得了授权,可以挑选四名特工与我一起工作时,便邀请了吉姆回到匡蒂科。吉姆·霍恩如今是局里两位拔尖的压力管理专家之一,另一位是吉姆·里斯。压力管理已成为干我们这一行的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不过他用行为学的方法办案是从1983年处理汉森一案开始的。

安克雷奇之行是我经历过的较为刺激,却最不舒适的旅行之一。旅行的最后阶段是令人神经紧张的贴近水面飞行,我的双眼布满了血丝。抵达后,警方派车接送我们前往下榻的饭店。我们在途中驶过了受害者们曾经工作过的一些酒吧。当地的一年四季大多是天寒地冻,妓女无法在外面拉客,所以基本上都在酒吧里接洽生意。那些酒吧几乎是昼夜24小时营业,只会关门大约个把小时,用以打扫卫生和驱赶醉鬼。那年头,由于大批流动人口拥人阿拉斯加参加输油管道的铺设工程,该州的自杀率、酗酒率和性病发病率都高居全国榜首,几乎成为我们西部荒蛮边疆的现代翻版。

我发觉那里的气氛十分诡谲。当地居民与来自“下面48个州”的人们之间似乎存在着持续性的抵触情绪。你可以到处看到肌肉发达的纹身硬汉晃来晃去,看上去活脱是从万宝路香烟广告中直接走出来的。由于人们动不动要长途跋涉,似乎每个人都有一架飞机,因此汉森在这方面并无什么异常之处。

对我们来说,此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是侧写第一次被用来协助警方获得搜查令。我们开始分析所掌握的有关罪行和罗伯特·汉森的所有情况。

从被害人这方面来看,已知的受害者要么是妓女,要么是袒胸舞女。她们是南来北往于西海岸的一大批随处可觅的易受攻击的阶层中的人。因为她们的行踪飘忽不定,也因为她们没有把来去行踪报告警方的习惯,所以如果她们中有人出了事,除非尸体被人发现,很难有人知道。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在华盛顿州调查格林河杀手案时所面对的正是这同一难题。这种对受害者的选择值得关注。作案者只是把目标对准那些失踪后无人惦念的女子。

我们对汉森的背景并非一清二楚,但是从我们已知的情况来看,他还是符合某种模式的。他身材瘦小,满脸麻子,口吃严重。我猜测,他在青少年阶段有过严重的皮肤病,再加上讲话结巴,可能受到同龄人,特别是女孩子的嘲笑和躲避。因而他可能很自卑。这可能也是他迁到阿拉斯加来的原因——想在一个新的领域开辟新的生活。而且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摧残妓女是对全体女性进行报复的一种相当常见的形式。

我也非常重视汉森是出了名的打猎好手这一事实。他在卡斯科奎姆山区狩猎时,曾用石弓放倒过一只多尔野羊,因此在当地颇有名气。我并非有意在暗示大多数猎人都是有缺陷的人,但是就我的经验来看,如果一个人本身有缺陷,那么他可能设法加以弥补的一种方式就是狩猎或玩弄刀枪。严重的口吃使我联想起了戴维·卡彭特,即旧金山的“林径杀手”。就像卡彭特一案那样,我敢打赌,当汉森感觉自己处于绝对支配或主宰地位时,他的言语障碍就会消失。

把这一切汇总起来后,我开始对事情的前因后果有了认识,尽管这是我们从未见过的案情。妓女和色情舞女的尸体在偏僻的林地被人发现,身上的弹痕表明她们死于猎枪之下。在至少一个案子中,枪弹是对着裸露的身体发射的。那个自称得以逃脱的17岁姑娘说,罗伯特·汉森曾想用飞机将她载往他的林中小木屋。汉森把妻子儿女都打发到了欧洲去度夏,自己一人留在家里。

我的看法是,如同《最危险的游戏》中的杰纳勒尔·扎罗夫那样,罗伯特·汉森厌倦了捕猎美洲赤鹿、熊和多尔野羊,把注意力转向了一种更有趣的猎物。扎罗夫把水手抓来充当猎物,那些水手的船只在通往扎罗夫的小岛的航道上因撞上故意未标示的礁石而失事。他这样解释道:

“我猎杀的是地球上的渣滓,即浪迹四海的水手。一匹良种马或者一条纯种猎狗都要比他们20个人加起来更有价值。”

我设想,汉森也是以大致同样的方式看待妓女的。他认为她们比自己卑贱低下。他无需花言巧语就可以让一个人跟他走。他会开车带上她,使她沦为俘虏,用飞机将她带往偏僻的荒野,剥光她的衣服,将她释放,然后再用刀枪进行捕猎。

他的惯用手法起初不会是这样的。他开始时可能只是把她们一杀了之,然后用飞机把尸体送到遥远的地方。他那时作案只是出于愤怒。接下来,他可能让受害者向他乞求饶命,从中体验着快感。他身为猎人,大概在某个时候突发奇想,觉得可以将这些不同的活动结合起来,先是用飞机把她们活着带到荒野之中,满足自己的性欲,再猎杀她们取乐。这也许就是控制的终极形式。于是他猎杀成瘾,一而再,再而三地杀人。

这使我想出了获得搜查令的具体步骤。他们想让我和吉姆做的就是出具一份他们可呈递法庭的书面陈诉,说明侧写是怎么一回事、我们预计在搜查中会发现什么证据以及我们做出这个推断的依据。

汉森有别于一个普通作案者或者一个用哪种枪都可以的人,他的猎枪对他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我估计,他的猎枪大概会放在房里的某个地方,不过不会放在明处。它可能会被藏匿在阁楼上的爬行空隙中,镶板或假墙背后,以及类似的地方。

我还估计我们的对手会是一个“收藏家”,尽管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收藏。许多强奸者要从受害者身上取下纪念物,再送给他们生活中的女人,以作为一种支配的象征并借此重温那段经历。可是汉森不可能像对待大猎物的头颅那样把女人的头颅挂在墙上,因此我认为他可能会拿走某种别的战利品。既然那些尸体没有遭到人为的肢解,我料想他拿走的是首饰一类的物品,然后可能会谎报其来历,将其送给妻子或女儿。他似乎没有保存受害者的内衣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想到的物品,但也许会保存小幅照片或皮夹里别的什么物件。根据我同具有这种个性的人打交道的经验,我认为也许会发现记载其战绩的一本日记或一份清单。

接下来的任务便是攻破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对于他的两位生意伙伴来说,只要不危及自身,提供案发当晚他们和他在一起的证词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然而,如果我们能让他们认识到这件事的利害关系,局面就会有所改观。安克雷奇警方说服地方检察官授权成立了一个大陪审团,对那位年轻妓女指认汉森绑架和攻击她的事件展开调查。警方随后找到了那两位商人,要他们再次说明当时的情况。只是这一次他们被告知,如果发现他们对大陪审团说谎,他们俩就不会有好日子过。

正如我们所料,这种做法迫使他们说了实话。两人承认,那天晚上他们没有和汉森呆在一起,是汉森请求他们帮助他摆脱据他说是有点尴尬的处境。

就这样,汉森被指控犯有绑架和强奸罪而遭逮捕。对其住房进行检查的搜查令随即被签发。警方在房子里找到了那枝鲁格迷你14型猎枪。弹道分析表明,它与尸体附近发现的弹壳相吻合。像我们估计的那样,汉森有一间设施齐全的战利品陈列室,他常在里面收看电视。室内到处挂放着动物头颅、海象牙、羊角和鹿角、鸟类标本等,地板则铺上了动物毛皮。在阁楼的地板下面,他们又发现一些武器,以及属于受害者的各种廉价首饰和物品,其中有一块蒂梅克斯牌手表。另有一些物品他已送给了妻子和女儿。他们还发现了属于受害者的一本驾驶执照和部分受害者的其他身份证件。他们没有发现日记,但的确找到了起着同样作用的物证:一张标有不同弃尸地点的航空图。

这一切证据当然足以将他送上法庭。但是当初要是拿不到搜查令,我们就无法取证。在本案中,我们能够获得搜查令的惟一方式,就是向法官阐明并使他确信,我们有足够的行为证据表明进行搜查是正当合理的。从此,我们多次出具过书面陈述,成功地协助了警方取得搜查令并最终将凶手缉拿归案。其中最突出的一例是发生在特拉华州的史蒂文·彭内尔案,即“I-40杀手案”,此人用专门改装的面包车拉载妇女,然后加以折磨和杀害。他于1992年被处决。

