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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乾时期的经济、政治、民族及对外关系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清之际,经过长期战乱,经济残破,土地荒废,人口锐减。清朝确立全国统治之后,采取各种措施使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农业和水利

在农业方面,清廷奖励垦荒,招集流民授以土地,资助农具种子,延长垦荒升科的年限,并以垦地多少衡量地方官的治绩。故中原无地的人民纷纷向地广人稀的四川、云贵、台湾、新疆、东北、内蒙古流动。全国耕地面积增加,顺治中只有五亿多亩,乾隆时达到七亿多亩。康熙八年(1669),实行更名田,将明朝王公勋戚、官僚地主占有的大批土地给予原耕之人,永为世业,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减轻赋税,除遇水旱灾荒豁免和减收外,多次普免全国钱粮,减轻人民的负担。在水利方面,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治理黄河、淮河、运河、长江、钱塘江、永定河,努力减轻水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提高农业产量,保持运输畅通。重要的水利工程有以束水攻沙的方式治理黄淮、修固荆江大堤、修筑江浙海塘工程等。农业生产方面,在传统农业技术的基础上,对耕作方法、灌溉、施肥、选种均有某些改进。北方试行区田法种植水稻、南方种植双季稻,也获得一些成效。特别在各地推广高产作物番薯、玉米,对于提高产量防止灾荒,供应口粮,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经济作物方面,棉花种植甚盛,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是著名的产棉区。江浙、广东种桑养蚕,获利甚厚。此外,茶叶、烟草、甘蔗、苎麻、蓼蓝等作物生产也很繁盛。

手工业和抑商政策

手工业也逐渐恢复并有所发展,生产工具有某些改进,织丝机具比较复杂精巧,采矿工具、地质方面的知识亦有进步,但仍是手工劳动,不是机器生产,没有摆脱对自然能源(人力、畜力、水力、风力)的依赖。

最重要的手工业是纺织业,包括棉纺织业、丝织业及相关的染踹业。棉纺织业处在家庭副业和小商品生产阶段,但包买商相当活跃,掌握着棉花原料的收购和纱布产品的运销,棉纺织手工业者处在商业资本的控制之下。布匹的踹光染色也有发展,苏州一地即有染坊、踹坊数百家,踹匠多至一万余人。丝织业较为集中的南京、苏州、杭州等地,“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最大的机户拥有织机四五百张,规模可观。矿冶业中,云南铜矿的规模最大,资本雄厚,工人众多,组织严密,采炼技术达到相当水平,全省铜产量最高时(乾隆中叶)达一千数百万斤,但在官府的严密控制下,发展速度十分缓慢。采铁、冶铁,既供军需,亦供民用,清廷的控制也很严格,官府资金虽未渗入铁矿业,一般均由商民申请开采,但开采、冶炼、招工、设炉、运销均须报官批准、发给执照。广东佛山是冶铁中心,佣工数万;汉口铁业亦盛,有铁匠五千余人。煤炭为民用必需,各地小煤窑很多,但清廷对采矿的总政策长期摇摆,金铜煤铁利益甚薄,为官方民间之必需,不能禁绝,但又害怕聚集大批矿工,反抗闹事,故矿场时而被禁、时而准开。制瓷是重要的传统手工业,景德镇瓷业最发达,内部分工很细密,工艺精致,在色彩、厚度、形制、上釉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此外,熬盐、伐木、制烟、榨糖、造纸等手工行业均有相当的发展。

清代手工业很繁荣,无论生产规模、雇工数量、分工细密、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并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较先进的经济因素集中在长江、珠江下游和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内。广大的腹地、山区、边疆,经济文化很落后。整个中国,农业和小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封建经济远没有解体。中国和当时先进的西欧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清政府把工商视为末业,执行“抑商”政策。对于那些有大利可图及有关国计军需的手工行业,政府插手干预,指定官商,实行垄断。对于其他手工行业,允许商民经营,但控制亦严,且高额征税,低价收购,无偿摊派。手工业中还普遍存在着有浓厚的地域性、排他性的行会组织,这些都妨碍手工业的自由发展。

