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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

在任何经济制度下,决定一个人生活的境况,富贵贫贱的因素,始终脱离不了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原则。无论在甚么主义下——不论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资本主义甚至是无政府主义,这原则是不变的。

在未开化、弱肉强食、人吃人的地方,这原则固然适用,在以盈利高低论英雄的资本主义下,这原则依然适用。但重要的是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衡量“适”与“不适”的准则,却有所不同。详细一点来说,在任何的一个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必定会为生存而竞争。以竞争定成败、分贵富,必定有一个或多个衡量的准则或规格来决定胜负,或分别出“适者”与“不适者”。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便会有不同的衡量规格。进而言之,产权制度是衡量胜负、贫富准则的决定因素,衡量的准则是随着产权制度而改变,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便产生不同的衡量准则。

每个人的天赋条件、后天本领,甚至运程都各有不同。亦因为这个原因,随着每个人条件的不同,他们便喜欢以不同的准则来衡量成败、贫富。身体健硕的人,可能喜欢以暴力为准则;年老的人,则喜欢以年岁为准则;更有些人则喜欢以容貌、圆滑的交际手腕,或金钱为准则。

甚么是好的准则?甚么是坏的准则?这是个主观、伦理的问题。具有聪明才智的人,可能以为应该以智力商数的高低作为分配资源的准则。同样,有些人可能认为政治、交际手腕,或甚至是武力,都是理想的准则。这个伦理上的好、坏问题,辩论了一万年亦不会达一致同意的结论。但经济学分析却可以断言,在千百万种的准则、规格中,只有一种是有益于社会,能够最有效地引致经济繁荣。其原因是因为只有一个准则是没有经济浪费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美国的石油价格是受到政府管制,要买汽油便得要在街上轮候,时间是得油的准则。有多余时间的人,便成为“适者”。政府若不准以钱雇人代轮,没有时间轮候的人便会被淘汰出来。以轮候准则来定胜负,不是资本主义,亦不可以说是共产主义,虽然在共产或社会主义下,这种情形极为普遍。重要的问题是,花了一个小时去轮购汽油,除了轮购者本人之外,便没有其他人得到好处。倘若这个人可以利用花在排队上的一小时去工作,赚取三元的工资,那么他这一小时对社会的贡献,起码是值得三元。但花了一小时的代价去轮购汽油,这一小时便在排队中荒废掉,社会没有人因此得益。

再举另一个例子。香港的廉租屋只是符合了某些资格的人才可以获得,这些资格便是赢得廉租屋的准则。许多人会想尽千方百计以求符合这些资格——化时间劳力填表格、弄证明书、假做文件甚至搞人事关系和跑后门等。倘若符合资格是包括了收入少或其他类似的准则,有些人便可能会因而放弃一份较高薪的工作,或工作较少时间,以期获得一层廉租屋宇。以整个社会而言,办文件、跑关系的劳力是浪费,放弃较高薪金的工作或怠工也是浪费。

每个人为了适者生存的缘故,都会设法适应生存的衡量准则。倘若经济制度改变了,断定适者生存的准则亦会改变,每个人的行为亦会随之而改变。那一类人更能适应新的准则,其经济效果亦会跟着改变,这是千古不易之理。

在伦理,或一般人的道德观念上,可能以为某些准则或规律并不合理。弱肉强食——如越南、柬埔寨及阿敏时代的乌干达,很多人以为在伦理上说不通,而在经济上亦是浪费的行为。但有些在表面上看来是非常理想和合理的衡量准则,其实却是非常浪费的。譬如,我们可能以为“先到先得”是很合理,但如上文指出,排队和争先恐后是一回浪费的事。有些人认为应该敬老;但若以年岁论成败,许多年青人便不会发展所长,只是不耐烦地等待年老,或浪费资源去扮老,虚报年岁。

“千规律、万规律”这句话是容易置信的,单就我们确知文革时期的一条规律——以所谓“正确”的政治思想为衡量准则,其浪费程度,可谓史无前例。全国天天搞政治、读红皮书、知识分子上山下乡,十年不断。这些劳力资源,可以兴建数以万计的工厂和房屋。此中一失一得的原因,就是基于衡量胜负的准则不同,竞争生活的人都为了按着适者生存的原则办事。

我们不要以为在某些理想的经济制度下,便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生存。事实上仍然是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以文革为例,会搞政治手腕、会跑后门的人便是“适者”,善于生产的人,多遭淘汰。换了任何一个制度,“适者”与“不适者”

仍然是会有所区别。因为人的条件各有不同,在同样的衡量准则下便必定有胜负之分。

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情况现在我们无从臆测。但可以断言,一日不实行私有产权制度,就没有可能用市场价值作为衡量准则。

