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唐朝前期的社会经济和课役制度
地主经济和租佃关系
唐代前期尽管继续实行均田制,地主占有土地并剥削依附佃客仍然是基本的生产关系。在地主阶级内部,有官僚贵族地主、庶族地主、寺院地主和商人地主等。唐初,有的官僚贵族自北朝以来世代做官,田产代代相承。其中有些是前代的赐田,有些则是新贵从李唐政权获得的赐田。无论是官僚贵族、庶族地主还是商人、高利贷者,都大量购买土地。有的人“邸店园宅,遍满海内”。不少官僚贵族地主还依据官品、勋品从国家得到永业田和勋田。所有的地主不仅用这些土地出佃收租,而且使之成为供游赏的园林,这种情况在长安、洛阳等大城市郊区尤为普遍。在隋末农民起义打击下一度有所削弱的寺院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有恢复和发展,并有日益膨胀的趋势。寺观不仅有常住田,而且可以据均田令得到受田,更多的田产是来源于施舍。
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出佃收租,吐鲁番地区发现了不少唐代前期的租佃契约,是当时盛行立契租佃制的见证。吐鲁番的租契反映,主佃双方多为小农,他们往往因彼此受田隔越、经营不便而交错出赁土地,也有小农因家贫无力垦种而出租土地。此即具有典当性质的立契租佃。但由此可以断定,地主与佃客间建立租佃关系的情况一定也相当普遍了。根据出土契约,租额有高有低,交租的方式分预付和后付,地租有交产品和货币之分,上述诸区别取决于土地质量的高低和租田的种类。租佃关系采取契约形式,定额租的产生和流行,凡此都说明唐代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比以往历代有明显的减轻。部曲的记载主要见于《唐律》及部分出土的吐鲁番文书,在其他史料中寥若晨星。估计在大多数地区的现实生活中,部曲已经极少,《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文字是从《开皇律》中承袭而来的,并不反映当时的社会现状。北朝至隋朝有大量赐奴婢的情况,动辄以数百人甚至以千人计,受赐者大多是立有战功的军官。而到唐朝平定全国以后,赐奴婢的数量锐减,说明掠战俘为奴的习惯不再盛行了。上述各种情况反映,地主对依附者的超经济强制明显地趋向缓和,这是生产力水平提高和隋末农民起义推动下的必然结果。
均田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农民起义打击下有所削弱,因而唐初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无主田,统治者把相当一部分官田用作赐田、公廨田、驿田、屯田,以供禄米、经费和其他军政开支之用,其余大部分则用以实行均田制,即作为永业田和口分田分配给各阶级、各阶层的人占有。民户中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官员按品级受不同数量的永业田,勋官按勋品受不同数量的勋田。道士、女冠和僧尼,寡妻妾及笃疾、废疾者亦能得到少量受田。与北朝和隋代相比,唐朝放宽了对买卖永业田、口分田的限制。不仅史籍中有很多关于均田令的记载,《唐律疏议》中有土地还受的规定,而且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大量手实、户籍和给田文书、欠田文书、退田文书,也具体而生动地记录了均田制实施的状况。从上述文书可知,民户“应受田”额与“已受田”额距离颇大,受田一般不足法定亩数。
封建统治者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是:尽量利用现有劳动人手垦种土地,发展生产,以缓和阶级矛盾和保证财政收入;通过授贵族、官员永业田和授勋官勋田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统治阶级的土地要求,因此均田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过实行均田制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能起一定的进步作用。
课役制度
唐朝前期实行的课役征敛主要包括租庸调制、户税和地税,其中,以租庸调为正税,户税和地税是辅助税。此外,还有杂徭和色役。
杂徭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均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色役唐代把各种有名目(即色)的职役和徭役称为色役。担任某种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逃避正役、兵役及杂徭的一种手段。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资荫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由具有资荫的五品以上官子孙及品子、勋官所承担的色役,由白丁充任的色役,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贱民充任的色役。