大城市的出现

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许多大城市得以繁荣。北京是全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仕商群集,各地商货荟萃,传统的手工艺产品有景泰蓝、雕漆、玉器等,前门外是繁华的商业区。北京城在明朝修建的基础上,屡加修葺,形成了西郊园林区,有三山五园(畅春园、圆明园、万寿山清漪园、玉泉山静明园、香山静宜园)。宫殿坛庙、街道河流亦经大力改建修浚,形成了近代的北京城。扬州位于长江北岸,濒临运河,是淮盐的集散地,经济发达,财货殷富,多富商大贾。南京、苏州、杭州都是丝绸、布匹及其他手工业品的产地,产品远销各地,城内商铺林立,作坊星布,附近土地肥沃,富农桑鱼米之利;且文化发达,风景优美,苏州有园林之趣,杭州有自然之胜。广州是对外贸易的口岸,是封闭的封建中国通向世界的主要窗口。每年来往的商船很多,进出口商品聚散于此,号称“金山珠海,天子南库”。此外,景德镇的制瓷,佛山镇的冶铁,盛泽镇的缫丝,产品精良,远近驰名。汉口居长江中游,四通八达,为米谷、木材、食盐、药材和各种货物的集散地。除了这些繁荣的大城市以外,广大农村有许多小城镇以及定期集散的墟场、市集、庙会,形成广阔的商业网,是农民群众和行商坐贾进行交易的场所。

赋役制度的改革

清初经济的发展,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清朝建立后,即逐步着手整顿混乱的赋役制度。顺治和康熙时,编定《赋役全书》,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额为准,取消苛捐杂税,归并税收名目。又颁发“易知由单”“串票”,简化征收手续,改进纳税制度。但由于传统的赋役制度是按土地数量和人丁数目两个标准征收,分别为“地银”“丁银”,全国土地数目已难确知,人丁则死亡增殖,隐匿流动,变动频繁,无法统计。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库有了赢余,清政府考虑不再增收人丁税。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将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收,稳定了全国的丁税负担。为了进一步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又于雍正元年(1723)制定“摊丁入地”政策,在各省陆续推广实行。此项政策将丁银平均分摊于地亩之内,不再按人丁和地亩双重标准收税,变成了单一的土地税。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从此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简化了收税标准和手续,有利于丁多地少的贫苦农民。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削弱。雍正时还进行了其他改革,如耗羡归公。“耗羡”是为了补偿征收银米的亏损,于正税之外增收的附加税。各级官吏往往借此谋利,任意加征,名目繁多,流弊极大。清廷将“耗羡”改为正税,数额固定,由国家统一征收。此项收入即发给官吏作为养廉银和办公用费,以提高官吏的微薄官俸,对改善吏治起了一些积极作用。此外,雍正时,又将各地“贱民”,如晋陕的“乐户”、浙江的“惰民”、江苏的“丐户”、安徽的“世仆”、广东的蜑户开豁为良,编为民籍,废除了残存的奴隶制。

政治制度的设立与完善

清朝政权实行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满、蒙、汉封建阶级的联合专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形态。

