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笛事件 精彩片段:
第十七章 一百零五号
在审判长宣布“审判继续进行”之后,来自关西地区的、研究刑事犯罪的耆宿,著名律师足立进三郎的辩护开始了。
“事件发生以来,多次鉴定,谨慎审理。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要和被告人一起,向方方面面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紧接着,足立律师指出:认定广川条太郎为了掩盖罪行,杀死了三个女孩子,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假想。
“一句话,广川条太郎是没有罪的。证据不用到远处去找,现场就有!”
足立律师详细地剖析了平松小笛的三封遗书之后,说道:“在这里,有必要说一说,关于被告人的有关表现……”
接下来,足立律师先分析了广川条太郎的性格,强调了广川的供词的真实性,指出广川条太郎写在记事本上的话,是得知小笛死后才写的,并且纠正了检察官对广川写给大月夫妇与小笛的信件的误读,然后用揶揄的口吻说道:“我认为小笛是自杀。公诉人说小笛为凌晨三点左右死亡,而小南博士的鉴定,是进食后九小时死亡,时间算得很准确嘛!”
足立律师举了一些很有意思的例子,指出食物消化的时间,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进食的日子、时间、食物的种类,以及人的精神作用,都会对消化时间产生影响。
“食物消化的时间,是不能够轻易断定的,更不是一个大学教授,仅凭一句话就能够断定的。中田博士也认为,不可能准确判断出,死者是进食几个小时以后死亡的,这是句实在话。把不一定的东西,用数学形式加以量化,是不科学的。法庭应该慎重考虑这一点。”
告诫了学者几句之后,足立律师强调了把小南博士的鉴定,作为有罪的证据的危险性。关于二十七日吃晚饭的时间,足立律师认为:吃晚饭的时间记不清楚了,也是可以理解的,被告先说七点左右,又说八点半左右也不奇怪。另外,一瓶啤酒、一合半日本酒加上素烧鸡肉,吃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也没有什么不可思议的。
“……非常主观地认为不可能吃那么长时间,硬把吃完晚饭的时间,限定在七点到七点半之间,硬是把本来无法判定的时间,确定为九个小时,从而判定广川条太郎先生有罪,纯属妄断。
“除了小南博士,明确说出进食后几小时死亡的人,恐怕是不存在的。检察官据此,给广川条太郎先生定罪,根本就是错误的,这样的决定,只不过是沙滩上的楼阁。”
关于平松小笛所穿的衣服不自然的问题,足立律师认为,在自杀前心情混乱的情况下,那样穿衣服,反而是自然的。
至于小笛颈上的勒痕,足立律师说道:“……既有自杀说,又有他杀说,两种说法,都来自很有权威的法医学专家鉴定,而且同为自杀说,看法也不尽相同。这样的话,我只能说,日本法医学界将威信扫地!检察官说,在九州大学的研讨会上,提到过这个问题的时候,对‘绞杀必定留下围绕脖颈一圏的勒痕’这个说法,没有一个人表示赞成。但是,据XX日报的报道,检察官所说的情况并非事实。”
足立律师推翻了检察官的说法,紧接着,他嘲笑了把名片作为犯罪证据的做法,最后说道:“对不起,我的辩护时间太长了。最后我要说的是,如果是被告杀了人,想掩盖罪证的话,不会把平松小笛的三封遗书摆在桌子上。我直接跟被告接触过,这个人不会是制造了这场惨剧的人。还有,进食后九小时死亡的鉴定,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法医学的鉴定,只能作为参考资料,而不能作为证据。既然是参考资料,就应该有所取舍,该取的取,该舍的舍。恳请各位法官根据事实,把受了很多苦的被告的冤罪洗清。应该接受堺市面馆杀人事件的教训。如果以小南博士的、所谓‘进食后九小时死亡’的鉴定,判处被告死刑的话,就等于是小南博士判处了被告的死刑,这将令人感到万分遗憾。恳请各位法官明察,不要给一个无罪之人判罪。公平审判,不伤害任何一个无辜的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