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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1989年6月1日,一个渔民发现佛罗里州达坦帕湾里有三名“漂浮者”。他与海岸警卫队及圣彼得斯堡警方取得联系,由他们把这几具业已腐烂的尸体从水中打捞了起来。这几个人都是女性,被用黄色塑料绳和普通白色绳索绑在一起。三个人脖子上都吊着50磅重的煤渣砖。这些煤渣砖不是常见的三孔型,而是二孔型的。她们的嘴上都贴着西弗尔牌胶带,从尸体的状况看,像是被蒙上眼睛后扔下水的。三个人都穿着T恤衫和游泳衣的上半截,下半截不见了。这说明是性犯罪,不过从水中尸体的状态看,已无法通过验尸来确定。

警方根据离岸不远处发现的一辆车确认,她们是38岁的琼·罗杰斯和她的两个女儿,17岁的米歇和15岁的克里斯蒂。她们来自俄亥俄州的一个农场,是首次外出度假。她们从迪斯尼乐园返回,暂时在圣彼得斯堡的戴斯客栈落脚。罗杰斯先生忙得脱不开身,所以没有陪伴妻子和女儿外出。

警方根据对三名死者的胃解剖以及对戴斯客栈有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推定,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前。惟一确凿的法律证据是在那辆车上发现的一张草草写就的纸条,纸条的正面画着从戴斯客栈到发现汽车地点的路线,纸条反面是具体走法的说明和从圣彼得斯堡繁华商业街戴尔马布雷大街到客栈的路线。

这一案件立即成为重要新闻,圣彼得斯堡和坦帕警方以及希尔斯伯勒县治安局忙得不可开交。公众产生了强烈的恐惧心理。人们认为,如果三名来自俄亥俄州的无辜旅游者都会遭此杀身之祸,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警方从纸条人手跟踪调查,核对客栈工作人员以及在戴尔马布雷附近商店和办公机关里工作的人员的笔迹,因为那儿是问路的起点。可是他们一无所获。然而,这令人发指的具有性犯罪特征的凶杀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希尔斯伯勒县治安官办公室与联邦调查局坦帕外勤站联系说:“我们也许碰上了一桩系列犯罪案。”可是警方、司法部门和调查局的联手调查进展甚微。

简娜·门罗是坦帕外勤站的特工,到调查局工作前当过警察,后来又在加利福尼亚当过调查凶杀案的侦探。1990年9月,工作站要补一个空缺,我和吉姆·赖特约她见了面,然后就要求把她调到了匡蒂科。简娜在站里一直从事罪犯侧写的协调工作。自到站里工作以来,罗杰斯一案是她经办的首批案子之一。

圣彼得斯堡警方的代表飞到匡蒂科,向简娜、拉里·安克罗姆、史蒂夫·埃特、比尔·哈格梅尔和史蒂夫·马迪吉安介绍案情。接着他们拿出一份罪犯侧写,说此人系35到45岁的中年男子,蓝领工人,从事家用设备维修的工作;受教育的程度很低,有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前科,凶杀前会有突如其来的紧张性刺激,调查的风声一过,就会离开这个地区,可是就像卡拉·布朗一案中的约翰·普兰蒂一样,过一段时间可能还会回来。

特工们对这个侧写深信不疑,却没有找出嫌疑人,工作几乎没有进展。他们需要更为前摄的办法,于是简娜上了“悬疑案”电视节目。这是个全国性联合节目,对寻找和识别作案者起过不小的作用。简娜在电视上介绍案情之后,他们收到了成百上千条线索,可是仍然没有结果。

我经常对我们的人说,如果一种办法不灵,还可以试试其他办法,甚至是从未使用过的办法。简娜就是这么干的。看来那张草草写就的纸条是受害者与凶手之间的联系物,可它一直未能发挥很大作用。既然此案在坦帕一圣彼得斯堡社区已家喻户晓,她就提出把纸条放大后张贴到广告栏里,看是否有人能认出上面的笔迹。执法部门的人都知道,大多数人只能识别他们的家庭成员和好朋友的笔迹,可是简娜认为很可能会有人找上门来,尤其当凶手是个胡作非为的家伙,或者他的配偶或伙伴想找理由告发他的时候。

当地几位企业界人士提供了广告栏上的空间,纸条被复制到大家都能看清的程度。几天内,有三个互不相识的人给警方打电话,指认那是奥巴·钱德勒的笔迹。钱德勒系白人男子,四十五岁上下,是个没有执照的铝板安装工。这三个人都对他进行过控告,因为他替他们安装的隔板在一场大雨之后就松动了。他们都能确认这个笔迹,因为他们手上都有此人为反驳他们的指控所写的抗辩材料副本。