政权机构

政权组织沿袭明朝制度,专制皇帝君临全国,主宰一切,他的意志就是国家法律。清代中枢权力机关和明朝有所不同,明代的权力在内阁,清代内阁虽地位尊崇,但权力较小。最初,军政大权操于议政王大臣会议,日常庶政归内阁。康熙时,皇权加强,南书房协助皇帝,参与机务。雍正时,创设军机处,其为有清一代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发令,撰述谕旨,综理军国大计。军机处不是独立的正式衙门,而是皇帝身边的办事机构,无官署、无定员,军机大臣均为兼职,由皇帝特简。其他中央机关和明代相同,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执行政令,综理事务,设尚书、侍郎,满汉并用。都察院为监察机关,设御史、给事中等官。新增的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和某些对外事务,只任用满族和蒙古族官吏。另有机构庞大的内务府,照料皇室的生活和财产,管理宫廷太监、匠役。地方行政机构,大体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省级最高长官,布政使(藩司)、按察使(臬司)分掌全省民政、财政、刑法。还分设道员,作为辅佐。府设知府,统辖数县,承上启下。县设知县,为基层“亲民之官”,掌管全县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各地情况,设立不同的地方军政机构。

南书房清代内廷机构。坐落于紫禁城内月华门之南,旧为康熙帝读书处。康熙十六年(1677)始设。翰林入值南书房,初为文学侍从,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论经史、谈诗文。皇帝每外出巡幸亦随扈。皇帝即兴作诗、发表议论等皆记注。进而常代皇帝撰拟诏令、谕旨,参与机务。因接近皇帝,对于皇帝的决策,特别是大臣的升黜有一定影响力。故入值者位虽不显而备受敬重。雍正朝成立军机处后,撰拟谕旨为军机大臣等专职,南书房不再参与政务。

军队

清朝军队,以八旗兵为主体。八旗分为禁旅和驻防两类,禁旅八旗驻在北京,保卫皇室,驻防八旗分驻各地。遇有战事,从禁旅和驻防兵中调遣出征。八旗兵额共二十二万人。清初,八旗兵战斗力很强,待遇亦较优厚,但后来渐染城市习气,不习武事,逐渐丧失了战斗力。清朝入关,招降了大批明朝军队,以绿旗为标帜,以营为建制单位,称为“绿营”。绿营分驻各地,有马兵、战兵、守兵、水师等区别,共六十余万人,设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武职。清朝中叶以后,又有汉族地主自募自练的团练乡勇,称为勇营,有事时招募,无事时裁撤,不同于八旗、绿营常备之兵。

法律

清代法律,结合满族在关外时期的习俗、制度,也沿用明律。顺治初已制定了大清律,康雍乾三朝不断修订增删。乾隆初公布《大清律例》,包括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它和传统的封建法典一样,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按照人们不同的身份等级有不同的审判手续和量刑标准。包括“叛逆”在内的“十恶”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对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封建家族的权利,作了明文保障。律制鲜明地体现了封建统治的本质,其中还有许多民族压迫和歧视的条文。

科举制

清朝继续以科举制作为培养、选拔官吏的“正途”。府州县每年考试,录取秀才;乡试三年一次,录取举人;以后举行会试、殿试,录取贡士、进士。殿试前三名为一甲,俗称状元、榜眼、探花。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出题,写八股文章,思想内容和文章形式均有严格的程式,应试者受很大束缚,不能反映其真才实学。除了三年一次的考试外,有时还开恩科、特科,如康熙、乾隆时曾开博学鸿儒科。知识分子以此为进身入仕的阶梯。

统治阶级上层的斗争

清朝在入关前后,皇帝和八旗旗主的矛盾很尖锐,以后旗主的权力削弱,皇权加强,但上层的斗争并未停息。康熙帝去除鳌拜集团以后,重用索额图、明珠。这两人各树党羽,争权倾轧。康熙二十七年(1688),明珠等遭郭琇弹劾,被革职。当时,汉臣徐乾学、高士奇等受康熙重用,招权纳贿,形成“南党”,但在明珠党被逐后不久,也令休致回籍。康熙中期,索额图势力最大,并与太子胤礽结合。有人告发他们图谋不轨,欲加害康熙,索额图被囚处死。以后康熙、胤礽父子之间猜嫌日深。康熙四十七年废太子,康熙的许多儿子群起结党,争逐太子之位,胤禔、胤祉、胤禛、胤禩、胤禟、胤䄉、胤禵、胤祥都卷入了这场争夺。第二年,康熙忽然复立胤礽为太子。但胤礽骄纵妄行,致父子之间的隔阂难以弥合,康熙五十一年又被废黜。太子忽立忽废,康熙举止失措,朝臣混乱恐慌,此后,继承问题被长期搁置。六十一年康熙死,据称遗诏指定皇四子胤禛继位,即雍正帝。胤禛上台后,打击敌党,最怀恨的胤禩、胤禟被诛杀,其他弟兄被囚禁,株连甚众。雍正鉴于这场斗争的教训,实行秘密立储,密写继承人的名字,藏于乾清宫的匾额之后,以避免公开立储引起的争夺。

