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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_第七章 好即合理-2

约翰·罗尔斯
宗教哲学
总共26章(已完结

正义论 精彩片段:

第七章 好即合理-2

第64节 审慎的合理

我已经指出,比较简单的合理选择原则(计算原则)还不足以评定计划。它们有时不适用,因为所谓兼容计划可能并不存在,或者实现计划的手段也不是不确定的。或者常常是我们要面对为数极多的一类计划。在这些情况下,当然可以引用进一步的合理标准,其中某些标准我将要在下面予以讨论。但我要假定,虽然合理原则可以集中我们的判断,并为认真思考规定指导方针,但我们最后还得自己来作出选择,就是说,选择往往依靠我们直接的自知之明,我们不但要知道我们需要什么,而且还要知道我们对它们的需要程度。有时候,还免不了要对我们的欲望的相对强烈程度进行估计。合理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做这件事,但它们也不是总能按照常规来对这种估计作出决定。当然,还有一个似乎提供了一个普遍答案的正式原则。这就是采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期望的满足净差额的那种计划的原则。或者,如果要较少地从享乐主义来说明这个标准(即使更宽泛),那就要指引一个人去采取最有可能实现他的最重要目标的行动方针。但这个原则也不能向我们提供可以使我们作出决定的任何明确的程序。显然要由作决定的人自己来决定他最需要什么,由他自己来判断他的几个目标的相对重要性。

这里,我仿照西奇威克的一个概念,提出关于审慎的合理性这个概念。西奇威克对一个人的将来的总体善的说明是,如果可供这个人选择的种种行动方针的结果,从此刻来看,都是他准确预见到的,并在想象中充分实现了的,那么,这种善大体上也就是他所希望和寻求的善。一个人的善是某些冲动力量的假想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是为满足某些条件而审慎思考的结果。把西奇威克的观念和对计划的选择配合起来,我们就能够说,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就是他可能以审慎的合理性来选定的计划(一旦计算原则和其他合理选择原则得到确认,它就成了符合这些原则的那些计划中的一个)。这是作为认真思考的结果而可能被选定的计划,作决定者根据全部有关事实,通过认真的思考,重新考虑了执行这些计划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确定最能实现他的更基本欲望的行动方针。

按照审慎的合理这个规定,假定计算和推理都没有错误,事实也得到了正确的估计。我还假定,作决定者对于自己实际需要什么没有产生任何误解。无论如何就大多数情况来说,在他实现了自己的目标时,他没有感到他不再需要这个目标,而但愿他已经做的是别的什么事情。此外,假定作决定者对自己的地位和执行每个计划的后果所具有的知识是准确的和完全的。应该考虑的有关情况也无一遗漏。这样,一个人的最佳计划也就是他在掌握全面知识的情况下可能采用的计划。这是他的客观上的合理计划,它决定了他的实际的善。当然,按目前的情形来说,如果我们采用了某个计划,那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对于这一点,我们的知识通常是不完全的。我们往往不知道什么是我们的合理计划,最多我们只能对我们的善之所在具有一种合理的信念,有时候,我们也只能猜测。但是,如果作决定者尽最大努力做到了一个有理性的人以他可以得到的知识所能做到的事情,那么,他所采用的这个计划就是主观上的合理计划。他的选择可能是一个不好的选择,但是,果真这样,那是因为他的信念发生了可以理解的错误,或者是因为他的知识不够,而不是因为他作出了草率的靠不住的论断,也不是因为他搞不清楚什么是他的实际需要。就这种情况来说,一个人是不应该由于他的表面善和实际善的任何差异而被搞糊涂的。审慎的合理这个概念显然十分复杂,它由许多因素结合而成。这里,我不打算列举思考过程可能发生错误的所有方面。一个人在必要时可以把可能会犯的各种错误以及作决定者可以用来了解自己是否有足够知识的各类检验标准等等加以分类。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找到了可供选择的最佳计划之前,通常不会继续进行认真的思考。如果他想出了一个令人满意的计划(或辅助计划),即符合各种最低限度条件的计划,他常常会感到满足。合理的思考和其他任何思考一样,其本身就是一种活动,一个人的合理思考应该达到什么程度,这受制于合理的决定。正式的规则是,我们的思考应该达到这样的程度,即由于改进我们的计划而可能得到好处,对于我们所花去的时间和努力思考来说是完全值得的。一旦我们考虑了认真思考所花去的代价,我们再要为找到最佳计划,即我们在有了完全的知识的情况下可能选择的计划而操心,那就毫无道理了。如果进一步计算和更多知识可能得到的报酬并不值得去花那番辛苦,那么,采用一种令人满意的计划,就是完全合理的。如果一个人准备接受选择的后果,那么,厌恶认真思考本身甚至也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好即合理这个规定并不赋予决定过程以任何特殊价值。对作决定者来说,认真思考的重要性大概会因人而异。然而,如果一个人由于不愿意考虑应该去做的最好的(或一件令人满意的)事是什么而使他遭受不幸,他就是有意要做不合理的事,因为只要考虑一下,他就会承认,他本来是应该想到去避免这种不幸的。

