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精彩片段:
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在中国,禁同姓为婚从商周时起一直沿用了数千年,从晚清起,才改为同宗者不得结婚。另外,晚清还将禁官员及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乐人为妻改为禁娶娼妓为妻,不过违者处罚明显减轻。同时还取消了禁良贱为婚的法令。到国民党政府时代,始把古代以宗法分亲属(宗亲、外亲、妻亲)的旧观念打破,改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再于血亲、姻亲分出直系、旁系,定出亲等,并以此作为结婚限制条件的基础。显然这比过去来得科学合理,尽管由于考虑中国传统,还在字面上写明“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由晚清起至国民党政府时代,都将男女成婚的最低年龄定为男18岁,女16岁。国民党民法又说:“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条),这里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事实上无异宣布只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低于法定婚龄结婚也并不违法;而且,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86条),这就更进一步确认了家长制下强迫、包办和变相买卖婚姻的合法化。
同前代一样,晚清至北洋政府,凡订婚,均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悔者、违者要受到不等的惩罚。国民党时代的民法除在实际生活中变相倡行“依礼聘嫁”的聘娶婚制外,另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第982条),这无异于说,若具这个条件,即使婚姻不合当事人意志,也是合法婚姻;反之,无此条件,即使当事人双方系自愿结合,婚姻也是非法的。婚姻的自主性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上可知,相对过去完全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来说,民国时期的人们只是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婚姻自由。尽管如此,一些注入了近代意识的青年和部分接受了新思想的家长倒是利用起了这种有限的自由,在某种范围内对婚姻实行变革。当然,这种变革与其说要求实现婚姻自主,不如说更多地要求婚姻程序和婚礼形式的删繁就简。流行数千年的婚姻论财、婚礼讲排场、以“纳征”为中心的“六礼”,以及后来简化了的“三礼”、“四礼”、“五礼”,遭到了热心西方文明的青年知识分子的反对,带有西方文化色彩的、在当时被称为“文明结婚”的婚礼形式在大城市的部分青年知识界中出现了。
文明结婚是一种屏除以往婚礼旧俗,兼具中西婚俗特点的婚礼模式,兴起于民国成立前后。以文明结婚方式行婚礼的新郎新娘,一般都穿西装,婚礼中,有宣读婚书誓约、交换饰物、行鞠躬礼、奏乐、接受宾客祝贺等形式。不少人在订婚、结婚时还分别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启事,以示公开和文明。由于此种婚礼兴起未久,所以当时有的报纸杂志还对婚礼的各项程序详作介绍,其意大概也是在宣传和普及这种礼仪:
1)司仪员入席,北面立;
2)男宾入席,西面坐,奏琴;
3)女宾入席,东面坐,奏琴;
……
6)新郎新娘入席,北面并立,奏琴;
7)主婚人展读证书;
8)新郎新娘用印;
9)主婚人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