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明清官制
第二节 清朝官制
(1)中央官
清初官制,大体承明之旧,只是对明朝官制中突出的弊端稍加厘革。直到雍正、乾隆时候,才逐步调整,从而稳定下来。清朝中央机构仍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及各卿寺。
清朝内阁沿袭于明朝。入关前,皇太极曾创设文馆,是为内阁的雏形。后来又把文馆扩展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和内弘文院,负责起草文书、撰拟诏令、编纂史书、颁布制度。入关后,仍设内三院,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始称内阁。三年后复改内三院,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复内阁。设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俱满、汉分授。大学士仍冠以殿阁之名。清初有四殿(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二阁(文渊阁、东阁),乾隆时去掉中和殿,增设体仁阁,为三殿三阁。清朝内阁虽居百官之首,但权力又逊于明朝。因为清初政务中心是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讨并决定军国大政的一种形式,称为“国议”。其源可以上溯到努尔哈赤时代诸贝勒共议国事的制度。皇太极时参与议政人员的范围有所扩大,故称议政王大臣会议。清朝入关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仍握有很大权力,内阁只不过负责一般例行的票拟。清圣祖亲政后,在宫内设南书房,选翰林官入内当值。入值者得参与机密,拟写谕旨,于是内阁之权又分于南书房。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世宗设军需房,不久改名军机处。军机处本是秉承皇帝意旨指示军事机宜的机构。清高宗即位,改名总理处,后仍复旧名。军机处地址在今故宫隆宗门内的北边。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均为兼职。军机大臣的全称叫“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初入军机处或资历浅者则称“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历事一段时间后,再去掉“学习”二字。行走是入值办事的意思。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和各部、院、寺长官中特简,或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间无统属关系,以品高资深者为班首。军机处总的职责是“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清史稿·职官一》)。自军机处成立后,皇帝对中央及地方机构或官吏有所指示,都由军机处起草谕旨,皇帝阅定后,可以公开宣示的交内阁颁发,称作明发;机密的或个别谕行的由军机处封寄,称作廷寄。不仅内阁无权过问,连议政王大臣也形同虚设,南书房也只管供奉诗文书画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在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下谕取消,南书房延续到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取消。“军机大臣,惟用亲信”,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行事,钦承宸〔chen辰〕断,表明君主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如果说明朝中期内阁首辅多少还保留一点宰相权势的话,那么清朝的内阁和军机处,则彻底消除了历史上宰相制度的影响。
六部之设,与明朝相同。但有三点变化。一是六部之官为复职,即有一汉员,必有一满员。尚书、侍郎如此,司官也是一样。一般说来,司官掌印为满员,办事为汉员。又有笔帖式,满语是文书官的意思,专供笔札,以满、蒙、汉旗人担任(各院寺皆设)。二是所属机构有部分调整。如户部下设十四司,刑部下设十八司。三是职权小于明朝六部。如吏部的一部分人事权划归军机处。兵部不问八旗军政,所司止绿营具体事务,军事调动、命将征伐,则归于皇帝,出于军机处。工部主管工程建设,但黄河、海塘等重要工程皆皇帝指示调度,工部并不过问。乾隆时,六部之外,又增设乐部。乐部管理大祭礼、大朝会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设典乐大臣。统领神乐署、和声署、什帮处。
