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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世界作为表象初论 §6

现在在第一篇内,我们还只是把一切作为表象,作为对于主体的客体来考察。并且,和其他一切真实客体一样,我们也只从认识的可能性这一面来看自己的身体,它是每人对世界进行直观的出发点。从这方面看,自己的身体对于我们也仅是一个表象。固然,每人的意识都要反对这种说法;在将其他一切客体说成仅是表象时,人们已经有反感,如果说[他们]自己的身体也仅是一个表象,那就更要反对了。人们所以要反对,是由于“自在之物”,当它显现为自己的身体时,是每人直接了知的;而当它客体化于直观的其他对象中时,却是间接了知的。不过,我们这探讨的过程使得对于本质上共同存在着的东西,作出这样的抽象,这样的片面看法,这样强制的拆散,确有必要。因此,人们就只好以一种期望暂时抑制这里所说的反感而安定下来,也就是期望下续的考察就会补足这目前的片面性而使我们完整地认识到世界的本质。

就这里说,身体对于我们是直接的客体,也就是这样一种表53象:由于这表象自身连同它直接认识到的变化是走在因果律的运用之前的,从而得以对因果律的运用提供最初的张本,它就成为主体在认识时的出发点了。如前所说,物质的全部本质是在它的作用中。作用的效果及原因又只是对悟性而言的,悟性也就是原因。效果在主体方面的“对应物”,而并不是别的什么。但是,悟性如果没有另外一种它所从出发的东西,就决不能应用。这样一种东西就是单纯的官能感觉,就是对于身体变化直接的意识;身体也是借此成为直接客体的。准此,我们发现认识直观世界的可能性是在乎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如果我们从客体方面来表述,就是物体互相作用的可能,互相引出变化的可能;要是没有这种一切物体共同的属性,即令以动物身体的感性为中介,还是不可能有直观。如果我们从主体方面来表述这第一条件,那么,我们说:使直观成为可能的首先就是悟性,因为因果律、效果和原因的可能性都只是从悟性产生的,也只对悟性有效;所以直观世界也只是由于悟性,对于悟性而存在的。可是第二个条件就是动物性身体的感性,也就是某些物体直接成为主体的客体那一属性。那些单纯的变化,那些由感觉器官通过特别适应于感官的外来影响所感受的变化,就这些影响既不激起痛苦,又不激起快感,对于意志没有任何直接的意义而仍被感知,也就是只对认识而存在说,固然已经要称为表象,并且我也是就这种意义说身体是直接认识的,是直接客体;然而,客体这一概念在这里还不是按其本来意义来体会的,因为由于身体的这种直接认识既走在悟性的应用之前,又是单纯的官能感觉,所以身体本身还不得算作真正的客体,而54只有对它起作用的物体才是真正的客体。这里的理由是:对于真正的客体的任何认识,亦即对于空间中可以直观的表象的任何认识,都只是由于,对于悟性而有的,从而就不能走在悟性的应用之前,而只能在其后。所以,身体作为真正的客体,作为空间中可以直观的表象,如同一切其他客体一样,就只能是间接认识的,是在身体的一部分作用于另一部分时认识的,如在眼睛看见身体,手触着身体时,应用因果律于此等作用而后认识的。从而,我们身体的形态,不是由普通的肉体感觉就可了知的,却只能通过认识,只能在表象中,也就是在头脑中,自己的身体才显现为[在空间] 展开的,肢体分明的,有机的[体]。一个先天盲人就只能逐渐逐渐地、通过触觉所提供的张本,才能获得这样的表象。盲人而没有两手将永不能知道自己的体形,最多只能从作用于他的其他物体逐渐逐渐地推断和构成自己的体形。因此,在我们称身体为直接客体时,就应该在这种限制下来体会。

在别的方面,则仍依前所说,一切动物性的身体都是直接客体,也即是主体,认识一切而正因此决不被认识的主体,在直观这世界时的出发点。这认识作用和以认识为条件,随动机而起的活动,便是动物性的真正特征,犹如因刺激而起的运动是植物的特征一样。但是无机物则除了那种由最狭义的“原因”所引起的运动外,没有别的运动。所有这些,我已在论根据律那篇论文中(第二版,§20),在《伦理学》第一讲第三章以及在《视觉和色彩》§1中详细地阐述过了,请读者参照这些地方吧。

由上述各点得来的结果是一切动物,即令是最不完善的一种,都有悟性,因为它们全都认识客体,而这一认识就是规定它们的行动的动机。悟性,在一切动物和一切人类,是同一个悟性,有着到处一样的简单形式:因果性的认识,由效果过渡到原因,由原因过渡到效果[的认识];此外再没有什么了。但是在敏锐的程度上,在知识范围的广狭上,悟性是大有区别的,是多种多样,等55级繁多的;从最低级只认识到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间的因果关系起,也就是刚从身体感受的作用过渡到这作用的原因,而以这原因作为空间中的客体加以直观;直到最高级认识到同是间接客体相互间的因果关联,以至于理解大自然中各种最复杂的因果锁链。

