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阅读

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之三_用灵魂的力量抵御暴力

林达
随笔杂谈
总共17章(已完结

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之三 精彩片段:

用灵魂的力量抵御暴力

卢兄:你好!

上次给你的信,聊到了南方彻底变革的突破口。我有时候也想,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开始突破呢?这里显然有一个历史时机的成熟问题。这个成熟,包括时代的进步,包括我上次提到的黑人力量的积聚。如果像在此之前的所有的推动那样,只是北方的白人在那里推,而南方的黑人自己没有力量的话,很难产生本质的变化。但是现在,南方的黑人在表面的无声无息中,渐渐地成熟了。他们成熟的标志,就是他们开始自觉地逐渐熟练地运用这个制度的操作程序,来争取这个国家所寻求的理想中,属于他们的一个部分,属于他们的一份权利。

在“分离并且平等”的南方种族隔离原则下,黑人的起点很低,但是,毕竟有了一个发展的空间。他们是隔离在南方的白人社会之外的,但是,一个表面的“平等”也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就像我上封信提到的有限度的受教育的机会。由于起点低,得到的条件差,黑人的发展是缓慢的。但是总体来说,这毕竟是一个自由社会,自由贸易、自由信息、自由流动,等等。因此,对于南方黑人也依然存在发展的机会,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很难理解,南方也存在一个日益成长的黑人的中产阶级。著名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是诞生在这样一个南方黑人中产阶级的家庭。如果保守的美国南方,不认可美国的基本自由民主机制,那么这样一个具有自身解放能力的中产阶级的黑人阶层,是不会在南方出现的。

马丁·路德·金在1929年出生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已经是一个黑人中产阶级的家庭。他是在南方的黑人学校读完中学,又是在南方进入黑人的摩尔豪斯学院,然后他来到宾夕法尼亚的克罗泽神学院,继而在波士顿大学得到博士学位。马丁·路德·金只是出生于黑人中产阶级家庭的一个典型,在南方,这样的黑人阶层正在逐渐强壮起来。他们在当时还不能享受到全部的美国的自由,比如说进入白人的饭店和学校。可是,在南方白人和政府都认同的美国制度中,他们已经可以享受到美国的许多基本自由,比如说信息自由、结社自由。没有人限制他们得到所有的信息,没有人限制黑人的牧师向他的教徒们进行什么样的宣传。没有人能够限制一些觉悟得早的黑人,已经拥有像“有色人种进步协会”这样的黑人团体。他们所处的氛围是自由的,这种氛围在无形中推动他们去争取一个与其他人完全一样的自由生活和平等权利。这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在南方回到这个制度中,接受了一个“表面平等”的同时,黑人的“实质平等”地位,就不可阻挡地早晚会到来,这就是制度在那里悄悄地起作用。

例如马丁·路德·金,当他在南方的黑人大学里时,就已经读到梭罗的著名文章《论公民的不服从》。当他来到波士顿读博士之前,已经在宾夕法尼亚的学校里,读到了甘地的著作,并且熟悉了甘地对于“非暴力抵抗”的观点。无数南方的黑人孩子,他们只能进入设备简陋的黑人学校,可是,在美国的基本制度下,没有人限制这些孩子的思想,没有人企图或者能够做到用虚假的信息去毒害他们的心灵。他们坐在简陋的教室里,照样和白人的孩子一样,读到《独立宣言》,读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文字。如果说,这个国家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性的,社会的思想主流是在推动这个原则的实现的,思想是不受到禁锢的。那么,即使这个社会还存在一个没有受到公平待遇的群落,那么,他们自身对于自由的追求和主流社会对于公平的呼吁,迟早会汇聚在一起,汇成一股冲毁整个旧堤坝的力量。这个历史过程并不容易,但是,反观这段历史,你会发现,这一切会合逻辑地必然发生。

这一天终于来到了。自从“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被接受以来,这是第一次出现对这个原则频频进行司法挑战的浪潮。第一个引发点和突破口正是从教育问题开始的。尤其是当时的南方黑人中产阶级,越来越意识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是他们的孩子今后生活中唯一的希望和光明。因此,南方各州都纷纷出现黑人家长为孩子申请白人学校的事件。在被拒绝的时候,他们就坚决地走到当地法庭,开始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平等教育的权利。于是,在1954年,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一下子接受了四个来自不同的南方州的类似案子,一并审理。这样一天的到来,实在是必然的。撇去别的原因不说,美国南方之外的州就一直是一个活生生的榜样。在美国的大部分地区,是从没有什么种族隔离的。就在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宣判的一年以后,马丁·路德·金就要在北方的种族融合的波士顿大学,拿到他的博士学位了。

