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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女膜整形”

打开报纸,常常可以看到两种奇妙的广告:一种是"警告逃妻";一种就是"处女膜整形"。

所谓"处女膜整形",只是这一类广告的通称。它的表达法有多种,比如:

一、处女膜整形(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征信新闻》)

二、处女童贞回复(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华日报》南部版)

三、整形瘤菜花无痛复原形(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华日报》南部版)

四、处女膜修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自立晚报》)

五、处女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八日《民族晚报》)

六、妇产整形手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报》)

七、阴道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报》)

上面随手所举的这些,名目尽管有典雅派、通俗派、写实派或印象派之分,可是实际上,所指的都是一回子事。

这回子事,真可说是中国新闻史上的大事、国粹史上的大事,也是世界上古往今来(文明的国家也好、野蛮的部落也罢)

绝无仅有的妙事。

别看这回子事在报纸上只不过是个经常露面的小广告,它所表示的意义,著加以分析和讨论,足可激发对传统阴影的新认识,并且对真现代化和假现代化的不同,有一个具体的了解。所以我不能锗过这个好例子。但因为题目太大,牵涉的范围大广,这篇文章只能算是粗枝大叶的一个概论。

在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中,有一个重要的主义,它曾被人信奉遵行,却未曾被人一语道破,这个主义,我把它定名为"处女膜主义"。

论"处女膜主义"

所谓"处女膜主义",用抽象的字眼,就是"处女主义"。

"处女",照传统说法,它的定义该是指没跟男人性交过的女人。这个定义,除了对那稣的妈妈不适用外,按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正的麻烦出在对"处女"的鉴定上面,传统的鉴定办法很简单:只是看处女膜破不破、出血不出血,不破身不出血的,就被看做非处女。反之,就是"守礼谨严之处于也"!

这种鉴定,在章太炎的老师俞樾的《右台仙馆笔记》里,曾描写出一个范例:

直隶永平府某县,其地闺范极严。凡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侦探。成婚之次日,夫家鼓乐喧阗,贺客杂沓,则大喜;若是日阗然,则女家为之丧气,女之留否,唯大家为政,不敢与争矣!积习相传如此,虽其意固善,然亦敝俗也。有王姓,嫁女于李氏。却扇之夕,李以新妇貌陋嫌之。次日托言非处子,不举乐,仍呼媒妁送归母家。女幼失母,随其嫂以居,嫂知小姑无他,乃问昨夜洞房事,则固未合欢也。嫂曰:"然则安知其不贞欤?"力言于翁,使翁讼于官。官命验之,果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乃判李姓仍以鼓乐迎归〔注一〕。

这个例子的妙处在男家"托言非处子"而要退婚,女家却请出县太爷来叫人鉴定,鉴定结果,"果守礼谨严之处子也!"(参看〔注五〕)

又如清朝吴芗干(厂字旁)《客窗闲话》里记明武宗搞李风姐,李凤姐"任帝阖户解襦狎之,落红殷褥,实处子也!帝大悦。"蒲松龄《林四娘记》中也记林四娘自谓:"妾年二十,犹处子也!"结果"狎亵既竟,流丹浃席"!

由此可见,"处女"与"非处女"之分,端在一"膜"耳!一"膜"之存否,端在"落红"、"流丹"耳!这种看法本是毫无生理常识的皮"膜"之见,因为用处女膜来做贞节的证明(an evidence of virginity),是大有问题的。处女膜的存在或不存在。

大小与厚薄,根本是因人而异的。跌跤、碰伤、意外、手淫等等缘故,就可以使某些女人的处女膜破裂;在另一方面,生理上的因人而异,甚至在妓女身上还有处女膜!(见英国Haveiock Ellis"psvcholoiiy of Sex"中"The Nature of the Sexual Impulse"一节。中国医典上所谓的"五不女"--螺、纹、鼓、角、脉,其中就包括了"石女"或"实女",当然属于处女膜的变异。)

但是,我们缺乏生理知识的老祖宗,却一味从"处女膜"上来鉴定"处女"和"非处女",结果使许许多多女人含冤莫白!