都察院也与明朝相仿。不同之处有五点。一是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均为复职。乾隆时裁撤佥都御史。其中左职为堂上官,主管都察院事务;右都御史为总督的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的兼衔。二是把明朝具有封驳职能的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均为复职。六科的主要职责是掌发科抄,即各科每日派一名给事中赴内阁领取批复的本章,按内容分抄有关衙门承办。给事中地位高于御史,为御史升转之途。清朝给事中一般不司封驳,称清望之官。三是都察院按省区分为十五道(清末增至二十道),每道设掌印御史和一般御史。十五道分管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同时分工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各道与明代最大的不同是御史出巡制度废革。顺治时,还因临时需要设过巡按御史、两江御史、巡田御史及巡盐御史,均不属于十五道,行之不久,即行罢革。以后虽偶有差派在京御史巡察各地,但规模小,时间短,不成制度。四是增设五城察院和五城兵马司。明朝京师有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司,清朝在京师中、东、西、南、北五城各设有一个察院,其长官称巡城御史,由给事中、御史中简派,一年一更替。五城兵马司各设指挥、副指挥等官。各城察院和兵马司,分管本城区的治安。五是增设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分别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的事务。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仍称三法司。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九卿的设置也与明朝相同。
在中央机构中,属于清朝特设的机构还有理藩院和内务府。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内外蒙古、青海蒙古、西藏、新疆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初名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改称理藩院,隶礼部。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定与六部同等,列衔工部之后。设尚书及左右侍郎,均为满员。又有额外侍郎一人,选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充任。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分管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等事。此外,理藩院还掌管一部分属国及其他外国交往事宜。另一部分由礼部掌管。北、西陆路方向的由理藩院负责;南、东海路方向的由礼部负责。理藩院最重要的是掌理中俄交涉事宜。
内务府全称总管内务府衙门,清朝定都北京后即设。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改称十三衙门。所谓十三衙门是蹈袭明朝宦官制度,将二十四衙门精简为十三衙门。清圣祖即位后,谕令裁革十三衙门,仍立内务府。内务府主管宫禁事务,凡皇帝的衣食住行,皆由该府承办。长官是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兼任,下设堂郎中、主事、笔帖式等,统领七司三院(苑)。广储司掌管库藏;都虞司掌管内府护军及畋〔tian田〕渔之事;会计司掌管内府帑〔tang倘〕项出纳,庄园及选用太监、宫女;掌仪司掌管内廷礼乐及考核太监品级;营缮司掌管宫院缮修;庆丰司掌管牛羊畜牧之事;慎刑司掌管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刑狱案件;上驷院掌管御用马匹;武备院掌管制造器械;奉宸苑掌管景山、三海(北海、中海、南海)及天坛斋宫。圆明园、畅春园、万寿山、玉泉山、香山、热河行宫、汤泉(今北京昌平东汤山)行宫、盘山(今河北蓟县西北)行宫、黄新庄(今北京良乡北)行宫,因与皇帝驻跸〔bi毕〕有关,也归内务府管辖,但不属奉宸苑,另外委官。此外,内务府还掌管三大殿(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宁寿宫,管理慈宁宫、寿康宫处、御药房、文渊阁(专藏《四库全书》)、武英殿修书处、御书处、养心殿造办处、咸安宫官学(掌教上三旗官学学生学习满汉文及翻译)、景山官学(掌教上三旗官学学生学习满汉书籍)、长房官学(掌教太监学习满、蒙、汉文字)、敬事房等。敬事房也称宫殿监办事处,是管理宦官的机构。凡宦官的任免升调,都由内务府移咨吏部及敬事房办理,太监如有不法,许内务府先拿后奏。内务府是清朝最庞大的机构,设官也最多,仅职官就有3000多人,所辖范围实际也不止“宫禁”,如都虞司的打牲、掌仪司的果园、会计司的庄园、庆丰司的牧厂及各处行宫,都在京城以外。至于织造绸缎,还远到江苏、浙江两省。清朝设置内务府的意义,在于把宦官纳入内务府系统,从而杜绝了中国历史上宦官专权的现象。
