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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权力与陷阱

第一章 解密农发行窝案

2006年11月10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作出终审判决,沸沸扬扬长达2年多的“农发行窝案”终于到了落幕的一刻。此案之所以非同寻常,在于不仅把农发行两个位高权重的副行长拉下马,还把财政部颇有前途的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拉下水,农发行窝案更因此成为2006年反商业贿赂第一大案。

由审计风暴引出的这起窝案,直到以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宣告审判终结,所有的一切都水落石出,其中的曲折和复杂的案情才能解密。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在讲述这个错综复杂的窝案之前,有必要像章回小说那样,把本案的主要人物名单罗列一下:

胡楚寿: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大路: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部主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徐放鸣: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蔡国安:原北京美禾电子公司总经理,因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黄俊杰:原亚捷电子(深圳)公司董事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赵东明:原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王刚:原中国瑞联实业集团公司副总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中国政府向商业贿赂宣战

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在不到10天时间里,温总理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这两次会议,均系对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2006年1月6日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反商业贿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

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这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打击商业贿赂,被提到“影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高度。商业贿赂给中国经济已经造成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在经济流通领域内,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着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

在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2006年2月24日的廉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他说,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本书所涉及的官员犯罪中,大部分是因为商业贿赂落马。

就农发行系列行贿受贿案而言,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2006年度第一个被关注的大案,不仅在于这个案件把众多金融高官拉下马,更重要的是,2006年度国家反腐倡廉重拳打击的对象是商业贿赂,此案是2006年度国家反商业贿赂案件中最大的案件之一,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农发行窝案不但是2006年度反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也是2006年度第一大案。

其实,在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农发行窝案既无数额上的突破,也无情节上的特别恶劣之处。但这个案件和同一时期其他腐败案件一样,也深深打上了这个时代特有的烙印。这是一个变化中的时代、一个转型中的时代、这是一个市场经济大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政府官员在“官商勾结、猫鼠结盟”中纷纷落马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官员犯罪,具有的时代特点是:他们既是“游戏规则”制订者,又是“游戏”的参与者和既得利益者。为确保自己能赢得这个游戏,他们还常常利用订规立制之便,把自己设计成“监督者”或者“裁判员”。正因为“游戏规则”的不透明、不稳定,导致了“游戏”的不公正。国家资源总是很轻易地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并加以利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则为腐败提供了滋生暗长的广阔空间。

以徐放鸣为例,这位财政部前司长所掌控的金融司,是财政部负责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核心部门,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11项重要职能。用业内人士的话说,金融司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有监有管有审批”。作为司长,徐放鸣拥有的这些权力足以“令每一位知情者敬畏有加”。所以我们才能看到,当农发行一份报批租赁业务的报告递交给了徐放鸣时,他“首先推荐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接部分租赁业务,随后又将自己熟悉的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排为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在徐放鸣手里,某项动辄数亿元业务的归属,谁来做、怎么做,都是动动嘴皮子的事情,却可以在谈笑间获得数百万元的好处。

尽管农发行窝案中官员腐败的具体情况不同,但这些官员腐败的轨迹却个个相似:未入官场之前根正苗红,上任之初也曾勤勉有加,一旦手握权柄,不用多久就失足于权力陷阱。绝对的权力加上虚无的监管和贪欲动机,构成了当今官员堕落定律。而我们的防腐之道仍然一厢情愿地相信官员会基于自己的理想信念而远离权力背后的欲望诱惑。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能够完全依靠道德力量和组织力量来约束自身的官员实属罕见,更多的政府官员在绝对的权力面前涌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

审计风暴揪出胡楚寿

为了读者尽快弄清农发行窝案的来龙去脉,首先应该介绍一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的有关背景资料。

北京市月坛北街甲2号,这座北京西二环边上的大楼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部所在地。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的办公地址及业务范围鲜为人知,在业内有“最寂寞的银行”之称。

1994年4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94)25号”文件,宣布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上述文件,农发行最初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兼有信贷业务和财政任务,即承担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主要任务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99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向农发行划转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代当时尚未组建的农发行接收。1994年8月,农发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

