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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第三十六章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

將欲除強梁,去暴亂,當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為大,以除將物也,故曰微明也。足其張,令之足而又求其張,則眾所歙也,與其張之不足而改其求張者,愈益而已,反危。

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利器,利國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覩,而物各得其所,則國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則失矣。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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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上篇_第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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