中央其他机构,如宗人府、通政使司、中书科、太常寺、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翰林院、国子监、太医院、钦天监、詹事府等,皆沿于明,设官为复职,职掌变化不大。清朝自雍正以后,实行秘密建储制度,不预先明立皇太子,虽设詹事府,但为闲职,只作为翰林官的升转之途。翰林院增设的单位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及国史馆。庶常馆为教习庶吉士之所。起居注馆为记录编纂皇帝言行的机构。国史馆掌修本朝历史。清朝国子监还掌八旗官学,每旗一所(康熙时一度改二旗一所),是为八旗子弟而设的学校。又有算学,专门教授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此外,又有左右翼宗学,掌教宗室学生;八旗觉罗学,掌教八旗觉罗学生,两学属宗人府。蒙古官学、唐古特学及托忒〔te特〕学,是培养蒙文、藏文、托忒文的三所学校,由理藩院兼管。教坊司改和声署,并入乐部。僧录司、道录司,仍隶于礼部。
清朝也设两京,除北京外,还有盛京(今沈阳)。盛京以内大臣镇守,主要机构有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目的是“隆重陪都”。五部不设尚书,设员少于北京,多为满员。又有盛京内务府,管理盛京陵园及祭祀。北京所在地仍称顺天府,盛京所在地称奉天府,设府尹,地位比一般府要高,多为兼职。
(2)地方官
清朝地方分本部和边区两类。本部在明朝十三省的基础上发展为十八省。各省设布政司、按察司和提督学道。布政司设布政使,主管一省财赋和民事,别称藩台、藩司、方伯。按察司设按察使,主管一省司法和监察,别称臬〔nie聂〕台、臬司、廉访。布、按二司权力要比明朝小,因为清朝各省实际权力总于督抚。学政,每省一人,主管一省教育。学政地位低于巡抚,排在布、按之前,由进士出身的侍郎、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属等官选任,各带原品衔,三年任期。其办事衙门称学院。省下有府、县两级。知府、知县主管一府一县之政令。知府的副职有同知、通判,分管督粮、清军、捕盗、水利之事。知县的副职有县丞、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征税、巡捕、河防等事。有些地方称州或厅,但州、厅并不成一级,“或直隶如府,或分治如县”(《清文献通考》卷二)。直隶厅、直隶州属布政司,一般散厅、散州属府,个别散厅属将军或道。厅的长官是同知、通判。州的长官是知州,又有佐贰官州同、州判。直隶州下辖属县。直隶州同、州判同府的同知、通判,散州的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河防等事。府州县又有管理儒学、税收、巡检等具体事务的专官,大体与明朝相同。省和府之间,有道员衙门。道员是布、按二司的佐官,有守道与巡道之分。清初沿明制,设布政司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叫守道;设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巡地方,叫巡道。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撤裁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从此,道员由临时性差遣变为实际上的一级官员。道员或通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个府州,常与藩、臬并论,又称道台。
清朝督抚也分地方、专务两种。地方总督不同于明朝,是常设的地方官。明朝地方总督主要管军事,清朝地方总督则“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职官志三》),当时人称作封疆大吏。乾隆时共设直隶、两江、湖广、两广、闽浙、四川、云贵、陕甘八个地方总督。直隶、四川总督管辖一省,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其余管辖两省。专务总督有漕运、河道等名目。漕运总督是沿明制而设,开漕淮安府,管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漕运总督之下,管理漕运的是督粮道,又名粮储道,共八人。江苏二人,其他省一人,江西一人由巡道兼。八省之外,或不设粮道,或由布政使兼任,隶地方督抚,不属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初设一人,综理黄河、淮河、永定河的堤防疏浚工程。后设三人,江南称南河,由漕运总督兼领;直隶称北河,由直隶总督兼领;山东、河南称东河,设专任,称河东河道总督。清朝官吏视河道总督为肥缺。巡抚职权与总督略同,惟地位低于总督。清制,除四川、直隶不设巡抚外,每省一员。巡抚是实际上的省级最高长官,无总督的省份,更是独挡一面。
清朝在边区设将军、都统、大臣等官。在关外东北地区,即山海关以北,外兴安岭、额尔古纳河以南,东至库页岛,西接蒙古科尔沁草原的广大区域,分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政区,各设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盛京将军兼管奉天府尹。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下有副都统,协助将军管理军民事务。