有一个断定适者生存的准则,许多人都以为是不合理,但这准则所造成的浪费是最少——这便是以市场价值作为衡量的准则。假如某甲生产某种式样的服装,畅销而致富,致富的原因是因为社会认为他的产品是有价值。这价值是由消费者所决定;甲便是适于生存的人。倘若有某乙,生产另一服装,虽然他自己以为这服装对社会的贡献很大,但消费者却以为他的贡献不够,他的服装因而滞销,最后亏本,公司倒闭;乙就是被淘汰的人。

假若用市场价格为准则,设想某人要得到一个手表,他没有动用暴力的余地及需要,亦不能够透过先到先得,或靠较高的身材、较大的年岁、脸孔的漂亮,或搞政治思想或交际手腕等办法;他要得到手表的唯一办法是出钱;价高者得。以钱来选择适者,表面上似乎不合理、铜臭味太重。但赢得手表的人,他的钱又是从那里来的呢,钱一定要赚回来的,要赚钱他便必定要对社会有贡献,而他的贡献起码要相当于手表的价值。故此以市价作衡量成败、支配资源的准则,是没有浪费的。

用任何其他准则来断定得手表的胜利者,必有浪费。在成千上万的衡量准则中,只有以市场价值定胜负没有浪费。

我们不要以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以金钱市场价格作为准则太市侩太庸俗,因噎废食,而忽略其用处。我们不要因为在某些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某些人滥用钱的权力,便以为钱是要不得的准则。在这些社会里,有些有钱人权力过大,倚钱势凌人;也有些人以名誉高而横行无忌。这些现象,在有些自以为是资本主义的社会里是常有的。但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基于不健全的私有产权制度,不是资本主义应有的本质,这不是以市场价值作为竞争衡量准则的。

让我再说一次,唯一没有经济浪费的竞争准则是市场价值。这种准则只有在私有产权下才可以有效运用。私有产权制度就是资本主义的骨干。假若取消私有产权,或在私产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种种形式的竞争衡量准则会纷纷出现。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原则是没有改变,但换了衡量的准则,便会引起各种浪费现象。

中国经济学者孙冶方先生,在文革时因为说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一句话,被禁监坐牢七年。平反后于1978年10月间在《光明日报》用这句话为题目,为文分析价值的重要性。但孙先生对价值的概念与近代经济学出入颇大。

倘若孙先生能清楚明白市场价值只能在私有产权下产生,而现代经济学对其他价值的种种问题的分析早已远超马克思的时代,他的论调当有不同。

在国外从事各种研究的中国人,和一般华侨一样,热爱祖国。信报的主办人要我用中文写一篇文章,我就藉这个机会向中国经济学者交换知识,更希望能够引起有建设性的辩论,故此大胆地借用孙冶方先生的好题目,只改了三个字——“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

1983年12月20日 民主与市场在97问题的喧闹声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声调渐趋明显。这个现象是不难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认为香港政府不够民主,现在可以借题发挥;另一方面,亦有人认为着中国于1997年后收回主权及治权,及早推行民主政制,会为自由增加一点保障。

我希望能以近代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主问题。这个须写数十万言的题目,只用数千字来代替,简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词实在太神圣了——几乎不可侵犯。但近代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均认为“民主”难有明确定义。可能就是因为定义模糊不清,执政者可轻易地以“民主”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普遍为人接受的民主定义,就是政策或行为决定——不单是政府的行为——是基于投票方式。一般学者都同意这方式并不一定带来自由或较理想的社会。但投票有两个功能。①在某些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可避免以武力解决问题的损失;②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种方法。但投票的政制出现了三种问题——一、决定谁有投票权;二、甚么行为或政策应以投票方式决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确地表达民意。

决定谁应有投票权往往可用情理的办法,例如小孩或某种罪犯不应有权投票。

但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压力团体可以以票数多而否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这小部分人的损失可能比该团体所得的好处大。另一方面,为利益计,大团体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费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务管制法例,应否全民投票并不是一件容易决定的事:虽然以外国的经验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来决定的。

决定投票权的基本困难是很明显的。从来没有一种政策能使每个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数人所得的利益,并不一定能抵消少数人所蒙受的损失。而受益或受害较大的团体,可以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来影响民意。滥造资料或欺骗的行为是屡见不鲜的。

撇开压力团体的各种手段不谈,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任何投票都会导致市民财富的分配有所转变。这转变并不一定带来较平均或较理想的分配效果。财富分配是主观的事,见仁见智,好坏不能以理论分析。主要的问题是,假若财富分配常受投票影响,经济发展就会有一定的不良效果,这是因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对前景信心减少。换言之,投票采用越多,民权的保障可能就越少,这与以“民主”作为保障民权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个问题——甚么政策或行为应以多数取决——更重要。最显明的例子,是市场的决定往往跟所谓民主投票背道而驰,而市场对社会民生的贡献是无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场去买手表,他选好了,议了价,付钱结账。他是以钞票投票取胜——虽然这并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与多数人不同,但制造手表者为了要赚他的钱,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满足。若手表的品质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会被忽略,而手表的生产者亦渐须靠政府津贴,在生产过程上会有多种浪费。