然而即令是后面这种高级的认识也还是属于悟性的,不是瞩于理性的。属于理性的抽象概念只能为接收、固定、联系那直接所理解的东西服务,决不直接产生“理解”自身。每一种自然力,每一条自然律,以及二者所从出现的每一情况,都必须先由悟性直接认识,直观的加以掌握,然后才能抽象地(in abstract),为了理性而进入反省思维的意识。胡克发现的引力法则,以及许多重要现象的还原到这一法则,然后是牛顿用算式证明了这些法则,这些都是通过悟性而有的直观的、直接的认识。可与此等量齐观的;还有拉瓦西耶发现氧及其在自然中的重要作用;还有歌德发现物理性色彩的产生方式等。所有这些发现全部不是别的,而只是正确地、直接地从效果还原到原因;随之而来的便是对自然力的,在一切同类的原因中显出的自然力同一性的认识。所有这些见解不过是悟性的同一功能在程度上不同的表现。由于这一功能,一个动物也把作用于它身体的原因当作在空间中的客体加以直观。因此,所有那些重大发现,正和直观一样,和悟性每一次的表现一样,都是直接的了知,并且作为直接了知也就是一刹那间的工作,是一个appercu,是突然的领悟;而不是抽象中漫长的推论锁链的产物。与此相反,推论锁链的功用则在于使直接的、悟性的认识由于沉淀于抽象概念中而给理性固定下来,即是说使悟性的认56识获得[概念上的]明晰,也即是说使自己能够对别人指出并说明这一认识的意义。一在掌握间接认识到的客体间的因果关系时,悟性的那种敏锐不仅在自然科学上(自然科学中的一切发现都要依仗它),而且在实际生活上也有它的功用。在实际生活上,这种敏锐就叫作精明。严格地说,精明是专指为意志服务的悟性而言;但在自然科学范围内,就不如称之为“锐利的辨别力”,“透入的观察力”和“敏慧”。虽然,这些概念的界限总是不能严格划分的,因为它们始终都是悟性的同一功能。这是每一动物对空间中的客体进行直观时,就已起作用的悟性。它的功能,常以最大限的敏锐,有时在自然现象中从已知的效果正确地探索到未知的原因,从而为理性提供材料,以思维比自然规律更为普遍的规则;有时又应用已知的原因以达到预定的效果而发明复杂灵巧的机器;有时又用之于动机,则或是看破和挫败细致的阴谋诡计,或是按各人适合的情况,为人们布置相应的动机,使人们跟随我的意愿,按我的目的而行动。好象[我]是用杠杆和轮盘转动机器一样。缺乏悟性,在本义上就叫做痴呆,也就是应用因果律时的迟钝,是在直接掌握原因效果联锁,动机行为联锁时的无能。一个痴呆的人不了解自然现象间的联系,不论这些现象是自然出现的,或是按人的意愿运行,用在机器上的;因此,他喜欢相信魔术和奇迹。一个痴呆的人看不出貌似互不相关而实际上是串通行动的人们,所以他很容易陷入别人布置的疑阵和阴谋。他看不出别人向他所进的劝告,所扬言的看法等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他总是仅仅缺乏一样东西:运用因果律时的精明、迅速和敏捷,也即是缺乏理解力。——在我生平所遇到的,有关痴呆的事例中,有一个最显著的,也是对我们这儿考察的问题最有启发意义的一个例子:疯人院里有一个十一岁左右的白痴男孩,他有正常的理性,因为他能说话,也能听懂话;但在悟性上却还不如某些动物。我常到疯人院去,并且总是[从鼻梁上]摘下以一条辫带套在脖子上的眼镜,垂于胸前;那孩子每次都要注视这副眼镜,因为镜片里反映着房间的窗户和窗外的树梢。对于这一现象,他每次都感到特别惊奇和高兴,他以诧异的神情注视着,毫不厌倦。这是因为他不理解镜片反映作用那种完全直接的因果性。