根据对审慎的合理的这个说明,我设想了作决定者所具有的某种能力:他知道自己的当前和将来需要的一般特征,他能够对自己的欲望的相对强烈程度作出估计,并能够在必要时决定什么是他的实际需要。此外,他能够想象他可以有的各种选择,并对它们确定一种合乎逻辑的顺序:对于任何两个已知的计划,他能够弄清楚他偏爱哪一个计划,或者他是否对其中之一不感兴趣,以及这种偏爱是否可以转移。一旦选定了某个计划,他能对它锲而不舍,能够抵抗当前妨碍计划执行的诱惑和干扰。这些假定同我一直使用的众所周知的合理性概念(第25节)是一致的。这里,我不打算仔细研究怎样才算合理这个问题的这些方方面面。简略地提一下鉴定我们的目的某些方法,似乎是更为有用的,因为这些方法常常帮助我们对我们的欲望的相对强烈程度作出估计。须知我们的整个目的就是实现一种合理的计划(或辅助计划),而欲望的某些特征显然使这样做不可能。例如,有些目的我们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对这些目的进行描述是毫无意义的,或者是和千真万确的事实相矛盾的。既然pai是一个超越数,再要证明它是一个代数数,那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一个数学家在试图证明这个定理时,可能会顺便发现许多重要的事实,而这一成就也许会补偿他所作的努力。但就他的目的是要证明一项谬误而言,他的计划会受到批评;一旦他认识到这一点,他就不再会有这种目的了。对于那些由于我们的不正确的信念而产生的欲望,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不能完全否认,错误的意见比如说作为一种有用的错觉,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使我们能够继续执行我们的计划。尽管如此,这些信念所维持的欲望也仍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信念的谬误使执行计划变得不可能,或者使更好的计划不能采用(这里我应该指出,按照不全面理论,了解事实的价值来自这些事实与成功执行合理计划的关系。至少迄今还没有任何根据说明固有价值是由于抱有正确信念产生的)。

我们还可以研究一下我们在其中获得自己欲望的情境,从而断定我们的有些目标在种种方面都是不合适的。例如,某种欲望可能来自过分的概括,也可能来自或多或少偶然的联想。如果我们由于比较年轻,而且经验不足和不够成熟,不能作出必要的纠正,从而变得越来越厌恶认真思考时,情况尤其如此。其他一些需要,由于对前一阶段的被严重剥夺或满怀渴望的过分反应而显得特别迫切,从而可能会变得没有节制起来。这些过程以及它们对我们欲望系统的正常发展所产生的令人不安的影响,不是我们要在这里研究的问题。然而,它们却提出了作为重要思考手段的某些决定性的意见。了解我们的需要的成因,往往可以使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我们对某些东西的确比对另一些东西更加希望得到。随着某些目标在严格的检查面前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甚至完全失去了它们的吸引力,其他目标就可能乘虚而入,使自己处于确然无疑的突出地位,从而为选择它们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当然,可以想象,尽管存在着种种不幸的条件,我们的某些欲望和我们对认真思考的厌恶已经在这些条件下发展起来了,但这些条件可能仍然适宜于或大大促进了合理计划的实现。如果是这样的话,结果证明它们毕竟是完全合理的。