当1984年2月安克雷奇警方和阿拉斯加州警察正式审讯罗伯特·汉森的时候,我正在家里休养,以恢复在西雅图病倒后虚弱的身体。罗伊·黑兹尔伍德在这期间除了处理自己分内的工作之外,还勇敢地挑起了我的担子,负责在访谈技巧上辅导警方。

如同警方第一次拿绑架的指控跟他对质时一样,汉森矢口否认一切。他指出,他的家庭生活幸福、生意兴隆。起初他声称,之所以在不同地点发现了他的猎枪的弹壳,是因为他曾到那些地方练过射击。在那些地点发现了尸体显然纯属巧合。最后,面对大量的证据,并在一位恼火的检察官宣称说他若不招供就请求判处他死刑的情况下,他终于承认了那些谋杀案。

为了替自己减轻罪责,他声称搭载妓女只是想进行一下口交,他觉得不应该向他那位体面可敬的妻子提出这种性要求。他辩称,要是妓女满足了他的性欲,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那些不肯顺从的人,那些力图控制局面的人,才是他惩罚的对象。

这样,汉森的行为印证了我们在狱中访谈蒙特·里塞尔时所了解的情况。汉森和里塞尔都有自身缺陷和不良背景。最惹里塞尔愤怒的女人,是那些为了安抚他而假装友好或快活的女人。她们怎么会意识到,权力和支配局面对于这一类人来说意味着一切。

汉森还声称,有30到40个妓女曾自愿乘坐过他的飞机,且被活着送了回来。我觉得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汉森找的那一类妓女都想尽快做完生意,再去接下一个客人。如果她们干这一行已有时日,一般看人都相当准确。她们才不肯与一个刚刚认识的嫖客乘飞机到野外去呢。如果说她们在与他接触时犯了什么错误,那便是被他说服去了他家。一旦她们走人他的家中,一切都为时已晚。

如同虚构小说中的对应人物杰纳勒尔·扎罗夫那样,汉森也宣称他只猎杀某一种人。他永远不会产生伤害“正派”女人的念头,但觉得妓女以及袒胸或裸体舞女都是适于迫害的对象。“我不认为我仇视所有的女人,不是这样的……但我以为妓女在我眼里是比我低贱的女人……这就好像是一场比赛,她们得先投球,我才能击球。”

在捕猎的过程中,最后的射杀是高潮。“令人刺激的是追踪猎物。”他告诉审讯者。

他证实了我们对其背景的推测。他在衣阿华州波卡洪特斯长大,父亲是位面包师。罗伯特小时候常在商店扒窃,在长大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即便买得起想要买的东西,仍然为了体验扒窃的刺激而恶习不改。他说他与女孩子交往的麻烦开始于中学时代。他的口吃和满脸粉刺使别人不愿跟他交往,他对此心怀怨恨。“因为我的长相和说话方式很奇特,所以每当我打量某个女孩子时,她总会扭过头去。”他在陆军度过了一段平静的服役生活,然后在22岁结了婚。接着他因犯下纵火和盗窃罪被判刑,与妻子分居并离了婚,后来再次结婚。他的第二任妻子大学一毕业,他们就搬到了阿拉斯加。在那里,他可以开辟新的生活。但是在好几年时间里,他仍然频频触犯法律,包括屡次骚扰断然拒绝其挑逗的女子。有意思的是,像其他许多不法之徒一样,他那时也开着一辆大众牌甲壳虫车。

1984年2月27日,汉森承认了四项谋杀罪、一项强奸罪、一项绑架罪,以及多项盗窃罪和滥用枪支罪的指控。他被判处499年囚禁徒刑。

在汉森一案中,要使警方获得清晰的破案思路,我们就必须首先回答一个问题:发生在安克雷奇的所有已知的妓女和袒胸舞女被杀案件,是否都是或者有可能都是同一个人所为。这一点在刑事调查分析中常常是一个关键问题。大约就在罗伯特·汉森的第一个受害者的尸体在阿拉斯加被发现的前后,我还应纽约州布法罗市警察局的邀请,对显然是由种族仇恨而引发的一系列凶残谋杀案进行了评估。

