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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2006_第三卷 激情与迷茫 第四章 没有户口我是谁

丁一鹤
纪实报告
总共21章(已完结

解密中国大案2006 精彩片段:

第三卷 激情与迷茫

第四章 没有户口我是谁

2006年6月12日,记者询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洁,李志伟的户口问题有没有着落时,高洁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叹了一口气说:“太难了,找不到李志伟的生身父母,李志伟就依然找不到落户的地方。”

在此前的几年里,这位刑庭法官一直在为李志伟的户口问题奔波,她曾经带着李志伟来到河北定州“认祖归宗”,却遭遇了无限尴尬。23岁的李志伟5年前曾被高洁依法定罪,她没有想到这个年轻人的命运便开始和自己联系起来,为了寻找这个年轻人究竟“从哪里来”,高洁法官心力交瘁。

李志伟至今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依照我国法律,他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公民,可以被判罪;但刑满释放后,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他却不是公民了,无法生存……

我不知道母亲是谁,我从来也没见过她!

时间回到2001年8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刑事法官高洁一袭黑色的法袍,像平日一样准时坐在法台中间。两分钟后,上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志伟被带进法庭。

“姓名?”

“李志伟。”

“出生年月?”

“1981年7月4日。”

“职业?”

“无业。”

据李志伟供述:他自幼疏于家教,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最后成为街头浪子。不久,父亲李建业又因涉案而被判刑入狱。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失去管束的李志伟从13岁起便浪迹于街头巷尾,李志伟照着电视上看到的情形,召集几位“哥们”成立了一个名为“三合堂”的帮会组织。对外声称,周围几所初高中学校的学生,谁能每周交上10到25元的会费,“三合堂”便能保护他们不受别人的欺侮,还能帮他们“铲事”。到手的“会费”大都花在了李志伟自己身上。一审案卷显示:最小的一笔只有10元,但最高的一笔竟高达2000元,累计达8000余元。正是最后那笔过于高昂的2000元“会费”,一位“会员”万般无奈报了警,李志伟及其“三合堂”被公安机关连窝端掉。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李志伟有期徒刑2年,但李志伟认为自己当时尚处年少,觉得判得有些重,因此而上诉,希望政府再给他一次机会。

作品简介: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就是许多事物处在不断的转型之中。社会深刻的转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是变化和机遇,但笼罩在社会生存之上的利益管理模式,依然在整体或局部地限制着人们摆脱困境的或美或丑的现实愿望。一些人背离了原本的朴素与忠厚,滋生并膨胀了满足自我的私欲,在金钱、权力、人性之间展开了一场角斗,最终采取了一种贪婪与放纵的生活方式,由此而生发出一些稀奇与不稀奇、相似与不相似、形形色色的案件。在《解密中国大案(2006)》的中,我们就清楚地看到当下官员落马大多数倒在“商业贿赂”上,而2006年全国反腐败的重要方向,就是整治商业贿赂。

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全国各级法院,在年终岁尾都要对每个年度审理的重要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有的单位和部门还评出“某某十大案件”,通过对全年度案件的分析,可以粗略地看到不同时期案件的变化,既是对全年审判工作的总结,又从研究的角度为审判工作服务。丁一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另类文本,他通过对全国法院审理的大要案进行梳理,并通过法制纪实的方式展示给读者,无论对普通读者,还是对研究者,都是一个可以借鉴的文本。

丁一鹤是全国法院系统为数不多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之一,他利用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杂志社工作的方便,近年来把笔触主要集中在了审判纪实领域。这本《解密中国大案(2006)》是他最新成果的汇集。在他的审判纪实作品中,我们越来越能感受到时代的震荡和社会推进的力量。这些审判纪实作品,既透射出当代社会复杂的时代信息和个人信息,又表现出他对现实生活中金钱、权力、人性等关系的高度警觉和深刻质询。

一般而言,案件发展到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是社会生活矛盾激化的一种反映,都反映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非正常的形态或是特殊的形态。全国法院每年大约要审理600多万件各类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从不同的层面和方面构成了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无法也不能把它们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这正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复杂之处。常态的生活和非常态的生活总是共生的,总是在制约着我们的生活关系、生活质量和生活进步。作家的任务就是要关注、反映、剖析与研究这些非常态的生活现象。审判纪实是用讲故事的方式关注与反映案件的一种重要形式。

讲述案件的故事、讲述审判的故事,往往就是讲述人的故事,是讲述人的生活的故事,是讲述人的生活方式的故事,是讲述依据这种生活方式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命运的故事。要通过讲述这些案件故事,告诉人们,生活的自由绝对不是贪婪与放纵的。正如人的生命必然遵命于自然法则一样,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人必然要遵从于社会生活的规则,受社会生活规则的约束。个人拥有享受物质生活、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的裁判,反映了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反映了罪与罚的相适应。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作者:丁一鹤

标签:解密中国大案丁一鹤纪实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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