最后,还有一些时间关系原则,也可以用来选择计划、我已经提到过延迟原则。这个原则认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合理的计划要我们在清楚地了解有关事实之前不要忙于行动。我们也已考虑了否定纳粹时间偏好的理由(第45节)。我们应该把我们的生活看作一个整体,把某个合理目标的活动看作在时间上是贯彻始终的。仅仅在时间上的位置,或距离现在的一段时间间隔,还不是偏爱某一时刻而不偏爱另一时刻的理由。将来的目标不能仅仅由于它们是将来的而不予重视,尽管如果有理由认为,鉴于它们同其他事情的关系,实现它们的可能性不大,我们也可以认为它们不甚重要。我们赋予我们生活的不同部分的固有重要性,每一时刻都应该是相同的。只要我们能够确定整个计划,并且不受我们现在可能预见到的偶然事件的影响,我们生活的不同部分的价值就要决定于这整个计划本身。

另外两个原则自始至终适用于计划的整个形式。其中一个原则就是连续性原则。它提醒我们,既然一个计划就是按照时间排列的活动顺序,前后的活动必然会相互影响。整个计划具有某种统一性,具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主题。可以说,每个阶段都不存在一种单独的功利函数。不但必须考虑各个阶段的互相影响,而且大概还应该避免大起大落。第二个与此密切相关的原则认为,我们应该考虑的是上升的期望的利益,至少不是大大下降的期望的利益。生活有各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最好能有它自己的特殊任务和乐趣。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我们应该在前面各个阶段把事情安排好,以便在后面各个阶段可以得到幸福的生活。在大多数情况下,看来似乎应该选择始终上升的期望。如果对一个活动作相对于它自己阶段的价值作出了估计(假定这是能够做到的),我们也许会用相对来说比较强烈的期望中的乐趣而不是记忆中的乐趣来努力说明这种选择。即使乐趣根据局部估计而总量相等,正在上升的期望也仍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衡量满足的尺码。但是,即使撇开这个因素不谈,似乎更为可取的是关于上升期望的计划,至少是关于不是下降期望的计划,因为后来的活动往往能够体现整个生活的成就和乐趣,并把它们结合成一种合乎逻辑的结构,而这是关于下降期望的计划所不能做到的。

按照这些关于认真思考的手段和与时间有关的论点,我努力补充了西奇威克关于一个人的善的观念。简单地说,如果能够准确地预见到将来的情况,并使之在想象中得到充分实现,那么我们的善就是由我们以充分审慎的合理态度采用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刚才讨论的这些问题与什么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有着联系。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能选择的计划。对善的判断标准就像对正义的判断标准一样是假设性的。如果产生了做某件事是否符合我们的善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可能会以审慎的合理性所选择的计划。

合理计划的一个特征是,一个人在执行这个计划时不会改变主意,不会但愿自己已经做的是别的什么事情。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如此厌恶已经预见到的后果,以致他后悔采用了这个计划。没有这种后悔还不足以保证一个计划是合理的。也许还有另一个计划供我们选择,只要我们加以考虑,我们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好得多的计划。然而,如果我们的信息是正确的,我们对后果的有关方面的认识是完全的,我们就不会后悔采用了一个合理的计划,即使绝对地看,它不是一个好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计划在客观上就是合理的。当然,我们也可能对其他什么事情感到后悔,例如,我们不得不在不可能有幸福生活的环境下生活。不难想象,我们可能但愿自己没有出生。我们已经出生了,我们采用了最好的计划,而如果按某种理想标准来判断,它可能是一个最糟糕的计划,但我们并不因此而后悔。一个有理性的人也许会为自己采用了一个主观上合理的计划而感到后悔,但不是由于他认为他的选择有任何可以批评之处,这是因为,他做了在当时看来是最好的事,但如果他的信念后来由于产生了不幸的结果而证明是错了,这并不是他自己的过错。没有理由要自责。哪一个计划是最好的或甚至较好的计划,这是无法知道的。