1994年农发行成立之时,国务院高层领导就对农发行提了“两不”要求:不购置豪华汽车,不购置高档写字楼,要完全从服务农业、农村经济为出发点。除此之外,另有人士提出农发行“不要设分支机构,以避免风险”。但农发行成立不久,便背离原来的初衷,一举购买约3万平方米的写字楼,也就是月坛北街甲2号的月坛大厦南楼。月坛大厦1998年竣工,农发行总行第一时间即已入住。月坛大厦已经成为农发行的代名词。

对“两不”约束的突破并未就此中止,农发行分支机构的建设也紧锣密鼓。到1997年3月末,农发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总行设在北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分行,地市二级分行295个,县(县级市、区)支行1613个。全行员工接近6万人。

银行业内很多人士认为,农发行完全没必要建立这些分支机构。但实际情况却是,全国1000多家农发行县级支行,均斥巨资建办公楼。如辽宁某市农发行分行办公楼,耗资近1.2亿元。

除办公大楼外,存储并处理银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机,以及独有的电子安保监控设备,为另一项最重要的投入。一份资料显示,截至1999年,农发行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及县级支行的电子化网点数量约占总数的85%,共约1647个。

为此,农发行共租赁了8000多套PC台式机、PC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还为各机构租赁激光打印机、路由器、UPS等设备。其中仅农发行总行配备的PC机就超过300台,已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台。显然,为农发行提供租赁业务的公司,是这笔大买卖的受益者。

农发行高官落马的导火索,就是这些租赁业务。

在这起窝案中第一个落马的是农发行原副行长胡楚寿,他的落马缘于2002年的审计风暴。

2003年6月,审计署2002年审计报告提到:1996年至1999年,农发行总行以租赁的名义,委托某公司购买电子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总金额9.2亿元,其中8.1亿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所获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当时负责该租赁工作的就是胡楚寿。在侦查中,反贪部门发现该租赁案牵涉到一家大型公司,而且确认胡楚寿之子在该公司拥有股份,由此查出胡楚寿涉嫌受贿。

胡楚寿,1945年7月生,湖南汉寿县人,曾任农发行农业信贷部主任,农发行第一副行长,并分管资金计划工作。2001年,时年56岁的胡楚寿调入中央金融工委,先后出任中央金融工委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随即,检察机关介入此案。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1996年初,胡楚寿与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蔡国安相识后,将儿子胡刚引荐到了美禾公司。1997年12月,蔡国安通过胡刚,得知农发行有一笔2亿元的租赁业务。在胡刚的斡旋下,胡楚寿将这笔业务交给了美禾公司,因此获得了500万元“好处费”。尽管胡楚寿认为这500万元是“烫手山芋”,他还是收下了,并让儿子胡刚用此款注册成立了北京日通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即将退休的胡楚寿就这么落马了。

很快,第一个卷入农发行腐败窝案的胡楚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60岁的胡楚寿涉嫌受贿600多万元。胡楚寿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

检方指控胡楚寿涉嫌收受共600多万元贿赂:

胡楚寿通过儿子胡刚收受美禾公司总经理蔡国安500万元贿赂。

胡楚寿收受当时尚未升任副行长职务的于大路30万元贿赂。

胡楚寿收受两家深圳企业共90万元港币的贿赂。

胡楚寿收受农发行大连分行程某贿赂10万元。

检方同时表示,胡楚寿认罪态度好,向检方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行为。

2006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楚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判决后,胡楚寿没有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的判决,1996年至2003年间,胡楚寿利用其担任中国农发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35万余元。

因为农发行窝案已经牵涉到胡楚寿儿子胡刚。胡刚因该案已被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胡刚,1973年1月生,1994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京仪投资发展公司工作,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在北京某公司任职。随后进入日通成科技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据工商资料显示,日通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胡刚、韩效国各持50%的股份,知情者透露,胡刚入股的250万元股金,实为蔡国安代付,而韩效国也是蔡国安的亲戚。

