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造船与航海 精彩片段:
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与航海
明嘉靖朝由于倭寇的侵扰,实行海禁,不准建造两桅船下海。正常航海贸易断绝。“禁之愈严,则其值愈厚,趋之者愈众,私通不得,则攘夺随之。”政府镇压走私,“寸板不许下海”。海商为了逐利,冒死犯禁,变成武装海盗。“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胡宗宪《筹海图编》)隆庆、万历时只好放松海禁,航海业得到恢复,至明末出现郑芝龙海商集团势力。
清初,为阻挠郑成功反抗清廷,切断大陆人民与郑成功的接触,清政府又实行了短时期海禁。
清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颁布禁海令。六月十九日,浙闽总督屯泰疏言:“沿海省份,应立严禁,不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泛官兵不许扰累”。次年又颁布禁海令:“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交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
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八月,下迁海令。自辽东至广东,近海居民各移内地30里,烧毁房舍、物资,砍伐树木,荒芜田地,民死过半。沿海三五十里被毁为无人区。至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因郑克塽已降(清已于1683年统一台湾),故命重开海禁。至此,清禁海29年。
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清政府放宽了造船的限令。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舵手等不得过28名;梁头一丈六七尺者,不得过24名;梁头一丈四五尺者,不得超过16名;梁头一丈二三尺者,不得过14名。但实际也并未完全得到执行。如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有一位福建船户驾商船出海,遇风飘至朝鲜济州岛。这条船长230尺(即23丈),宽五丈七尺,梁头宽三丈四尺二,已经超过了一丈八尺的规定,并且是三桅的船。可是清政府并不过问,可见政策已宽松多了。
第二次禁海是从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共10年。
康熙五十六年定商船出洋贸易法,不许商船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这是为了防止船只夹带大盗。违禁者严拿治罪。造船须报地方官亲验烙印,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来某处贸易,填写船单。按月册报督、抚存案。每日每人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抚行文外国,令其将留下之人解回立斩;沿海官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
雍正五年复开海禁。因闽浙总督高其倬奏折说,闽省地狭人稠,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藉贸易之盈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俾益。从前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故复开海禁。
纵观从清建国至鸦片战争(公元1644—1840年),历时196年,禁海不过39年,大多数年代是实行开海政策的。清前期在造船的数量质量上、航海的技术及运载能力上都有很大提高。我国仍不失为具有航海实力的大国。
1727年复开海禁后,清代的远洋航运进入兴盛时期。据《厦门志》载:“服贾者(商人)以贩海为利薮,视汪洋巨浸为衽席,北至宁波、上海、天津、锦州,南至粤东,对渡台湾,一岁往来数次。外至吕宋、苏禄、实力、噶喇巴,冬去夏回,一年一次。初则获利数倍至数十倍不等,故有倾产而造船者。”说明18世纪以来,中国的远洋海船在东南亚的活动日益频繁。
这时,我国的造船业不但造船数量多,而对造船的质量要求一向很高。如对船桅木的要求要粗、长、直的大木才能做桅杆。据《使琉球记》载: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张学礼使琉球,先期入闽造船,因桅木难得,致停留四年无法启程。
通过海上活动,我国同琉球国的来往很密切。
《球阳》是一部琉球国史。按琉球即今天日本国冲绳岛,清代叫琉球国。据《明史·外国传·琉球》载:“洪武初,其国有三王,曰中山,曰山南,曰山北,皆以尚为姓,而中山最强。”《球阳》卷十二,尚敬十九年(即清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记有这样一件事:“自古以来本国船只皆用螺灰,是年正月,苏州府镇洋县商船一只,飘到本国赤丸崎,引到运天港,其难人吴(称为吴的遇难者)以烧石灰,其烧费甚减,而灰品更好,从此以后,本部今归、仁二郡皆烧此灰,每年烧纳公库。由是,贡船(琉球派往中国的船)及楷船(琉球去日本的船)皆用石灰。”说明中国人民远航中对琉球人民的贡献及两地人民的友好关系。
清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徐葆光撰《中山传信录》,记载出使琉球造船、航海情况很详细。这次为了出使琉球,自浙江宁波民间商船中选取了两只大海船作为“封舟”。“封舟”是皇帝册封赐有名字的船只,专为皇帝的使节(及其随从)乘坐前往有关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的大海船。由于是从民间选取的,“费轻办速,前此未有也”。说明民间的富有和当时造船航海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