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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

辽太宗时期,统治地区西至流沙,东至黑龙江流域及原属渤海的地区,北至胪朐河(今克鲁伦河),南部包括燕云十六州地。建都在潢河流域的上京。以上京为中心的契丹旧地和西北各游牧部落居地,实行奴隶制的统治。东部地区灭渤海后仍实行原有的封建制。南部燕云十六州地,则继续实行汉人传统的封建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由此形成为西部、东部以及南部三个不同的区域。在这三个区域内居住着不同的民族,实行不同的制度,统一于辽朝的统治之下,因而其统治制度具有许多特点。辽朝制度在太祖、太宗和世宗时逐步建立。辽圣宗时都中京,各项制度也有所改革。

斡鲁朵制

斡鲁朵原义为帐幕。辽朝皇帝各有自己的斡鲁朵,并有直属的军队、民户、奴隶和州县,构成独立的经济军事单位。斡鲁朵领有的奴隶和财产,为皇帝个人私有,死后由家族后代所继承。帝后斡鲁朵有著帐局,以契丹族和奚族奴隶为著帐户,为皇族宫帐服役。斡鲁朵还领有“瓦里”,奴役契丹奴隶,从事狩猎和手工业生产。一批自西北游牧部落俘降的奴隶也隶属于斡鲁朵宫帐。辽圣宗时,大批解放奴隶成为部民和独立的部族。辽朝皇帝设契丹、汉人诸行宫都部署司,分掌各斡鲁朵所属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民族、汉人和渤海人等事务。

头下制

帝后以下的贵族俘掳的汉人、渤海人奴隶,在契丹本土建立州县寨堡,从事农业生产,称为“头下”或“投下”。皇室(诸王、公主)和后族(国舅)所领有的头下,许创立州城。其他贵族不得建立城郭,但也领有自己的头下。头下军州的属户,多数是称为部曲的依附农民和依附牧民,少数是奴隶。

捺钵

辽朝在建立城市后,皇族仍保持渔猎骑射的传统。皇帝在四季出外游猎,其行在称为捺钵。辽圣宗以后,四时捺钵各有固定地点,形成制度。春捺钵在长春州(今吉林扶余他虎城)捕鹅,又在混同江(今第二松花江)钩鱼。夏捺钵在永安山或炭山放鹰。秋捺钵在庆州(今内蒙古林西县北)射鹿。冬捺钵在永州(今辽宁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汇合处)猎虎。皇帝出猎时,朝中官员随行。夏季和冬季,皇帝即在捺钵与北、南大臣会议国事,捺钵成为政治活动的中心。

枢密院

辽太祖时,自领兵马作战,次子耶律德光(辽太宗)综理军务,加号天下兵马大元帅。辽太宗灭后晋,沿晋制设枢密使管领汉人兵马。辽世宗夺得皇位,囚禁天下兵马大元帅耶律李胡,因采汉人制度,设契丹枢密使,以统领契丹兵马。契丹枢密院又称北枢密院,汉人枢密院称南枢密院。北、南枢密使参与国政,听决狱讼。辽圣宗时,韩德让兼领北、南两枢密使,综理军政,成为皇帝以下最高的执政者。此后,汉人官员可任北院枢密使,契丹官员也可任南院枢密使。北南枢密院于枢密使以下,设有知枢密使事、枢密副使、知枢密副使事等官职。

中央官制

契丹以东向为尚,皇帝宫帐坐西向东,官员分列宫帐两侧,因此官职都分称北、南。辽朝中枢官制分为北面官与南面官两大系统。北面官管理契丹政事,南面官管理汉人事务,即所谓“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北面官制仍保存着契丹氏族部落制的某些痕迹。职名多源于突厥、回纥,建国后又采用汉人官制的某些职名。部落联盟时期的最高官职称“于越”。建国后仍保留这一称谓,但不实际任事,成为皇帝以下最为显贵的尊称。辽世宗以后,北院枢密使是最高的军事行政官员。契丹遥辇氏八部原以迭剌、乙室两兄弟部落最强大。建国后,将八部居民分别编组为以迭剌、乙室两部为核心的两大集团,分设北府宰相和南府宰相管理政务。两府宰相分别由后族和皇族充任。皇族从出的迭剌部,辽太祖时分设为五院、六院两部,首领称“大王”。北、南院大王成为仅次于北、南府宰相的重要官员。乙室部也称大王,与北、南院大王并立。皇族事务专设大惕隐司管领,官员称“惕隐”。后族事务设大国舅司管理,官员称“常衮”(敞稳)。皇帝有自己的侍卫亲军,又有宿卫和宿直官,例由贵族大臣轮番担任。北面朝官中有大林牙院掌理契丹文翰诏令。官员有都林牙、林牙承旨、林牙(契丹语:文士)。

