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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在上帝之下”还是“与上帝无关”》
这篇文章写在多年之前,趁着本书重版,在此补充一些后续内容。
有关“忠诚誓言”的案子,纽道起诉的理由是,在公立学校,虽然学生参与背诵包含“在上帝之下”短语的誓言是自愿的,但是,他的女儿假如不参加的话,就等同于被排斥在集体活动之外,而且,作为“无神论者”的女儿的这个孩子,还是可以听到誓言中的那句“在上帝之下”,因此他认为,该公立学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立法“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确立条款”,使得他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因此,他向法庭提出起诉。
在2002年6月26日,位于加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纽道胜诉之后,纽道女儿所在的学区,开始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案子被称为“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对纽道案”(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该案在2004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听证。
200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参与投票的八名大法官,以五比三的表决,认为此案不符法律程序,驳回了巡回法院的裁决。理由是,纽道和妻子离异时,法院裁决他的妻子拥有女儿的唯一监护权。也就是说,纽道的女儿作为当时只有八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由她的监护人来代表她提起诉讼,而纽道不是监护人。按照法律诉讼的“审慎原则”,对于他的女儿,纽道就跟大街上一个路人一样,没有代表他女儿在法庭上说话的份儿。按照这个逻辑,案子起诉人的起诉权被否决,案子就成了没有合法起诉人的“伪案”,持这个“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基于“司法自制”原则,也就不能再进一步考察案子所涉及的宪法疑问。这使得左右两方大批等候裁决的看官们,大为扫兴。
案子以这样的理由被否决,失望导致大家不再进一步细查这个案子。实际上,跟踪下去,看看投反对票的三位少数派大法官的意见书,还是非常有意思。投反对票的是当时的首席法官兰凯斯特(现已退休),另外两名是如今也已退休的女法官奥康诺以及托马斯大法官。
首先,他们并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多数裁决”,即认为纽道无诉讼权。有关起诉权的争论主要由首席法官兰凯斯特写出“少数意见”,另外二人附议赞同。主要观点是:此案来自加州,根据加州法律,无监护权的父母,哪怕其宗教取向与监护人相悖,同样有权对孩子传达其宗教观念和进行宗教培养。虽然在这个法律之下,监护人仍然有一定的“否决权”,例如监护人可以利用“否决权”保护女儿,以“不让女儿因法律诉讼而过多暴露在媒体和公众视线下”等理由,阻止非监护人代表女儿起诉。但是,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这个“否决权”并不能否决纽道对“忠诚誓言”的司法挑战。因为根据加州法律,在这个案子中,虽然它的起因源于这个女孩,可是在这个父女组合中,纽道不仅是在代表女儿起诉,他也在依照加州法律代表自己,他是起诉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本人向女儿传达自己无神论宗教观点的权利。少数派意见认为,此案动用“审慎原则”是过于狭隘了。
关键是,既然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诉讼合法,他们三位也就可以继续“走下去”,考察这个案子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席法官兰凯斯特写了代表少数派的意见,其余二位不仅附议,还各自写了自己的进一步分析。这样,至少让大家看到了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有关这个宪法问题的思考。更何况,这三位意见一致的大法官,历来被认为分别代表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左右两方,所以,裁决意见并不是左派或右派的“一派意见”。
首席法官兰凯斯特意见书中也提到,国会于1954年将“忠诚誓言”加上了“在上帝之下”短语这项修正的发起人拉堡特(Rabaut)议员,于同年6月14日说明,修正的目的是将美国这个对上帝信仰的国家,和苏联这样一个无神论国家作出对比。必须说明的是,在现代美国人的主流观念中,仍然认为,某人是有神论者(不管你信什么神和是否参与宗教活动)多少意味着此人的世界观是“有所敬畏”,而不是无法无天。一个有神论的国家,也意味着它承认自然法的约束。当时的苏联宣称以国家名义信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至今还是被许多美国人认为,这是区别国家本质的一个重要指标。首席法官在意见书中提及这一点的时候,和以前提到的上诉法院的古德温法官的意见不同,他不认为强调这个国家的有神论性质,就是违背了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宪法原则,而是认为,“在上帝之下”,只是对美国国家历史传统性质的一个描述,而且这个描述并非“忠诚誓言”的主体内容。他指出,在美国,虽然有数以百万计的人经常念这个誓言,却很少有人关注它的立法史。任何人都可能对这个短语得出不同看法,例如有人会认为“在上帝之下”的意思是“上帝引导了美国的命运”;有人则认为这是“美国之内有上帝权威”,如此等等。兰凯斯特认为,大家对“在上帝之下”的理解众说纷纭,还是因为誓言本身的关注点是对国家忠诚的爱国、守法概念,“对国家的描述其实是次要的”。
兰凯斯特大法官提到,在上诉法院做出对纽道有利的裁决之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11月13日通过一个重申“忠诚誓言”法案,举出了广泛例证,证明宗教在美国政治发展史中的作用。他在意见书里也举了大量例证,许多和国会法案的例证重复,用以说明这个誓言只是历史地总结了美国领导者的立场态度;并且证明,在美国的公共纪念活动中,把上帝引入世俗的爱国主题,表明政府也正式承认美国历史上的宗教作用,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少数派意见书”列举的例证中,最出名的是1789年4月30日,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在他第一次就职典礼上,在宣誓“维护美国宪法”之后,自己加了一句“上帝助我”,此后,这成为总统们就职演说的传统。另外,兰凯斯特列举了从华盛顿开始的一系列总统们的感恩节文告、林肯总统在美国内战中最著名的1863年葛底斯堡演说、1865年林肯总统的就职演说、威尔逊总统1917年在国会请求对德宣战的讲话、罗斯福总统在大萧条时代的就职演说、艾森豪威尔将军在著名的“D Day”即诺曼底登陆日对盟军的祝福,等等。以上内容都引入了有关“上帝”的语句;这样的例子甚至和法院有关,美国军事法庭开庭宣布词的最后一句话是:“上帝保佑美国和这个光荣的法院”,此宣布词的文本,至少可以追溯到1827年。话说回来,以上例证中的传统,凡延续到今天的,部分也成了有关“上帝”的系列司法挑战的对象,例如总统誓词和钱币上的短语。
兰凯斯特认为,“这些事件有力表明,我们国家的文化使公众认同它的宗教历史和宗教特征”,而誓言中的“在上帝之下”只是这种认同的一种表达。
传统确实在延续,最新例证是在几天前的2011年1月12日,奥巴马总统在亚利桑那大学为图森市枪击案举行的追悼仪式上发表演说,他不仅在讲话中援引《圣经》,最后也这样结束自己的讲话:“愿上帝赐福,愿我们失去的人永远安息。愿上帝关爱并守护幸存者。愿上帝保佑美国。”
首席法官兰凱斯特的基本观点是:美国公立学校学生每天背诵的“忠诚誓言”,其中那句“在上帝之下”,并不是在为某个宗教“背书”,或者说是在支持某个宗教,它仅仅是提供一个描述,即这个国家具有宗教传统。他认为,这个忠诚誓言是世俗世界(宣扬爱国)的产物,既没有在灌输宗教,也并不是在表达宗教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