1998年10月,胡刚通过日通成公司介入美禾公司,持该公司10%的股份。1999年12月,日通成公司所持美禾公司10%的股权全归胡刚名下。此时,胡刚在美禾公司的股权达到560万元。

2005年年底,胡刚从国外回到海南时被警方抓捕归案。

“执行者”于大路

作为农发行窝案的二号人物,媒体和于大路本人,都将其在本案中的身份定位于“执行者”。

2004年6月初,刚刚参加完全国金融监事会议的胡楚寿被宣布“双规”。同一天,农发行腐败窝案的“二号人物”、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也遭遇同样的命运。于大路在审计署披露的农发行“租赁案”发生时,还任财务会计部主任,胡楚寿调离农发行后,于大路顺利升任副行长。

于大路出身书香门第,15岁时在黑龙江中苏边境珍宝岛附近的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工作。之后就读于黑龙江银行学校,毕业后曾在黑龙江金融系统工作,当过出纳、会计、信贷员,并较早地走上了领导岗位。熟知于大路的一位金融界人士称,凭着“灵活的办事能力”,于大路从省级金融系统的普通科员,一路升至中国农业银行重要部门的负责人。

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于大路出任会计部主任。2001年胡楚寿被调离农发行时,于大路顺利升任农发行副行长。

2004年9月,农发行“租赁案”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随后立案侦查。不久,胡楚寿、于大路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批捕。

2006年1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因涉嫌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罪在法庭上受审。表情平静的于大路戴金丝眼镜,穿着洁净的军大衣,脚着干净布鞋,脸面光洁,耳鬓修剪整齐。

于大路从被逮捕到受审已一年有余。2004年8月25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于大路涉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移交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检方指控,于大路利用“租赁”职权,先后受贿5笔总共831万元。这5笔受贿为:于大路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先后收受汽车供货商天津某公司陈某的42万元,设备供货商深圳某公司谭某的30万元,海南某公司邓某的100万元,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赵东明的259万元。另外,于大路于1999年7月,与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俊杰共谋,向北京美禾电子有限公司索要了400万元的“补偿费”。检方还指控于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于大路挪用公款4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9年初,于大路为了职位升迁,通过胡楚寿之子胡刚给了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30万元。

开庭过程中,于大路表示检方的指控基本属实,只是在几个具体问题上他需要解释。他否认曾为升迁行贿胡楚寿30万元。于大路说,检方指控他行贿的30万元,和指控他收受深圳某公司谭某上供的30万元是同一笔钱。“收钱之初,我很犹豫。”于大路说,是谭某的“宽心话”令他收下了钱。谭某称送“感谢”款有三层意思,“一些给你们老板(领导),为了你的进步,一些给你,一些给你们财会部”。于大路说,为了防备谭某“外露”,于大路通过胡刚将钱全部转交给了老领导胡楚寿。

“给胡楚寿钱,是谭某的意思,如果没他这句话,我不会给。”于大路否认给胡刚30万元是向胡楚寿行贿,他认为不是为了升官才给胡楚寿钱的。

“为什么你今天的供述与之前不同?”法官打断了于大路的辩解。“胡楚寿案也是本院审理的,当时法庭播放了你的证言录像。”法官提醒于大路说:“你当时说是为了升官给了胡楚寿30万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证和受审时,都能如实供述。”

于大路解释说,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诉书前他根本不知自己还被控行贿。于大路说:“当时中纪委帮我分析了谭某的话,说为了我的进步实际上就是升迁,我当时没有重视,我一直以为只指控受贿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还有行贿罪,我不会那么说”。

检方反驳称,于大路曾亲口承认给胡楚寿钱是为了升迁,且事实上胡楚寿又确实提名推荐了于大路。检方称,胡楚寿的亲笔证言中称,于大路行贿30万元“就是想让为职位升迁帮助他,我虽然起不到决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们实际上就是买官和卖官”。

