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奏鸣曲 精彩片段:
第二章 惩罚跫音
第三节
警察追查加贺谷龙次的案子,迟早会查到自己身上,这点御子柴早有心理淮备。但御子柴并没有料到,竟然会遇上如此强劲的对手。过去御子柴已有数次与警察对峙的经验,一眼就能看出对方的虚实底细。
若以狗的种类来比喻,那个渡濑就像是杜宾狗。平常动作迟缓且无精打采,但只要对手一露出破绽,马上就会飞扑而上。御子柴心里明白,在这男人面前绝不能掉以轻心。
御子柴以等等将外出为由,赶走了两个警察,其后却一直待在事务所里,直到助理洋子归来。
“除非有急事,不然一律说我不在。”
御子柴下了指令后,仔细读起桌上的资料。这些资料虽然早已读得滚瓜烂熟,目前却还看不出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
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虽为三审制,但并非所有案件都经过三次审理。案子要上诉到最高法院,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限制,通常若无违宪或违反判例等情事,上诉都会被驳回。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一条规定了例外的状况,其条文如下,“虽无规定事由,但符合左列事由且若不取消原判决将严重违反公义者,得驳回原判决。”其中所指的左列事由为:
二、量刑严重失当者。
三、足以影响判决之重大事实经证明为误认者。
前任律师主张量刑过重,靠着第二理由通过了上诉申请,算是做得不错。但其后却突然住院,把烂摊子丢给御子柴,这点就令人难以接受了。
名义上是因为突然住院而解除辩护职务,其实说穿了是不想继续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声浪。
前任律师撒手不管,将烫手山芋扔给御子柴,就像是把一个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丢给御子柴收拾残局。一般来说,最高法院极少进行口头辩论,通常只是依据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报告及判决结果,做出驳回上诉或发回更审的判决。但这个案子却极罕见地决定举行口头辩论,或许正如同一部分法界人士的看法,法官在判决时受到了舆论压力的影响。但即使举办口头辩论,要顚覆原判决还是必须提出新证据或新主张。而且除非证据或主张的衝击力道够大,否则口头辩论大概只会举行一次。
单凭一次辩论就要推翻二审的判决结果,光想到这一点,御子柴就感到头痛不已。任何一个爱惜名声或懂得计算收入效益的正常律师,都不会接下这样的案子。
偏偏御子柴从不把名声当一回事,而且并不是个“正常”的律师。更重要的是,御子柴有着非接这个案子不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