在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很多喜好属于“少数派”的。若每样行为、政策或生产都要以多数取决,那么产品种类必然是少之又少。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坏的可能。

不要以为我是反对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实上,很多政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认为是应以民主投票方式作决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没有分别的。

香港计程车的多少,收费的高低,设备的全缺,应否以投票方式决定?香港教育费用由谁负担,学校考试方式甚至学生可否不学英语,是否应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

或以学生家长肯出钞票多少作决定呢?当然,有不少人以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么不同?为甚么房子的租值会有很多人赞成应由民主投票决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权?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从投票的结果中自己得益?

中国坚持他们的体制是民主;是不无道理的。几年前中国入口管制有一规定,凡是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机会得到的物品,不能进口。这是以多数取决的决定。免却投票的手续往往是无可厚非。很明显,有不少货品大多数中国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无法获得的。只要投票的问题设计得恰当,实行投票会得到同样的入口管制结果。

若民主对社会一定是要有贡献的话,那么基于投票的定义就不适当。这是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但若不基于投票,则其他现有的民主定义多是空泛之词。

就是我们能满意地解决了谁人有权投票及甚么行为应以投票取舍的问题,投票本身能否正确地表达民意,也是一个有趣的疑问。在这后者的问题上,阿罗(K.Arrow)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变出来的各种含义,至今仍有纷争。这个有名的“难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释,但用简化的解说,一般读者是应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会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优劣排列A、B、C三个选择。甲的选择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论如下——一、甲以为A胜B,而乙却以为B胜A,那么社会应是难分A与B的优劣。

二、甲以为B胜C,而乙亦以为B胜C,社会应以B比C为优。

三、社会既以B胜C,而在第一点内社会难分A与B之优劣,那么社会应以A比C为优。

四、但甲以为A胜C,而乙却以为C胜A;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难分A与C之优劣。

以上三与四的结果显然有矛盾。前者社会以A胜C;后者社会却认为A与C优劣难分。“难能定律”的主要结论,就是社会是未必一定能够将市民的意向以优劣排列出来!

这个定律演变繁复,市民及政策选择的数字有所改变,其“难能”性亦有所改变。其中有关民主投票较重要的一个结论,是布拉克(D.Black)所演变出来的——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当然,投票人数越多,胜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可以从“难能定律”的各种演变中,更深入地欣赏或明白市场的功能。假若投票权能在自由市场公开买卖,那么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投票必能正确地反映民意。这个听来是有违道德的建议,其实就是市场的本质。我们不妨回顾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个选择上,每人不单排列优劣,并且在每个选择上加上个人愿意付出的代价,那么社会排列优劣的“难能”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可以。每个社会决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数取决,受益者的总利可能远较受害者的总负值为低。若后者可以补偿前者的话,害大于利的决策就不会实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场是以钞票投票(市价)定胜负。人数多少并没有一定的决定性,而获胜者也并不一定是富有的人。价高者得是可以决定社会对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补偿可以免除,“难能”问题亦不会产生。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导致浪费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热门题目,我希望将来能有机会向读者解释。

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为主,是要保障民权,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价作胜负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们也可因而以市场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钞票(市价)定胜负,与以人数多少而取舍的民主定义出入颇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点就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投票可以导致财富分配有所转变;但要改变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无论用甚么方法,改变财富分配与保障民权是有冲突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几个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难,而又指出了市场投钞票的民主效能。但我并没有反对在某些情况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

这问题很复杂,在下面的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我将会试作分析。

1983年12月9日 民主与交易费用不少经济学者曾经在民主及投票的问题上下过功夫。显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Schumpeter)、奈特(F.H.Knighi )、海耶克(F.Hayek)、阿罗(K.Arrow)、道斯(A.Downs)及布格南(J.Buchanan)等人,堪称高手如云,阵容鼎盛。但可惜在这些天才的盛年,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远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虽然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与民主问题不可分离,但能将这几门学问合并研究的文章,佼佼者至今仍是绝无仅有。

且让我从近十多年来兴起的政府经济学说起。这门新学问的主要研究是关于政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于分析法例对经济影响的研究相去甚远。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见于后者。政府是什么或什么活动政府可以比市场办事较有效率,经济学仍未有肯定的答案。

我个人所偏爱的政府理论,是从高斯(R.H.Coase)于1937年所发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来的。这原理要到发表40年后才被学术界重视,可见高斯是确有超时代之能。跟其他妙用无穷的理论一样,高斯的公司原理说浅甚浅,说难极难。在这里我只能以最简化的解释作民主及独裁的经济推论。