1980年9月22日,一个名叫格伦·邓恩的14岁男孩在一家超级市场的停车场被枪杀。目击者称枪手是一个白人男青年。次日,32岁的哈罗德·格林在奇克托瓦加市郊的一家快餐店被人开枪打死。同一天晚上,30岁的伊曼纽尔·托马斯在自家房前被杀,和前一天发生的谋杀案在同一个地段。第二天,又有一名男子,约瑟夫·麦科伊,在尼亚加拉瀑布镇遇刺身亡。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这些无谓的谋杀之间只有两点关联因素。所有受害者都是黑人。再者,他们都是被0.22口径步枪击毙的,于是媒体信手拈来地称作案者为“0.22口径杀手”。

布法罗的种族关系变得十分紧张。黑人社区的许多人感到生命得不到保障,指责警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他们。从某些方面看,亚特兰大的恐怖事件似乎在布法罗市上演了。而且正如这种局面下常常发生的那样,事态没有马上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

10月8日,有人在阿默斯特市郊区发现一位名叫帕勒·爱德华兹的71岁黑人出租车司机死在车后部的行李箱里,心脏已被剜出。次日,又有一位黑人出租车司机,40岁的欧内斯特·琼斯,在尼亚加拉河岸被人发现,心脏也已被人从胸腔挖出。他那辆血迹斑斑的出租车是在几英里外的布法罗市的地界内找到的。第二天,一个星期五,一个基本符合“0.22口径杀手”特征的白人走进了37岁的科林·科尔的病房,叫嚷着“我恨黑鬼”,扑上去掐病人的脖子。幸亏一位护士及时赶到,侵入者仓皇逃离,科尔保住了一命。

社区内一片哗然。政府官员担心黑人激进主义组织会马上做出强烈反应。应布法罗外勤站主管特工理查德·布雷青的请求,我在那个周末去了该市。布雷青是个非常正派可敬的伙计,一个真正具有家庭责任感的人,还是局里所谓的“摩门教黑手党”的重要成员。我永远也不会忘记他挂在办公室里的一幅字,大意是:“如果一个人的家庭生活失败,他的人生也等于失败。”

按照一贯的做法,我从研究被害人人手。正如警方所言,六名受害者除了种族相同以外,确实再无任何重要的共同特征,我觉得,他们都是不幸地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很显然,“0.22口径”枪杀案均系一人所为。作案者受了使命感驱动,具有行刺风格。其中惟一明显的精神病症就是对黑人的病态仇恨。他不管别的,只要是黑人便杀。

我推想此人加入了仇恨组织,甚至是教会这样的具有明确目标或价值观的组织,并且一心想说服自己相信,他正在为这个组织做出贡献。我可以看出他为此参了军,但是因为心理原因或不能适应军队生活而提前退了伍。这个人可能具有理智和条理性,而他那带着偏见的虚妄的观念体系自身也可能具有条理性和“逻辑性”。

另外两起罪行,即凶猛攻击出租车司机,也是作案者基于种族仇恨而犯下的,但在这两起案子中,我认为要对付的是另一个凶手。这两起罪行是一个缺乏条理性、心理变态的人所为,有可能他患有幻觉症,极有可能是一个业已确诊的类偏狂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我看来,犯罪现场反映出了凶手的狂怒情绪和他的过度控制欲和过分杀戮欲。如果假定四起枪杀案和两起挖心案是同一个人干的,那便意味着在约瑟夫·麦科伊被谋杀到帕勒·爱德华兹被谋杀后不满两星期的时间内,凶手的个性发生了严重分裂。闯人病房的行径也不像是“0.22口径杀手”所为。再说,我的直觉和经验告诉我,挖心者的病态幻觉是长久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至少应有几年时问。在这两组凶杀案中,抢劫都不是作案动机。尽管前四起案子的作案者在快速出击后逃之天天,后两起案子的犯罪现场却毫无疑问地表明,作案者在现场逗留了很长时间。如果将这六起案子联系起来,我认为可能性更大的是,那个挖心的精神变态者也许受到了那个率先对黑人大开杀戒的种族主义分子的启发。