除年龄和职业外,钱德勒在其他几个重要方面也符合我们科对作案者的侧写。他有过掠夺财产、袭击斗殴和暴力性犯罪的前科。他在风声过后离开了案发地区,不过还没有感到有搬离该地区的必要。他所受的紧张性刺激是,妻子刚生下一个孩子,而他却并不想要。

往往会有这样的事情,每当你采取行动破了一个谋杀案,另一位受害者在听到案情细节之后,也会找上门来。一名妇女和她的女友也遇到过像钱德勒那样的人,那人曾邀请她们乘他在坦帕海湾的船出海。她的女友谢绝了,因为她对这种事全然没有好感,于是这个女人就一个人去了。

等他们到了海上,那人就要强暴她。她企图反抗,他就警告她说:“不要喊,不然我就用胶带封住你的嘴,在你身上拴上煤渣砖,淹死你。”

奥巴·钱德勒被逮捕,经过审讯,证明他犯有杀害琼、米歇和克里斯蒂的罪行,被判处了死刑。

他的受害者是普普通通的、没有防人之心的人——他对她们的选择几乎是随意的。有时凶手的选择是完全随意的,这就证明了“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一令人毛骨悚然的论断。所以,在侦破类似罗杰斯案的案子时,前摄技术就非常重要了。

1982年下半年,芝加哥地区的一些市民莫名其妙地暴亡。不久,芝加哥警方从这些死亡事件中找到了某种联系,并查出了死因。这些受害者都服用了搀有氰化物的羟本基乙酰胺胶囊。一旦胶囊在胃里溶解,人便立刻死亡。

芝加哥的主管特工埃德·哈格蒂请我参加专案组。我从未接手过在商品上做手脚达到杀人目的的案件,不过我认为,我可以把我通过监狱访谈从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那里学到的东西应用于这些案件。此案成了联邦调查局代号“胶囊谋杀”的案件。

调查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这种投毒犯罪的随机性。投毒者既没有特定的目标,也不出现在案发现场,我们通常所进行的分析无法直接揭示出任何东西。

这种杀人显然是没有动机的——也就是说,没有传统意义上那种可识别的动机,如出于爱情、妒忌、贪婪或报复的动机。投毒者的目标可能是羟本基乙酰胺胶囊制造商强生公司,或者任何出售这种药物的商店,也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受害者,或者是整个社会。

我认为这些投毒与随意安放炸弹或者从立交桥上向下面的车辆扔石块的人属于同一类型。在这类案件中,作案者从来看不见受害者的模样,我认为这个作案者——与戴维·贝科维茨向车内没有亮灯的汽车打枪一样——与其说是对准某一特定的受害者,不如说是在宣泄他自己的愤怒。如果让这种人看一看他的受害者的面孔,他也许会反躬自问或者表现出某种恻隐之心。

跟其他随意的、胆小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我想我能理解作案者的心态。尽管我们所对付的是一种截然不同的犯罪,可是对作案者特征的许多方面我们都有似曾相识之感。有一项调查表明,那些藏形匿迹、滥杀无辜的狂徒作案往往是想发泄愤怒。我相信,这个人曾患过严重的忧郁症,是个有心理缺陷的,一事无成的人,在学校和工作单位,在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是个失败者。

从统计上看,作案者也可能符合杀手的模式——三十岁上下的白人男子,夜间单独活动。他可能会光顾受害者的家或者光顾墓地,在那儿留下一些重要证据。我认为他可能有一份跟权力和权威相关联的工作:救护车司机、保安、商店反窃人员或者辅助警察。他可能当过兵,是陆军士兵,也可能是海军陆战队士兵。

我想他过去可能接受过心理治疗,吃过医生为控制他病情所开的药。他的车至少已经有五年车龄,而且没有很好地保养,但它却象征着力量和权力,可能是警方所青睐的福特车。在即将进行首次投毒时——9月28或29日——他也许会感到某种突如其来的紧张性刺激。一般说来,他可能很怨恨这个社会,因而怒火中烧。等案发之后,他就会与在酒吧或者杂货店里的人,甚至与警察谈论这件事。作案者通过展示力量来拔高自我的形象,表明他可能记了日记或者保存着对案件报道的报纸剪贴。

我对警方说,他还可能给有权威的人——总统、联邦调查局局长、州长或市长——写过信,抱怨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在早期的信件中,他还可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谁也没有对他的信件做出他意想中的适当反应,他便因自己未受到重视而恼羞成怒。他的随机杀人可能是为了引起那些对他不重视的人的注意。

最后,我告诫他们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研究作案者为何选用羟本基乙酰胺胶囊上。这是一种原始的、愚昧的作案手段。羟本基乙酰胺胶囊是普通药物,打开胶囊也不困难。至少可能是因为他喜欢那种包装,抑或是他对强生公司有特别的宿怨。