高斯认为在市场交易往往有颇高昂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市价是难以决定的。因为这个缘故,就算是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资源的运用往往是不能靠市价的指引。定价的费用是交易费用中的一大项,包括了量度费用、讯息费用、讨价还价及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因为交易费用大而难定市价,公司便会代替市场。在公司机构里,经理或监督者指导资源的运用,免却了很多种市价的决定。公司的形成就是因为要节省交易费用的缘故。

我们不妨在这见解下推论民主。没有市价指引而转靠监督者作决策,民主问题必定较为容易产生,这是因为监督者可能独裁和滥用权力。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因此从来都没有人在市场上提出民主的问题。换言之,市场永远都是以民意为主的。

在高斯理论的范围内,公司与政府显然是大同小异,而有些公司的结构也往往与政府的结构相同。在这一点上,列宁与高斯的见解如出一辙——政府其实就是一间大公司。我们不妨举一个大家熟悉的私人机构为例,以其结构与政府难分,来推论因交易费用而产生的民主及独裁政制。

在香港,很多大厦在分层出售后,都有一个业主及租客共同组成的联会。这联会有法例,有被公选出来的委员及会长,跟政府一样。大厦联会的任务,就是要在清洁、保安及某些有关公众利益的活动上作决策。我所指的公众活动,就是那些难将各会员所受的影响分开而量度的活动。例如大厦的外墙扫灰水,是很难任由住户各自处理的。有的住户要扫,有的要不扫;而颜色的选择亦各有不同。若各自为之,大厦将会变成怪物,大家受害。

事实上各住户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话,大家可以以钞票投票的方法,决定应否扫灰水及用那种颜色。时间的先后,住户单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颜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价,不满者大可将他应有的否定权出售。但很明显地,不仅是要在很多琐碎的事上讨价还价,费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连贯性的活动上的议价,很多人会希望能得到“免费午餐”而不肯真实透露自己所愿出的代价。

因为议价的交易费用大,所以保养外墙的事便须使用民主投票的方式。这方式并不一定能带来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扫灰水的费用高于大厦的增值。但既然议价的交易费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费就不算是浪费了。

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费用的。联会的组成、讯息的传达、票式的设计、印刷及某些会员对灰水的知识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费用。我们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义。假若以大厦所有的住户会员投票的交易费用,比起扫灰水这种较昂贵的“公众”活动是有较低的比率,那么“全民”(所有住户)有权投票的方式便会被采用。但价值比较低的决策,如电梯的保养次数,就往往授权给委员作决定。委员投票要比所有住户投票的交易费用为低,但也比较独裁;更琐碎的事,就不妨授权会长作独裁决策。

从以上的推论中,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市场、民主投票及独裁决策,都可以因市民的自由选择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费用而起,而独裁也是因交易费用而起的。单在作决策的问题上,因为市场要先定市价,所以它的交易费用是最高的。独裁作决策的交易费用最低,但独裁者可以滥用权力。市场不只是永远不会滥用权力,其反映民意的准确性,因为是基于市价的指引,是远较民主投票或独裁为高的。

当然,在大厦联会的例子里,会长的职位是由公选而来,若滥用权力,也可以被会员投票罢免。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在侯选人中拣出最佳人选,而有才干的人下一定参加竞选。去理想甚远的结果在所皆是。但因为要市场作引导的交易费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与“绝望”相同;以不够理想为由来反对政府或反对市场的论调都是浅见。

在很多私营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独裁取舍都是并存的。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厦联会,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别,就是在私营的机构中,股东或职员可以用卖盘或辞职的方法来表示不满。换言之,转让或辞职权是约束滥用权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愈易,独裁愈不可怕。反对独裁的行为多是从难以脱身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大厦联会的例子中,我采用了一些有公众连系性的活动来表达市场交易费用的高昂;但这并不表示只限于同类的活动,“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较高的经济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众”性的活动,市场显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费用是一个因素,决策准确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个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历来经济学者都希望找出一个规律,来断定那一种经济活动、政府办理会比市场有较高的效率。

虽然这规律我们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已能令我们对这问题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我们不妨从另一个有关的角度——产权——再来分析民主问题。

1983年12月13日 产权与民主在此前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个结论——①投票取舍的主要缺点,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因此投票不是表达民意的可靠方法。

②投票会引起财富分配的转变,故投票可成为减少民权保障的工具;要改变财富的分配,可用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办法。

③压力团体可从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为由的自利行为是很普遍的。

④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投票——投钞票。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为主,则市场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所以民主的问题从来是没有针对市场而发的。

⑤民主投票最大的经济收益,是在决策上能节省定价的交易费用;但投票作决策的准确性不及市场。独裁决策的费用比投票还要低,但独裁者可能滥用权力。

以上第四个结论,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没有私产就没有自由市场,也没有真正的市价。第五个结论也是基于私产制度,但加上了决定市价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点跟私产是有冲突的。产权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鱼的“民主”

