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死去的家 精彩片段:
第四章
第六节
信笺和信封上所写的文字笔迹相同,写了以下的内容。
现将寄放在此多日的物品归还,因是你孙子的遗物,想必会勾起你的感伤,但我只是尽职务之责,敬请见谅。
昨天在分局内完成了最终报告,做出了这场意外疑为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结论。起火点位在一楼中央雅和先生的书房,相信夫人也知道,最近因为空气干燥,类似的火灾频传。
恕我斗胆表达我个人的意见,我并不同意这样的结论,心里仍然有好几个不得其解的疑问,最在意的就是在那个房间烧焦的现场发现了一个十八公升的灯油桶。
关于这一点,你向警方陈述,因为雅和先生觉得每次为取暖器加灯油时,都要去地下室拿太麻烦,所以经常把一罐灯油放在房间内。
以前曾经在府上当帮佣的仓桥民子女士也做出了相同的证词。
但我还是无法接受,从烧焦的痕迹判断,雅和先生的书房有很多高级家具和摆设,是非常有品味的房间,难以想像会在那样的房间角落放十八公升的灯油桶这种煞风景的东西。
恕我直言,我仍然坚信我最初的直觉,我知道这种不祥的想像引起你的震怒,但我仍然猜想那场火灾是父子同归于尽。
从现场找到的佑介那副手套可以证明我的推理,暂时交由警方保管的这副手套在手指的第一关节和第二关节之间清楚地留下了一条棕色的线痕,一看就知道是铁锈。为甚么会有那条锈斑?在思考了所有的可能性之后,认为最有可能是在搬十八公升的灯油桶时留下的痕迹。十八公升的灯油桶上附有细条的金属把手,一旦金属把手生锈,戴着手套提起灯油桶时,就会留下几乎相同的痕迹。
所以,当时才会向你提出暂时保管这副手套的要求。
但监识人员认为无法断定那副手套是否曾经用来搬灯油桶。诚如夫人所知,既然无法断定,手套就不具有任何证据能力。
除此以外,还有多处不像是单纯火灾的疑点,只是都缺乏有力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父子同归于尽的证据。
虽然深感遗憾,但最后还是决定从这起事件收手,再加上目前又发生了一起大案,必须将精力投入那起案子的侦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