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及分配劳动生产物给各个阶层的自然顺序
第五章 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在分工完全确立之前,一个人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反映了他的贫富水平。但是,自从分工确立了之后,各人所需要的物品大部分都来自他人的劳动。所以,衡量贫富水平的尺度,变成了一个人能够支配的劳动的多少,也就是他能够购买的劳动的多少。一个人占有着某种自己不愿消费的货物,然后又用它去交换他物。那么,这一货物的价值,就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就是劳动。
对任何一个物品来说,其真实价格,或者说是取得它的实际代价,都是获得它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如果一个人占有这一物品并愿意用它来交换他物,那么它对这个人的真正价值,等于这个人占有它之后省免的辛苦和麻烦。货币或货物与劳动等价,都可以用来购买物品,就像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一样,还能使我们免除相当的劳动。因为,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用来交换其他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作为第一性价格,最初可以用来购买一切货物和财富。在人世间,用来购买财富的,原本就是劳动,而不是金银。所以,劳动的价值,等于一个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用它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霍布斯说过,财富就是权力。而事实上,并不是获得或承继了大宗的财产之后,人们就拥有了政治权力,不管这一权力是民政还是军政方面的。财产只是获得政权的一种手段,不是决定因素,人们未必能靠它获得政权。财产向占有他的人提供的权力,只是购买力,只是支配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生产物的权力。而且,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恰跟他的财产多少成比例。也就是说,财产的大小,制约着他所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劳动生产物的数量。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与其可供人们支配的劳动量相等。
劳动可以用来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不能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我们往往很难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因为决定这一比例的因素有很多。在分析时,除了要考虑花费在两种工作上的时间,还要考虑它们的困难度和精巧度有什么不同。同样是用一个钟头完成的工作,困难工作所包含的劳动量,也许要比容易工作所包含的劳动量要多。需要经过十年学习才能做的工作,即使做一个小时,它所含的劳动量也可能比普通业务做一个月所含的要多。
然而,要找到衡量困难度和精巧度的准确尺度,却不那么容易。人们在进行交换时,通过市场议价来大致调整困难度和精巧度,从而使它们在大体上两不相亏,而并没有用任何准确的尺度。这么做,虽然对日常买卖不够准确,却也足够了。当然了,人们在交换不同的劳动生产物时,通常都会考虑上述困难度和精巧度。
此外,当商品种类多时,交换通常在商品之间进行;而当商品少时,则是用商品交换劳动。因此,在估定某一商品的交换价值时,衡量尺度自然也就是它所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而不是它所购得的劳动量。而且,“一定分量的特定商品”跟“一定分量的劳动”相比,前者更容易让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物体,人们可以看得到摸得着;而后者却只是一个概念,非常抽象,即使可以被人充分理解,它也不像具体的物体那样明显、自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物交换停止了,货币成了商品交换的一般媒介,人们开始用商品来交换货币。这时,如果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他会先拿着牛肉或羊肉去市场,把它换成货币,再到面包店或酒店去,用货币购买面包或麦酒。他所能购得的面包或麦酒的量,取决于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因此,对屠户来说,牛羊肉的价值,自然就是它能换得的货币量,而不是等量的面包和麦酒量。同样地,在说到家畜肉的价值时,用每磅值三四便士,比用每磅值三四斤面包和三四夸脱麦酒都更合适。所以,人们在计算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多是以货币量为尺度,而不是按它所能换得的劳动或其他商品的量。
实际上,金银虽然是一般媒介,却也跟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其价值高低、购买难易度都会随时间而变化。在一定时期内,决定金银可以支配的劳动量或他种商品量的因素,往往是当时已经发现的著名金银矿山的出产量。十六世纪,欧洲金银的价值大幅下降,几乎减少为原价的三分之一,就是由于人们在美洲发现了许多金银矿山。分析其原因,是因为发现大量金银之后,金银上市所需的劳动量相对减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就相应减少了。但是,这次大量金银的发现,只是金银价值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却不是历史上唯一的变革。