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从以上的结论中,我们可以更广泛地推论产权与民主的关系。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产;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办法削弱或废除私产。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的产生,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出发点是在乎节省交易费用,是私产拥有者所选择的结果。第二类的出发点是在乎改变财富分配,与私产制度是有冲突的。让我先谈第一类。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市价的费用可能引起非市场的决策,这是我在前文分析过的。但交易费用不单限于定价的困难,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若因这些费用无可避免而使产权难以界定,非市场的决策也会因节省费用而起。因为费用大而产生的私产界定及保障问题,跟以武力或压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性质不同。我可以用两个相连的例子来解释第一类因交易费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场政制。

在美国,很多市镇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组成的。跟我们在前文提及的大厦业主联会一样,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员及市长,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厦联会相同——民主与独裁决策并存。因为不满意省或县政府的服务,合并后的市政府就会执行雇用警察、设立消防局,维修街道等任务。虽然市镇的财资多是私产,但因为在这些事务上定市价的交易费用过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节省费用。换言之,在私产制度下,政府机构的形成与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于同样的因素。

水晶湖镇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这个湖的产权是属于湖边住户所有,湖边以外的住户无权过问。但因为要界定各湖边住户在湖上的使用权,费用甚高,所以这些住户就另组联会,立法例、选用委员及会长,来管理湖的清洁,决定鱼种的投资、钓鱼的季节及约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为。公司代替了市场;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代替了以收费(市价)的方法来决定湖的使用。因为要量度各户用湖时间长短及钓鱼多少的费用过高,私产的资源便转为公用,而联会的非市场决策亦为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在我们引用过的私营公司、大厦联会、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联会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产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定市价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投票或独裁决策虽会导致某程度上的财富分配的转变,但因为这种决策不是以改变分配而起,分配的转变不会大,而这些无可避免的转变跟私产的定义是没有冲突的。

事实上,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愈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举的独裁、无知无能、驱之不去的人,也难造成对社会有大损害。在私产的保障下,独裁者很难从损人利己的行为得益,所以他的权力就无足轻重。充其量,私产的拥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费用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会独裁者。

第二类以非市场政制作决策的成因,是基于改变财富的分配,虽然这意图可能是为社会福利而起,但无论意图的好坏,基于改变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必和私产有冲突,而产权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会增长损人利己的行为。

压力团体赞成以投票方式决定租管或其他价格管制,或增加劳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不是要节省交易费用。这些改变分配的行为违反了私产的原则,因为私产的保障一定要包括产权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权力或武力将私产改为公产,或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与上文提及将私有的湖改为公用的例子不同,这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节省费用。

在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情况下,以非市场作决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产权界定亦会引起混水摸鱼的行为。独裁者的滥用权力,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得到鼓励。就是民主投票也会成为权力运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场不能发展,少了市价的指引,以投票作决策实在是投不胜投。干部作决策的费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产权的界定鼓励了走后门的行为。

等级分明的政制,是约束滥用权力的效果。

在私产制度下,民主投票是无须以改革方式来推行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私产的拥有者会自己选择投票或独裁决策来解决社会上某些公众问题。所以在国有制或私产的两个极端,鼓吹或反对民主投票都是白费心机。前者因为非市场的决策太多,投票是投不胜投:后者市民自动选择投票,要反对也反对不了。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认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荣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论是无济于事的。香港人要争取的是私产的界定与保障——不只是不动产或动产,劳力及知识资产也极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根深的学问,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从高斯定律说起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都发着经济发展的美梦。自50年代初期起,经济发展学“百花齐放”,怪论层出不穷;于今回顾,这些理论的无稽令某些经济学者无地自容。但时代毕竟是改变了,以实证支持理论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梦。这一个重大的转变,使我们用一个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们从前不明白的事,现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释。

经验的回顾也应该令人们深思。在当时,苏联有她的五年计划;中国有她的五年计划:印度、柬埔寨等国家,都各有各的计划。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没有甚么庞然大计。30多年过去了,结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经济增长上的分别,已不需要再辩论。仅管有些理论家仍是在做梦,但在实证上,制度对经济进展的决定性,已再无可置疑。

但究竟私产制度为什么跟计划经济会有天渊之别?这问题并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简单。当然,自由市场所能带来的种种利益,二百多年来经济学者都有很详尽的分析。但一般经济学者——连我自己在内——都不否认在很多情况下,自由市场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也都曾用多种理论去支持共产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几十年来,有关经济制度比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的课本,都认为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及社会主义,是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现在,不少课本仍然是这么说。但事实的证据实在是太明显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是对的。但真理究竟是甚么呢?历久以来,经济学者绞尽脑汁,也只是一知半解。这一个理论上的困难,要到1960年,高斯(R.H.Coase )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才露出一线有极大启发力的曙光。