内蒙古设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将军和归化城副都统,下分科尔沁等二十四部、四十九旗。每旗设扎萨克,为世袭之官。各旗之上有盟,初为临时会盟性质,以后固定,有哲里木等六盟。盟设盟长,管理一盟事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下设参赞大臣二人,其中一人由蒙古王公充任。掌管喀尔喀四部及唐努乌梁海之军政。乾隆时,又增设科布多参赞大臣,掌管杜尔伯特等八部军政。喀尔喀四部及杜尔伯特等部,各设副将军,由蒙古王公充任。外蒙古也有盟、旗之设,与内蒙古相同。青海蒙古在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和硕特等五部二十九旗。旗设扎萨克,各旗会盟由办事大臣主持。
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为最高官位。各地又设都统,如乌鲁木齐都统及副都统;办事大臣,如哈密办事大臣、叶尔羌办事大臣、和阗办事大臣、阿克苏办事大臣、乌什办事大臣、库车办事大臣、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参赞大臣,如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如吐鲁番领队大臣、英吉沙尔领队大臣等。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改行省,设巡抚,仅保留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参赞大臣。新疆北疆称天山额鲁特,分五部十三旗,编为五盟。各设盟长、副盟长,由同盟之扎萨克选任。南疆各城设各级伯克,伯克是维族对官员的称谓,最高为阿奇木伯克,其次是伊什罕伯克。建行省后,各城改为府、县,仅保留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其余名目伯克均被裁革。
西藏地区设办事大臣,初设二人,后改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西藏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管西藏事务。达赖,蒙文译音,意为海;喇嘛,藏文译音,意为上师。班,梵文译音,意为学者;禅,藏文译音,意为大;额尔德尼,满语译音,意为宝。达赖驻前藏布达拉,班禅驻后藏扎什伦布。顺治时,达赖五世曾来北京,清朝在北京北郊建立一座黄寺,供他居住,今北海公园白塔也是为达赖五世修建的。达赖、班禅之下有呼图克图、沙布隆,均称活佛。据说活佛可以转生,称呼毕勒罕。乾隆时规定,活佛转生时金瓶掣签要由驻藏大臣监督。当时西藏人又称唐古特,唐古特最高官位是噶布伦,总办藏务。其次是仔琫〔beng绷〕、商卓特巴、业尔仓巴、郎子辖、协尔帮等。地方官名为营官,有边营官和大中小营官等。武官有戴琫、如琫、甲琫、定琫等名目。前后藏唐古特官由驻藏大臣分别会同达赖、班禅选补。
上述边区的将军、都统、大臣,都由皇帝从满族贵族中选派,秉承皇帝意旨行事,其职权与内地总督相似。此外,清朝还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西藏、甘肃、青海七省少数民族地区设土官,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隶吏部;武职有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万户、千户、百户等,隶兵部,皆为世袭之官。雍正、乾隆时,进行“改土归流”,即照内地管理方式设地方官。但并不彻底,有些地方土官仍然保持下来。
(3)武职官
清朝统军极为特殊,既没有宋、元的枢密院,也没有明朝的五军都督府,兵部也仅能管到绿营武职的任免,因为乾隆以前的皇帝都是亲自统军的。清朝统一后,军队主要由八旗和绿营两部分组成。
八旗,为努尔哈赤创建。每300人设一牛录额真,额真是主子的意思。五牛录设一甲喇额真。五甲喇设一固山额真,固山额真下又有左右梅勒额真。固山额真领兵士7500人,为一旗。明朝万历十七年(公元1589年)时,有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正”是整的意思,即旗帜整体为纯一色。“镶”是在原纯色旗帜的周围镶边。黄、白、蓝三色镶红边,红色镶白边。皇太极时候,在满洲八旗之外,又增设蒙古、汉军八旗,并改梅勒额真与甲喇、牛录的额真为章京。顺治时又定牛录章京汉文名为佐领,甲喇章京为参领,固山额真为都统,梅勒章京为副都统。清朝定鼎中原后,八旗分为禁旅和驻防两类。禁旅八旗是留驻京城的八旗军,分郎卫和兵卫。郎卫的任务是侍卫皇室,在上三旗中挑选,组成亲军,以勋戚大臣统领,称领侍卫内大臣。下设内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卫、二等侍卫、三等侍卫、蓝翎侍卫等官。康熙时,又设御前大臣,掌乾清门内侍卫、司员等事。至此,侍卫职事由领侍卫内大臣与御前大臣分掌。兵卫的任务是拱卫京师,由八旗兵组成,分护军、骁骑、前锋、步军各营。又在各营内挑选精锐者组成虎枪、火器、健锐、神机等营。骁骑营是兵卫的主力,由都统直辖。都统下有副都统、参领、副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其他各营则另设总统或统领官。驻防八旗分驻于全国要冲之地。重要的地方设将军和都统,稍次要的地方设副都统,再次要的地方设城守尉和防守尉。