我们知道,测定他物数量的正确尺度,其本身绝对不能不断变动。像是一步的远近、一把所抓东西的多少、两臂合抱的长度,都会因人而异,所以不能作为测定其他物品的尺度。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自身价值不断变动的商品。然而,劳动却另当别论。因为,劳动本身是无差别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何时何地,等量的劳动都有同等的价值。精力和熟练度差不多的劳动者,其劳动时所牺牲的安乐、自由与幸福,必然是等量的;他所付出的劳动代价,决定了他所能购买的货物量。
事实上,同样的劳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在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会时多时少。但这种变动,只是货物价值的变动;而购买这一货物的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只要是难于购得或者需要花费大量劳动才能取得的货物,无论何时何地都价值昂贵;相反的,只要某一货物易于购得或取得,它的价值也必然低廉。因此,只有劳动才能随时随地地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无论何时何地,劳动的价值都不会变动,它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至于货币,它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对于劳动者来说,等量的劳动一般都有等量的价值;但是,对雇用劳动者的雇主来说,等量劳动的价值却会因时而变。因为,在不同时期,雇主购买劳动所需要的货物量是不同的。因此,对他而言,劳动跟其他一切物品一样,经常会发生价格变动。某一劳动,如果需要花费多量货物才能购得,它的价格就高昂;反之,则价格低廉。换句话说,就是劳动价格高时,货物的价格低;劳动价格低时,货物的价格高。
因此,可以通俗地说,劳动价格也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之分,这一点与商品是一样的。劳动的真实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它们与劳动等量。劳动的名义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它不一定与劳动等量。只有劳动的真实价格,才能决定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名义价格则不具备这一功能。
劳动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同一真实价格的价值是相等的,而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则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往往就是金银价值的变动。所以,如果一个人要把土地永久地租出去,那么他就不能用一定数额的、可能会发生变动的货币作为地租。不然,就不能保证土地的价值永久不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变动,一般分为两种。第一,随着时代的变化,同一名称的铸币所含的金银分量会有所不同。第二,在不同的时代,同一分量的金银价值也会不相同。
在国家的统治者看来,对国家有利的方法之一,就是减少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而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则不利于他们的统治。毫无疑问,各国都在逐步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量。就是因为这一变动,货币地租的价值才降低了。
欧洲金银的价值之所以会降低,就是因为人们发现了美洲矿山。当时,虽然没有确实的论据,却有许多人都作出了同一种推测:金银价值还会长时期地继续下降。在这一情况下,即使用货币地租的不是若干镑铸币,而是若干盎司的纯银或某种成色的白银,也不会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就是这一推测,降低了货币地租的价值。
相较于货币地租,谷物地租更能保持原有的价值,即使是在铸币名实一致时也是如此。伊丽莎白在她在位的第十八年,就对地租作了这一规定:国内各学院的地租,三分之二用货币缴纳,三分之一用谷物缴纳。如果不愿意缴纳那三分之一的谷物地租,可以按照谷物的时价将其折合成货币缴纳。
在当时,由谷物折合成的货币,也就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现在,布勒克斯顿博士却说,这三分之一的地租实际上是其余三分之二的两倍。照此推算,各学院的货币地租应该要减到原值的四分之一,或是原谷物的四分之一才对。然而,英国铸币单位至今仍然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同一数量的铸币,无论是镑、先令还是便士,几乎都含有同一分量纯银。由此推断,是银价下降导致了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