悟性的敏锐程度,在人与人之间已很有区别;在不同物种的动物之间,区别就更大了。一切动物,即令是最接近植物的那一些种类,都有如许的理智,足够从直接客体上所产生的效果过渡到以间接客体为原因,所以足够达到直观,足够了知一个客体。而了知一个客体就使动物成为动物,有可能按动机而行动,由此便有可能去寻找食物或至少是攫取食物;而不是象植物那样只随刺激而有所作为。植物只能等待这些刺激的直接影响,否则只有枯萎;它不能去追求或捕捉刺激。在最高等动物中,如犬,如象,如猴,它们特有的机智常使我们称奇叫好;而狐的聪明,则已有皮丰大笔描写过了。在这些最聪明的动物身上,我们几乎可以准确地测出悟性在没有理性从旁相助,即是没有概念中的抽象认识时能有多大作为。这种情况在我们人类是辨认不出来的,因为在人类总是悟性和理性在相互支援。因此,我们常发现动物在悟性上的表现,有时超过,有时又不及我们之所期待。譬如,一方面有象的机智使我们惊奇:有一只象,它在欧洲旅行中已走过了很多的板桥。有一次,尽管它看见大队人马络绎过桥,一如往日,可是它拒绝走上这桥,因为它觉得这桥的构造太单薄,承不起它的重量。另58一方面有聪明的人猿又使我们感到诧异。它们常就现成的篝火取暖,但不懂得添柴以保住火种不灭。这证明添柴留火的行动已经需要思考,没有抽象概念是搞不来的。对于原因和效果的认识,作为悟性的普遍形式,甚至也是动物先验地所具有的,[这事实]固已完全确定,即由于这一认识之在动物,和在我们[人]一样,是对于外在世界一切直观认识的先行条件[这事实而完全确定];可是人们也许还想要一个特殊的例证。[如果这样,]人们就可观察一下这个例子:纵然是一只很幼小的狗,尽管它很想从桌上跳下,但是它不敢这样做。这是因为它[能]预见到自己体重的效果,而并不须在别的地方从经验认识到这一特殊情况。在我们辨识动物的悟性时,应注意不要把本能的表现认作悟性的表现。本能和悟性、理性都是完全不同的属性,但又和悟性、理性两者合起来的行动有着很相象的作用。不过,这儿不是讨论这些的地方,在第二篇考察大自然的谐律或目的性时,会有谈到它的地位,而补充篇第二十七章就是讨论这问题的专章。

缺乏悟性叫作痴呆;而在实践上缺乏理性的运用,往后我们就把它叫作愚蠢;缺乏判断力叫作头脑简单。最后,局部的或整个的缺乏记忆则叫作疯癫。不过,这里的每一项都要分别在适当的地方再谈。为理性所正确认识的是真理,也即是一个具有充分根据的抽象判断(关于根据律的论文§29及下续各节);由悟性正确认识的是实在,也即是从直接客体所感受的效果正确地过渡到它的原因。谬误作为理性的蒙蔽,与真理相对;假象作为悟性的蒙蔽,与实在相对。关于这一切的详细论述都可参考我那篇关于视觉和色彩的论文第一章。假象是在这样的场合出现的,就是在同一效果可由两种完全不同的原因引出时,其中一个所引起的作用是常见的,另一个所起的作用是不常见的。效果既然一般无二,悟性又不获识别哪一原因是起作用的张本,就总是假定那习惯上常见的当作原因,而悟性的作用并不是反省思维的,不是概念推论的,而是直接的,当下即是的;于是这一虚假的原因就作为直观的客体而呈现于我们之前了;这就正是假象。在感觉器官陷于不正常的位置时,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双重视觉,双重触觉[的问题],我已在上面引证的篇章里说明过了;并且由此得到一个不能推翻的证明,证明直观只是由于悟性,对于悟性而存在的。此外,这种悟性的蒙蔽或假象的例子,还有浸在水中笔直的棍儿所现出的曲折形象,有球面镜中的人影在圆凸面上显出时,好象要在镜面后面一些,在圆凹面上显出时又好象要在镜面前好远似的。属于这儿的例子,还有地平线上的月球好象比在天顶上的要大一些似的。[其实]这不是一个光学上的问题,因为测微仪已证明眼睛看天顶上的月球时,比在地平线上看的时候,视角要稍微大一些。这仍是悟性的作用,悟性以为地平线上的月球以及一切星辰的光度所以较弱,原因在于距离较远,把这些星、月同地面上的事物一样看待,按空气透视律来估计,因此就把地平线上的月看成比天顶上的月要大些;同时也把地平线上的天顶看成较为开展些,看成平铺一些。按空气透视律而有的同一错误估计,使我们觉得很高的山,只在于净透明的空气中才看得见的那些山峰,比实际上的距离要近些,同时也觉得它矮些而歪曲了实际的高度,譬如从萨朗希地方看蒙勃朗山峰就是这样。——所有这些使人发生幻觉的假象都在当下的直观中呈现于我们之前,不能用理性的任何推理来消灭它。理性的推理只能防止谬误,而谬误就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判断,理性的推论是以一个与谬误相反的正确推论来防止谬误的,譬如说抽象地认识到星月的光度所以在地平线上较弱的原因不是更远的距离,而是由于地平线上较浑浊的气围。可是上述各种假象,偏要和每一抽象的认识为难,偏是依然如故,无可改易。这是因为理性是惟一附加于人类,为人类所专有的认识能力;而悟性和理性之间却有着完全不同而严格的区别。就悟性本身说,即令是在人类,它也还不是理性的。理性总是只能知道,而在理性的影响之外,直观总是专属于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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