绿营是清朝入关后改编或新招募的汉军,旗用绿色,故称绿营。北京和各省都有绿营军队,北京禁旅八旗兵多于绿营,各省绿营兵又较驻防八旗为多。中叶以后,绿营成为清朝的主力军。在北京的绿营称巡捕营,隶属于步军营统领。各省绿营编制有标、协、营、汛几个等级。由地方总督统率的称督标,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统率的称漕标、河标,将军统率的称军标,巡抚统率的称抚标。各省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由提督、总兵分别统领。标下为协,设副将。协下为营,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营下为汛,设千总、把总等官。清朝提督、总兵等官与明朝不同,不是临时派遣,都是实际的武职官。
(4)品阶勋爵
清初文武官员的品秩与明朝相同,乾隆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统一为九品正从十八级。九品之外,称未入流。
除品级外,文武官遇覃〔tan谈〕恩又有封阶。文官十八阶,一至十阶称某某大夫,十一至十八阶称某某郎。武官封阶,初分三个系统。一为公、侯、伯,封光禄大夫,后改建威将军;一为八旗,有九阶;一为绿营,有十二阶。乾隆时统一为十八阶,一至四阶称某某将军,五至八阶称某某都尉,九至十四阶称某某骑尉,十五至十八阶称某某校尉。文武大臣还有加官,为三公三孤,制与明同。
清朝爵位是世袭之号。乾隆时规定,宗室封爵为十四等:和硕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世子、长子候袭亲王、郡王,实际上只有十二等。清朝宗室公有入八分和不入八分之不同。“八分之名,盖言得预朝政之称”(《听雨丛谈》卷一)。功臣封爵九等: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都尉、恩都尉。
清朝宗室、百官俸禄分银、米两种,以宗室封爵和官员品级高低为标准,称正俸。在外武官不支米,另有薪银。正俸之外,还有恩俸、养廉、津贴、公费等,也是官员的合法收入。
(5)清季改官制
1840年以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王朝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不得不对政权机构做某些调整,当时人称作“改官制”。清末改官制大体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主要调整的是涉外机构。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理衙门设官仿军机处体制,设大臣和章京。大臣中除亲王、郡王称“管理大臣”或“管理总署事务”外,一般都称大臣上行走、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章京协助大臣工作,分总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额外章京等。下设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役,分理各国交涉事务。又辖三口(天津、牛庄、登州)通商大臣和五口(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通商大臣。同治年间,因通商事务扩大,又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北洋大臣、南洋大臣分驻天津和上海,由直隶总督和两江总督兼任,权力比一般总督要大,是很有实权的职位。
与总理衙门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总税务司。同文馆与总理衙门是同时批准设立的,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正式开办。下设英、法、俄、德四馆,光绪时又增设东文(日文)馆,专门教习各国语言文字。此外,又有算学馆、化学馆、格致馆、医学馆,专门教习自然科学。同文馆设管理大臣,下有提调、帮提调。总教习、教习均由洋人担任。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开办京师大学堂,科学类并入大学堂,只存语言文字类各馆。总税务司设置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主管清朝海关税务。司署初设于上海,后迁至北京。有正副总税务司,下设税务司、副税务司,分五科,每科有正副主任、帮办等。各地海关也设税务司、副税务司、科长、帮办等职。自总税务司设置,其主要权力控制在英国人手中。
第二个时期是戊戌变法的时候。当时,康有为等维新派要求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所谓君主立宪政体,就是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君主不具体执行政务,并受宪法的约束。在维新派的推动下,光绪皇帝曾下诏裁撤了詹事府、通政使司、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等一些无事可办的机构。在地方上,则撤销督、抚共设省份的总督或巡抚。但不久维新派便被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顽固派所镇压,改官制以失败而告终。