清人采蘅子在《虫鸣漫录》中有两个故事:

一、某家女,偶与邻少聚语,族伯遇之。数日后过伯家,伯忆前事,训以男女有别,应自避嫌。女闻而默然。

次日,偕伯母晨妆对镜,故插酒疵令(处女膜)破,滴血水中凝如珠,佯诧曰:"血入水不散,何也?"伯母曰:"汝(处)

女身,应如是。"女颔之。盖以释前疑耳。亦智矣哉!(卷一)

二、有十二三幼女,服破裆裤,偶骑锄柄,颠簸为戏。

少顷即去。一老翁见锄柄,有鲜血缕缕,知为"落红",检而藏之,未以告人。数年后,女嫁婿,(婿)疑不贞。翁出柄示之,乃释然--盖血着物日久必变,唯"元红"终不改色。(卷二)

这两个故事不论真假,都可以反衬出中国人对处女膜看法的重点。在这种看法的要求下,许许多多的悲剧与冤屈,便一件一件的形成了!

一个有趣的例子一定该表彰一下:一二0四年的秋天,成吉思可汗(成吉思可汗)正在打天下的时候,一个父亲带了女儿忽兰小姐投奔他,但在半途中就被乱军挡住。当时碰到成吉思汗的部下纳牙阿,纳牙阿怕忽兰小姐被乱军强暴,所以劝他们父女不要前进,避了三天三夜。可是最后见到成吉思汗的时候,这位蒙古军队的头子开始多疑了!他疑心部下纳牙阿可能先占了这女孩子的便宜。正在纳牙阿有口难辩的时候,忽兰小姐开口了,那段对话极妙,姚丛吾、札奇斯钦两先生新译的(蒙古秘史)翻译如下:

忽兰说:"……现在且不必问纳牙阿;若可汗恩典呀,莫如向天命父母所生的肉体查问便了。"(李敖按:Arthur Waley在Notes on the Yuanchao Pishih中考订忽兰可敦的原意是向她的"皮肤"查问,而所指即是处女膜。)

纳牙阿也说:"我只一心侍奉主人。凡是遇见外邦的美女子、美夫人和后腿健壮的好骏马,就献给我自己的可汗。除此以外,有别的心肠呀,将我处死!"

成吉思可汗说:"忽兰可敦说的是。"

就在那天将忽兰可敦试验,果然一如她所述说(不曾被污),成吉思可汗因此对于忽兰可敦异常宠爱;又因纳牙阿言行一致,即大加奖赏,说:"(为人)忠心诚实,以后可以托付重大的事体。"〔注二〕

"处女膜主义"既然大行特行,自然就形成了重视处女膜的观念。相对的,同时也形成了鄙视失去处女膜的女人。结果呢,是不近人情的"处女膜主义"一进而蔓延成为"泛处女主义"。论"泛处女主义"

"泛处女主义",是我造的一专有名词,顺便造个英文字,那该是pan-virgin-hood。"泛处女主义"可说是"处女膜主义"

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换句话说,它是由"处女膜主义"繁衍出来的一套新的意识形态。它的类型可归纳为五种:

自动殉情

殉情的特点是女人"从一而终",不论许配或已嫁,一女人只要跟一男人订婚或结婚(甚至未婚私通),在这男的死后,她不愿再活,又不能恰巧"一恸而绝",所以只好自杀明志。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吴敬粹《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口的那场《徽州府烈女殉夫》。王三姑娘死了丈夫,她决心要殉节,她那中礼教毒的父亲王玉辉高兴了,说:

我儿.你既如此,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你竟是这样做吧!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亲来和你作别。

她的母亲知道了,大骂她父亲:

你怎的愈老愈呆了?一个女儿要死,你该劝她,怎么倒叫她死?这是什么话说?

