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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晚清和民国时期的货币

第六节 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的纸币

清朝末期,在帝国主义列强野蛮侵略以及外商银行趁机大肆掠夺的情况下,全国愤慨,要求变法维新,救亡图存,建议设银行,发钞票,抵制外国银行及其货币的入侵和盘剥。同时,中国的旧式金融业,已无力抗衡侵凌,反而成为外商银行向内地渗透的工具。而中国官营私营工商业正在逐渐兴起,亟需金融支持。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户部颁发《试办银行章程》,其中第20至23条对发行纸币有详细规定。次年(公元1905年)3月,部议准印“户部银行钞票”,这是首次发行的官方银行兑换券,随即在北京、天津、奉天、汉口等地发行银两票,自一两至千两共计28种,银元票一、五、十元三种,钱票二、三、四、五、十吊等五种。其中银元票流通较广,逐渐占领市场。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度支部制订《大清银行则例》24条及增订现行详细章程40条,明文规定大清银行有代表国家发行纸币特权,对纸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前后,清廷颁发多种规章,统一发行权,调控纸币流通,取消放任政策,发行权集中于中央,规定发行准备及其他管理条款,为民国以后发钞打下基础。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邮传部创办交通银行,为路电邮航的专业银行,发行银两票从一两至100两11种,银元票一、五、十元三种,小银元票四种,发行数占当时纸币发行总额的2%左右。

各省都设官银钱局号,不经中央政府批准,擅自发行地方纸币:如湖北官票,江苏官钱票,安徽钱条,四川、湖南、山东钞券,吉林官帖,黑龙江钱帖,新疆油布票、钱票,福建台伏票、小银元票,广东银毫票。以上均各在本省内流通,全无发行准备金,无保证,不兑现。从1900—1911年,全国所有省地方银行(包括官银钱局)累计发行银两票800多万两,银元票折银2906万余两又336万余元,钱票折银4340万余两又10363万余串,铜元10660万枚。这些省钞都在市上打折扣使用。如广东省钞跌至五六折,贵州五五折,川湘赣七折,有的成废纸。到30年代,曾制定办法,对各省官银钱局加以取缔或改组。直到40年代末,西北边陲地区还继续行用地方纸币。

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发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军票”。新设的中国银行接收大清银行后,颁布《中国银行章程》,规定中国银行执行国家银行职能,有发行纸币特权。民初几年,因受外商银行纸币和省钞泛滥影响,中行钞券流通额不多。交通银行仍保持原名,仍照新颁交通银行章程办事,归交通部领导,仍执行国家银行职能。袁世凯筹备洪宪帝制时,曾收缴京津中国、交通两行作为发行保证金的金银等资财,引起挤兑风潮,影响许多省份。政府下令停兑,并再次大发京钞垫付军政费,引起通货膨胀,社会骚乱,闹了近十年才平息。当时上海的中国银行毅然顶住北京袁政府的压力,照常兑现,挽回信誉。以后中国、交通两行的业务稳定发展,在20年中,资产增加好几倍,所发纸币信用很好,在全国金融市场上可同外商银行分庭抗礼,在内地更占优势。两行又运用《取缔纸币条例》和领券制等有效措施,调节市场纸币流通,控制部分商业银行和钱庄。当时中国银行兑换券中的地名券,原则上在一定地区内行使。交通银行兑换券也是划区发行,以适应当时地方割据的客观实际情况。此外,财政部还在北京附近几省的一些县设平市官钱局,发行小额钞券在当地行用,几年后陆续收回。

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孙中山先生亲自规划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钞票,现金准备六成以上。1926年北伐军占领湘鄂,在武汉设立汉口中央银行,次年6月发行印有汉口字样的中央银行兑换券,分一元、五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不久,汉口中央银行关闭,所发兑换券及国库券作废。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中央银行,颁布《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享有四项特权:货币发行,铸造硬币,经理国库,办理公债。修正民国初期的国币条例,先后颁发一系列有关金融管理、币制和发行钞票的政策、制度和规章,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垄断金融、掌握发行的权力。同时又修改中国、交通两行官股超过一半的办法,把中国、交通两行拉过来,加上新成立的中国农民银行,共同组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国家银行集团;以后又加入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通称“四行两局一库”或“大四行”。中、中、交、农四行一直大量发行纸币,中央银行居榜首。政府又通过领券制和其他限制办法,逐渐压缩和取消华商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发钞实力。并凭借美元英镑为后台,逐渐将其他外国纸币排挤出中国市场。只是日本在其占领区发行的敌伪纸钞一直用到抗战结束。1933年3月,实行“废两改元”,从此废除以银两计价记账,一律改用银元;并规定此后凡用银两交易或收付的,均无法律效力。这样,实际上正式推行了银元本位制。银两币制退出历史舞台。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11月3日,实行法币政策,规定国家垄断发行纸币,白银国有。明令以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个国家银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其他公私银行组织从此一律不准发行钞票,实际上是实行纸币本位制。1942年实行四行专业化,5月颁布统一发行办法,自1942年7月1日起,取消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的发钞权,全部集中统一由中央银行发行,完成了货币发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政策要求。1945年抗战胜利,四行共同接收和整顿敌伪组织发行的各种钞券。从抗战后期起,钞票发行越来越滥,面值从万元、百万元到千万元,引起严重贬值。到1948年,法币发行已达天文数字,是年8月21日,高达6636946亿元,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黄金美钞各涨三四百万倍,物价比战前上涨3492万倍。市场一片慌乱,法币全面崩溃。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废除法币,改发金元券。不到一年,又发生恶性通货膨胀,一张金元券的面值,有高达60亿元的。金元券和其后的银元券都发行不久而全面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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