1960年以后,高斯定律不胫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历来被学者引用次数最多的经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来,从高斯的启示而埋头苦钻的人屈指难数;理论也就因此由深变浅。在这方面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说:“原来如此而已,为甚么我们从来都想不到?”这一个理论上的突破,给予经济运作一个基本而完整的解释。这个解释逻辑井然,令人叹服。

假如有两块相连的地,一块畜牧者用以养牛,另一块耕耘者用以种麦。但畜牧者所养的牛群,常越界到麦地去吃个饱。牛吃了麦会使牛肉价值增加,但种麦者却受了损失。畜牧者见自己的牛群得益,当然是希望能对麦地的损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麦地乱吃一通,那么在边际上(牛吃麦最后的份量),麦地所损失的价值一定会大过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畜牧对社会的损耗就会因而大过牛群增值对社会的贡献。这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问题是,要增加生产的总净值,畜牧者应否补偿种麦者的损失?政府应否用抽税的方式去减少牛群的数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该地养牛?

我们也可以问,政府应否将这两块地收归国有,然后雇请最优秀的专家,去决定放牧地区及麦地的大小,用栏杆将牛群隔开,将总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给养牛及种麦的人,变成一个最恰当的国家计划经济?要在经济立场上支持共产,我认为这一条问题问得最有意义。

高斯所问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没有权利让牛群到麦地上去吃麦?他在这问题的答案上用了两个相反的假设,但竟然只能得到一个相同的经济效果——这就成了举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个假设,是一般人都认为很自然的——畜牧者并没有权利让牛群吃麦。

换言之,种麦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产权。在这个情形下,牛群吃麦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却有权收取费用。若畜牧者认为所要付出的费用(价钱)是有所不值,他就会约束牛群的行为,例如用栏杆将牛群隔开。但栏杆应筑在那里呢?答案是,并不一定在两块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麦所得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大过麦的损失,那么只要是市场的交易费用不太高,畜牧者与耕耘者就可互定会约,吃麦多少以市价而定。耕耘者得到市价的补偿,就乐意接受麦的损失。但若牛群吃麦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少过麦的损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麦的市价。栏杆的位置(或约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麦的市价而定。那就是说,在互定会约的情况下,栏杆的位置是会筑在多吃一点麦对牛群的增值,跟麦的边际损害市值相等。边际上的利益等于边际上的损害,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就会是最高的。

高斯跟着作一个相反的假设,这就是牛群吃麦的权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说,虽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种麦,但牛吃麦的权利却是畜牧者的私产。在这个假设下,牛吃麦的份量会否比第一个假设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会的。这是因为虽然畜牧者有权让牛群免费吃麦,但耕耘者可将麦的市价,付给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

那就是说,若牛吃麦的边际增值是大过麦的市值损害,那么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价阻止牛吃麦;既然在边际上麦的损失是少过牛的增值,让牛多吃点麦是会增加社会生产的总净值。但若在边际上吃麦的增值是少过麦的损害,则耕耘者大可以以损失的市值,付给畜牧者,要后者去减少牛对麦的损害。畜牧者既然见收了一点钱而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当然也乐意遵命。在互定合约下,栏杆位置的选择,恰恰跟第一个相反的权利假设相同——在边际上,牛群吃麦的增值跟麦的损害相等。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是最高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谁属,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

这总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随意加减的,而是依消费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价而表达出来。当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资源使用的例子——权利谁属是会影响财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对资源的使用有间接的效果。但单就在运用资源为社会作出最大收益的问题上,高斯定律是无懈可击的。

在高斯的“社会耗费问题”一文内,高斯定律只不过是一个小贡献。远为重要的贡献就是高斯将该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费用(非生产费用)的情况上,而从这引伸的演变,更能令我们明白计划经济和国有制的经济困难。要将交易费用的演变在报章上向读者解释,是极其不易,因为这题目实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较浅的例子来让读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产界定的情况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讨价还价上发生了问题,或者在牛群吃麦多少的量度上发生了纠纷,那么以市价买卖的普通合约就难以达成协议。但既然资源运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们双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费用较低而生产效率也较差的合约方式成交,例如,他们可以商议租用麦地的面积而不计麦的数量损失;或者他们也可以合股经营,以分账的方法处理。

又假如比起麦地所受的损失,建筑栏杆的费用过高,管制牛吃麦的费用就不合算。但在私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将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来或买下来。有了这个安排,两块地可能全部种麦,或全部养牛,两者的选择就会由那一种用途的生产总净值为高而定。当然,因为交易或非生产费用而引起的各种安排,两块地所生产的总净值是一定会比没有交易费用的低。但在私产制度下,选择的结果必定是基于尽量减少交易费用,争取在这些费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

现在让我们假设政府将以上提及的两块地收归国有,用专家作决策,情况又会怎样呢?第一、没有市价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麦的损失多少用甚么标准来决定呢?专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麦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筑栏杆,位置从何而定?专家选错了位置会受到甚么责罚?而有甚么准则可以断定栏杆的位置是对了或是错了的?第三、若建造栏杆的费用高,专家要用甚么准则来衡量这费用是过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劳力要用甚么方法奖励?用牛?用麦?抑或用其他非物质的方法?奖励的多少又由谁来作决定?第五、专家的劳力又要怎样计算才能保障生产的增加?我们又要用甚么方法去分别“专家”与“非专家”?

