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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改革开放(下):集权主义的回归

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的经济政策发生了微妙的目标性转移:前十余年的目标是复苏经济,解决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放纵民间,举凡有利于生产力提升的俱得到鼓励,即便突破了法律底线,亦受到容忍;自此之后,改革目标已转移为加强执政集团的领导能力,增强控制力以及在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于是,中央向地方收权,政府与民间争利,集权主义再度归来。

1991年年底,年届60岁的朱镕基被邓小平从上海市委书记任上抽调入京, 出任主管经济的副总理。朱镕基自大学毕业不久即进入国家计委,其后在石油工业部、国家经委、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上海市工作历练,熟悉宏观、产业、学术及地方经济各个环节,是一位罕见的实务及理论大家,其为人不苟言笑,以严厉、高效、清廉著称。在他的治理下,经济变革呈现出鲜明的集权化特征。

分税制:从增量改革到整体改革

朱镕基上任之后,即以霹雳手段整顿经济秩序,他采用银行注资周转和政府直接干预的方式,解决了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难题,快刀斩乱麻的手法让人耳目一新,随即他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争议颇大的沈太福集资案中,力排众议,将沈太福处以极刑。1993年,中国经济再度出现投资过热,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9%,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上涨44.7%。国务院出台“国十六条”紧急“降温”,其中包括:提高存款和贷款利率,全面削减基本建设投资,重新审査地方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整顿海南、广西北海以及上海的房产投资热。这些措施呈现出行政主导、积极干预的明显特征,并迅速取得成效。

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形成了新的改革思路,在决策层看来,走过了15年的渐进式增量改革之路后,应该进入整体改革的新阶段,经济体制乃是一部配置资源的机器,长期在体制外打“外围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必须把改革的对象与重点放在体制之内,使之与蓬勃发展中的、市场化的体制外力量形成制度性的匹配。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新改革战略,宣布未来的改革将不只在边缘地带进攻,而且要在国有部门打“攻坚战”。

在这一战略的引领之下,吴敬琏等人提出的整体配套体制改革方案被接纳,中央政府围绕价格、财政和税收三大主题,实施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主要政策安排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建立新的财政税收体制。将沿用多年的财政包干制改造为新的分税制,从而改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及税收关系。

其二,启动金融—银行体系的改革。建立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制,推进现有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和商业银行的多元化。

其三,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宣布取消双重汇率制,自1994年的1月1 曰起,两种汇率实行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定为8.72:1,比之前的官方汇率5.7:1贬值33%。

其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以股份制改造为目标的现代企业制度。

其五,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

这些政策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分税制的提出,它对后来的中国经济格局影响最大,同时,也最具有争议性。

以分税制取代财政大包干制,目的就是改变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被动局面。在朱镕基和他的幕僚们看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必须进行重新的“合理设置”,否则,宏观调控将缺乏坚实基础。如果中央政府在改革中行动迟缓,地方则积极试点和力求扩展,那么,加快改革很容易被理解为自下而上地冲破中央的领导和管理。

1993年7月23日,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税制的想法,一个多月后,分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出台,中央将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上划,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为了说服各省,朱镕基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奔波全国,一一说服,其间颇多拉锯、妥协。那段时间,朱镕基压力非常之大,到处都是反对之声,他首站去的就是在财政大包干制度下得益最大的广东省,自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朱镕基成功地说服了广东省,作为“代价”,他同意将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归于地方政府,这为日后的“土地财政”埋下伏笔。

分税制的实施成效非常显著,在这项制度执行的第一年——199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比上一年猛增200%,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但财政支出在全国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比上年只增加2%。

分税制的推行是改革史上一个转折性的事件,它带来的最重要的结果,是中央在经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中重新获得主动权。从1995年到朱镕基退任的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

在制度原理上,分税制是一项联邦财税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税制,然而这一制度在中国却发生“变异”,成了中央实现经挤集权的手段。作为分税制的首倡者之一,吴敬琏在晚年对这一制度的实行现状非常不满,在他看来,推行分税制的前提是必须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分配,然而这两项都被刻意地“回避”了。

首先是事权不清,特别是中央政府,将公共服务部分的大部分支出转嫁到了县以及县以下的政府头上,以2004年为例,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约占45%,但财政支出却约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约72%。在教育事业费上,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方面,地方财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佶。在中央上收省里的部分税权的同时,地方也上行下效。省里上收地市政府的财政税收,而地市一级就上收县乡财政税收,其结果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只余下不到17%的水平,却要负担80%的民生和绝大部分公共事务的支出。由于“支出责任”的过度分散化,逼得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变成“企业”去赚钱。

其次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中央将大部分税收持于手中,却不公开财政支出细目,拒绝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应转移到地方的那部分从来不与地方讨论,不接受监督,而是以“项目建设”的方式落实,投资及决策权力集中于国务院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大部委,地方政府毫无话语权,只好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出现了所谓“跑部钱进”的恶劣局面。地方一“跑部”,中央的权威当然就至高无上了。

这两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地方把大部分的钱交上去了,但要花的钱却越来越多,中央把大部分的钱收上来了,但怎么花却从不跟地方商量。C.E.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一书中指出,政治权力制度在更宏观的层面上为经济运行规定了一种基本环境,形成了所谓的“统率性规则”。基于联邦政体的税制在中央集权政体的中国发生“变异”,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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