这时,如果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也减少了,货币地租就会损失得更大。在含银量的变动方面,法兰西铸币比苏格兰铸币要大很多,而苏格兰铸币比英格兰铸币也要大。这么一算的话,昔日有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而等量的谷物,也就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却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即使是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在购买等量劳动的可能性方面,等量谷物似乎都要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大。因此,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保持相同真实价格的可能性更大。换句话说,就是在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方面,有谷物者比有货币者更有优势。当然,在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方面,我只能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的可能性要大,而不能说完全有这种可能。因为,要用等量谷物丝毫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是不可能的。
就像后文所说的那样,在不同时期,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劳动的真实价格)是大不相同的,进步社会最多,静止社会次之,退步社会最少。在一定时期内,用谷物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去购买生活资料,都可以购得相当的劳动量。因此,能够影响谷物地租的因素,只有一定分量的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动。但是,在用谷物以外的其他物品计算地租时,还要另外考虑这一物品所能换购的谷物量的变动。
不过,还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从世纪角度来看,比货币地租要少得多;可从年代角度来看,却比货币地租要多得多。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说明这一点:劳动的货币价格与谷物的货币价格,并不会逐年地同步波动。谷物的货币价格,会不时地偏离它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发生暂时或偶然的变动;而劳动的货币价格却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它似乎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保持一致。影响谷物平均或普通价格的因素,有金银的价格、金银矿山的出产额、把金银运送到市场所必须的劳动量,还有整个社会必须消费的谷物量。这一点,将在后文进行详细的介绍。
从世纪角度来看,银价的变动有时会非常大;但是从年代角度来看,银价的变动却很小,甚至经常是五十或一百年不变。既然银价在这么长时期内都几乎不变,那么在其他社会情况全无或几乎无变动时,平均或普通货币价格也就不会发生什么变动;而劳动的货币价格,无疑也保持不变。不过,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会暂时或偶然性地发生变动,所以谷物今年的价格比去年高一倍的情况,是经常会发生的。比如,同样品种的谷物,今天的价格还是二十五先令每夸脱,明年则可能会涨到五十先令每夸脱。
可是,当每夸脱谷物的价格由二十五先令涨到五十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也会相应增长,而且比以前高一倍。换句话说,就是谷物地租跟以前相比,它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又增加了一倍。然而,劳动和其他大多数商品的货币价格,却并没有随着这些变动而发生变化。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衡量价值的普遍和正确的尺度。换句话说,就是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以劳动为标准来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所以,衡量某一物品的真实价值的尺度,在世纪范围内就不能是它所能换得的银量,而在年的范围内则不能是它所能换得的谷物量。但是,如果用它所能换得的劳动量作为尺度,那么无论是以世纪还是年为期限,都可以极其准确地确定它的真实价值。在世纪范围内,等量谷物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比等量白银更大,所以谷物更适合作价值尺度;而在以年为期限时,等量谷物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又比等量的银更小,因此白银更适合作价值尺度。
在制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时,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还有些用处;而在日常的普通买卖中,则没有必要对这两种价格进行区分。
只要是时间与地点相同,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是成正比的。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如果售卖一种商品所得的货币越多,这一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多;而售卖这一商品所得的货币越少,这一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少。所以,当且仅当时间和地点相同时,货币才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