接着,在12月22日,曼哈顿区中心地带有四名黑人和一名西班牙裔人在13小时之内先后被“市中心砍杀者”杀害。另有两名黑人受害者死里逃生。12月29日和30日,砍杀者显然在该州北部地区再度出击,在布法罗刺死了31岁的罗杰·亚当斯,在罗切斯特市又刺死了26岁的温德尔·巴恩斯。在随后的三天里,有三名黑人男子在布法罗遭到类似的攻击,险些丧命。

我不能对警方保证,“0.22口径杀手”也就是“市中心砍杀者”,即这最后一组案子的凶手。但我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是同一类型的人。他们都有种族主义观念,作案风格都是闪电式暗杀。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0.22口径”案两度了取得进展而水落石出。1月间,22岁的陆军二等兵约瑟夫·克里斯托弗在佐治亚州本宁塞(三年前,这里发生了“邪恶势力”谋杀案,威廉·汉斯打的就是种族主义的旗号)被拘捕,被指控砍杀了同部队的一名黑人士兵。在对其靠近布法罗的老房子进行搜查时,警方发现了大量0.22口径枪支所用的子弹和一枝短枪管的步枪。克里斯托弗于前一年11月刚刚入伍,布法罗和曼哈顿发生谋杀案时,他恰好因休假而离开了本宁塞。

在被押于本宁塞的禁闭中心期间,他告诉主管军官奥尔德里奇·约翰逊上尉,“布法罗那件事”是他干的。他受到的指控有布法罗枪杀案和部分刺杀案。他被裁定有罪。法庭在听了对其心智状况的激烈辩论之后,判处他60年徒刑。精神病专家马修·莱文上尉曾在马丁陆军医院为克里斯托弗进行过检查,发现克里斯托弗与“0.22口径杀手”的侧写极为吻合,他为此惊讶不已。如侧写所预测的,案犯不太适应军旅生活。

克里斯托弗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两名出租车司机的被杀案。他没有因这两起案子受到指控,无论从惯用手法还是识别标志的角度来分析,这两起案子都不具有其他案件的作案模式。这两个术语在刑事调查分析中都是极为重要的概念,我在全国各地法庭的证人席上花了大量时间进行过解释,力图使法官和陪审团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惯用手法是习得的行为。它指的是凶手犯罪时的所作所为。它是动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发生变化的。识别标志是我创造的一个术语,以区别于惯用手法,它指的是凶手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它是静态的;它不会发生变化。

例如,你不会认为一个未成年人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以同样的手法不断犯罪,除非他第一次作案时就达到了天衣无缝的水平。然而他每得手一次,都会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作案技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惯用手法是动态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家伙犯罪是为了——比如说——支配受害者,给他造成痛苦,或者使他乞怜求饶,那便是识别标志。它是体现作案者个性的某样东西,是他需要去做的某件事。

在许多州,检察官能够将诸多罪行联系起来的惟一方法就是通过找惯用手法,而我相信我们已经表明,这种方法已经过时了。在克里斯托弗一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大可争辩说,布法罗的“0.22口径”枪杀案和曼哈顿中心地带的砍杀案所表现出的是截然不同的惯用手法。他这样说也许是对的。可是识别标志是相似的:一种由种族仇恨激发的任意暗杀黑人男子的倾向。

另一方面,枪杀案和挖心案向我揭示了截然不同的识别标志。那个挖心的人虽然也抱有相关的基本动机,却具有一种仪式化的、强迫性神经官能症的识别标志。这两种类型的人都需要从犯罪中有所收获,不过各自需要的收获是不同的。

惯用手法与识别标志之间的差异可能很细微。就以得克萨斯州一名银行抢劫犯为例,他迫使所有被扣押的人脱光衣服,摆出各种性交姿势,然后他再进行拍照。这便是他的识别标志。如果他的目的只是抢劫银行,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必要或者助益。事实上,这样做使他在那里耽搁的时间更久,致使他面临更大的被拘捕的危险。然而,显然这是他觉得必须做的事情。

在密歇根州急流城也有一个银行抢劫犯。我曾飞往那里提供破案咨询。这家伙也逼迫银行里的所有人脱光衣服,但是没有拍照。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目击者们只顾得害羞,无心去注视他,从而事后也就无法说出他的特征。这是为了达到成功抢劫银行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惯用手法。

