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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帝之下”还是“与上帝无关”
2002年6月26日,位于美国西海岸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由三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以二比一做出了一项裁决:公立中小学里学生们每天朗诵的“忠诚誓言”中,在“上帝之下”这个短语,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禁止政府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违宪的。
在东海岸的联邦首都,参议院正在辩论一项军事法案,听到这一消息,立即中断了正常辩论。除了一位正生病住院的参议员外,参议院以九十九比○一致表决,批评这项裁决。当天下午,众议院的部分议员,集合在国会大厦前的台阶上,面向国旗,手抚胸口,齐声朗诵“忠诚誓言”,齐唱“9·11”当天晚上国会议员们在同一地点唱的歌:“上帝保佑美国”,意义非常明确,抗议联邦法庭的这项裁决。
这一次,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无论是自由派政治家还是保守派政治家,纷纷向媒体表态,谴责这项裁决。白宫发言人说,布什总统认为这项裁决是“荒唐的”。参议员多数党领袖、民主党的汤姆·戴希尔(Tom Daschle)称这项裁决是“愚蠢”的。
最激烈的反应来自于保守的宗教团体。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and Justice)的杰伊·塞库洛夫说:“我认为该法庭的意见是荒唐的。这是法庭第一次主张有‘在上帝之下’这句话的誓言违宪。他们平白无故地制造了一个宪法危机。”
各大媒体的网站几乎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了这一消息。当天的电视里,这个裁决成为头条新闻,成为电视讨论节目的主要内容,而支持法庭裁决的声音却相当微弱,这种似乎一边倒的局面在美国历来的宪法争议中是罕见的。原众议院议长金里奇在电视上说,应该请做出这项裁决的两位联邦法官下台,因为他们的脑子太脱离现实了。这种过激的说法当然很少有人当真,因为谁都知道,联邦法官是终身制的,宪法规定,只要他们品行端正,就不能弹劾他们。
但是,并不是没有不同的声音。在以后的几天里,电视上出现了宪法专家,专家认为法庭的裁决显然是有道理的,表示支持这项不讨好的司法裁决。因特网上的表达更为自由,很多人表示拥护法庭的这项裁决,认为这项裁决符合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我们的朋友山德尔是犹太人,他毫不犹豫地表示支持这项裁决。他说,从他小时候起,“忠诚誓言”里的“在上帝之下”一句,就让他感到不舒服。尽管人家告诉他,这个“上帝”并不特指哪个宗教的上帝,但是他知道大家脑子里想的都是基督教的上帝,对他这个犹太孩子来说,那就是“别人的上帝”。
6月27日,裁决公布后第二天,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宣布,这一裁决将接受该法院全体法官的复审。电视上请来的专家们说,这个裁决很可能通不过复审而胎死腹中。即使能够通过复审,这个争议无疑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这个裁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过,事情并不如舆论表达的那么单纯。这个仅仅涉及口头上两个单词的“在上帝之下”能在二十一世纪终于引爆宪政冲突,应该放在美国社会世俗化的历史背景下来考察。
忠诚誓言
“忠诚誓言”是美国公立中小学学生每天在操场上或教室里一个简短的仪式上,面对国旗朗诵的一段话:我宣誓忠诚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一个在上帝之下不可分割、人人都有自由与正义的国家。
这一段话一开始和政府没有关系,是美国民间自己的创作,用于在仪式上对孩子们的教育。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全体国民的团结和对国家的忠诚在战争期间成为非同小可的事情,国会才通过决议动员全国中小学每天在仪式上师生一起朗诵。1942年的版本中没有“在上帝之下”这几个字,而且仪式和朗诵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1954年,美国人在冷战中看到了核大战的威胁,产生了文明灭绝的恐慌。这种恐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自己对手的思路和行为没有把握。美国人认为核战争之所以危险,很大程度上因为苏联是无神论意识形态下的专制国家,是什么都做得出来的。为了要强调美国人民是“敬畏上帝的人民”,在存亡威胁的时刻获取精神力量,艾森豪威尔总统向国会提出议案,在“忠诚誓言”中加入“在上帝之下”这几个字。
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至今已经用了将近半个世纪。这半个世纪,是美国民权意识及其社会规范大为提升的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案有将近一半涉及民权问题,多次对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条款做出裁决。无论哪一级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或资源帮助、扶持任何一种宗教,会被判定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是违宪的。比如,在公立学校的仪式上、毕业典礼上集体祈祷,公立学校运动队在比赛前举行的祈祷,都是违宪的;在法庭墙上或公立学校教室里张贴悬挂基督教的十诫,是违宪的;在公立学校里讲授基督教《圣经》,是违宪的。在这半个世纪里,特别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有不少人看到了公立学校每天的“忠诚誓言”中“在上帝之下”这个短语的宪法问题,但是取消这个短语所必须经历的司法程序,却一直没有开始。其原因在于,联邦司法系统,特别是最高法院,虽然有解释和裁判法律的权力,但是根据宪法中的“案件和争议条款”,它必须恪守“司法自制”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诉不审,不审不判”,它不能主动对任何问题发表意见,而必须有人告上门来,形成一个案件或争议。如果民众不告,对于司法系统来说,这个问题就不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来不在具体案件或争议的判决之外对法律做出解释。在美国历史上,国会和白宫曾经多次要求最高法院对某些问题提出司法系统的意见,都被最高法院拒绝。这样的约束,恰恰是为了防止司法沦为国会和白宫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