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管仲变法:两千多年前的“凯恩斯主义”
“盐铁专营”的始作俑者
在宏观管制的战略思想下,管仲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盐铁专营。它的影响绵延两千余年,迄今犹存,几乎成为中国式中央集权制度的经济保障。
齐桓公与管仲多次切磋富国之策,齐桓公建议对人口、房屋楼台、树木、六畜征税,管仲一一否定,在他看来,税收是有形的,直接向人民收取财物,自然会招致人民的不满。最好、最理想的办法是“取之于无形,使人不怒”。㊟据此,管仲提出了“寓税于价”的办法--把税收隐藏在商品里,实行间接征收,使纳税者看不见、摸不着,在不知不觉中就纳了税,而且不至于造成心理上的抵抗。
在具体办法上,管仲给出了简单的七个字:“唯官山海为可耳。”--只要把山、海的资源垄断起来就可以了,山上出铁矿,海里产海盐,是为盐铁专卖制度。
在农耕时期,盐和铁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支柱性产业,无一民众可以须臾离开。管仲对盐和铁的专卖收入做过举例说明。他说,万乘之国的人口约为千万,如按成人征人头税,应缴纳者约为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钱,为三千万钱。如果进行盐的专卖,每升盐酌量提价出售,每月可能得到六千万钱,就可望得到一倍于征人头税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确乎不曾征税,不致引起人民的“嚣号”反对。不仅在国内如此,还可运盐出口而获取重利,这等于煮沸取之不尽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齐国纳税,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铁的专卖也是一样。管仲说,大凡一个农户,无论是从事耕作还是做女工,都需要针、刀、耒、耜、铫、锯、锥、凿等铁制工具,只要在一根 针上加价一钱,三十根针就可收三十钱,即等于一人应缴的人头税了,由此类推,则全国收入总数亦不下于人头税的征收总额。表面上,国家并没征税,实际是“无不服籍者”。㊟
管仲提倡盐铁专营,但不是主张政府亲自下场,创办国营盐场或国营铁厂--后世之人学管仲,认为专营就是国营,多入歧途。
比如盐业,管仲实行的是专卖政策,开放盐池让民间自由生产,然后由国家统一收购。由于控制了盐业的销售和产量,进而控制了价格,齐国的盐销售到别国去,售价可以抬高到成本价的四十倍,国家和商贾都得利颇丰。
在冶铁业上,管仲实行的是国有民营。他首先严厉地强调了国家对所有矿山资源的垄断,所谓“泽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只要一发现矿苗,就马上要由国家保护和封存起来,有敢于擅自开采者,左脚伸进去的,砍左脚,右脚伸进去的,砍右脚。㊟之后,政府又控制了铁器的定价权,并对所生产出来的铁器进行统购统销。在这些前提之下,管仲开放冶铁作坊业,允许由民间商人自主经营,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相当于征收30%的所得税。㊟
由政府控制资源所有权,然后把经营权下放给民间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润,这就是后世非常流行的“资产国有、承包经营”的雏形。
盐铁专营的政策,对后世政权产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它让中国从此成为一个“独特的国家”。我们说“中国特色”,无此为过。
在西方的经济理论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唯一的来源是税赋,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或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学派都无分歧。卡尔·马克思就曾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即便在当代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中,这一认识也未有改变,道格拉斯·诺斯认为,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
在西方的法治意识中,从来强调公民的纳税人角色,从14世纪开始,“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这个理念在法国和英国似乎都牢固地确定了下来。人们经常提起这句话,违反它相当于实行暴政,恪守它相当于服从法律。特别是在美国,商店直接把商品价格与消费税分列出来,让你买一杯咖啡都意识到自己在纳税。可是在中国,统治者更愿意“寓税于价”。陈寅恪曾说中国的统治术中有“诈术”的成分在里面,管仲那句“取之于无形,使人不怒”便是最好的印证。
“管仲变法”之后,中国的政府收入由税赋收入和专营收入两项构成,后者的实现,正是通过控制战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资,以垄断专卖的方式来达成的。在这种体制内,政府其实变成了一个有赢利任务的“经济组织”,从而也衍生出一种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国家必须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国有企业应当在这些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
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是那种“看上去像企业的政府”,而政府则是“看上去像政府的企业”,它们从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成为微观经济领域中的逐利集团。这种制度一旦形成,民营企业集群就被间夹其中,进退失措,成为被博弈的对象。这一中国式经济体制延续千年,迄今未变,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