王玉辉答道:

这样事,你们是不晓得的!

可是她的母亲不行,跑去劝王三姑娘,劝了六天,王三姑娘还是绝食求死,到了第八天,终于饿死了。王玉辉看他太太大哭女儿,反倒埋怨道:

你这老人家真正是个呆子!三女儿她而今已是成了仙了,你哭她怎的?她这死得好!只怕我将来不能像她这一个好题目死哩!

于是王玉辉"仰天大笑",兴高采烈的欢呼:

死得好!死得好!

最后王三姑娘被报上官厅,结果"送烈女入祠"。

这种自动殉情的观念,发挥到极致,会有神话性的效果,即太太看丈夫快死了,自己居然抢先一步,先死为快。唐朝武宗的嫔御孟才人、明朝叶三的太太蔡烈妇,都属这一类。

还有一种有意不死的,最好的例子是唐朝的歌姬关盼盼。

盼盼是张建封的姨太太,建封死后,她在燕子楼中独居守志,凡十余年。莫名其妙的白居易讽刺她"一朝身去不相随",不肯殉情。她解释道:"妾非不能死,恐千载之下,以我公重色,有从死之妾,是玷我公清范也!"既然白乐天先生说了风凉话,那就死好了!于是她绝食十天,死翘翘了!

至于自杀的方法,最标准的当然是饿死法,其次是吞金法(如王世祯《池北偶谈》记"烈女")、跳楼法(如毛奇龄《家贞女堕楼记》)、投河法(如叶廷琯《鸥陂渔话》中陈烈妇传诔")、上吊法(如吴德旋《初月搂闻见录》记"王烈妇")、跳井法(如吴德旋《初月楼闻见录》记"贺烈妇")、割喉法(如吴德旋《初月楼闻见录》记"虞烈妇")、服毒法(如陈捷华《贞烈妇蔡陈氏传》)等等,种类繁多,甚至有的用五种方法才死成的(如邵长蘅《黄烈妇传》),有的用九种方法才死成的(如朱尔迈《会葬唐烈妇记》),真是条条大路通阴曹,猗钦盛哉!

强迫殉情

自劝殉情是许配或已嫁的女人为她所接受的观念殉身;强迫殉情是女人被迫为别人的观念做实行者。所以她所"殉"

的,可以说并不是什么"情",说破了,这实在类似一种"殉夫习尚"(sutteeism)。因为是"习尚",所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便不在考虑之列。《新青年》中的一篇《一个贞烈的女孩子》,描写这种强迫殉情的惨状最为刻骨:一个十四岁的望门寡,被她父亲关在房里,强迫自杀,她哭号着喊饿,她父亲说。

阿毛,你怎么这样的糊涂?我自从得了吴家那孩子的死信,就拿定主意叫你殉节。又叫你娘苦口功你走这条路,成就你一生名节,做个百世流芳的贞烈女子。又帮你打算叫你绝粒。我为什么这样办呢?因为上吊服毒跳井那些办法,都非自己动手不可,你是个十四岁的孩子。

如何能够办到的?我因为这件事情,很费了踌躇,后来还是你大舅来,才替我想出这个法子,叫你坐在屋里从从容容的绝粒而死。这样殉节,要算天底下第一种有体面的事,祖宗的面子都添许多的光彩,你老子娘沾你的光,更不用说了。你要明白,这样的做法,不是逼迫你,实在是成全你。你不懂得我成全你的意思,反要怨我,真真是不懂事极了!

饿到第六天,她的母亲不忍心了,劝她父亲干脆送点毒药进去,早早"成全"算了,她父亲却说:

……你要晓得我们县里的乡风,凡是绝粒殉节的,都是要先报官。因为绝粒是一件顶难能而又顶可贵的事,到引恰死的时候,县官还要亲自去上香进酒,行三揖的礼节,表示他敬重烈女的意思,好叫一般妇女都拿来做榜样。有这个成例在先,我们也不能不从俗。阿毛绝粒的第二天,我已经托大舅爷禀报县官了。现在又叫她服毒,那服过毒的人,临死的时候,脸上要变青,黑色,有的还要七窍流血。县官将来一定要来上香的,他是常常验尸的人,如何能瞒过他的眼?这岂不是有心欺骗父母官吗?

