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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造船与航海_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与航海

张静芬
科普学习
总共25章(已完结

中国古代的造船与航海 精彩片段:

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与航海

明嘉靖朝由于倭寇的侵扰,实行海禁,不准建造两桅船下海。正常航海贸易断绝。“禁之愈严,则其值愈厚,趋之者愈众,私通不得,则攘夺随之。”政府镇压走私,“寸板不许下海”。海商为了逐利,冒死犯禁,变成武装海盗。“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胡宗宪《筹海图编》)隆庆、万历时只好放松海禁,航海业得到恢复,至明末出现郑芝龙海商集团势力。

清初,为阻挠郑成功反抗清廷,切断大陆人民与郑成功的接触,清政府又实行了短时期海禁。

清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颁布禁海令。六月十九日,浙闽总督屯泰疏言:“沿海省份,应立严禁,不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泛官兵不许扰累”。次年又颁布禁海令:“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交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

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八月,下迁海令。自辽东至广东,近海居民各移内地30里,烧毁房舍、物资,砍伐树木,荒芜田地,民死过半。沿海三五十里被毁为无人区。至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因郑克塽已降(清已于1683年统一台湾),故命重开海禁。至此,清禁海29年。

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清政府放宽了造船的限令。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舵手等不得过28名;梁头一丈六七尺者,不得过24名;梁头一丈四五尺者,不得超过16名;梁头一丈二三尺者,不得过14名。但实际也并未完全得到执行。如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有一位福建船户驾商船出海,遇风飘至朝鲜济州岛。这条船长230尺(即23丈),宽五丈七尺,梁头宽三丈四尺二,已经超过了一丈八尺的规定,并且是三桅的船。可是清政府并不过问,可见政策已宽松多了。

第二次禁海是从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共10年。

康熙五十六年定商船出洋贸易法,不许商船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这是为了防止船只夹带大盗。违禁者严拿治罪。造船须报地方官亲验烙印,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来某处贸易,填写船单。按月册报督、抚存案。每日每人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抚行文外国,令其将留下之人解回立斩;沿海官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

雍正五年复开海禁。因闽浙总督高其倬奏折说,闽省地狭人稠,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藉贸易之盈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俾益。从前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故复开海禁。

纵观从清建国至鸦片战争(公元1644—1840年),历时196年,禁海不过39年,大多数年代是实行开海政策的。清前期在造船的数量质量上、航海的技术及运载能力上都有很大提高。我国仍不失为具有航海实力的大国。

1727年复开海禁后,清代的远洋航运进入兴盛时期。据《厦门志》载:“服贾者(商人)以贩海为利薮,视汪洋巨浸为衽席,北至宁波、上海、天津、锦州,南至粤东,对渡台湾,一岁往来数次。外至吕宋、苏禄、实力、噶喇巴,冬去夏回,一年一次。初则获利数倍至数十倍不等,故有倾产而造船者。”说明18世纪以来,中国的远洋海船在东南亚的活动日益频繁。

这时,我国的造船业不但造船数量多,而对造船的质量要求一向很高。如对船桅木的要求要粗、长、直的大木才能做桅杆。据《使琉球记》载: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张学礼使琉球,先期入闽造船,因桅木难得,致停留四年无法启程。

通过海上活动,我国同琉球国的来往很密切。

《球阳》是一部琉球国史。按琉球即今天日本国冲绳岛,清代叫琉球国。据《明史·外国传·琉球》载:“洪武初,其国有三王,曰中山,曰山南,曰山北,皆以尚为姓,而中山最强。”《球阳》卷十二,尚敬十九年(即清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记有这样一件事:“自古以来本国船只皆用螺灰,是年正月,苏州府镇洋县商船一只,飘到本国赤丸崎,引到运天港,其难人吴(称为吴的遇难者)以烧石灰,其烧费甚减,而灰品更好,从此以后,本部今归、仁二郡皆烧此灰,每年烧纳公库。由是,贡船(琉球派往中国的船)及楷船(琉球去日本的船)皆用石灰。”说明中国人民远航中对琉球人民的贡献及两地人民的友好关系。

清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徐葆光撰《中山传信录》,记载出使琉球造船、航海情况很详细。这次为了出使琉球,自浙江宁波民间商船中选取了两只大海船作为“封舟”。“封舟”是皇帝册封赐有名字的船只,专为皇帝的使节(及其随从)乘坐前往有关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的大海船。由于是从民间选取的,“费轻办速,前此未有也”。说明民间的富有和当时造船航海业的发展。

作品简介:

中国是一个水域宽广的国家,初期,人们行路多以陆路为主,但对很多依水而居的百姓而言,水路似乎更为便捷,于是先有了舟,后有了船,并逐渐从湖面行驶到江面乃至于广阔的海面。中国的造船技术便在时光的演变中完成了一次义一次的技术革新与飞跃。

作者:张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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