博学鸿儒清朝制科取士方式之一。清承唐宋旧制,于正常科举考试之外,增设制科取士。有博学鸿儒、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等名目。博学鸿儒,又称博学鸿词,亦简作词科或鸿博。鸿始为宏,因避清高宗弘历名讳,改作鸿。康熙十八年(1679)、乾隆元年(1736)曾两度举行。与试者,不论已仕未仕,皆由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在外总督、巡抚等大吏先行荐举,然后会集京城,统一进行殿廷考试,录取者授翰林院官。康熙词科选当时天下名士,入翰林院纂修《明史》,但以匡复故明为志,至死不仕清廷的顾炎武、黄宗羲拒不接受举荐。乾隆词科旨在驱使士人为朝廷装点门面,与康熙词科不可同日而语。

雍正时,朝臣中仍多结党。雍正亲自写《朋党论》以告诫廷臣。他最亲信的大臣年羹尧、隆科多亦得罪,年赐死,隆被囚,其案可能是皇位争夺的余波。乾隆初,鄂尔泰与张廷玉亦广植党羽,乾隆帝加以裁抑,两派均不得专权。乾隆年老,和珅得宠,纳贿营私,权势甚盛。乾隆死后,和珅立即被嘉庆诛死。有清一代,上层政治屡起风波,政局经常变幻,但专制皇权却很强固,最高统治者能够驾驭局势,驱遣左右,故统治秩序尚为稳定。

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代在康雍乾时期统一了天山南北,加强了对西藏和西南其他地区的控制。

西北地区

清初,住在伊犁河谷的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的准噶尔部最强盛,其领袖噶尔丹野心很大,战胜了其他部族,征服南疆的回部(维吾尔族),进兵青海,笼络西藏,侵扰甘肃,自称“博硕克图汗”。康熙二十七年(1688)噶尔丹乘喀尔喀蒙古内部纷争之机,竟和俄国相配合,率兵三万,由杭爱山东侵。喀尔喀蒙古战败,求援于清政府。康熙二十九年乌兰布通之战清军击败准部,噶尔丹遁逃。次年,康熙与内外蒙古的首领参加多伦会盟,改变喀尔喀原有的部落组织,实行盟旗制度,稳定了喀尔喀蒙古长期动荡的局势。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康熙率师亲征,平定了噶尔丹叛乱。此后,策妄阿拉布坦重振准部,在康熙后期派兵进入西藏,占领拉萨。清廷闻讯,于康熙五十九年派兵入藏,驱逐了准噶尔军。雍正二年(1724),清军又平定了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叛乱。罗卜藏丹津逃往准噶尔,清朝和准噶尔更加深了对立。在策妄之子噶尔丹策零统治时期,双方互有攻守胜负,曾一度议和停战。乾隆二十年(1755)清朝因准部发生内讧,初命班第、永常率兵偕同阿睦尔撒纳等降众,分两路进攻准噶尔部。二十二年,平定准噶尔,统一了天山北路,随即进入南疆。二十四年夏,平定了回部大小和卓之乱,统一了南疆。三十六年,西迁到伏尔加河下游的厄鲁特蒙古土尔扈特部三万余户,近十七万人,在其领袖渥巴锡的率领下克服路程的艰难险阻,冲破俄军的追击拦截,跋涉一万余里,行程八个月,回到伊犁,受到清政府的重视和欢迎。渥巴锡被封为亲王,部众得到了妥善安置。

