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文集 第六卷 精彩片段:
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1]
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1]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一
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同情;才能避免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同时,在处决反革命问题上,乡村已达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区为千分之零点五)、城市已达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者,应即停止大批地杀人。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二
现在全国积案未清的罪犯很多,必须有几个月用全力清理积案。因此决定:在今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四个月内,全国各地,不论农村和城市,除现行犯和由各省、区、市党委呈请各中央局批准的少数人外,应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三
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关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其捕人和判罪应遵照中央五月八日指示[2],一律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以昭慎重。
四
清理大批罪犯的积案,是最近几个月内的一个极其艰巨的工作。各地必须通过党委,并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从各方面调集大批的得力干部,采用突击方式,在六月至九月的四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其中最大部分,必须在六、七两月内处理清楚。如果不在夏季处理完毕,拖到秋冬冷季,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在清理方法上,首先应清理该杀的和可以释放的。对于拟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除不能劳动者外,必须一律组织他们参加劳动。为克服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应当仿照北京的办法,立即使他们离开监狱,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听候判决。对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
五
对于“中层”和“内层”[3]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现在开始,有计划地加以清查。决定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两季,采用整风方式,对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况和处理一些最突出的问题。其方法是学习镇反文件,向着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号召他们中间有问题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诚老实的态度,交清历史,坦白其隐藏的问题。这种坦白运动必须由首长负责主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施行强迫。每一单位时间要短,不要拖长。其策略是争取多数,孤立少数,以待冬季的进一步清查。对于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则须在六月至九月内首先加以清查,并取得经验,以资推广。在政府系统、学校和工厂中进行此种清查工作时,必须有党外人士参加此种清查工作的委员会,避免由共产党员孤立地去做。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