识别标志分析在1989年对特拉华州史蒂文·彭内尔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他的案子中,我们准备了一份书面陈述,致使警方取得了搜查令。我们科的史蒂夫·马迪金与纽卡斯尔县及特拉华州警方的联合专案小组密切合作,提出了一份侧写,使得警方缩小了调查范围,制定了捉拿凶手的前摄策略。

有人在沿40号和13号州际公路一线发现了被勒死的妓女,颅骨已经碎裂,尸体上有明显的遭受过性虐待和摧残的痕迹。史蒂夫的侧写非常准确。他提出,作案者可能是白人男子,年龄在三十岁左右,从事建筑方面的工作。他可能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他总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与妻子或女朋友保持着正常关系,但喜欢支配女人。他可能随身携带精心挑选的武器,事后再毁灭证据。他可能对该地区很熟悉,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可能犯罪时很冷静,会屡屡杀人,直到被抓获为止。

史蒂文·彭内尔是个31岁的白人男子,从事电工工作,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已经结婚,但喜欢支配女人,随车携带着一套精心准备的“强奸用具”,知道警方注意到他之后开始试图销毁证据,对该地区了如指掌,并且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作案时很冷静,而且一杀再杀,直到被捕。

马迪金建议让一位女警察装扮成妓女作为诱饵,此后警方果真追查到了他。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雷内·拉诺在公路上漫步,一直等待着一个驾驶面包车且符合侧写描述的男子在她身边停下车。警方尤其对车内的地毯感兴趣,因为在其中一名受害者身上找到了属于车用地毯的蓝色纤维。拉诺被告诫如果确有面包车停下来,不要上车——尽管她身上装了窃听器,她完全有可能断送性命——但要发现尽可能多的线索。当一名符合侧写特征的家伙终于停下车时,她隔着打开的乘客座一侧的车门跟他攀谈起来,为她的服务费叽里呱啦地讨价还价。她注意到蓝色地毯之后,就开始夸奖他的面包车,一边交谈,一边漫不经心地用指甲刮起一些地毯纤维。联邦调查局化验室证实,它们与以前的采样是一致的。

在审判彭内尔的过程中,我被传唤去就本案的识别标志作证。被告方试图说明,这些案子不可能都是同一人所为,因为在惯用手法的诸多细节上存在差异。我则清楚地表明,不管惯用手法如何不同,这些谋杀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肉体和精神上折磨受害者。在一起案子中,作案者用钳子夹受害者的乳房,并割掉乳头。他把其他人的手脚捆绑起来,割伤她们的腿部,抽打她们的屁股,或者用锤子敲击她们。因此,尽管折磨的方法不尽相同——你愿意的话,不妨称之为惯用手法——但识别标志却都是从折磨受害者并从其痛苦的喊叫中获得快感。这并不是完成谋杀所必须的,却是他获得快感所必须的。

即使史蒂文·彭内尔仍然活着并且读了这些文字,他在将来犯罪时还是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也许能设计出不同的或者更巧妙的方法去摧残女人,但是他无法克制自己不去进行摧残。

如前所述,让我们大家感到幸运的是,特拉华州具有良好的审判制度和行为准则,在1992年3月14日彭内尔被用注射毒药的方式处死。

我们成功地运用识别标志分析方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1991年将它用在对小乔治·拉塞尔的审判中。他因一年前在西雅图棒打并勒杀三名白人女子的罪名受到指控,她们是玛丽·安·波尔赖克、安德烈亚·莱文和卡罗尔·玛丽·比瑟。我们科的史蒂夫·埃特做了侧写分析,然后我前去出庭作证。在这几起案子中,起诉方知道,他们无法根据一起谋杀案的证据就做出他在三起案子中有罪的判决。警方在波尔赖克被杀一案中掌握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它可以证明他也是另外两起案子的元凶。于是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把三起案子捆绑在一起。

拉塞尔不是你认为会犯下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的那种人。尽管长期有小偷小摸的劣迹,他是个三十多岁的英俊黑人男子,既善辞令又迷人,交际圈子很广。即使默瑟艾兰当地警方过去曾以多项指控拘捕过他,也无法相信他会犯谋杀罪。