在芝加哥这样的大城市,符合爆炸、纵火类型系列作案者侧写的人很多。因此,就像调查罗杰斯案件一样,采用前摄技术尤为重要。警方要对作案者施加压力,但不能让他产生对抗情绪。警方需要采纳的一个策略就是只谈正面的东西。我告诫他们不要说他是疯子。遗憾的是,他们已经那样说了。

然而,比这个更重要的是鼓励报纸发表文章,把受害者写成有血有肉的人,因为作案者往往把他的受害者非个性化。我尤其认为,如果迫使他看看一个被害死的12岁小姑娘的脸,他可能会开始产生犯罪感,我们也许就能让他彻底交待。

我认为要采取不同于我们在亚童案和莎丽·史密斯一案中的做法,提出在有些受害者的墓地布置夜间暗哨,因为我认为那个作案者可能会去墓地。我认为作案者大概心情也不好受,所以建议报纸多刊登一些报道这些犯罪行为的文章。

我想我们能鼓励他们到某些商店去,就像我们在密尔沃基和底特律能“指引”银行抢劫者去抢劫我们事先设伏的某个银行分理处那样。例如,警方可以透露某个商店采取保护顾客的措施方面的信息。我想那家伙也许会觉得有必要到那家商店去目睹他的行动所产生的影响。还有个做法就是发表一篇文章,说一位傲慢的大商店经理公开宣称,他对自己商店的保安措施充满信心,胶囊投毒者不可能在他的货架上做手脚。再一种做法是,让警方和联邦调查局特工对某个商店的“热线线索”做出反应,并加以公开报道。这个“线索”当然是假的。而警方则公开宣称他们获得的情报极其迅速和准确,以至于作案者临时放弃了在这家商店投毒的计划。这对作案者将是一个间接的,而且也是他难以置之不理的挑战。

我们可以请出一位心情沉重的心理医生。他在接受我们访谈时要承认他很同情作案者,把作案者说成是这个社会的受害者,从而给他一个保全面子的台阶。估计案犯会给医生办公室打电话或者开着车子从医生办公室旁驶过,而我们则在那儿打下埋伏,从而跟踪他。

我认为,如果官方建立一个由平民百姓中的自愿者组成的特别调查小组,帮助警方处理所有举报电话,那么作案者很有可能自告奋勇要求参加。我想,如果当初在亚特兰大就成立这样一个小组,我们可能会在志愿者中看到韦恩·威廉斯。特德·邦迪当年就曾自告奋勇去了西雅图一个强奸危机解救中心。

在与媒体密切合作——或利用媒体——的问题上,执法部门历来持谨慎态度。这种情况我就碰到过多次。80年代初,罪犯侧写还是个比较新的概念,我曾被叫到总部,向刑侦处和局法律委员会的人解释我的前摄技术是怎么一回事。

“约翰,你不对报界撒谎,是吧?”

我给他们举了个当时在媒体的协助下成功地使用前摄技术的例子。有人在圣迭戈地区的小山上发现了一具女尸,死者脖子上套着狗项圈和牵狗绳,看来是被勒死的,而且遭到过强奸。在一条公路上发现了她的汽车。显然她在汽油用完后上了凶手的车——凶手或许是以助人为乐的面目出现或许是以施暴者的面目出现——被凶手带到了案发地点。

我建议警方按照一定的步骤向报界公布一定的信息。首先,他们应当对案情进行描述,介绍我们对案情的分析。其次,他们应当强调联邦调查局在州和地方当局的支持下,正全力展开工作,并说:“即使花20年,也要把真凶缉拿归案”第三,在那样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个年轻女子的车抛了锚,一定会有人看见。我想通过这第三点暗示,我们收到了一些举报,是有关她在遭诱拐前后一些可疑的人和可疑的事的,警方希望公众提供信息。

我的理由是,如果作案者认为有人在某个地方可能见到过他(这是有可能的),那他就会认为有必要跟警方说清楚,解释他怎么会在场的。他会对警方说:“我驱车从旁边经过,看见她的车抛了锚,我就把车停下,问她要不要帮助,她说没事,我就走开了。”

现在警方确实也一直在通过媒体吁请公众提供帮助,可是他们常常想不到前摄技术。我想不知有多少送上门来的人从他们的指缝中溜掉了,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识别。顺便说一句,希望真正的目击证人在前来提供情况时不要因为我的这些话而有所顾虑。你不会成为嫌疑人,却完全可能帮助缉拿真正的凶手。

在圣迭戈一案中,这一技术取得了我所说的预期效果。作案者主动钻进调查网,被警方抓获。

“好吧,道格拉斯,我们明白你的意思了,”联邦调查局总部的工作人员勉强做出反应说,“无论你什么时候想运用这一技术,请事先通知我们一下。”对官僚机构的官员来说,任何有独创的新东西都是可怕的。