此外,于大路在法庭上否认与黄俊杰共同索贿400万元。于大路称,自己既没有与黄俊杰共谋分钱,也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更没有拿到过钱。于大路承认曾向美禾公司老总蔡国安提出“补偿款”,但那是黄俊杰提议的,因为“补偿款是商业惯例”。于大路说,他没有利用职位强行索要,并且蔡国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于大路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在承认其他6项指控的基础上,针对行贿罪的指控,为于大路做了无罪辩护。

钱列阳认为,于大路通过胡刚给胡楚寿30万元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的行贿行为,而非触犯国法的行贿罪行,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但公诉人并没有就“不正当”举出任何证据。钱列阳说,首先于大路没有向胡楚寿提出升迁请托,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职条件的问题,他的升职是正当的。

许昔龙称,2000年3月,于大路升职为行长助理,11月升职为副行长,而2000年四五月间,胡楚寿就被调离了农发行,因而胡楚寿能够帮助于大路升迁的就只有他升为行长助理那一次。根据农发行的升迁程序,必须先有党委推荐,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总行主任级以上的干部进行民主选举,并非胡楚寿一人所能办到的。

在庭审时,检方同时也指出,于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到案之后,于大路揭发徐放鸣、王刚、赵东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于重大立功行为。于大路在双规期间,不但承认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而且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受贿259万元及挪用公款410万元的行为,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在最后陈述阶段,于大路表示认罪伏法,并无条件接受法院的判决。于大路说,他辜负了国家对他的教育,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愿意以最诚恳的态度向人民认罪,痛改前非,当再次回到社会中时,将会全心投入社会服务。”同时,于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释全部是事实,希望法庭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于大路在法庭上称,自己在收第一笔钱时心里也激烈斗争过,但最后还是将钱掖进了腰包。他侥幸地认为:“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后却连续供出了黄俊杰、徐放鸣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情节严重。但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时还能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法院判决: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于大路的犯罪轨迹,请参阅本文附录中于大路在看守所里写下的忏悔书。

敛财有术蔡国安

在农发行窝案背后暴露出的是至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在这起窝案中实施“糖弹”战术的蔡国安,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人物。

蔡国安,美禾公司董事长,湖南益阳人,40岁,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分配至空军第六飞行学院工作,后转业到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

蔡国安的一个人生转折点发生在1991年4月,当时他调至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工作。因为胡楚寿和蔡国安是湖南老乡,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蔡国安与当时担任该行农业信贷部主任的胡楚寿,保持相当密切的关系。

1994年8月,农发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寿出任农发行第一副行长,分管资金计划工作。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出任该公司经理。自此10余年间,蔡国安的个人前程与胡楚寿维持着特殊的关系。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最早的四家股东中,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出资36%,北京四创高技术开发公司等四家股东分别出资16%。这些资金来源显示出美禾与农业银行的特殊关系。公司成立后,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出任该公司总经理。

巧合的是,农发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个月。农发行的业务本是从农行中分离而出的,创办初期,农发行的人员包括领导层大多曾在农行总行任职,包括后来的农发行第一副行长胡楚寿。美禾公司一成立,便与农发行有不解之缘。后来根据监察部的调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利用增资扩股与上级公司脱钩之机将巨额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工商资料显示,美禾公司历史上曾有两次增资。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规模股权转让使美禾公司变成了一家彻底的私营公司。其他4家股东将股份让到蔡国安名下,蔡国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约60%的股权。到此为止,美禾公司创办时的几大国有股东已经与该公司没有任何股权联系。

美禾与农发行的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随着案件的审结,真相趋于明朗。

农发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除去办公大楼,最重要的当数存储、处理银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机和金融部门独有的电子安保监控设备。银行大型主机售价动辄达数百万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机和相应的存储设备,还需要多台售价不菲的中型机和小型机。

这里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农发行成立初期,国务院高层领导对农发行提出的“两不”要求:不购置豪华汽车,不购置高档写字楼。而多种大型设备,也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