我如何担得起!

阿毛在第七天饿死了。县官送了一块匾,上题四个大字--

"贞烈可风"。

未嫁守贞

这一派纯粹是精神上的处女派,是属于望门寡而未殉死的一种。其实望门寡殉死倒也来得痛快,否则像这派一样的矢志不嫁,最后老处女以死,这段漫长的岁月也不是好过的。

举一个例,在吴德功《彰化节孝册》里,曾记"贞妇吴石氏传":

……氏年十六,夫年十九,尚未行合卺之札,不幸夫殇,氏悲伤数日,痛不欲生……然以双亲在堂,不敢过哀。

人咸称其孝。氏母念其青年,值归宁时,欲再卜于飞。氏闻之,大恸,不辞而归。咸丰十一年戴逆之乱,盗贼蜂起。

闯入氏家,有轻薄者挑以戏语,氏峻容拒之。贼中有知其贞节者,喝之退。后轻薄者旋与人交战,甫开阵,即为铳中毙(俗谓之中头门铳),人咸谓侮贞妇所致。自是群贼相戒,不敢人其门,一家免受骚扰。天之相贞妇也,不亦厚哉!光绪二十年,沙连绅士陈上治、陈次仁等保举请奖,蒙准入彰化节孝祠。其后云林县谢寿泉亦表其闾。

已嫁守寡

这是人数最多的一派。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守寡固然也好,但是改嫁也未尝不好。年纪轻轻的就开始守寡,总未免有点那个!明朝徐文长的那篇《贡氏传》里,描写贡氏的守寡论,很有代表性:

贡氏某处人,嫁郡诸生某,某某地中名士。贡助之方成学,顾婴疾且死,执贡手曰:"吾不能偕子以室矣!欲待子以穴,得乎?"贡泣曰:"幸而更举案以从,妾之愿也,即不讳,妾有把中握帚,为君除棺中埃耳!不待我以穴,将何为?"某遂瞑。贡则抚其所遗孤女以居,未几,女亦死。

母怜之,则来相规慰曰:"一婴要不能有,而欲子以终身,可乎?"贡则复位曰:"良人谷而不后,天也;若守节则人耳!"乃剪发以誓。母数迎之,偶为一归……阅四十乃死,盖年六十矣〔注三〕必须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寡妇守寡的多,殉夫的少,这个原因大都是为了要养儿女(甚至遗腹子),或者养舅姑(公公婆婆)〔注四〕,基于这种养老育幼的缘故,故中国的寡妇殉夫数目,赶不上印度。

这一类观念演变到极致,甚至太太在丈夫死前就要有一番决绝的表示;像房玄龄年轻时,有一度病得要死,他向太大说可以另找新欢,他的太太为了表示绝不变心,特地将自己一只眼睛挖出来!后来房玄龄的病好了,可是太太却变成一个独眼龙。

再嫁困难

由于"处女膜主义"到"泛处女主义"的作祟,一个把"处女膜"给了男人的女人,再想凭无膜之身,博有膜之报,自然就难难难了。所以寡妇再嫁也好、离婚改嫁也罢,都得不到正常的待遇,得到的反倒是嘲笑与讥讽。像元朝李有《古杭杂记》中所挖苦的:"挂起招牌,一声喝采,旧店新开。"宋人秦观《淮海集》中"蔡氏夫人行状"里记蔡氏年十四适同郡环生,生故疾病,成礼十六日而卒,夫人虽幼,居丧事舅姑孝谨如成人。已而其舅又卒,为之斩衰、蔬食、诵佛经,无复更嫁意。于是其母与诸昆弟率亲族数十人即环馆,夺之,曰:"若十四而适人,十六日而夫死,为夫之丧三年,舅之丧又三年,若为人妇,亦至矣!