时至1990年,跨种族的强奸谋杀案仍不多见,但随着社会变得愈发开放和宽容,人们开始不把种族因素太当一回事。对拉塞尔这类比较沉着冷静、成熟老练的人来说尤其如此。他经常与黑人女子和白人女子约会,在两个种族中都有朋友。

基于三起谋杀案并非同一凶手所为这一假设,公设辩护律师米里亚姆·施瓦茨在公审前向金县高级法院法官帕特里夏·艾特肯提出了请求,要求将三起案件分开审理。法院批不批准他的请求直接关系到拉塞尔是否会被判为三个案子的凶手。检察官丽贝卡·罗和杰夫·贝尔德要求我解释这些案件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提到了每起案子都采取了闪电式攻击这一惯用手法。由于三起凶杀案是在前后七个星期内发生的,我不认为作案者有必要改变惯用手法,除非他在某起案子中出了差错,觉得有必要加以改进。不过更具说服力的倒是识别标志。

三名女子都一丝不挂地摆放成挑逗淫荡的姿势,案发现场所表现的性成分一次比一次升级。

要杀害这些女子,采取闪电式攻击是必要的。把她们摆成淫荡的姿势却不然。

我解释了摆姿势与布置之间的区别。犯罪过程中出现布置时,那是作案者试图通过引导警方相信与实际案情不符的情况,将案件调查引入歧途。比如,当一个强奸犯试图使自己的侵入看起来像是一次普通盗窃时,那就是布置。它是惯用手法的一个表现。而摆姿势则属于识别标志。

“我们不会一连遇到那么多由不同作案者作案的摆姿势的案例,”我在听证会上作证说,“把受害者像道具一样摆弄从而留下特定的信息……这些是发泄愤怒的犯罪,是显示权力的犯罪。他要追求的是捕猎的刺激,是杀戮的刺激,是事后处置受害者以及从根本上击溃现存体制所带来的刺激。”

我很有把握地说:“十有八九这是单一凶手在作案。”鲍勃·凯佩尔是该州检察长办公室首席刑事调查官,曾是格林河专案小组的老资格成员,他出庭作证支持了我的看法。他指出,在他调查过的一千多起谋杀案中,只有大约十起出现了摆姿势,没有一起具有这三起案子的全部成分。

我们此时并没有说拉塞尔就是凶手。我们所要说的就是,其中一案的凶手即是全部三案的凶手。

被告方打算聘请一位专家对我的说法进行反驳,并作证说我对识别标志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三件案子不是同一人干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聘请的那个人竟然是我在局里的老同事以及研究系列杀人犯的搭档罗伯特·雷斯勒,他已从局里退休,但仍然在该领域从事咨询工作。

我认为对于任何像我和鲍勃这样在侧写和犯罪现场分析方面富有经验的人来说,这些案子都相当棘手,但为一人所为的迹象是很明显的,因此我感到极其惊讶,他居然会愿意站出来替对方作证,要求把案子分开审理。直言不讳地说,我觉得他大错特错。但正如我们多次承认过的,我们所从事的工作远非一门精确的科学,因此他当然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我和鲍勃在这以后在不少问题上意见相左,其中最显著的或许莫过于杰弗里·达默是否精神失常这一问题。鲍勃站在被告一方,认为他精神失常。我则赞同为起诉方作证的帕克·迪茨的看法,他没有精神失常。

而后我更为吃惊的是,鲍勃声称他有其他事务缠身,根本就未出席拉塞尔一案的审判前听证会,而是派了另一位已退休的特工拉斯·沃佩格尔替代他。拉斯是个聪明的家伙,曾是国际象棋冠军,可以与10名对手进行车轮大战。但侧写不是他的主要专长,而且我认为事实对他也不利。所以,在他反驳我的观点之后,丽贝卡·罗对他进行了盘诘,让他好一阵子下不了台。听证会结束时,艾特肯做出了裁决:基于我和凯佩尔就三案凶手为同一个人的可能性提出了识别标志证据,准予一并审理三起案子。

我在庭审时再度利用识别标志的证据,对被告方提出的多重凶手作案这一观点予以反驳。在卡罗尔·比瑟被杀一案中,辩护律师施瓦茨认为,她的男友既有作案机会,也有作案动机。我们在查办强奸凶杀案时,总是把配偶或情人作为调查对象,但我坚信这是一起“陌生人”出于性动机作下的凶杀案。