银行的租赁高达数亿元的设备,年租金将相当丰厚。以美禾公司的规模,根本无力购置价值达9.2亿元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正是农发行贷款给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贷款购进设备后再转租给农发行。美禾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用于购买电子设备还是投入股市,来源都指向农发行。

蔡国安在农发行腐败窝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农发行有一笔两亿元的租赁业务,便通过农发行原副行长胡楚寿拿到这笔业务,并给了胡楚寿500万元贿赂。后来,在另一笔3亿元的租赁业务中,他又给了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400万元贿赂。

可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

根据检察机关查证,1996年至1999年期间,蔡国安利用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业务支出骗取公司资金并使用虚假发票平账及侵吞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先后将公司3000万元非法占有。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时,蔡国安把这3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及购买该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非法取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美禾公司约60%的股份。蔡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处其死刑。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蔡国安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调取证据。恢复审理后,他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身份人员调出审批表,以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些证据后来被法庭采纳,从而使蔡国安占有的3000多万元巨额款项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来处罚。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蔡国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判决书中称,蔡国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还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侵吞美禾公司3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黄俊杰

2005年11月14日,农发行窝案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黄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只有初中文化的黄俊杰41岁,是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黄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销产品时和于大路认识的,于大路其时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9年,黄俊杰得知农发行有3亿元的设备租赁业务,能获得5%利润,于是向已调到农发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揽该业务,于大路同意给他一半业务。于是,黄俊杰所在公司就开始进行市场调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报告送到了农发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却说把业务全交给了美禾公司,费了劲又没拿到业务,黄俊杰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过于大路出面协调,分给他一半业务,或者给三分之二的利润。其后黄俊杰与时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于大路共谋,利用于大路负责设备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独自承担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项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补偿费”人民币400万元。黄俊杰为了隐瞒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该款的事实,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采取与美禾公司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伪造委托付款书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但在法庭受审时,黄俊杰在关键问题上翻供,否认自己与于大路共谋索贿400万元。他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准了农发行3亿元的租赁业务,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揽这项业务。而美禾公司的老总蔡国安找到了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黄俊杰说,美禾公司正面临上市,需要积累业绩,所以蔡国安拿出一半利润,作为竞争对手退出的补偿。根据于大路和蔡国安的口供,检方指出黄俊杰教唆于大路,凭借职务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万元。根据于大路的交代,当时胡楚寿已决定让美禾公司全揽业务,黄俊杰看着眼红,便让他和蔡国安谈判。于大路深知,凭借自己的权力,可以让蔡国安让出一半业务或一半利润。蔡国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钱出来,是不可能顺利签约的”,所以蔡国安最终决定牺牲一些利益。检方指出,黄俊杰利用亲属刘某,找来盖有恒明达公司公章的纸张等,让刘某与美禾公司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蔡国安交代,合同是虚签的,“只是为了给400万元一个合法的名头”。检方称,蔡国安按照农发行的付款进程,分期将400万元全部付清,而恒明达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贿”。“恒明达公司是我买的,和亚捷公司没什么不同。”黄俊杰在法庭上狡辩说,亚捷公司至今还在为美禾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出具维修服务记录单证明。对此,检方指出,记录单是亚捷公司的单方面记录,且维修时间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后,“不符合商业常理”。无可奈何之下,黄俊杰辩称,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于大路合谋,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他一口咬定400万元是蔡国安给他的合理补偿。检方指出,根据于大路的口供,当初是黄俊杰提议他去与蔡国安谈的,由于黄俊杰答应分给于大路所得钱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说客。检方说,审计署查账时,于大路曾让黄俊杰退钱,说明于大路很清楚这400万元的性质,黄俊杰是因“过于自信”,认为合同签得天衣无缝才没有退钱。黄俊杰是索贿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凭借特殊身份和职权索贿,并伪造收款指令接受赃款,属于主犯。

庭审过程中,黄俊杰的律师将一份黄俊杰具有伯利兹国籍的证据送上法庭,建议法庭给予黄俊杰“驱逐出境”的处罚。检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指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以户籍为准。黄俊杰表示,他于1992年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了伯利兹国籍。他只在该国住过一个月,也没有房产,只是当时将5万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后,这个“驱逐出境”的请求没有被采纳。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俊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合谋贪赃的王刚、赵东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和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都是于大路揭发出来的。