又不欲更嫁,无乃过乎?且环父子俱止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夫人悲哀,迫不得已,遂去环氏。一年而归徐君……俄而〔徐〕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蚓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潜使一媼市砒霜……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年三十九。

这个故事,把"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一观念完完全全显示出来了。

上面五种"泛处女主义"的类型和流毒,有的已经消失了(如烈妇烈女的旌表、贞节牌坊的颁赐);有的已经减少了(如自动殉情、未嫁守贞);有的似乎还是遗风犹在(如守寡的重视、不守寡的歧视、离婚的不易、离婚后再嫁的困难、订婚的约束力太大等等)。这些遗风,都是会被洋婆子暗笑的,也都是回光反照的精神国粹。这种国粹在我们这个礼义之邦的社会里,还是经常要间歇性的发作起来。

例如十个月前,招商局海张轮失事,三副殉职了,他的太太却服毒自杀。报上立刻冒出了旧道德的词汇,说是"痛夫遇难,贞妇殉节",接着就来了读者投书,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的台北《征信新闻》上,居然发布了这样的"读者之声":

祁夫人贞烈足式·请建碑以宏社教顷读十六日责报惊悉沉没海张轮三副祁英遗嫡祁陈云利女士因痛念亡夫,竟放弃三十余万恤金不领,自杀殉夫,遗书三封充满着爱亡夫、爱国家、爱社会孤儿的情意,表现了崇高的伦理道德,为妇女留下不朽典范,本人与祁君夫妇并无一面之识,但对祁陈云利此种烈女节妇伟大的表现,致无上的敬佩,当此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政府表扬好人好事不遗余力,为转移社会风气发扬国有伦理道德计,谨请贵报转请社会人士及中华民俗改进会,洽请招商局将祁妇应领三十万恤金,在高雄基隆两港口公园内建一烈女节妇纪念碑,表扬祁妇忠贞亮节永垂不朽。

这就是我所谓的"精神国粹"的"间歇性发作"。因为祁太太的自杀,是基于她的感情和信念,她为这种感情和信念轻生,不管有无必要,对她个人总归还是一种解脱方式。但是这时候出来几个腐儒,认为"贞烈足式"、"不朽典范"、"忠贞亮节",而要"建碑以宏社教"、"发扬固有伦理道德"、表扬"烈女节妇",这就是胡闹了!因为现代化"伦理道德"、"好人好事"的典范,已不是"自杀殉夫"时代的标准了,一个不肯"自杀殉夫"的女人,既不碍其"伦理道德",也不伤其"好人好事",换句话说,"伦理道德"与"好人好事"并不以"自杀殉夫"为要件,而一个现代化政府,正应当"转移社会风气",要使它"人心不古"。

"人心不古"才能"世风日上",才能没有无谓的愚忠愚孝愚贞愚节,才能走向理智的爱国主义、合理的男女平权思想,以及人道而不野蛮的性观念。只有那样,我们的五千年礼义之邦才不会再有"桀犬吠尧"的现象、不会再有讨姨大大的现象。

不会再有新时代的"阿毛"和新时代的"王三姑娘"!论"泛处女主义"与强奸"处女膜主义"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变成了"泛处女主义","泛处女主义"的最大流毒,是它导引出一个错误的思想--被强奸后的错误思想。

按照中外的传统,一个女人不论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强奸,她最后该走的一条路,就是所谓"羞忿自杀"。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号)《文星》里,有十三幅"路克丽斯之被辱"(The Rapeof Lucrece)的画页,介绍莎士比亚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叙事诗,讲到路克丽斯被强奸后,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杀:

She utters this:"He,he,fair lords,"tis he,That guides this handto givethis wound to me.