由六男六女组成的陪审团经过四天审议最终做出了裁决,小乔治·沃特菲尔德·拉塞尔犯有一项一级谋杀罪和两项恶性一级谋杀罪。他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被送往该州防备措施最严格的沃拉沃拉监狱服刑。

自从在西雅图虚脱昏迷以后,这是我第一次回到那里。在经历了格林河杀手案的重挫之后,能重返那里并协助侦破一起案子,我感到非常愉快。我回到了瑞典医院,很高兴地看到他们仍然挂着我送去的感谢匾。我也回到了希尔顿饭店,想看看我能否回想起什么,结果什么也不记得了。我想大概是因为大脑受到的创伤太重,对所发生的事难以留下清晰的记忆。不管怎么说,由于多年来经常在外颠簸,住过的旅馆房间在我的记忆中已混做一团。

我们对识别标志的研究现在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我们在系列谋杀案审判过程中出庭作证已成为常规。不仅是我,还有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侧写人员都可出庭作证,其中以拉里·安克罗姆和格雷格·库珀最为出名。

1993年,法庭裁定格雷戈里·莫斯利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格雷格·库珀起到了主要作用。莫斯利在北卡罗来纳州两个不同司法管辖区内强奸、殴打并刺死了两名女子。如同审判拉塞尔时三起案件是相互关联的那样,两个管辖区各自都很难顺利地给他定罪。两方都需要利用对方的证据。经分析犯罪现场照片和案情档案之后,格雷格觉得他能将两案联系起来。

格雷格认定,对莫斯利所作案件进行识别标志分析的关键找出过度杀戮行为这个共性。两名受害者皆是轻度残疾的独身女子,年约二十出头,同去一家乡村音乐与西部音乐夜总会,在前后相隔几个月的时间内在那里被人绑架。两人都曾遭到毒打,你甚至可以说都是被殴打致死,只不过她们也被人用手掐过和用带子勒过。其中一人还被捅了12刀,阴道和肛门也有被刺戳的痕迹。其中一案中提取到的法医证据,包括从精液中提取的DNA,可以将案件与莫斯利联系起来。两起强奸摧残谋杀案都发生在隐蔽的地方,尸体都抛弃在人迹罕至的偏远地点。

格雷格在审理第一件案子时作证说,作为识别标志的行为证据表明,凶手有人格缺陷,是个性虐待狂。他的缺陷可以从作案对象的选择上明显地看出。他的虐待欲则更明显地表现在他对她们的所作所为上。与许多有缺陷且缺乏条理性的罪犯不同的是,凶手并不是在杀人之后才分尸的。他要完全控制她们的肉体和情绪。他要让她们痛苦,要欣赏由他的残忍行为引起的反应。

通过在第一起案子中的证词,格雷格协助起诉方引出第二起谋杀案。莫斯利被定了罪,判处了死刑。在九个月后审理第二起案子时,格雷格再度使莫斯利被定了罪并判处死刑。

第一次作证时,在格雷格向座无虚席的法庭描述莫斯利的个性之际,他与莫斯利锁定了彼此的目光。格雷格从莫斯利没有表情的脸上看出,他正在纳闷:“见鬼,你怎么会知道这些事的?”格雷格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如果他的作证不成功,案子审理就会搁浅,第二起案子可能因此蒙受不可挽回的重创。

莫斯利因第二起案子出庭受审时,一看到格雷格时,就对押解他的警察咕哝道:“那个狗娘养的又要来找我麻烦了!”

根据传统,要想成功地对一起谋杀案的凶手起诉并定罪,你必须拿出确凿的法医证据、目击者证词、作案者的供词,或者有力而过硬的间接证据。如今,通过我们根据犯罪现场得出的行为侧写以及识别标志分析,警方和起诉方又增添了一件武器。就其本身而言,它通常尚不足以定罪。但是,只要同一个或多个其他因素结合起来使用,它常常可以将不同案件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最终了结案子所必需的关键因素。

系列杀手玩的是极其危险的游戏。我们越是了解他们的玩法,就越能使他们陷入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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