在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牛群是会走动,不容易控制。这一个特征加强了界定及保障私有产权的困难,也增加了讨价还价及议定合约的费用。我故意采用一个在私产下交易(非生产)费用较大的例子,去强调私产的弱点或困难。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样,不会走动,交易费用将会较少,私产较易施行,但决定资源的使用及财富分配的经济问题仍是驱之不去的。

在国有制下,这些经济问题同样存在,但因为制度不同,解决的方法有异。经济进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种方法可以在生产上取得较高的总净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产费用的问题上,这总净值当然也要除净这些费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个私产不易施行的例子——我们也可见到国有制下要提高总净值的困难,是要比私产的困难大得多。这是因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产)费用虽然性质不同,但这些费用在生产价值上的比重,共产是要比私产的高得多。

高斯定律最大的贡献,是提醒我们在实践上分析经济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那些可观的交易或非生产的费用。我们20多年来的研究,实证资料堆积如山,所得到一个主要结果,就是只有在私产制度下,人类才会为自利的原故设法将这些费用的比重尽量减低。这是从高斯的理论所演变出来的对国有制的最大贡献。

1983年1月27日 个人行为对社会的贡献自私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却不是利害参半。要是害大于利,人类早已灭亡。

经济学是以自私作假设来解释人类行为的科学,究竟自私是否人类的本性,是生物学上的问题,与经济学无关——虽然几年前“生物经济学”曾流行过一阵子。在科学上,任何能有效地帮助解释现象的假设都是有用的;只要这个“自私假设”能有效地解释人类行为,用之也就无伤大雅。

几年前生物学界出过几本重要的书,用了很多推理及实证,指出自私是由因子遗传,是所有动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辩证法一向认为人的本性是可在后天改造。但假若自私能带来的利是大于害的话,又为什么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那个“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说自私是对社会有益的,很多读者可能会不同意。假如我说美国的发明家爱迪生对人类有莫大的贡献,绝大部分的读者是会同意的。殊不知在现有纪录中爱迪生是个极其自私的人。

1974-77年间,我从事研究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经济问题,搜集了很多资料。有关爱迪生的我比较留意,因为自小老师就告诉我爱迪生的伟大、无私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伟大”是对的,但“无私”却是谎话。爱迪生的自私、世间少有。他从不捐钱,对工人苛刻之极。他对自己认为无利可图的发明,一概不理;但认为有商业价值的、就大量投资,日夜催促下属工作。他对发明后专利权的重视,也是少见。

每次觉得外人可能是偷用了他的发明,他就诉之于法。所以爱迪生的发明虽然有些是价值连城,但他死时并不富有;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打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过估计,认为爱迪生所花的律师费是超过了他发明专利权所得的收入。一个典型的自私的人,对社会竟有那么大的贡献!

经济学鼻祖亚当?史密斯于1776年所发表的“原富”(又译“国富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论调,就是指出人以自私为出发点所能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要改善社会的人的贡献大。我们在市场能买到所需的货品,可不是因为供应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为赚钱自利的缘故。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论与实证不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论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我们可体会到自私图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实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

我坐在书桌前,环顾四周找证据,欣赏一下自己的“财富资源”,不需几秒钟,好的证据就数之不尽。原子笔一枝,市价港币2元、石英表一个,港币百多元;小型电子计算机一个,港币40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烫裤一条,港币35元,假皮带一条,港币8元……,这些商品,在香港是任何人都能全部买得起。若这些东西每样都要自己发明、自己制造,那么就算你是绝顶天才,刻苦耐劳,穷终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个天才的终生劳力自我生产,不能得到一个普通工人半小时薪酬所能买到的,不是奇迹是甚么?爱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难以相信在手表上可以看电视这一回事。

解释这些奇迹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选读经济学的中学生都是知道的。这就是李嘉图所创的“比较优胜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天赋或才干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无所长,也必定有较为可取或成本较低的本能。为了赚钱的缘故,每个人就会实行专业,选取自己能以成本较低生产的工作,然后在市场上与其他专业者换取自己所需。中学的同学们可能想不到他们学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惊人效果。

当然,经济学老师是不会告诉中学生这效果是人类自私而达致的——“自私”

一词实在是不好听。这些老师会跟着传统,采用了一个较深奥而又较有学术性的字眼来代替,叫作个人利益“极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学里,甚至是很多大学的经济学课程内,老师们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较优胜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条件。这就是私有产权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经济学课本都含义着私产的存在,但却没有明显地提及产权问题的重要。我们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没有私产,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场,也没有以消费者的喜好而定的市价。缺乏了市价这个重要讯息,要专业又凭甚么准则选择?