我希望报界能以某种方式帮助我们抓获羟本基乙酰胺胶囊投毒案的凶手。鲍勃·格林是《芝加哥论坛》报的著名专栏作家,他采访了警方和联邦调查局,然后写了一篇报道21岁的受害者玛丽·凯勒曼的打动人心的文章,说她是凶手杀害的最年轻的受害者,是一对已经无法再生育的夫妇的独生女儿。文章登出时,警方和调查局特工已对玛丽的住宅和墓地进行了监视。我想大多数参与侦破此案的人都会认为这一做法荒诞不经,他们认为心中有鬼而且沾沾自喜(或者只怀有其中一种情绪)的凶手是不会到墓地去的。我请他们等上一个星期。

警方对墓地监视期间,我还在芝加哥。我知道,如果他们一无所获,就会对我大发脾气。即使在最舒适的环境里,监视也是个很无聊、很讨厌的工作。夜间在墓地进行监视就更不消说了。

第一个晚上毫无动静。平安无事,悄然无声。可是监视小组的人第二天就觉察到了动静。他们朝墓地方向运动,并小心不让人发现。他们听见了跟侧写所描述的年龄相仿的男子的声音。

那人眼泪汪汪的,似乎就要抽泣了。“我对不起你,”他哀求道,“我不是有意的。那是个事故!”他恳求那死去的女孩原谅他。

他们心想,真他妈的给道格拉斯说对了。他们向他扑上去。

可是且慢!他说的名字并不是玛丽。

那家伙吓得魂不附体。等警察最终看清他的面孔时,才发现原来他站在玛丽墓旁边的那个坟前面!

埋在玛丽·凯勒曼旁边的是一起未侦破车祸案的受害者,开车的肇事者案发后逃之天天。此人就是那个肇事者,是前来悔罪的。

过了四五年,芝加哥警方在调查一桩谋杀疑案时运用了这个办法。他们在联邦调查局训练协调员鲍勃·萨戈夫斯基率领下,抓住谋杀案发生一周年前后的时机,向报界透露了一些信息。当警察在墓地把凶手抓获的时候,他只说了一句:“我真不明白你们怎么用了这么长时间。”

我们没能用这个方法抓住在胶囊中投毒的人。我们没抓着凶手,只逮捕了一名嫌疑人,但没有足够证据来定他谋杀罪,给他定的罪名是与谋杀案有关的讹诈罪。他符合罪犯侧写,可是警方进行墓地监视的时候,他不在芝加哥地区。不过自从他人狱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投毒事件。

当然,因为没有审判,我们就无法从法律角度肯定他就是我们要抓的人。可是,显然,未侦破系列谋杀案中有不少作案者已被抓获,不过调查这些案件的警官和警探们还不知道罢了。如果一个活跃的凶手突然停止了活动,除了他自己决定不干这个简单的理由外,还有三种合理的解释。第一种是他自杀了,具有某些个性特征的人是会这样做的。第二种是他离开了这一地区,到其他地方去干了。有了联邦调查局的暴力罪犯拘捕记录的数据库,我们可以使全国成千上万个警察机关比较容易地实现数据共享,以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第三种解释是,作案者已因其他过失——一般是因盗窃、抢劫或暴力袭击——而被捕,以较轻的罪名被判入狱,当局并没有把他与那些更加严重的罪行相联系。

胶囊投毒案之后,在商品上做手脚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但作案者大多数是出于传统的动机,因为家庭纠纷而谋杀配偶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式。在评估这类案件时,警方应考虑所接到的报案数量,搞清楚这些事件是集中在某一地区,还是分散在不同地区,那些明显做过手脚的商品是否已被使用过,报案者与受害者系何种关系。他们应当像处理其他因个人动机而发生的谋杀案一样,调查冲突的历史,尽可能收集有关嫌疑人作案前后的种种表现的资料。

从表面上看,某项罪行似乎没有特定的受害对象,但实际上却有其具体目标。某项罪行似乎是作案者由于愤怒或遭受挫败而犯下的,可实际上却具有传统的动机,如想彻底摆脱婚姻关系,想得到某项保险金或者继承一笔财产。胶囊投毒案公布之后,一名妇女就用搀了氰化物的羟本基乙酰胺胶囊毒死了自己的丈夫,她以为可以把罪责加到原先作案者的头上。作案现场被布置过,案发前后的细节与原先的案子截然不同,骗不了任何人。在这类案件中,法庭证据往往都跟作案人有联系。例如,化验室可以分析出氰化物或其他毒药的来源。

如果有人在产品上做手脚是为了得到受害损失费,比如在一罐通心粉酱里放一只死老鼠,在汽水罐里放一只耗子,或者在快餐食品袋中放一根针,调查人员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就比较容易进行识别。公司方面往往希望尽快把事情了结,以免张扬出去损害声誉,也可以避免对簿公堂。现在法庭取证科学已经大大发展,如果公司方面怀疑有人对产品做了手脚,拒绝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把案子提交联邦调查局,做手脚的人就很可能被查出来,从而受到指控。同样,一名优秀调查人员还能识别出故意上演的英雄行为——由某个人制造的假象,目的是在同伴或公众面前做戏。