当两地相隔很远时,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就不再成正比例了。对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来说,商品的货币价格更重要。也就是说,他只考虑购买与出卖同一商品所花费的金银数量的差额。同样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在中国广州只需要花半盎司白银就可以购买得到,而在伦敦却需要一盎司甚至更多。所以,广州商人以半盎司白银出售的某一物品,也许比伦敦商人以一盎司白银出售的这一物品更有价值、更重要。这时,如果广州的这一商品被伦敦商人以半盎司白银购得,然后又以一盎司白银的价格在伦敦出售,那么这笔买卖就使伦敦商人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此时,伦敦银价和广州银价几乎完全相同。不过,对这个商人来说,就算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一盎司白银更能支配较多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那也不是最重要的。他所希望获得的,只是在伦敦花一盎司白银,就能支配两倍于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
名义价格(货币价格)决定了日常生活中几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所以自然地,人们大都只注意名义价格,却不注意真实价格。
但是,这并不是说商品的真实价值就不需要讨论了。本书会根据需要,适时地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句话说,就是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可以为其所有者提供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此时就必须比较它的真实价值。这么一来,我们实际上要比较的,就是由不同的金银量购买的不同劳动量,而不再只是出售特定商品所得的不同金银量。但是,当时间和距离都相隔很远时,往往又无法正确地知道劳动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会正式地记录谷物的时价,但是,人们(特别是历史学家和著述学家)一般都会清楚地记得谷物的时价。由于谷物时价和劳动时价的涨落比例一般是最近似的(不是同一比例),所以我们一般可以放心地用谷物时价来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劳动的大致时价。下面,我将进行几个类似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家为了便利,开始同时使用好几种金属铸币。比如,用金币来偿付大的款项;用银币来做款额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更低贱的金属铸币来做数额更小的买卖。在这三类金属中,往往有一种会被特别选定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被选定的这类金属,一般都是最先被用作为商业媒介的那一类。因为,这类金属在还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经是本位币,后来也就自然地被沿用了。
据说,罗马在爆发第二次普尼克战争之前只有铜币,直到第二次普尼克战争爆发的前五年才开始铸造银币。后来,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还是铜币。因为,罗马虽然出现了银币,但在国内的一切账簿中,还是出现了若干的阿司镑或塞斯特斯(Sesterce)。塞斯特斯是银币的单位,1塞斯特斯=2.5阿司镑。塞斯特斯虽然是银币的计量单位,但其价值却经常用铜币来计算。因此,在罗马,如果一个人负债很多,就会被人们说成“欠了别人很多铜”。
而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北方民族国家,似乎只有银币,甚至若干年之后也没有金币和铜币。英格兰也是如此,在撒克逊人入主当地时,当地还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才出现了少量金币,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
所以,依据这一理由,我可以相信英格兰及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都是用银来计算一切账簿、货物以及财产的价值的。人们在表述一个人有多少财产时,不说他拥有多少几尼的金,而是说他有多少镑纯银。
我相信无论各国,都是以那种被认为是价值标准的金属铸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比如在英格兰,黄金铸币即使出现了很久,还是没有被用作法定的货币。金币和银币的价值比例,只有市场能够唯一决定,而不是法律或公告规定的。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用金币来偿还债务,也可以按一个双方都同意的金价来接受金币。
现在,铜币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了,只能用来兑换一些小银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多种铸币,并且知道了如何按价值比例对各种铸币进行换算。在那个时候,这一比例所带来的便利,我相信大多数国家都感受到了。因此,它们才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比例。比如,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此外,还规定了大数额的债款可以用先令作为法定货币来偿付。所以,在法定比例固定不变的状态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但是,当法定比例发生变化时,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又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至少我认为这种区别不是唯一的。