南面官制,《辽史》记载极为疏略。辽太祖时曾任韩知古“总汉儿司事”,总管汉人事务,依唐制加号中书令。辽世宗时,建“政事省”,主管汉人事务。辽兴宗时,又改政事省为中书省。南枢密院是综理汉人军政的最高官衙。中书省只是管理汉人官民的一般行政事务,设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正、副宰相。辽代一些加号尚书、中书、门下的官称,多只是附加的尊称或封赠的虚衔。南面官中设有翰林院掌管汉文文书。官员有总知翰林院事、翰林学士、翰林学士承旨等名目。契丹人任职者称为南面林牙。

地方官制

契丹族征服奚族后建国,在契丹族、奚族及北方游牧族居地建立起统治制度。灭渤海后,基本保持渤海原有的官制。得燕云十六州汉人地区,则沿用后唐的旧制。因此,辽国境内的地方官制形成三个系统。契丹族和北方诸族地区实行部族制。大小部族一般各有居地,但地域统治取代了血缘组织,居民或不限本部族血统。奚族被征服后,仍保持五部或六部组织。奚族首领称奚王。辽朝设契丹北、南院大王府、乙室王府与奚王府并列,四大王府各领一大部族,即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辽太宗时,仿汉制于奚王以下设宰相二员、常衮二员。辽太祖时又将俘降的边地各族分编为八部,分属北、南两府。辽圣宗时扩建为二十八部,一度撤销奚王府,奚六部改属北府统领。合共三十四部。三十四个小部族按民族成分包括契丹、奚、室韦、乌古、敌烈等各族。各小部族首领原称夷离堇,后改令稳,辽圣宗时一律设节度使统辖。头下州县由帝、后斡鲁朵和诸王公主贵族派遣官员管理,节度使仍由朝廷任命。辽太宗时号皇都为上京,设临潢府。辽圣宗时在奚族居地建中京大定府。上京、中京的长官称留守。在渤海地区,辽太祖灭渤海后,于其地建东丹国,封长子耶律倍东丹王,成为特殊的政区。东丹国沿渤海旧制下设左、右大相、次相及平章事等官,由契丹人与渤海人担任。辽太宗时废东丹国,称中台省。迁渤海人于东平郡(今辽宁辽阳),升东平郡为南京,又改称东京辽阳府。世宗时,恢复东丹国,仍设中台省,官制仍设左右大相、次相等职。辽圣宗时废中台省。东京设留守司及统军司统辖所属州县。州设节度使,县设县令。燕云十六州地区,以幽州(今北京)为中心,称南京幽都府,又改名析津府。地方官制基本上沿袭后唐制度设州、县。州有刺史州、节度州之分。县设县令。辽兴宗在大同军设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下辖州县,官制略同于南京。东京、南京和西京的最高长官均称留守,由契丹重臣任职。汉人、渤海人等聚居区地方统治体制相近,为州县制,属辽南面官系统;而契丹人、奚人等地方统治体制为部族制,属辽北面官系统。

法律

辽太祖建国后,即诏定法律,以统治契丹及北方诸族人。汉人仍依原有的汉法,即源于唐代的法律。灭渤海后,也用汉法。契丹法与汉法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辽太祖时耶律突吕不曾撰决狱法,当是断案治罪的条例。辽圣宗时,修订法律十数项。主要是奴隶犯罪须送官府处理,主人不得擅杀;契丹人与汉人斗殴,同等治罪。辽兴宗时,重新制定法律,在重熙五年(1036)正式颁布。新定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是一部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制》。辽道宗咸雍六年(1070),又重加改定,增补为七百八十九条,称《咸雍条制》,以后又增补两次,共增一百零三条。大安五年(1089),道宗下诏,因新定法令太繁,仍用旧法,即《重熙条制》。辽国的几部法典都已失传。

辽朝北面官中设有夷离毕院专掌刑狱。有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等官职。辽圣宗时,北、南枢密院综理军政,并理讼事。贵族官员犯法,由所在官司案问,申报北、南院复审、奏报。其后又在南面官中仿汉人制度设大理寺审理重大罪案。官员有大理寺少卿、大理正等。辽兴宗时,五京(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专设警巡院,各地契丹人犯法,由警巡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辽朝契丹人犯法,原有投崖、生瘗(活埋)、射鬼箭(乱箭射死)、木剑(杖背)、大棒、铁骨朵、沙袋(拷打)及鞭、烙(刑讯)等刑。圣宗以后,采用汉人刑名,有死、流、杖、徒四等。死刑有绞、斩、凌迟。

科举

辽朝原无科举考试制度,辽圣宗时始置科举取士。设进士科,分甲、乙两科。考试分为乡试(乡贡)、礼部试和廷试(殿试)。辽朝科举只限汉人文士考试,契丹人不得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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