胶囊投毒虽令人惶恐不安,但它却是一种反常的行为。它主要目的似乎不是为了讹诈。一个进行讹诈的人如果想得逞,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完成他威胁要做的事。因此,威胁要对商品做手脚的讹诈者,会专门在一个瓶子或者一包东西上做些手脚,在上面做上某种记号,然后打电话或者留纸条提出警告。可是,那个胶囊投毒者没有进行威胁。他直接就开了杀戒。

用讹诈者的标准来衡量,他并不老练。在商品上做手脚是一种原始的方法(发生这类谋杀案后,强生公司花了很大一笔资金研制了有效的防拆封包装)。我知道这家伙的思维并不清晰。我们对这类讹诈案进行分析的指导原则也可以用于分析政治性讹诈,用以判定讹诈者是否系危险分子,是否有能力完成他威胁要干的事。

投放炸弹者也是如此。如果有人威胁说要放炸弹,这种威胁总会很快受到认真对待,以免出现天下大乱的局面。当局必须判定这种威胁是否属实。投放炸弹者和讹诈者都喜欢使用“我们”这个词,以表明有许多双眼睛在暗中注视着。事实上,这类人大多属于疑心很重的孤独者,对别人并不信任。

爆炸犯往往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被破坏的威力所吸引、以显示力量为动机的类型的。一种是被设计、制造和安放爆炸装置的乐趣所吸引的使命型的。还有一种是技术型的,他们为自己在设计和制造方面所表现出的聪明才智所陶醉。从动机方面来看,有的为了讹诈,有的为劳资纠纷,有的为寻报复,甚至还有为了自杀的。

我们从对爆炸犯的研究中发现了这类罪犯的越来越多的特征。他们通常是白人男性,其年龄随受害者或目标而异。他们尽管成就平平,但智力上至少达到,而且往往高出常人水平。他们办事干练,有条不紊,爱做细致周到的计划。他们不搞对抗,体魄也不健壮,为人谨小慎微,个性上有很大缺陷。对他们侧写的根据来自对他们的目标和受害者的评估或对他们所使用的爆炸装置的评估(比方说,它比较易爆或易燃),这就像我们根据犯罪现场的蛛丝蚂迹对系列杀手进行评估一样。我们要考虑与受害者和作案者相关联的风险系数,受害者的选择是随意的还是有意的,接近他或者她的难易程度,攻击发生在一天之中的什么时间,炸弹投放方式(比如通过信件),以及炸弹的组件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不寻常的特征与风格。

在从事侧写工作的初期,我搞出了那个“大学炸弹手”的第一份侧写。这个诨名现已尽人皆知,它源自联邦调查局的一个行动代号,因为此人的目标是大学和大学教授。

对投放炸弹者,我们主要通过他们的通讯联络来了解。“大学炸弹手”给报纸写信,向公众公布他那长篇大论的宣言,他透露说自己在17年中通过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了3人死亡23人受伤。他所宣称的业绩包括一次成功地延缓整个商业航班的运行,当时他诈称在洛杉矶国际机场放置了炸弹。

跟所有投放炸弹者一样,他说他的恐怖活动由一个叫“自由俱乐部”的组织负责。尽管如此,他毋庸置疑是我所说的那种孤独型的人。

现在这份侧写已广为散发,我认为没有理由来改变我的判断。遗憾的是,尽管布鲁塞尔博士在梅特斯基“疯狂爆炸专家”一案中有开创性的突破,在“大学炸弹手”进行首次作案时,执法部门还没有像现在这样运用我们的分析方法。在犯罪活动的初期,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有被抓住的可能。第一次和第二次犯罪活动对我们了解犯罪行为、地点、目标都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还没对作案技巧做出改进,也没有转移作案地点。过了若干年,他们的思想也发展了,作案动机已经不是当初那原始、简单的对社会的不满了。我认为,如果我们在1979年就有了现在这种侧写方法,“大学炸弹手”也许几年前就落了网。

有不少时候,有的人会谎称投放了炸弹,以此讹诈某个个体或某个特定群体。70年代中期,就有人把恐吓电话打到得克萨斯州一家银行行长那里。

打电话的人煞有介事地发表了一通长篇大论,说几天前西南贝尔公司派到银行去的技术人员,实际上就是他的人。他们安放了一枚炸弹,他可以用微波遥控装置将它引爆,不过如果行长答应他的要求,他就不引爆。

接着他说了最吓人的话,说他控制了行长夫人路易丝,说她驾驶的是卡迪拉克车,早上从某处经过,然后又到了某处,等等,等等。行长大惊失色,让秘书用另一部电话跟他家里联系,因为他知道他妻子此刻应当在家里。可是没有人接电话。这下他相信了。