根据法院对于大路的审判,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多次收受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检方指控称,赵东明于2000年5月,假借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与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刚共同骗取该公司493万元,非法占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赵东明还利用其负责中电租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112万元。此外,赵东明还于1998年5月至7月,先后将中电租公款3060万元挪至证券市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

赵东明承认检方的指控属实,但他认为他贪污的款项是于大路主谋,挪用的公款也是和于大路一起炒股。赵东明说,中电租和农发行的4.36亿元业务是中电租提供运钞车,农发行每年支付1亿元左右的租赁费,实际上中电租根本不能做租赁汽车的业务,所以就把业务转给有汽车租赁资质的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而中电租就坐拿代理费。赵东明说,购置车辆所需款项只有3亿余元,与租赁费有1亿的差价。于大路提出这笔租赁业务以后要经财政部审批和审计部门审查,于是他和王刚从中瑞联拿出493万元,于大路拿了303万元,其余的钱他和王刚分了。

2000年5月,赵东明与王刚经预谋后,在负责执行瑞联公司与农发行的汽车租赁业务中,采取假借支付诚奥达公司咨询费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手段,共同骗取瑞联公司资金493.14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赵东明在负责中电租公司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为诚奥达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诚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12万余元。

庭审中,赵东明没有否认这些犯罪事实,但他强调,这些都是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指使或主谋的,自己系从犯。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东明在贪污罪中,事先有预谋,并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其主动交待的挪用3060万元公款一事中,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于大路共同参与。

法院认为,赵东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因其被羁押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且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缴,本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赵东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亦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赵东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也接到了法院的判决,王刚因贪污490余万元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根据法院判决书,2000年8月,王刚与汽车租赁商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老总赵东明预谋,伪造支付咨询费,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493.14万元,赵东明将其中259万元送给于大路,王刚则分得赃款63万余元。

无疑,这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中,蔡国安等多位企业老总通过向农发行关键人物行贿,实现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当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学者型高官徐放鸣

2006年11月10日,农发行窝案最终落幕的一刻,其实才是这个案件的最高潮,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被判刑13年,成为农发行窝案“鸣金收兵”的结尾。“老徐(徐放鸣)和韩冰(诚奥达公司的负责人)太黑了。”徐放鸣的落马是于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来的。

尽管只是被界定为农发行窝案之一,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落马的影响和引起的震荡,却远远超乎此案,因为徐放鸣是近年来财政部涉案的最高级别官员。

徐放鸣最初被检察机关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财政部批准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给农发行,而中电租是徐放鸣点名推荐的,而且徐放鸣的关系公司为此拿走700多万元“咨询费”。

作为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的农发行,其工资决定、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都要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于大路在供述中称:“因农发行受财政部金融司徐放鸣管辖,农发行与财政部谈追加一部分汽车租赁指标,财政部内定给农发行6个亿指标。徐司长问我:‘你们汽车租赁商选没选好?如果没选好,我可以推荐。’我认为财政部推荐的租赁商比较可靠,而且是徐司长推荐的,我们以后也方便理顺关系。于是,我就按徐放鸣的推荐选中了中电租和美禾公司。”后来,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农发行将整笔业务交给中电租的合资子公司瑞联公司。为解决贷款的事情,于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鸣。

业务结束后,农发行支付了2000万元的手续费,徐放鸣的关系公司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万元。在检察机关供述到此处时,于大路不禁愤恨地说道:“老徐和韩冰太黑了。”

经检察机关查证,1997年徐放鸣担任财政部金融司领导时,曾负责审批农发行一份报批租赁业务的报告,而农发行方面的负责人正是于大路。审批时,徐放鸣首先推荐中电租承接部分租赁业务,随后又将自己熟悉的诚奥达介绍给了中电租,作为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为此,徐放鸣4次收受诚奥达负责人韩冰给予其的109万余元人民币。