中国近年来要大量引进外国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没有自由市场推行专业化,不让人民自由选择工作。科技的适当运用谈何容易。不要以为苏联科技颇有可观,制度就有可取之处。苏联的科技就只限于武器的制造,在商品上却是乏善可陈。

在这篇文章里,我以“乐观”的角度分析自私对社会的贡献。自私会带来近乎奇迹的利益,而私有产权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下一篇文章我将会以“悲观”的角度来分析自私对社会的损害,强调市场之所不能。

1984年2月14日假若人是不自私的“自私”在经济学上是称为个人利益“极大化”,及个人耗费“极小化”。这些代词其实不是因为比较好听或较有学术味道而起的。19世纪末期开始,数学渐被广泛地运用到经济学上。“极大化”、“极小化”是微积分学里面的重要项目,对经济分析的推论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可以说,微积分是有效地将自私的行为带到边际上。但对一般读者来说,“极大化”、“极小化”不免显得不伦不类。既然我们要向浅中求,就索性干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为可以分三个不同的角度去体会。第一个角度就是利己的行为也可以利他人。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对社会的贡献的文章的内容。基于史密斯及李嘉图的理论,再经过无数高手的改进,我们知道自私图利是鼓励了每个人尽量用低成本去专业生产,然后大家在市场交易,结果大家得益。这角度的经济理论放诸四海而皆准,实证多而有力,是错不了的。产权的问题是有着间接的重要性——没有私产就发挥不到市场的效能。但因为这重要性只是间接的,产权的关键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个角度,就是自私是会利己损人的。例如开工厂生产图利可能会污染邻近的物业。利己损人的行为跟产权有直接的关系。虽然如此,无可避免的产权分析要到1960年高斯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我们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读者介绍过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损人对社会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问题是损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过他人蒙受的损失;或在损人利己的情况下,社会生产的总净值是否会被提高或减少。高斯的结论。就是若私产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损人利己的行为会因为合约的安排而给社会带来最高的总净值。

今天我要谈的是第三个自私的角度。在这个角度里,我们反问,假若人是不自私,社会会得到些甚么利益?我们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会的交易(或非生产)费用会大为减少。那就是说,自私的行为会增加交易费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

且让我从杜洛克(C.Tullock)的一篇文章说起,杜洛克问:“盗窃的行为对社会有甚么损害?”盗窃会使财富分配有所改变,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为有盗窃的行为,防盗者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就会有所耗费。这些非生产的费用若没有盗窃的行为是不会引起的。所以盗窃对社会有害。”

这个观点在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盗窃是自利的行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盗窃,防盗的费用当然是会减少,这对社会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为自私而不断地去争取利益,则自私所带给社会的贡献就减少了。此消彼长,可能得不偿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盗窃”与“生产”都是在局限下为自利争取“极大化”。我们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设,而希望没有盗窃的行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贡献仍然存在。

在最近10年来的公司原理的发展中,有不少论调是基于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费用过大,使市场难以运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场买卖,各种欺骗或不忠实的行为会增加交易费用——因为承诺难有保障,合约也能反悔。若每个人都言而有信,律师的生意会大量减少。雇请工人,偷懒的行为也会增加交易费用;若工人不偷懒,管工的费用可大为减少。不忠实是自私的行为,跟制造货品出售的行为是有着同一的假设。我们是不能接受或反对自私的假设,而不容许这两种行为的并存。

假如我们能用一个“人生下来就会遵守圣经十诫”的假设,社会是会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为除去。但这个假设对解释行为一无是处。

但我们倒可以问,圣经为甚么会有十戒?中国为甚么会有传统的道德观念?我们为甚么会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懒,不要说谎,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会要减低交易费用。我们希望在社会上有忠厚的声望,能够获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这并不等于不忠实的行为就会除掉。

在这个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经济发展的快慢,生活水准的高低,就是要藉一个制度能将自私所能带来的利益“极大化”,同时又能将自私所能带来的损害“极小化”。问题就真的是这么简单。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里,我解释了私有产权为甚么会将损人利己的行为带来最高的总净值。在“自私对社会的贡献”一文内,我解释了因为有了私产,“比较优胜定律”鼓励以低成本去专业,使自私的行为带来奇迹。

这篇文章里,我强调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费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费用,虽然不能除去,却可因自利的企图而减少。私有产权容许多种不同的合约安排与选择,是能使交易费用减少的最主要因素。这是近代经济学的可以肯定的结论中比较重要的一个。

人若是自私的,废除私产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这一点上,用三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问题,结果是相同的。

198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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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桔者言三、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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