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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降和质子

赤壁之战里有两起诈降,一起是曹操教蔡中、蔡和诈降孙权,理由是因为兄长蔡瑁被杀。临行时曹操对他二人说:“二位将军的宝眷现在荆州,必当妥为照应。”恰也正因为不带家眷,被黄盖识破是诈降。一起是黄盖诈降曹操,用苦肉计,周瑜当着蔡中、蔡和打了黄盖一顿,曹操果然相信了,吃了火攻的大亏。

投降要带家眷,曹操教人诈降也要扣留家眷,带兵官的家眷在封建社会里历来是被当作抵押品的。有个专门名词叫作“质”和“质任”。

最早见于史书的例子是周郑交质,郑庄公做周平王的卿士,平王和虢公要好,郑庄公不高兴,发牢骚,平王再三解释还不行,只好交换儿子作抵押,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一个是王,一个是诸侯,君臣两人闹别扭,只好用交换活的抵押品来解决。在当时是个大笑话。但是也说明了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敌国之间、小国大国之间、弱国强国之间或者是臣对君等的片面的或相互的交纳抵押品的行为,是被认为合理合法的。

三国时的例子很多,曹操为张绣所败后,对诸将说:“我降了张绣,错在没有取他的‘质’,弄到这个地步。吃了这个亏,长了一智,你们看着吧,从今以后,再也不吃败仗了。”他学到的乖就是取人家的“质”,有了活人抵押作保证,就可以强迫人服从,不敢也不忍造反。辽东公孙渊的哥哥公孙晃在洛阳作质子,公孙渊起兵,晃就被杀。魏的制度,郡县分剧、中、平三等,中、平是内地,人民赋役就重一些,边地近敌的就列为剧,人民赋役轻一些,但是太守要送任子到邺作抵押。吴、蜀两国也是如此。

晋初规定诸将以下部曲督都要送质任或任子。

北宋初年规定,凡是做边地州郡官的,都要挂名兼任内地的州郡官,只许单身赴任,家眷留在内地任所。

明太祖控制诸将很严密,下令:“与我取城子的总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坐,不许搬取出外。”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封建社会里的军事首领和帝王对他们的部将和边地守土官员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是不存在的,保证一致的办法是把部将或边地官员的家眷作抵押品,以取得信任,叫作“委质于人”。曹操要孙权送质子就是这个意思。

人被当作抵押品,是死是活决定于家长的政治地位的变化,这是封建社会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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