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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_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顾鸣塘顾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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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25章(已完结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精彩片段:

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1)禁同姓为婚

如以往历代一样,宋元明清各代仍将同姓为婚作为禁婚条令之一。宋沿唐制,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清对同姓为婚的,要各杖六十,并离异。此外,也禁止外姻有服的尊卑婚,违者,各以奸论。元代还定下了针对汉人的禁乱伦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止。”(《元史·刑法志·户婚》)

禁同姓为婚的律令至清后期已大大松动,《大清律例·户律》说:“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但对同宗为婚者惩治很严厉: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斩刑。对姑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因民风沿习已久,所以法律规定:“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大清律例·户律》)。

(2)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婚姻制度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其基本特征的,所以,尽管宋代以后婚姻已不很讲究阀阅,但家庭之间的结姻仍然有着鲜明的等级色彩,即所谓“人各有耦(通“偶”字),色类须同”(《唐律疏议》)。这样,良贱不婚仍被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列为重要的禁婚条件之一。宋袭唐律,规定杂户、官户不得与平民结婚,违者,杖一百。平民如娶官户女,罪加二等。奴婢如将女儿嫁给平民为妻妾,要按照盗论罪。法律并规定,如触犯以上各条,除受到惩处外,还要强制离异并各恢复到本来的身分地位。南宋理学家,后来官至参知政事的蔡抗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良贱不婚的法律,还写下了这样的判词:“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元代也竭力维护主奴、良贱之间婚姻的不平等关系。元律规定:“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也不准平民女嫁与奴:“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大元通制》)

明律对良贱为婚也规定了惩处的办法:“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大明律》)。这就是说,为禁止良贱通婚,贱民的主人如对此负有责任,也是难逃罪责的。明律还规定,官吏若娶教坊司的妓为妻妾,要杖六十,并离异。如应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教坊司的妓为妻妾,罪与上相同,同时要写上所犯过失,于父祖职事上减一等调往边远地区任用。此外,还有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否则治罪等规定。

清代禁良贱为婚的律令与明同。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清律规定,贱人娶良人为妻妾,杖八十至一百,家长如知情,同罪;良人娶贱人为妻,庶民无罪,官吏及其子弟杖六十。而实际上,在“良人”内部,也还分许多层次,也有贫富之别,他们之间通婚虽无法律限制,但习惯势力却依旧是一道无形的门墙。一些普通商人就往往认为“吾等商贾人家,止可娶农贾之家女”(王明清:《摭清杂记》)。

(3)依礼聘嫁

汉唐相沿的婚娶制度,到宋元明清,虽有些许变通,但基本仍一如其旧,而且隆重、铺张愈甚,婚礼中奏乐、戏博、酒宴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婚娶的耗费,使宋代以降以家财论婚嫁取代“门阀婚”而成为一种风习。

北宋起,商品经济开始发展,旧的坊市体制开始被打破,商品流通量大大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士庶结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逐渐增多,门第的高低已不能构成婚姻的障碍了。史载真宗时开封一马姓茶商居然娶了当时红极一时的外戚刘美的女儿;而刘美的儿子娶的则是“起自裨贩”的嘉州(今四川乐山)土豪王蒙正的女儿。北宋宰相李迪的儿女亲家柳某,只是一介门客。就连宋代皇帝选后妃,也并不看重门阀,选的往往是中、低级官吏家庭的女子。为此,北宋仁宗时福州知府蔡襄在《福州五戒》一文中惊呼:“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

北宋中叶,还出现有的富商巨贾炫耀家财而与赵宋宗室通婚的现象。原来,北宋中叶以后,随着皇族蕃衍,子孙渐多,其中“贫无官”者也有一些,于是出现了“宗室以女卖婚民间”(《宋会要·帝系》)的现象。如开封某张姓富户曾先后娶了30余名“县主”。到北宋后期,“县主”居然商品化了,其价格为“每五千贯”。开封大商人“帽子田家”仗着雄厚的资财,一买再买,一娶再娶,竟然“家凡十县主”。为此,宋仁宗时曾不得不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宋史·仁宗本纪》)

元代,嫁娶以金钱论价,贪财逐利的风气丝毫不减宋代,有富者虽为土豪却可以娶王公女为妻,而贫者虽年50犹无力娶亲的事出现。至于为计较聘财多寡、责望资装厚薄而涉讼官府的,更是屡有所见。为此,元代在律令中特地详细规定:“凡婚书……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元典章·户部》)。元律还规定了品官与普通百姓在聘财上的不同标准:“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同上)。元成祖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又详细定下了民间聘财的标准:“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裹,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裹,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裹,杂用绢十五匹。”(《通制条格》)

作品简介:

“婚姻”一词早在《诗经》里便已出现,意指嫁娶,代表了夫妻双方,在商朝也出现了“家”的概念。我国的先民经历了群婚到对偶婚的阶段,经历了无家到有家的过程。从原初的掠夺婚、买卖婚到一夫一妻多妾制,逐步完善了婚姻制度与家庭关系。其中的贞节观和婚恋习俗也在不断地变化,体现着不同时期的正统思想。

作者:顾鸣塘 顾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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