"左手的缪思"余光中先生的传神译诗是:

她只说:"他,他,好爵爷,是他指使这只手给我这伤疤。"

于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壮烈来抗议这种羞辱(shame),用死的代价来表明自己是个道道地地的节妇(true wife)。

这种中古的思想模式,这种中古的漂白贞节的方式,在我们中国的民间里,也是多得随手可举,试翻翻"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宁烈妇,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殒命;烈女,孟行可女闺姐,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陕西烈妇吴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郑维德义女喜孜,拒奸殒命;湖广烈妇,任邦畿妻何氏,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隶烈女,张耿女张氏,拒奸自尽;陕西烈妇王氏,拒奸殒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妇孙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妇,张玉生妻程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十一个月间,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扬了九个"拒奸殒命"、"拒奸自尽"的不幸女人,这是何等"鼓励"!"给银建坊"(贞节牌坊),这又是何等"诱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苏州府采访总局知照单》里,就有申请旌表的条例:

烈女凡未经适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请。

烈妇凡夫故哀毁,或因亲属强逼改嫁,及遇强暴、遭寇难而自尽者,不论年岁,均得具请。

这种可叹的条例,在中国历史里,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大千一尘而已。它的流风余韵,直到民国初年还未停止。民国初年有所谓"褒扬条例",规定妇女"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者,其子孙亲族邻里均可具请地方行政官报请上级长官转报内务部转报内务总长转报国务总理转报大总统,再由大总统亲自题字匾额之上,并颁金银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为民国"进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这种"进步",也许正是促成"世风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总统不立坊建碑也罢。

中国的"贞节烈女"到底还是"贞节烈女",她们照样要代代相传--要"拒奸殒命、要"拒奸自尽",要为一个莫可名状的意识形态玉殒香消!

这种"羞忿自尽"的遗风,自民国成立以来,名腑多,试举五个如下:

一、民国八年八月十五号的晚上,安徽军阀倪嗣冲的安武军第八路第一营的士兵二十多人,在一个军官的率领下,冲进安庆的女子蚕业学校,强奸了校长张女士。张校长为了顾全面子,吃了哑巴亏,并且拜托他们对外不要声张。这么一来,他们的胆子更大了,半个月后(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门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所有的女教员和女学生都轮奸了,许多女教员和女学生受不了这种侮辱,纷纷自杀了!

二、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军队进广州。广州一个女校的教员张女士,在结婚后三个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军进城,竟被强奸,她乃上吊自杀。李睡仙《陈炯明叛国史》中收有她给儿子的遗书,提到:"汝母清操横遭污玷,当时虽于无可抵抗的场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谅亦鉴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见人……但望汝……投身军界,免受人欺,时时追念汝母今日之死,为强徒而死也。"

三、民国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军阀谷寿夫率领的第六师团,演出了"南京大屠杀案"。据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的统计,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六两天,中国妇女被日本兵强奸、轮奸的,就已超过一千人以上。在这我们永不该忘记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国妇女因之自杀。(如《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判词全文》中,就有"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忿投江自尽"的纪录。这种血债,竟被我们这"宽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泛滥的结果,"泛处女主义"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处女膜主义"。中国人对"处女膜主义"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贞烈妇"

里,记河北一个姓郑的女孩子,许配给一个姓刘的不良少年,还没过门,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说她"已受刘聘,即刘门女也!

从一而已!岂可复有二心!"于是开始守望门寡,到了四十九岁才死。临死前,"满室馨香,殓时,易其下衣,犹然处子!"请看这是何等泛滥的处女癖!临死还要检查!

另一个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发生陈素卿殉情事件。当时认为她"守贞而殉情",太伟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长兼山东好汉傅斯年,合同沈刚伯等、一行四人,联名写公开信给《中央日报》,认为应该捐钱把她葬起来,甚至葬到台大校园来。信里说陈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谈此事,不胜伤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陈女士之死,则世间精灵若有不混者焉!

陈女士则殉赤子之灵心耳!犹若有胜焉!