租庸调课敛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课户每丁每年纳粟二石,称作租;纳绢二丈、绵三两,称作调;服正役二十天,不役者折收绢,每日合三尺,这种以绢折役的办法称作“输庸代役”。不产丝织品的地方,以麻布二丈五尺代调绢,另纳麻三斤,庸绢每日折麻布三尺七寸五分。
正役以外,农民须服杂徭,有的还要服色役。
唐朝把民户划分为自上上至下下九等,户等主要根据财产和户内丁口多少划分。国家根据户等高低征收税钱,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开元时,户税分小税和大税,每年收小税约四十万贯,三年收一次大税约一百五十万贯。此外,每年还另收八十万贯供外官月料及公廨之用。天宝年间,八等(即下中等)户纳钱四百五十二文,九等(即下下等)户纳钱二百二十二文。户税有越来越重要的趋势。
唐太宗继承隋制,于贞观二年(628)在全国普遍设置义仓,规定自王公以下至于百姓根据籍内之田造青苗簿,每年每亩纳粟或麦、稻二升于义仓,以备荒年赈灾之用。义仓征敛即地税。后来由于“公私窘迫”,国家遂贷义仓存粮支用。自中宗神龙(705~707)之后,义仓储粮支用向尽。天宝七载(748)以后,每年地税总收入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是唐王朝的一笔重要税收。
农业的发展
在隋末农民大起义的推动下,高祖、太宗、武则天、玄宗先后推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促使唐代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呈蒸蒸日上之势。
当时统治者比较重视兴修水利和管理灌溉设施。中央尚书省工部设有水部郎中,负责主管水利政令;都水监有都水使者,主持兴建水利工程和灌溉、水运等事宜。各地的渠及斗门均置长一人,专司调节渠水、分配使用。国家制定“水部式”,其中包括灌溉法规。唐代的水利工程百分之七十兴筑于前期,这与当时全国统一、社会安定有关。比较大的工程有:武德年间在同州(今陕西大荔)开渠,自龙门(今山西、陕西间黄河之龙门)引黄河水溉田,受益地达六千余顷;贞观年间江都(今江苏扬州)境内修雷塘及新筑勾城塘,可引渠溉田八百顷;武则天执政时期在营丘(今山东昌乐东南)东北所开的窦公渠,曲折三十里,受益之田亦为数可观;唐玄宗统治时期在文水(今山西文水东)、三河(今河北三河东)、彭山(今属四川)及武陵(今湖南常德)等地兴建的很多渠、塘、堰,均能溉田数千亩。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灌溉技术也有所提高,农民不仅用传统的辘轳和桔槔汲水,而且制成水车、筒车,用以灌溉地势较高的耕地。北方旱地还使用立井式水车溉田。
农业工具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据各地发现的牛耕图,唐代前期已经把过去使用的直辕犁改造成曲辕犁,这种新式犁使用起来便于转弯。耕作技术的进步与灌溉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的发展导致垦田数量和户口的增加。开元年间,有的地方高山绝壑,“耒耜亦满”;有的地方原来榛莽丛生,这时也变成了秔稻之川,土地得到了空前的开发。随着垦田的扩大,新增加了一些县。贞观年间全国人口不满三百万户,经过百余年的繁衍和逃户落籍,到天宝十三载(754)增加至九百余万户,而据杜佑在《通典》中估计,如果把隐漏的逃户、隐户都计算在内,人口最多时的实际户数当在一千三四百万左右。
手工业的发展
唐代狩猎纹夹缬绢夹缬在唐代常用做妇女的服饰,还作为家具的装饰品。
唐代前期手工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手工业分官府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三种形态。官府手工业作坊规模最大,分工最细,分属于少府监、将作监和军器监三个部门。盛唐时期仅少府监使用的轮番服役的工匠就近两万人,属将作监役使的轮番服役的工匠亦达一万五千人。此外,在全国很多地方还设有冶监,专门掌管矿冶事业。官府手工业役使的劳动者有工匠、番户、杂户、官奴婢和刑徒等,其中以前三者为主。工匠、番户、杂户每年到官营作坊服役,有的二十天,有的一个月,有的轮流服役两个半月或三个月,服役者自备口粮。有的工匠长期留用,称作“长上匠”,官府另给报酬。有的官营作坊则部分地和雇劳力,每日给酬绢三尺,被雇者称“和雇匠”,有的称“明资巧儿”或“巧儿”。各种劳动者都对官府有人身依附关系。官府手工业的产品主要供皇族、官僚和军队消费。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匠反抗斗争的不断爆发,纳资代役与和雇等方式逐渐增加,人身依附趋向缓和。
私营手工业作坊均从事商品生产,业主或主人均有技艺,称师、长老或都料,他们除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外,也雇用有技艺的工匠。个别的私营作坊规模相当可观,但一般的作坊规模都很小,仍从事个体经营。到官府作坊服役的各种工匠,有很多就是私营作坊的劳动者。
男耕女织的个体农户也生产手工业品,主要是丝、麻织物。虽然这种家庭手工业在农民经济中仅处于副业地位,但由于全国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所以此类产品的总和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农民的手工业产品除供自己消费外,也用于缴纳课调,只有一小部分当作商品出卖。