第三个时期是清王朝覆灭的前夕。这时候,清王朝不得不宣布定期实行他们反对过的君主立宪制,派载泽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查政治,同时设置宪政编查馆(初名考察政治馆),做出变革官制、维新自强的样子。主要变革有四个方面:
第一,设立督办政务处和成立责任内阁。督办政务处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是总办改革政治的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名会议政务处,次年,与内阁合并,称内阁会议政务处。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撤销政务处,正式成立责任内阁。责任内阁以总理大臣、协理大臣主持阁务,并与外务等十部大臣共称国务大臣。议事地点称政事堂。责任内阁宣称对国会负责,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政务管理机构。
第二,调整中央其他机构。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次年,撤销詹事府、通政使司。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增设商部、巡警部、学部,与原来的六部共为十部。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十部厘定为外务、吏、学、民政(巡警部并入)、度支(由户部改设)、农工商(商部并入)、陆军(由兵部改设,太仆寺并入)、法(由刑部改设)、礼(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邮传、理藩十一部。同时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大理院是负责审判诉讼案件的机构。下设刑科四庭,民科二庭,分别设推事、检查官,宣称司法独立。到责任内阁成立的时候,中央有外务、民政、度支、学务、陆军、海军、司法、农工商、邮传、理藩十部。各部长官是大臣、副大臣,下设左右丞、参议、参事等官。
第三,调整地方机构。清末地方官制变化不大,惟增设提学、提法、交涉三司及巡警、劝业二道。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学政为提学使司,无学政之吉林、黑龙江、江苏、新疆各省亦分别增设。提学使司主管一省之教育。接着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司法行政。另设各级审判厅,专司审判之事。交涉使司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最先在吉林、奉天二省设置。以后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各省也都援例设置。该司负责办理公众交涉事务。巡警、劝业二道,是光绪三十二年以后陆续设置的。巡警道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劝业道的职掌是主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当时各省调整进度不一,裁与设都极混乱。
第四,建立所谓的民意机构。光绪三十三年设资政院。资政院是中央一级民意机构。设总裁、副总裁、秘书长、一二三等秘书官。有议员300人,其中125人由皇帝委派,其余来自各省。各省民意机构是谘议局,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宣告成立。当时各省议员的总数是1677人。议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即在本省办教育等公益事业三年以上有成绩者;曾在本省或国外受过中等以上教育的;举贡生员以上出身的;曾任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无过错的;在当地有5000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人,才有可能担任议员。
清季改官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君主专制的问题。从责任内阁来看,13名国务大臣中属皇族的占五个,所以当时人将其称作“皇族内阁”。从所谓民意机构看,皇帝指派的议员仍占有优势,实际上是专制皇权操纵舆论,愚弄民意的一个花招。但是,封建统治的总危机不是任何人、任何集团所能扭转的。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宣告成功。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2月12日,清朝最后一个封建君主宣统皇帝下诏退位。至此,存在于中国历史上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被推翻。中国古代官制也随着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而成为历史的遗迹。历史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