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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桑叶”帝国:清代的疆域与政区

2.内地十八省及其属下各级政区

历史上改朝换代,几乎都要对前代的行政区划有所改动,但清应当算是一个特例。因为清秉承明制,几乎没有什么变革。

清朝建立后,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除了明朝原设的十三省之外,顺治元年(1644年),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到了康熙年间,由于觉得十五省的区划过大,不便于政令的颁布实施,清政府因此决定将一些省的范围再划小一些,于是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这样全国一共设有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参见《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疆域政区示意图》)。

内地十八省的格局,自康熙朝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六朝两百多年没有改变。这十八省分别是:

(1)直隶省初治真定府,康熙八年(1669年)移治到保定府(今河北保定),北境较明北直隶有所扩展。

(2)江苏省清初称江南省,治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康熙六年(1667年)分江南省东半江苏省,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

(3)安徽省康熙六年分江南省的西半而置。初寄治江宁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治安庆府(今安徽安庆)。

(4)山西省治太原府(今山西太原),北境比明山西布政使司有所扩展。

(5)山东省治济南府(今山东济南),不再辖有明时山东布政司所包括的辽东都司地区。

(6)河南省治开封府(今河南开封)。

(7)陕西省康熙二年(1663年),将陕西省一分为二,东部仍称陕西省,治西安府(今陕西西安)。

(8)甘肃省康熙二年(1663年),分陕西省西部为巩昌省,五年又改称甘肃省。初治临洮府,乾隆三年(1738年)移治兰州府(今甘肃兰州)。

(9)浙江省治杭州府(今浙江杭州)。

(10)福建省治福州府(今福建福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增领台湾澎湖诸岛。光绪十一年(1885年),又分福建台湾府设立台湾省。

(11)江西省治南昌府(今江西南昌)。

(12)湖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省北部而置湖北省,治武昌府(今湖北武汉)。

(13)湖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省南部设立湖南省,治长沙府(今湖南长沙)。

(14)广东省治广州府(今广东广州)。

(15)广西省治桂林府(今广西桂林)。

(16)四川省治成都府(今四川成都)。与明四川布政使司相比较,西境扩展,南境缩减。

(17)云南省治云南府(今云南昆明)。与明云南布政司相比,东北境有所扩展。光绪年间,云南西部的茶山、麻栗坝等地,铁壁、虎踞、天马、汉龙等关划归英属缅甸,云南南部的乌得、孟乌二土司划给法属交趾支那(今越南)。

(18)贵州省治在贵阳府(今贵州贵阳)。与明贵州布政使司相比,西北境有所扩展。

清朝内地十八省的各自辖区范围,与现在我们名称相对应的各省的幅员相比,差别不是很大,除了分置台湾、宁夏与海南三省及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之外,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清朝不仅在省的划分上大体承袭明朝的旧区划,而且在官员的设置方面,也继承了明朝的制度。清朝采用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以总督、巡抚作为地方上的最高一级行政长官,而且把总督、巡抚的辖区调整到与明朝的省界相一致。但是,由于按照明制,省的长官应当称为布政使,而不是总督、巡抚,因此清朝的省实际上并不是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称呼,而只能说是一种俗称。

一般来说,清朝的每个总督统辖两三个省,主管军事,兼管民政和监察地方官员。到了乾隆年间,将总督设置的数目确定下来,一共设立了八个总督,分别是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不过这八个总督的辖区并没有完全覆盖清朝的内地十八个省,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就不设总督,而只设巡抚。巡抚通常只管辖一省,负责一省的民政事务。不过,也有例外,直隶、四川及甘肃三省就没有巡抚。因此,清朝的巡抚一共只有十五个: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巡抚。

由于总督、巡抚统管一方,权力很大,因此,清朝前期和中期,多让满人与汉军旗人担任总督、巡抚的职务。康熙时期,汉人担任总督、巡抚的“十无二三”;乾隆时期,巡抚一职,虽然满人与汉人各占了一半,但总督大多仍是由满人出任;到了咸丰年间以后,由于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军的需要,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汉人充任总督、巡抚的逐渐增多起来。

总督、巡抚在各省的辅助官员是布政使(又称藩司)和按察使(又称臬司),原来明朝在地方上所设的都指挥使一职,由于卫所制度的废除而被裁掉了。布政使分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则掌管一省的司法刑狱。清朝中期以后,布政使和按察使实际上已沦为总督与巡抚的属吏。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照理由于布政使司是省级政府,一省只应该有一个,但是江苏省却出现了设有两个布政使司的现象。江苏省本来已有江苏布政使司,驻在苏州府。但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增设了江宁布政使司,驻在江宁府,与江苏布政使司划区分治。这样,就使苏州府与江宁府并为江苏省的省会。

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员称道员,其中由布政使司的参政、参议派出的道员,驻守在一定的地方,有固定的辖区,称为分守道,主管钱谷政务;由按察司的副使、佥事派出道员,分巡某一区域,称为分巡道,主管刑狱案件。乾隆年间以后,虽然道员由原来的临时派遣变为了地方实官,但是实际上道并没有成为一级行政区划,而只能称为一级准政区。在分守道与分巡道之外,清朝在各省还设置有不少没有区划的专职道员,如督粮道、盐法道、河道、驿传道、海关道等。

清朝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又恢复了单式的三级制。

府是省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县(州、厅)。府的行政长官称为知府,首都所在的顺天府与陪都所在的奉天府,由于地位重要,其长官叫做府尹,用来与一般的知府相区别。知府总领一府的事务,凡是一府的政务,必须经由知府上达给上一级的长官总督或者巡抚,获准许可后,才可以执行。知府的佐贰有同知、通判、推官等。雍正中期,全国共设有一百六十七府,到了乾隆年间,增加到一百八十四府。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又增为一百八十七府。到清朝末年,全国共有府两百多个。

清朝初年,知府佐贰官员中的推官被裁撤掉以后,另外的两个佐贰同知、通判便多被派到府内各地分防,时间一长,其驻各地的办事机构便演变为一种新的行政单位——厅。在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不适宜设置州县的地方,也设厅,同知或者是通判便成为了厅的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厅内的事务。清朝的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隶属于布政使司,地位与府或直隶州相当,但是很少辖县;散厅一般隶属于府,与县同级。光绪末年,全国有直隶厅、散厅一百多个。

州也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分。直隶州直属于布政使司,与府相当,其下辖县,只是规模略小而已;散州隶属于府,与县相当,其下不再领县。直隶州与散州的行政长官都称为知州,掌管一州的事务,佐贰有州同、州判等官,分别负责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方面的事情。到了光绪末年,全国共设有两百多个直隶州与散州。

县是地方最低的一级行政机构。县的行政长官称为知县,是亲民之官,直接统治本县的人民。有关赋役、诉讼、文教等方面的事情,都由知县管理。佐贰有县丞、典史各一人,还设有主簿一职。清朝末年,全国一共设有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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