虽然是四个案子一并处理,但是在历史上,它是以四个案子中来自堪萨斯的“布朗案”为名的。琳达·布朗是一个小女孩。在她居住的托培卡镇,按照堪萨斯州的法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允许的,但不是必须的。就是说学校可以自己决定。隔离不隔离都合法。可是她所申请的学校,校管会就是不让她上。琳达·布朗的父母就告到联邦地区法院,告校管会的半数成员。希望该法院干涉校管会的决定。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已经确认的“分离并且平等”原则,判布朗败诉。他们一家不服,于是,这个案子一路走进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这个著名的“布朗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已经在最高法院被确认过,所以很难一下子挑战整个原则。黑人原告一方的律师,就重点争辩教育领域的“分离”,是否可能做到“平等”。因为,平等是写入《独立宣言》的最基本的原则。所以,假如今天能够证明,在教育领域,“分离”就不可能“平等”,那么,在这个领域,就可能产生一个突破了。

为了证明这一点,黑人的律师提供了各种证据,说明教育的种族隔离产生的不平等后果。为了说明种族隔离的教育,对黑人儿童导致严重的自卑心理。他们为法庭提供了公认的专家对黑人儿童的心理测试,其中有一项,就是在黑人儿童面前放一些不同种族造型的玩具娃娃,结果,黑人儿童毫不犹豫地就要“白人娃娃”,而不要和自己一样肤色的“黑人娃娃”。

1954年5月17日,沃伦首席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大法官们以9∶0一致通过,黑人布朗胜诉。在判决陈述中,沃伦大法官谈到,在“布莱西案”中,被确定的“分离并且平等”原则不违宪时,案子是发生在1896年。当时对于教育领域并没有特殊的关注,是当时美国的教育状况所决定的。在那个时候,美国还没有什么强有力的公共教育系统,也没有义务教育制的立法。当时,即使是白人,也有大量的孩子不上学,在家里由父母教育。在许多州里,学校一年只开三个月。所以在建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时候,没有注重公共教育的领域,也就不奇怪了。

然而在今天,沃伦大法官说,教育由于各项立法大大提高了它的地位。教育程度已经成为承担各项最基本公共责任的起码要求,甚至参加军队也有此要求。教育是成为一个良好公民的基础。今天,教育已经是一个指导原则,它使孩子领悟到文化价值,使他为进一步的专业训练做好准备,也帮助他正常地调整他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在现在的时代,如果否定一个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他原来理所当然应该成功的人生,就会存在疑问。这样一种由州提供的机会,应该是所有的人都平等得到的一种权利。

在这里,我必须向你解释的,就是在美国,联邦政府是无权干涉老百姓要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的。因此在美国也没有全国统一教材。这样一种状况,来自于美国在建国时期对于教育的基本理念。那么,这是怎样的一种理念呢?它也是源于自然法的。它的基本观点就是,当一个孩子在成年之前,最有权利决定如何教育这个孩子的,是他的父母,而不是政府。所以,从一开始,学校的管理、教材的选用、课外必读书籍的选择、考试的范围,等等,都是由每个学校的校管会决定的,那么,校管会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学校所在的地区的居民们选举产生的。要成为一个校管会的成员,也是要向选民们解释自己的教育主张、要竞选的。在美国许多选择从政的人,他走的第一步就是竞选一个学区的校管会的成员。

正如沃伦大法官所说的,美国的教育从建国以来,二百多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强大的公共教育系统的建立。由州一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从地方税收中,为公立学校提供教育经费。但是它的教育的基本理念是和这个国家的基本理念相一致的。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在美国恰恰是非常稳定的。美国学校的校管会,从一开始多由家长组成,逐渐适应现代教育日益专业化的特点,更多地由当地具有教育经验和教育专业学位的人担任。很多州立大学由州政府的教育委员会管理。中小学和大专由校管会管理,但是,这些人还是由当地的居民选出来的。至今为止,各种专家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可供选择的教材,但是,选哪一本教材,还是这些由居民们选出的当地的教委会和校管会决定的。

最极端的例子,大概就是最近发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一个黑人居民区的学校,他们的校管会决定,由于美国最著名的建国者之一,第一位总统乔治·华盛顿曾经蓄奴,所以,他们决定,把介绍华盛顿总统的有关章节,从他们学校的历史教科书中剔出去。这个决定当然很不寻常,成为报纸上的一条新闻。它引来一些保守团体的强烈反应,大多数人则是一笑置之,觉得这不是一个聪明的历史教育观,如此而已。但是从来没有听说政府打算出面干涉。即使政府想干涉,美国的法律也不会允许它干涉。

作品简介:

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众、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作者:林达

标签: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美国政治随笔

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之三》最热门章节:
1大同世界之梦2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3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4两起谋杀案5我也有一个梦想6用灵魂的力量抵御暴力7走出战争的非常态8林肯总统找到了永恒的诉求9战争,为了什么?10历史遗留的鲠喉之骨
更多『随笔杂谈』类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