盟旗制度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自天命九年(1624)初置,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使该制度完备。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在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下设协理台吉(札萨克之副职)、管旗章京(次于台吉之管旗官)等僚属。旗以下置佐,设佐领,领本佐兵丁,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蒙古、汉族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1949年后,盟旗制度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

西藏

清朝还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康熙五十九年(1720),清军逐准部出西藏,清廷以康济鼐主持藏政,设驻藏大臣监督。雍正时,颇罗鼐主持藏政,服从清朝政令。他死后,子珠尔墨特不服中央管辖。乾隆十五年(1750),清军再次入藏平叛,七世达赖喇嘛与僧俗人众也反对叛乱,擒杀珠尔墨特。清廷为了稳定西藏局势,制定《西藏善后章程》,改组噶厦(西藏地方政府),设四名噶隆(须听命于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管理政务,并在西藏常驻清军。五十六年,尼泊尔廓尔喀族因贸易纠纷大举进攻西藏,清军驱逐廓尔喀军,追越喜马拉雅山,议和而返。清廷又制定《钦定西藏章程》,对西藏的政治、军事、财政、宗教、外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进一步提高驻藏大臣的权力,规定西藏地方官员的职权和品级,训练藏军,统一铸币。并实行金瓶掣签制,以防止班禅、达赖喇嘛的转世为贵族农奴主操纵、利用。

西南其他地区

为加强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控制,雍正年间,清廷采纳鄂尔泰的建议,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省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废除土司,分别设置府、厅、州、县,委派非世袭的流官任职,和内地各省实行相同的政权管理体制。“改土归流”政策遭到土司的抵制和反抗。清朝采取和平招抚和武力镇压两种手段,对抗命骚乱者,出兵征讨。清朝镇压土司势力用力最大、耗时最久的是乾隆年间的大小金川之役。

民族政策和边防设施

清朝对边疆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也就是保持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根据各地不同的清况,采取措施,加强统治和管理。

在边疆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因地制宜。北方边境,经过长期战乱,且与俄国接壤,着重于巩固边防,设军府制,统管军政民政。东北设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外蒙古设定边左副将军,新疆设伊犁将军,派兵戍守。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沿用原有的伯克制,但非世袭,而由参赞大臣请旨简放。内外蒙古、青海实行札萨克制,设盟长、旗长统属于理藩院。西藏则适应政教合一的体制,建立和完善了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协同管理的噶厦机构。西北的乌鲁木齐、巴里坤,西南新设流官地区以及台湾,则和内地一样,设府州县制,分属各省总督、巡抚管辖。

清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上层,采取各种措施,团结笼络。如优给廪禄,减免徭赋,封以爵位官职,保证他们的世袭权利。规定他们轮流到北京或承德觐见皇帝,观光赐宴,待遇优渥,以联络感情,增进了解。特别重视蒙古族上层,强调“满蒙一体”,以皇室子女和他们通婚联姻。又在蒙古族、藏族中扶植黄教,尊崇活佛,优礼喇嘛,各地大兴土木,修建许多喇嘛寺庙,利用宗教进行统治。

为了加强边防,沿边的山川隘口、交通要道,设置许多军事哨所,名为卡伦。又在漫长的边境线上规定巡边制度,派兵定期巡视。18世纪下半叶,清政府巡边的范围东北至外兴安岭,西北至巴尔喀什湖、伊塞克湖。

清朝统一全国,边疆地区在中央政府管辖下得到了较长时期的安定,经济迅速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内地急剧增加的汉族人口大批迁往边疆,开垦田地,从事农耕,传播了较为先进的耕作技术,也有的经营手工业、采掘业、商业,使边疆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大大活跃起来。清政府又大力开辟驿路,广设台站,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通向边疆各地的交通网。四通八达的驿路台站,既是政府文书军报传递的工具,又是商货物产交易流通的渠道。沿着驿路,新兴起一大批农业村落、军政据点和工商城市。