可是后来听说陈素卿在死前有过性关系,于是傅斯年又大呼上当了!再也不提"葬陈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尘嚣不染之间"了!其实,依我李大炮看来,傅大炮们大可不必如此,他们做对了,并未上当。因为陈素卿的"感人之深",绝不以是否"处女"为要件。一个人能力情死,不管有无必要,就"伟大"言之,已经够了。换句话说:"处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灵心",但是"非处女"而死,又何尝不是"殉赤子之灵心"?并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还"犹若有胜焉"呢!傅大炮们之所以一念不开,大呼上当,毛病出在他们的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只知道歌颂情死,却不知道情死之伟大与否根本与处女与否是两码事。结果他们自找烦恼--被"处女膜"绊了一跤!由此可见,他们当时的为德不卒,实在和中国传统中泛滥的处女癖有密切关系。

就理论而言,处女是好的,可是不是处女也没有什么不好,这是不必大惊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国传统中,总觉得处女比非处女(包括已婚妇人)好,我实在看不出这有什么理论根据。《不可录》中有一条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岁贡授学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女子驿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奋然曰:"处子可犯乎!"取片纸,书"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种"狠亵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的、实际的或偶然的无妄之灾,都当成了"断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条件,都认定有伤她的尊严,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耻"、是"无面见人",因而非诉诸激烈的行动就无以白其贞烈,这不是可怜复可叹吗?在"泛处女主义"的笼罩下,每个女人不但有肉体上的"处女膜主义"从一而终,并且还有精神上的"处女膜主义"

不容侵犯,谁在侵犯她精神上的处女膜(不管她是否有过性关系),她都要哇的一声叫起来,然后生闷气、寻短见--这真是高度的东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绍一种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让我们看看什么是真的处女:

在格林沃尔(Haroid Greenwail)和克瑞迟(Aron Krich的《娼妓与文学》(TheProstitute in Literature)里,曾选出库普林(Alexander Kuprin)的名著--《亚玛》(Yama)来做专门的一章。我七年前读《亚玛》这部书,觉得其中最动人的一段是写妓女玛格达琳(Magdalene)的故事。

玛格达琳看起来不过二十多岁,一天忽然跑到妓院来,想下海接客。老鸨要看她身材,她说脱就脱,毫无窘态。老鸨浑身细看了一阵,非常满意。她在妓院中,有学问,脾气好,爱排难解纷,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欢她,人人在她那高贵而特殊的气质下,都会乖乖的。

有一天,玛格达琳问另一个妓女黛玛拉:

"唉!黛玛拉,黛玛拉,我要是向你说我直到现在还是个处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玛拉当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来了,她说:

"亏你说得出口!你在这窑子里一天接客六、七个,你呀,好一个处女!"

可是玛格达琳态度一本正经,她继续问黛玛拉说:

"……你假定你是个女孩,用你们姑娘们的称呼,是个窃窕淑女……又假定你被一个下流的暴徒强奸了。

那么你是处女呢?还是不是处女?"

黛玛拉答道:

"你问的全是废话。当然不是处女。那时候,我已经不是整个的啦!"

可是玛格达琳即提出了惊人的见解:

"不过,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个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创破不全的呢,还是清白的呢?"

"这样当然是清白的。"黛玛拉说。

了是,玛格达琳的结论来了:

"我的情形正是这样的。"

这等于说玛格达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处女,尽管她整天接客、整天性交!