现年47岁的徐放鸣是内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后,直接分配进了财政部。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很快成为财政部综合司工资处处长。在人才济济的财政部,徐放鸣表现突出。徐放鸣受到赏识主要与其所学专业有关。徐放鸣是上海财经学院“文革”后复校初期第一批毕业生,当时全国范围都面临金融人才的断档现象,所以即使在财政部,徐放鸣这种专业金融类本科生已是相当抢手。

正是因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现,1998年中央进行机构改革,财政部机构设置作了调整,其中一项就是成立金融司。在这次改革中,徐放鸣脱颖而出,由商贸司副司长调任金融司副司长,并在2000年转任司长,年仅42岁。

在社交场合,徐放鸣一直非常低调谨慎。作为金融系统内的一名重要官员,他很少参加公开的研讨会。作为一位身居要职的官员,在领导、同事和合作者眼里,他“干练、敏锐、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徐放鸣是公认的学者型官员,出版过大量著作及论文集,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与农业政策》、《社会保障初论》等。同时,他拥有高级经济师的头衔,他还担任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导师。

但无疑的是,徐放鸣拥有巨大的权力。财政部内部人士则将金融司的职能概括成: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有监有管有审批”。

徐放鸣拥有的权力,与其学识一样令人羡慕,他一直是国内外银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对象。在中国,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种国家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发展银行及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而徐放鸣所在的部门恰恰代表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意志。

根据工作分工,财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等。

徐放鸣晋职不久,即赶上农发行开始组建。农发行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事宜,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有人曾笑称,“行长要换辆车,也得徐放鸣批”。

正是循着于大路提供的线索,围绕徐放鸣的调查展开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鸣因涉嫌受贿被执行刑事拘留。7月1日,检察院签发并下达了对徐放鸣的批捕令。

按惯例,徐放鸣这类干部会经过“双规”程序,但徐放鸣由北京市检察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此后,经反贪部门的侦查,又经两次退侦,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检方终于在逮捕徐放鸣一年多后,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副司长、国债金融司副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诚奥达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韩冰分4次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10.8万美元的贿赂,折合后总计人民币109万余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鸣还收受他人贿赂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身着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认定,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受贿214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放鸣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鉴于徐放鸣的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在侦查期间已经追缴部分受贿款项,在二审期间徐放鸣的亲属又积极代为退缴全部剩余受贿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马的切肤之痛

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和判决,农发行窝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惩处而终结。金融高管问题频发显然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金融业存在一些问题。金融高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放心让他们看管国家“钱袋子”?

金融高管频频出事,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

金融高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国的金融高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独善其身,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中国银行业整体改革滞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因此,必须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银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金融大案频频发生,银行高管接二连三落马,部分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暴露无遗。2006年陆续宣判的农发行窝案、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更让人们认识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近年“窝案”、“串案”主要发生区域指向金融、财政、交通、电信等行业。金融等行业“窝案”、“串案”多发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注脚。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扎成堆”、“抱成团”,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办越来越艰难。

近年来,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2006年11月披露,仅仅2006年1月到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理涉案人员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初的几年,而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关键阶段,国家开始赋予各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的充分权力,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却未完全到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大案,显示了中国银行业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的案件特点。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银行的高管与一些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员无异,个人的绝对权力过大,产生寻租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国有银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银行的高管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最近,国务院在对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申请的答复中,特别要求农发行必须首先搞好内部体制改革和管理。这是非常及时的,内部问题不解决,事后的惩罚只能是“屡惩屡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必须从体制上产生让金融家主动为国家着想的原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防止金融家群体的“塌方”寻找到一条出路。

于大路的忏悔书

我原来任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是2004年6月3日被中央纪委“双规”的,8月13日是因为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的,成为人民的罪人。

小的时候,我也有过美好的童年和远大的理想与抱负。15岁就参加工作,是在黑龙江中苏边境珍宝岛附近的生产建设兵团,那个地方非常艰苦,6年务农我什么活都干过,什么苦都吃过。