中国与俄国的关系

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俄国向东扩张,越过乌拉尔山,征服了西伯利亚的许多土著民族,推进到鄂霍茨克海滨,并向南侵犯中国的蒙古和东北。17世纪中叶,波雅科夫和哈巴罗夫率领的俄国哥萨克,窜扰黑龙江流域,烧杀抢掠,无所不为。清军和当地各族人民进行了英勇抵抗,在乌扎拉、呼玛尔和俄军作战。顺治十五年(1658)清军在松花江的战斗中大胜,全歼入侵的哥萨克。但俄军仍盘踞在黑龙江上游的尼布楚,以后又侵占雅克萨。顺治十三年俄国巴伊可夫使团来到北京,康熙十五年(1676)尼果赖使团又到北京。清政府对俄军侵入黑龙江提出交涉和抗议,但俄使态度傲慢,置之不理。俄军在黑龙江中下游地区建立堡寨,设置据点,强征贡税,迫害当地中国居民。清政府为确保东北这一满族的发祥之地不受侵扰,在三藩战争结束和统一台湾后,将注意力转向北方,积极筹划,作武装驱逐侵略者的准备。康熙二十一年康熙帝东巡盛京,亲自航行于松花江上,视察边防,并派郎谈、彭春等赴俄军强占的雅克萨附近侦察地形、交通、敌情。清廷的基本方针是军事斗争、外交谈判和充实边防三者并举。翌年,清军在黑龙江两岸筑城屯田,派兵永驻,并在很短时间内出兵扫清了俄军在黑龙江中下游设立的据点。清廷还通过各种渠道,或派遣使者,释放俄俘到雅克萨,要求俄军撤出中国领土,或直接带信到莫斯科,要求沙皇约束俄军,派使者进行谈判。但一切交涉均无效果。二十四年彭春统率清军攻雅克萨,用大炮轰城,俄军战败,俄将托尔布津不得已开城投降。清军释放了俄俘,允许他们带走自己的武器财物,但须保证不再重来。随之,清军也从雅克萨撤退。但俄军背信弃义,在得到了增援以后,托尔布津又率军重占雅克萨。康熙二十五年,萨布素领清军再次进攻雅克萨,围城数月,八百余俄军战死、病毙,只剩六十六人,危城旦夕可下。这时,俄皇在接到康熙帝要求谈判的信件以后,派遣使者到北京,接受中国的谈判建议,清军遂停止攻打雅克萨。

康熙二十八年,以索额图为首的中国使团和以戈洛文为首的俄国使团在尼布楚举行谈判。经过艰难曲折的交涉,对中俄东段边界的划分达成协议,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条约规定:以格尔必齐河、外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为两国的分界线;外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的地区,暂行存放,留待后议;条约禁止彼此越界入侵,双方不得收容逃亡者,两国人民持有“路票”,可以往来贸易等。中俄《尼布楚条约》是一个平等的条约,双方代表在政府事先指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做出一定让步,达成了协议,明确划分了中俄的东段边界。条约签订后,东段边界相对平静,贸易有较大发展。但北段边界由于俄国不断入侵蒙古,矛盾逐渐加剧。清政府多次要求与俄国谈判,划定两国的北段边界。雍正时,俄国派出以萨瓦为首的使团到中国谈判,并指示使团必须要中国让出外贝加尔地区。雍正五年(1727)清廷先后派隆科多、策棱与俄国使臣在波尔河举行会谈,签订了中俄《布连斯奇条约》,规定东起额尔古纳河、中经恰克图、西至沙宾达巴哈为两国的北段边界。这段界线的划分完全满足了俄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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