读者不要以为玛格达琳不过是小说中的人物。我个人的一个朋友就曾在台湾南部的一个军中乐园里,碰到过有着玛格达琳类似观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时候二十六岁。为了每月送五百块钱给她的未婚夫,特地跑来卖身。她不觉得这样会影响她的婚后幸福,她也不在乎别人骂她,你可说她"廉耻道丧"、说她"气节荡然",说她什么都可以,她反正说她自己是处女!她和玛格达琳不同的是:她是为帮助未婚夫而下海;玛格达琳却是为献身革命事业而上床。

以东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国人:请看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这种不考虑肉体条件,纯粹在精神上解脱开展的人生观,正是"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的精神文明,这种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只手的文明,更来得"形而上"。所以,套一句孔夫子的话,这才正是--

"处女远乎哉!我欲处女,斯处女至矣!"论"处女膜整形"的荒谬

写到这里,我们已接触到核心的结论:

一、女人被强奸也好、被调戏也罢、被流言所害也罢,都不必自杀或自毁;二、这不涉及羞辱的问题;三、于她的贞操,根本不发生丧失问题。

既然这样,我们来重看"处女膜整形"的现象,就发现很可笑了:以"处女膜整形"为号召的密医们,他们妄想"修补"处女膜,使它"童贞回复",目的在用一点表皮的连接手术,使被修补者能重新"落红殷褥"或"流丹浃席",从而满足对方的"处女癖",使对方在欢畅之后,浩然有"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之叹,诸君试想,这是多可笑的作伪举动!

这种作伪,对中国的"处女迷信家"说来,常常是要上当的。因为在过去,科学技术的运用,还嘉惠不到处女膜,许多女人为了骗老公,只好偷偷把鱼缥中装了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试,只顾销魂,当然不疑有"他",于是在仓皇之间,稳稳的戴上了绿帽子。今天在台湾的花街柳巷中,还有数不尽的逐红老公,不惜以一两千元以上的破身钱,买一个女孩子的初夜权,其实他买到了什么?真正的处女的贞操是拿钱买不到的,他们买到的不是密医手术下的杰作,就已算是狗运当头了。

以前我读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书--周达观的《真腊风土记》,里面记柬埔寨的"阵毯"风俗,由僧道来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现在我环顾六百多年后报纸上这些"复其童身"的各种广告,我真要惊讶这个世界无奇不有,更惊讶在现代化的中国,竟还有这种丑恶的现象!但是当我把这种丑恶现象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探源的工作以后,我就不再惊讶。我只是在心头抑止不住一种叫喊,要我向这个社会呼吁: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叹她们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脱丑恶的现实,那她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残的幽伤。须知同床可以异梦,恨海并不难填。在处女膜问题上,实在有发挥纯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时候,王阳明先生如重新活过来,他不会再说满街人都是圣人了,他会改口说--满街人都是处女!"

〔注一〕参看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八《如梦令):"一人娶妻无元,袁可潜赠之《如梦令》云:今夜盛排筵宴,准拟寻芳一遍。春去已多时,问甚红深红浅?不见不见,还你一方白绢。"白绢就是用来沾"元红"

的,没有"元红",就要被词客嘲笑。

〔注二〕参看《金史》卷八十二《萧仲恭传》。萧仲恭的儿子萧珙,是礼部侍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弥勒,是萧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纳为妃,"使珙自汴取之,还过燕,是时仲恭为燕京留守,见弥勒身形不类处子,窃忧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祸及矣!"弥勒入宫,海陵帝一试,果然大发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萧珙找来,大骂一顿,并且立刻撤职,最后还是把他杀了。

〔注三〕方苞《高节妇传》里记高节妇十六岁开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这恐怕是历史上最高纪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种烈妇,根本不管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根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 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民政策的证据之一","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精义所在……相信它较您在《论"处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部版中的"每日谈",原文如下:

万吨级轮船"海张"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轮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节哀顺变,则有此巨款可过其优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爱,终以身殉,至于身外之物,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种坚贞悲壮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实便是"至情至性"。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奸,乃于昨晚十一时含愤服毒自杀身死,死者家属从遗书中获悉内情后,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诉。

死者郭瑞銮(十九岁,旗山人)于自杀时留有三封遗书,一封给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给木栅国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四十一岁,旗山人)。她在给林之遗书中说:他们在高雄发生这件事后,使她很感羞耻,因为他们目前都为人师表,现在她死了,既然身体被他占有过,现在死了也是他们林家的鬼。现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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