接着打电话的人提出了钱的要求:要旧钞票,面值从10到100美元。不要报警,我们轻而易举就能识别出不带标记的警车。告诉你的秘书,说你要离开银行45分钟。不要跟任何人联系。离开办公室前,把里面的灯连续开关三次。我的手下人会注意看这个信号。把钱放在你的汽车里,把车停在交通繁忙地段的一条马路边上,不要熄火,尾灯不要关。

在这个特定案件中,讹诈者是个高明的骗子。他既没有放置炸弹,也没有绑架什么人,只是把矛头指向了最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人。这出戏的每一幕都是策划好的。这个骗子所选择的时机正好是电话公司派人去过银行的时候,所以他把那些人说成是替他安放炸弹的人。众所周知,电话公司的技术工作是人们不懂也不大关注的,所以电话公司的人可能会被当成骗子。

这个讹诈者知道行长会给在家中的妻子打电话,所以上午就先给她打了电话,自称是西南贝尔电话公司的,说他们近来收到她住处附近一些人的投诉,说有人打骚扰电话。他们正设法跟踪这个打电话的人——所以从当天中午12点到12点45分,即使电话铃响,她也不要去接——他们要设个陷阱跟踪那个人。

让行长把钱放在车上,打开车灯,发动机不熄火,这也许是这项计划中最狡猾的一招。行长以为车灯是信号的一部分,而实际上这是打电话者的脱身之计。尽管他警告行长不要与警方联系,但他知道受害者也许会报警。作案者所面临的最大危险总是在取钱的时候,因为他认为警方会进行监视。在这一幕中,如果他时乖运蹇被警察抓住,他可以说他沿着这条繁忙的道路走过来的时候,看见一辆车的灯亮着,没有熄火,认为这是个做好事的机会,于是把车灯给关了。如果警察当场将其擒获,他们也抓不到什么证据。即使警察抓住他时他正拿着装钱的包,他先前所说的那句话已经使他有了合法的理由。他可以说他发现座位上的这只包,正打算去把它交给警方。

对这个骗子来说,这是个成败参半的游戏。他先打出草稿,然后根据情况加上细节性的内容。如果今天他预想中的目标没有上当,第二天他又会去寻找新的目标。终究有一天会有人上当的,那样他就在不绑架或者不炸死任何人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捞了一笔钱。在这些案例中,他所写的东西一般来说都是很好的证据,而且犯罪分子往往都保留着,因为他知道这在将来依然很有用。有一点他很明确,只要事先简单地做些安排,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他的受害者。

当局最终识破了他的诡计,把他逮捕归案,审判定了罪。原来他是一家夜总会里负责放唱片的人,想凭他那如簧巧舌在短时期内捞些外快。

这种人跟真正搞绑票的人区别在哪里呢?他们都想敲诈钱财,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把身份暴露给受害者的,因为他们的目的不在杀人。他们又有很大的区别。真正搞绑票的人一般都要有人帮助他完成计划,而搞欺骗的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个唱独角戏的骗子。搞绑票的人是反社会的,虽然杀死受害者不是他的本意,但是为达到目的,他随时准备撕票。

史蒂夫·马迪吉安参加了埃克森公司副总裁绑架案的侦破工作。这位副总裁是在新泽西州的自己家门口遭绑架、被扣为索要赎金的人质。不料他的手臂在搏斗中被子弹击中。绑架者是曾受雇于公司的一名保安和他的老婆。他们没有因此住手,而是把受伤的副总裁(他的伤势不轻)关进一只箱子,结果造成他的死亡。绑架者使用箱子——或者类似的东西——是为了尽量不与被绑架者接触,不把他当成某个具体的人。在此案中,绑架者对所造成的后果表示懊悔,供认出最初促使他们作案的那种绝望感。可是他们还是作了案,毫不犹豫地一步步实行自己的计划。他们为了他们的目的,不惜害人性命,这就是反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

绑架行为虽然很可怕,但却有别于其他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因为绑架者难以脱身。调查人员应该真正以严谨的态度对它仔细审度,进行对受害者的研究和犯罪前行为的研究。此外,尽管调查人员承认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也应当能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个特定的受害者?