手工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在纺织业、陶瓷业和金属制造业等部门表现得最为突出。
纺织业主要从事丝、麻纺织,遍于全国各地。最重要的产区首推河南道,河北道居第二位,剑南道及山南道的部分地区亦盛产蚕桑,淮南、江南两道稍逊于上述各道。上等丝织品称绫称罗;绢和絁是一般水平的产品,但产量较多。据记载,开元时的绢分八等,布分九等。上等绢多产于河南道,上等布多产于江淮流域。其中,尤以宋州(今河南商丘南)、亳州(今安徽亳州)的绢质量最高,属第一等。郑州、汴州(今河南开封)的绢列第二等。唐代丝织品色彩绚丽、图案新颖,而且吸收了一些波斯风格和手法。印染技术也有所提高,北朝的蜡缬法在唐代使用得更为广泛,唐代还先后出现了夹缬法和绞缬法等新技术。
唐三彩
唐代烧制的一种低温多彩的铅釉陶器。它是在铅釉陶中加进铁、铜、钴、锰等不同的金属氧化物,而烧制出的集黄、赭、绿、白、蓝等色中的一色、二色或三色于一器,甚至也有五色的低温釉陶。一般由黄、绿、白三种色釉组成,蓝色出现较晚。唐三彩具有淋漓变幻的色彩效果。这是利用铅釉易于流动的特点,在烧制时呈色金属熔于铅釉中随其任意流淌,加之施釉用量的不同,呈现出浓淡及流淌长短等不同现象。唐三彩的制品分为器皿和俑两大类。器皿类有壶、罐、瓶、尊、碗、盘、杯、钵、枕及文房用具等,形体圆润、饱满,体现了唐代丰满、健硕的艺术特征。俑类分为人物和动物两种。前者有文官武士、男女侍从、胡人、贵妇、乐舞人像等,造型精练概括,能刻画出不同民族、阶层人物的性格和特征。后者以马和骆驼最出色,比例准确,结构分明,形体转折起伏完全符合解剖规律。唐三彩的烧制始于初唐,盛唐因厚葬之风盛行,达官贵人为夸耀其财富和追求奢侈的排场,专门用唐三彩陪葬。安史之乱后,随着唐代国力的衰退,唐三彩的烧制也逐渐走向衰微。
陶瓷制造技术也有显著进步。传统生产的越窑青瓷,“类冰”“类玉”,晶莹可爱;新产品白瓷开始制造于北方的邢窑(在今河北邢台),色泽“类银”“类雪”,质量很高。唐代还出现了三彩陶俑,即所谓的“唐三彩”,反映施釉技术有了新的提高。白瓷和唐三彩的出现,为后代彩瓷的产生开辟了道路。
金属铸造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0年在西安南郊何家村发掘唐代窖藏,出土金银器二百七十件,经过鉴定,知道当时已出现了手摇足踩的金属切削器具。唐代已能用灰吹法提取纯度很高的白银。铜器制造分布于扬州、并州、越州(今浙江绍兴)及桂州(今广西桂林)等地,尤以扬州所产的“方丈镜”、“江心镜”最为驰名。
唐代手工业生产的巨大成就,是广大手工业者辛勤劳动的结果,但高级手工艺品却全部供统治阶级享用,劳动人民只能使用一般的民生日用品。
商业的繁荣
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唐代商业比魏晋南北朝时显得繁荣。绢帛虽然继续当作辅币使用,但铸钱大量通行。唐初,开始铸造轻重适中的“开元通宝”钱,以后广为流布。开元、天宝时期国家开炉九十九处,一年铸钱达三十二万七千余贯。随着商业的繁盛,出现了一些藏镪巨万、邸店㊟遍海内的大商人,他们多从事远地转运,获取巨额利润。更多的是小本经营、逐月食利的小商小贩。由于域外通商的发达,胡商遍布各大都会、名城。
唐代交通的发达,为商品流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出于行政、军事的需要,驿传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当时每三十里置一驿,全国共有陆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驿二百六十所,水陆相兼的驿八十六所。以长安、洛阳为中心的驿路通往全国大多数地区。交通孔道上还有接待客商的私营店肆,备有“驿驴”,供行旅者骑用,倏忽数十里,相当方便。水路上洪舸巨舰,千舟万艘,交贸往还,十分繁忙。
城市的繁荣与商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关系。当时诸州、县治所均置市,由市令管理。长安和洛阳是唐朝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品经济比较繁盛的城市。长安的坊为居民区,全城居民约有百万左右。商业集中在东、西两“市”,市内四方珍奇,皆所积聚。长安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都市之一。洛阳亦有坊有市,全城共有“三市”:北市、南市和西市,是集中进行贸易的场所。除长安、洛阳外,唐代重要的城市还有地处长江与运河交汇处的扬州及号称“锦城”的成都。广州则为最重要的对外贸易城市。在城市中,诸“市”内各业分行序列,从而产生了由同行业者组成的“行”,每行有行首或行头,负责向国家纳税,执行官府命令。
唐朝的工商业虽然空前繁荣,但自然经济仍然居于绝对支配地位。长安的东、西两市一共才占有四坊之地,与全城的百余坊相比,处于次要的地位;加之钱绢兼行,反映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还不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