例如,当一切账目和债务都用银币来记载,而一几尼金币的法定价值又发生了变化(不管是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还是升至二十二先令)时,再用相同数目的银币偿还旧债,这种名义上的差异就非常大。在一几尼金币比二十一先令低的时候,需要数额更大的金币才能等值偿付;而当一几尼金币比二十一先令高时,又需要用数额较小的金币偿付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银价似乎不像金价那么容易变动。
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银,而不再是金。金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然。这种差异之所以会出现,都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用银币来记载账目数额。
相反的,如果有人欠了一张注明了价值二十五或五十几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那么即使是在法定比例发生了变动之后,他仍旧可以用同额金币来偿付。如果他用银币偿付,则这笔银币的数目必定会随着法定比例的变动而变动,甚至会有很大的不同。单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金价似乎又比银价更稳定。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金,而不再是银了。因此,如果所有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数额都是用金币记载的,那么金就会被认为是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
当不同金属铸币有不同价值时,如果法定兑换比例保持不变,那么支配一切铸币价值的金属就是价值最昂贵的那一种。例如,如果用常衡(十六盎司为一磅)来计算,那么英国的十二便士铜币,重量应该等于半磅铜的重量;然而由于铜质不良,铜在被铸成铜币之前,基本上不值七便士银币。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十二便士铜币可以兑换一先令,于是十二便士又值一先令了,而且随时可以兑换。也就是说,在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英国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还没有像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就连磨损的二十一先令银币,也还是等于一几尼金币。
最近,英国政府为了使英国金币能够像别国的通用铸币一样足值,也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规定官署要在这一命令的有效期内,依重量来收受金币,使其与标准重量接近;而磨损了的银币,仍然继续保持磨损剥蚀状态在市场上流通,而且二十一先令银币仍被认为值一几尼优良的金币。金币的这一改革措施,显然抬高了银币兑换金币的能力。
英国造币厂在铸造铸币时,把一磅的金铸成了四十四个半几尼的金币。这样的话,按照一几尼等于二十一先令计算,一磅的金就可以铸成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因此,一盎司金币等值于三镑十七先令十个半便士的银币。再加上英格兰一向不征收铸币税,每块重一磅或一盎司标准金块的黄金,都可以换得等量的铸币。所以,英格兰金币的价格,就是所谓的金的造币厂价格——每盎司三镑十七先令十个半便士。
在英国进行金币改革之前的好多年,市场上每盎司标准金块的价格都在三镑十八先令以上,常见的是三镑十九先令,甚至是四镑。但是,当时的四镑金币基本上都被磨损过,很少含有足值的一盎司标准金。自从金币改革之后,每盎司标准金块的市价甚至很少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比改革前造币厂的价格还要低,而且从未超过造币厂的价格。
但是在进行支付时,金币和银币的市价都是相同的。因此,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也提高了可以与其对比的银的价值。不过,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长并不像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增长那么显著。因为,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
英格兰造币厂在铸币时,把一磅的标准银块铸成了六十二先令的银币。所以,所谓的英格兰银的造币厂价格,就是一盎司合五先令二便士。造币厂在与人们进行标准银块的交换活动时,就以这个价格给付银币量。而在金币改革之前,一盎司标准银块的市价却时常在五先令四便士到五先令八便士之间浮动,最普通的似乎是五先令七便士。自从进行了金币改革之后,一盎司标准银块的市价一路降到了五先令五便士、五先令四便士,甚至是五先令三便士,很少有超过五先令五便士的时候。
当然,金币改革也波及了银币,使得银块的市价也降低了许多,不过始终没有低到造币厂的价格。就拿所合金属比价不同的英格兰铸币来说,由于铜的比价远远超过了其真实价值,所以银的比价也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在英格兰,需要大约十五盎司的纯银才能换得一盎司的纯金;而在欧洲市场,比如法国和荷兰,大约只需要十四盎司纯银就可以换得一盎司纯金,高于银在英格兰的比价。
然而,铜块的价格却并没有因为铜的比价高而增高,就算是英格兰的铜块价格也是如此。同样地,银块的价格也没有因为银币的比价过低而下落,而是仍然保持着它与金子、银子的适当兑换比例。直到威廉三世进行了银币改革之后,银块的价格也仍然略高于造币厂的价格。洛克认为,造成高银价的原因,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因为,允许银块输出会减少国内银块的量,从而相对地增加了国内的银币需求,而国内需要银币的普通买卖人的人数,必然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数多得多。