两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接到一个紧急电话。俄勒冈州一名警探跟我谈到他那里一名年轻女子在上学途中被跟踪的事。这位女子没有识别出跟踪者,其他人也没有。她看见跟踪者在树林子里,可是等她父亲或者她男朋友出去找时,那人已没了踪影。那人会给她家打电话,可是她家有其他人在的时候却从来不打。这个女子处于完全无助的境地。像这样心惊肉跳地过了几个星期之后,她和男友在一家餐馆就餐。她离开餐桌去上厕所,就在从厕所出来的时候,她被人抓住并很快被拖到外面的停车场。袭击者粗暴地把枪管伸进她的阴道,威胁说,如果她报警,就要她的命,接着又把她放了。她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提供一个比较确切的描述。

从表面上看,她是在一天晚上离开图书馆后遭到绑架的。在停车场发现了她的车。没有任何有关她的消息,看来情况不妙。

我让警探把受害者的情况说给我听听。她是个很漂亮的姑娘,在学校成绩一向很好。可是去年她却生下了一个孩子,和家里人,尤其是和她父亲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她的成绩近来一落千丈,尤其是在跟踪案发生之后。

我说暂时什么也不要告诉她父亲,以防我的判断有误,要了这个年轻女子的命。不过我看她没说实话。谁会跟踪她?她有个关系比较牢靠的男友,最近关系并没有破裂。一般说来,一个非知名人士被人跟踪,跟踪者一定认识这个人。跟踪者的行为并非那么天衣无缝或者小心谨慎。如果她看见了跟踪者,她父亲和男友就不会一次也没见过。其他人都没有接到过电话。警方设置陷阱对电话进行跟踪时,电话突然中断了。再者,绑架恰好发生在期末考试之前——这不是偶然的。

我提出,采取前摄的做法让媒体对她父亲进行采访,强调他们关系的积极方面,说他如何如何爱他女儿,希望她回到自己身边并恳求绑架者把她放了。如果我说得不错,那么过一两天她就会出现,而且会显得形容憔悴、邋里邋遢,会说起她如何被绑架,如何受凌辱,如何被人从车上扔到街边等等。

后来的事实是,她的确显得形容憔悴,身上脏兮兮的,还诉说了被绑架的故事。我指出,审讯——此案中的审讯是以询问的方式进行的——应当侧重于我们推测会发生的事情上。不要采用指责的口吻,但要指出她跟父母亲之间有很多麻烦事,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心灵上受到了创伤,对考试产生恐惧,需要有个能保全面子的解脱。应当告诉她,她不必受到惩罚,她所需要的是别人的忠告和理解,这样她就会明白的。把这样的话挑明之后,她承认那是一个骗局。

不过,这也是一桩让你担惊受怕的案子。如果你的判断错误,后果会不堪设想。因为如果跟踪是别有用心的,那就可能是非常可怕,而且往往是严重的犯罪。

谈起跟踪,无论是对名人或者是对普通人,跟踪的原因大多出于爱恋或者仰慕。约翰·欣克利“爱恋”着朱迪·福斯特,希望她能够回报他的爱。可是她是个上了耶鲁大学的漂亮影星,而他则是个想吃天鹅肉的癞蛤蟆。他认为自己要做出某些举动来摆平一下,从而给她留下印象。还有什么能比刺杀美国总统这种历史性行动更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呢?在头脑比较清醒的时候,他肯定意识到,今后和她一起幸福生活的梦想不可能成真。可是通过他的行动,他的确达到了一个目的:他出了名,而且在公众的心目中,他以精神病的形象永远和福斯特联系在了一起。

与这类案件中大多数情况类似的是,欣克利也有个直接的紧张性刺激。在他向里根总统开枪前不久,他父亲向他下了最后通牒,让他赶紧找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

秘密特工肯·贝克到监狱里对杀害约翰·伦南的凶手马克·戴维·查普曼进行了一次访谈。查普曼认为自己非常崇拜原披头士乐队的伦南,于是从肤浅的层次上去模仿他。他把伦南的歌曲尽数收集起来,甚至模仿伦南与小野洋子的婚姻,与许多亚洲姑娘厮混。可是他也和其他许多人一样,终究不能与他的偶像同日而语。他意识到自己永远无法填补和偶像之间的差距,于是只好动手杀了他。令人震惊的是,查普曼竟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欣克利的犯罪并名扬天下(用臭名远扬这个词也许更加合适)。

我对阿瑟·布雷默做过访谈。他先是跟踪亚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继而在他竞选总统期间在马里兰州行刺他,致使州长终身瘫痪,苦不堪言。布雷默与华莱士往日无冤,近日无仇,在向华莱士开枪之前,曾经跟踪过尼克松总统几个星期,可是根本无法靠近。他开始铤而走险,想做出一些举动向世人表明他的价值。华莱士比较容易接近,但从根本上来说,他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的另一个受害者。

