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精彩片段:
第二十章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肖国雄依次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辩护人的提问。但肖国雄多次因把话题扯离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的核心而被审判长制止。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四十九份证据,证人包括杨建军堂弟、三哥、妻子,还有肖国雄的助手章诺易和葛勇。
肖国雄手拿夹在黄色文件夹里的起诉书及辩护资料,和他的两个辩护律师一起,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肖国雄是否有教唆杨建军作伪证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成为控辩双方首先关注的焦点,也是庭审的重点。
公诉人说:“证人均指证肖国雄诱导杨建军作假证,这里有相关的几组证据,现在我们将向法庭逐一出示。”
随后公诉人出示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证明肖国雄曾明示或者暗示杨建军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从而拖延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
肖国雄抢先道:“这些东西,我承认我教过他,但教不是叫,我教给他开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尽一个律师的义务。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高度浓缩告诉他的。让他翻供,是以知道了他被刑讯逼供为前提的。”
公诉人道:“在为杨建军提供法律帮助时,被告肖国雄为了达到推翻杨建军犯罪的黑社会性质,减轻其罪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辩护策略和技巧,进而捏造事实,无非是为了推掉重罪,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
“我大胆地承认,我教他开庭的程序,我教他如何展示伤疤,依法展示。这是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肖国雄说,“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履行一个优秀律师的职责。”
“翻供是个中性词,如果杨建军之前说的确是被刑讯逼供的,怎么不能翻供?”辩护律师说。
辩护律师随后提交了一份证据,是电视台对杨建军的采访。电视上,杨建军说:“肖国雄向我使眼神并翻了手掌,暗示我翻供。”
“杨建军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肖国雄有教唆杨建军翻供的行为。这不是腹诽之罪吗?”辩护律师说,“而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中,有的证人说肖国雄把头凑到杨建军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肖国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肖国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证词互相不一,因此,这些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可信。”
“电视台光盘属于视听资料,它的取证主体是电视台,不是辩护人,不符合《刑诉法》对取证主体的规定。”公诉人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对此不予认同,“光盘中的内容确实是电视台采访的,但辩护律师从网上下载后用以提交法庭就是律师取证,这完全符合取证主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