把这些看法集中起来,我们就有了一个指导原则,即不管一个人的计划最后会产生什么结果,决不要责备自己,这就是他应有的一贯表现。如果他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的人,他就能够说,他在自己生命的每一时刻所做的事,都是理性权衡所要求的,至少是它所许可的。因此,他所承受的任何风险必定都是值得的,即使发生了他本来可以预见到的最坏情况,他也仍然可以肯定地说,他所做的事是无可指责的。他并不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后悔,至少即使他后来认为,从当时来看不那样做可能更加合理,他也不会感到后悔。这个原则当然不会使我们避免采取导致不幸的手段。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我们防止我们知识的模糊性和局限性,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保证我们找到可供我们选择的最佳方案。以审慎的合理性去行动,也只能保证我们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保证我们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人而对自己负责。事实上,如果有人说,他不关心别人的事情(让我们假定,这个情况并不很多),同样他也不关心他以后将怎样来看待他今天的行动,对此,我们不会感到意外。一个人如果对他将来自身的要求和别人的利益都一律拒绝,他就不但对他们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对他本人也是不负责任的。他并不把自己看作一个持续存在的人。

这样看来,对自身负责原则类似于正当原则:应该对自身在不同时期的要求加以调整,使自身在每一时期都能确认已经采用和正在采用的计划。比方说,某一个时期的人决不能对另一个时期的人的行动表示不满。当然,这个原则并不排除自愿忍受艰辛和苦难;但从预期的或已实现的善来考虑,它必须是立即可以接受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对自身负责的恰当性似乎相当清楚。既然审慎的合理性这个概念在这个问题上是适用的,它就意味着万一最不幸的可能性变成了事实,而应用这个概念结果可能会引起自责,那么各方就不会对某种正义观表示同意。他们应该努力避免这种后悔。正义即公平原则似乎比其他观念更能符合这个要求,我们可以从前面对承诺的负担(第29节)的讨论中知道这一点。

关于好即合理最后再谈一点意见。可能有人表示异议说,这个概念意味着一个人应该不断地去计划和计算。但这种解释是建立在误解之上的。这个理论的首要目的是为一个人的善提供一种判断标准。规定这个标准主要应参照可能以充分审慎的合理性来选择的合理计划。必须记住这个规定的假设性质。幸福的生活不是靠决定应该做这件事还是那件事而得到的生活。仅仅有这个规定,还几乎无法讨论合理计划的内容或构成计划内容的特定活动。一个人,甚至整个社会,可以获得完全由自发倾向促成的幸福。这也不是不可想象的。由于侥幸和运气好,有些人也许是天然地正好碰上了他们可能会以审慎的合理性去接受的那种生活方式。不过,就大多数情况来说,我们并不那么走运,而如果我们不加思索,不是把我们自己看作是一个长期生活着的人,我们几乎肯定会对我们的行动方针感到后悔。甚至在一个人确实做到了依靠自己的天然冲动而又没有招来不幸的情况下,我们也仍然需要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以便估计他实际上是否幸运。他也许会认为他是幸运的,但他也许是弄错了;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察一下可能是他合理作出的假设的选择,同时对他由于没有过多地考虑这些问题而可能得到的任何好处给予适当的估计。我已在前面指出,作决定这种活动的价值本身服从于合理的估计。我们在作决定时应该花多少力气,这和其他许多事情一样,要视情况而定。好即合理这个规定认为,这个问题是由当事人根据他的处境可能发生的情况来决定的。

第65节 亚里士多德原则

作品简介: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作者:约翰·罗尔斯

翻译: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标签:正义论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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