由跟踪转变为暗杀的案件数量大得惊人。在那些涉及政界人物的案件中,总有一个带有政治性的杀人的动机,尽管实际上作案者常常是一个原本无能,却想出人头地的无名鼠辈。而在涉及像约翰·伦南这样的名人或者影星时,那样的杀人动机就说不通了。这类受害者中最惨的莫过于1989年在洛杉矶自己公寓里遇害的21岁的丽贝卡·谢夫勒。这位光彩照人、才华出众的女演员是因在电视连续剧《我妹妹萨姆》中扮演帕姆·道波尔的小妹妹而一举成名的。她听见有人敲前门,刚把门打开就被人打了一枪。开枪的人是个来自图森的19岁失业青年罗伯特·约翰·巴尔多,此人失业前在玩偶匣俱乐部当门卫。巴尔多也像查普曼一样,起初是她的崇拜者,对她爱慕得如醉如痴,既然不能与她建立“正常”关系,他就决定以另一种方式“占有”她。

我们现在都已知道,跟踪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名人。经常有人遭到以前的配偶或者旧情人的跟踪。一旦跟踪者最后有了“如果我得不到她(或者他),其他人也别想得到”的想法,那么情况就严重了。不过,吉姆·赖特——我们科里在处理跟踪案方面经验最丰富的专家,也是执法部门在这方面的一流专家——指出,那种与公众打交道的人,尤其是与女性,很容易受到跟踪。换句话说,跟踪者心目中的对象未必就是电视或者电影上的人。她可能就是一个街区开外的一家餐馆的女招待,或者是当地银行的一名柜员。她甚至可能是与他同在一个商店或者企业中的人。

在蒙大拿州米苏拉的康兰斯家具公司工作的年轻女子克里斯·韦尔斯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克里斯工作成绩显著,深受别人尊重,逐步被提升为销售部经理,1985年升任主管经理。

克里斯在任期间,在大型零售商店里有一名叫韦恩·南斯的工作人员。此人不大与人交往,但对克里斯似乎情有独钟,而她对他也总是很客气,很友善。可是,韦恩是个反复无常的人,她发觉了他性格的另一面,觉得很可怕。不过,对韦恩的工作态度,谁也没有提出过非议。日复一日,他一直在努力地工作,干得比店里任何人都起劲。

韦恩·南斯迷恋着克里斯,可是克里斯和她丈夫道格·韦尔斯(他在当地经营一家枪支商店)却一无所知。南斯一直在观察她。他有一纸箱的纪念品,有她的快照,有她在办公室里写的纸条以及所有曾经属于她的东西。

还有一点也是韦尔斯夫妇和米苏拉警方所不知的,那就是,韦恩·南斯是个系列杀手。1974年,他猥亵了一个五岁小女孩并把她刺死。后来发现他还捆绑、猥亵、射杀过几个成年妇女,其中包括他好友的母亲。令人震惊的是,这些都发生在他所在县附近的几个县里。遗憾的是,即使在人口稀少的蒙大拿州,一个县的警察局并不知晓别的县的犯罪情况。

有一天夜里,南斯闯入克里斯和道格在市郊的家中。克里斯·韦尔斯根本不了解南斯的历史。他们家养了一条金毛猎犬,可是那狗没有阻拦他。南斯带了一枝手枪,朝道格开了一枪,把他捆到地下室里,然后强迫克里斯上楼进入卧室,把她绑在床上准备强奸。显然她是认识他的,而他也没有试图掩盖自己的身份。

与此同时,在地下室的道格从捆绑他的绳索中挣脱。他十分虚弱,疼痛与失血使他几乎昏厥。他跌跌撞撞地走到一张桌子旁边。那桌子上架着店里的一台装弹器。他勉强装上一发子弹,然后慢慢地、艰难地顺着地下室楼梯向上爬。等他悄悄地爬到二楼,到了走廊上的时候,他的眼睛看东西开始模糊了。他用只装了一发子弹的枪瞄准了南斯。

他得在南斯发现他之前把他干掉,不能等他拿起枪来,因为南斯没有受伤,而且枪里有好几发子弹,道格将不是他的对手。

道格抠动扳机,击中了南斯,把他打了个仰面朝天。可是南斯又爬起来,朝他扑过来。那一枪没有打中要害部位,南斯朝他所在的楼梯方向扑来。没有退路了。道格不能丢下克里斯不管,他只有一拼了。他朝南斯冲过去,把没有子弹的步枪当成棍子,不断用枪朝身强力壮的南斯身上砸,直到克里斯得以挣脱绳索前来助他一臂之力。

时至今日,韦尔斯一案仍然是很难得的案例。这件事真像个奇迹,因为他们是一个系列杀手意向中的攻击目标,但却能以自卫的方式回击并杀死袭击者。我们几次把他们请到匡蒂科给警官们讲课。这一对了不起的夫妇能从受害者变成英雄,这给予我们宝贵的启迪。经过了这次从地狱里逃出来的经历,他们显得异乎寻常地待人热情,心思敏锐,镇定自若。

有一次他们在匡蒂科讲完课之后,班上一名警官问他们:“如果韦恩·南斯仍然与你们一起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你们会不会还像现在这样毫无心理负担呢?”他们转身相互对视,无声地达成一致意见。“肯定不会。”道格·韦尔斯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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