可是,当我们也对金块采取同样的措施,即允许金块输出而禁止金币输出时,金块的价格却比造币厂的价格还要低。就像现在一样,那时的金币也被认为是无须改革的,它支配着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它的比价比银币要高得多。银块的价格,以前没有因为银币改革而降低到造币厂的价格,现在也不会因为任何类似的改革而降低。
如果银币能像金币似的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么按照今日的比价,一几尼金币所能购买的银块就会比它换得的银币少。假如银币是足值的,就可以先把它熔成银块,换成等值的金币,再用金币换取更多的银币。要防止人们这样图利,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这一种方法。
如果要防止上述图利现象的出现,可以使银币的比价高于现行金银铸币的比价,还要让它像铜币一样,只能用来兑换先令,而不能再充当法定货币。如果这样的话,高比价银就会像现今的高比价铜一样,绝对不会让任何债权人吃亏,而是让银行业者吃亏。因为,当银行里发生挤兑时,银行业者为了拖延时间,以避免立时兑付,往往会用最小的六便士银币来支付存款者的款项。而一旦实行了高比价银这一规定,银行业者就不能再采取这种不名誉的方法了,而是必须保证金柜中随时都有大量的现金。这一规定,自然对银行业者非常不利,却很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即使是价值三镑十七先令十个半便士(金的造币厂价格)的优良金币,含有的标准金也未必在一盎司以上。因此,有人认为三镑十七先令十个半便士的金币,最多只能换购一盎司的金块。不过在使用时,金块没有金币便利;而且,就算可以持金块免费去造币厂换金币,也往往需要花费好几个星期的时间。现在,造币厂的工作更加繁忙了,取铸币的时间也延长了好几个月。如果这么拖延时间,就相当于抽取了小额的铸币税,从而使金币的价值升高,而不再等于等量金块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英国银币能够保持其对金的适当比价,那么就算不实行银币改革,银块的价格也会比造币厂的价格低,甚至连磨损的银币都可以按照这一金银比价来兑换金块。
如果收取持有金银条块者小额的铸币税,会使金银铸币的价值高出等量金银条块的价值,这时就需要按税额比例增加金银制品的价值。比如,在制造金银器皿时,会根据制造费用的大小增加该器皿的价值。这么一来,铸币的价值就比金银块的价值高,能够防止出现熔解、输出铸币的现象。就算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急需输出一部分货币,这些货币的大部分也会在不久之后流回本国的。因为在国外,人们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铸币;而在国内,铸币却有超过其重量的购买力。人们为了图利,自然会把这些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据说,法兰西自从收取了百分之八的铸币税之后,国内输出的货币都会自动地再流回来。
金银条块在镀金、包金、镶边和绣花以及海陆运输途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甚至在铸币及器皿上也会有磨损。所以,其市价会不时变动,就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市价也会因为这一原因而不时变动一样。那些没有矿山的国家要想弥补这类损失和消耗,就得不断地输入金银。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一定会竭力按照市场需求输入金银,就像其他商人竭力满足当时的市场需求一样。
但是,他们所输入的金银量,有时难免会多于或少于当时的市场需求。无论他们考虑得有多么周到,也难以避免这种情况。假如输入的金银条块多于需求,金银进口商们为了避免担负再输出的危险与困难,就会在国内直接出售,哪怕售价略低于一般价格;相反的,假如输入的金银条块少于需要,他们就能够以高于一般价格的市价将其卖出。
由于需求偶然变动的影响,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都不稳定。如果金银条块的市价能够在好几年内持续地保持稳定,而且市价略高或略低于造币厂的价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这么说,铸币的价值会持续地高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纯金或纯银量,一定与它自身的情况有关。只有稳定和持续的原因,才会导致稳定和持续的结果。
无论在任何国家,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通用铸币的特点符合货币的标准,货币就可以成为准确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如果铸币含有它应当含有的纯金或纯银量,它就可以像货币一样作为价值尺度。
比方说,如果英国的四十四个半几尼正好等于一磅的标准金,也就是十一盎司纯金和一盎司合金,那么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这种金币就可以作为衡量商品实际价值的尺度。可是,如果这四十四个半几尼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磨损消耗,其所含的标准金不足一磅重,那么再用它作价值尺度,就难免会出差错。
实际上,市场上也没有那么多适合作标准的度量衡。所以,商人们总是凭着一般经验,以他们认为标准的那种度量衡为标准来调整自己商品的价格。在铸币紊乱的场合,商人们也是以经验觉察到的铸币实际含量来调整商品价格的。对商人们来说,铸币应当含有的纯金或纯银量并不实用。
我所说的商品货币价格无关哪种铸币,只是指出售这种商品所得的纯金或纯银量。打个比方,在我看来,爱德华一世时代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天的一镑,货币价格相同。因为,经过判断,它们所含的纯银分量几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