1975年作为优秀知青被选送到哈尔滨的一所大学读书,我的父母均是教师,家庭可谓书香门第。

从学校毕业后,我被分配到银行工作,我当过出纳、会计、信贷员,当过县支行行长。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又较早地走上了领导岗位。由于我熟悉银行会计业务、文笔还算可以,1989年被选调到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以后给一位副行长当过三年专职秘书。可以说那一段时间是一路升迁,朝气蓬勃。女儿现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爱人也在银行工作,一家人十分幸福。

往事不堪回首,在我仕途刚刚起步,事业辉煌、家庭幸福的时候,我却沦为阶下囚。人生惨痛的失败一夜之间造成的巨大反差,常使我暗自流泪,痛心疾首。岁月无情地流逝,而我的人格永远钉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对子女、对家庭、对我们一切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为什么会堕落到这个地步,又有哪些深刻的教训呢?

拜金欲念是我世界观蜕变的开始。

20世纪90年代,经商热潮使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由于市场刚刚建立,市场规则尚不完善,不法官商相互勾结发不义之财的大有人在。与此同时,拜金主义,一切朝钱看的思想也在社会上泛滥起来。我觉得自己作为金融企业掌握财政部门的负责人,为党工作了近三十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也不厚实,心态因此失去平衡。

日子长了,由以往愤恨官商变为羡慕官商。特别是见到有的领导为自己下海经商的子女铺垫,为所谓的朋友介绍生意,日子一下阔绰起来,真是眼热心烫。这使我对金钱的欲望迅速地强烈起来,从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最终在金钱的诱惑下失去应有的拒腐防变能力,沦为人民的罪人。1998—2001年,我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经商提供方便,谋取利益,收受了数百万元巨额贿赂。

在以后几年的日子里,我敛的钱是多了,而良心却黑了,守着不义之财不敢花,而每天过得提心吊胆,敛财越多,内心的罪恶感越重。当我见到别的贪官纷纷落马,就倍感“心忧魂惊、草木皆兵”。

我的“金钱梦”现已破碎,这个结局的始作俑者就是我自私、虚荣的不平衡心理和错位的人生观。如今我身陷囹圄,让我重新描绘心中幸福,那就是:淡泊名利、知足常乐、一家团圆、无忧无虑,吃家常饭,睡安心觉,健康平安每一天,即使钱少了,也是幸福的。

以权谋私是我蜕变的根本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我渐渐地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结交的朋友整天吃喝玩乐、灯红酒绿。羡慕和追求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

当我知道徐放鸣通过我介绍的一家公司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点也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一连串的肮脏交易,暴露了我无耻的权钱交易和对金钱的贪婪。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与利益挂钩,就是对权力的亵渎,最终被权力所伤,甚至是致命的伤。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管工作多么繁忙,切不可放松学习,不管社会生活如何变化,切不可放松自律,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

侥幸心理是我敛财不计后果的动力。

我的犯罪是从世界观蜕变,革命意志衰退开始的。当我第一次收受别人的贿赂时,思想也有过“收”还是“不收”的矛盾斗争,心里也在自问,这是犯罪吗?其实答案是肯定的,可我偏要做否定。你帮我忙,我领你情,人与人之间往来谁人能免?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无非是为淡化内心深处的罪恶,为自己的犯罪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而核心则是侥幸心理。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

权钱交易的假象,行贿受贿的隐蔽性,确实不是一时一事就可以暴露的,侥幸心理在一定时间内得逞,其结果便是胆子越来越大,到后来受贿已不是什么侥幸心理,而是肆无忌惮,利令智昏,因而最终败露就毫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我的人生悲剧和血的教训,再次警示人们,尤其是那些重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平时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慎重交友,淡泊名利,珍惜人生美好的幸福生活,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稳、走好。“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虽然我已年过半百,但我仍有信心,自觉学法守法,认真改造世界观,告别耻辱的昨天,珍惜难得的今天,迎接美好的明天,努力重塑健康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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