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从上古传说到1949 精彩片段:
清
康雍乾时期的经济、政治、民族及对外关系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清之际,经过长期战乱,经济残破,土地荒废,人口锐减。清朝确立全国统治之后,采取各种措施使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农业和水利
在农业方面,清廷奖励垦荒,招集流民授以土地,资助农具种子,延长垦荒升科的年限,并以垦地多少衡量地方官的治绩。故中原无地的人民纷纷向地广人稀的四川、云贵、台湾、新疆、东北、内蒙古流动。全国耕地面积增加,顺治中只有五亿多亩,乾隆时达到七亿多亩。康熙八年(1669),实行更名田,将明朝王公勋戚、官僚地主占有的大批土地给予原耕之人,永为世业,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减轻赋税,除遇水旱灾荒豁免和减收外,多次普免全国钱粮,减轻人民的负担。在水利方面,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治理黄河、淮河、运河、长江、钱塘江、永定河,努力减轻水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提高农业产量,保持运输畅通。重要的水利工程有以束水攻沙的方式治理黄淮、修固荆江大堤、修筑江浙海塘工程等。农业生产方面,在传统农业技术的基础上,对耕作方法、灌溉、施肥、选种均有某些改进。北方试行区田法种植水稻、南方种植双季稻,也获得一些成效。特别在各地推广高产作物番薯、玉米,对于提高产量防止灾荒,供应口粮,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经济作物方面,棉花种植甚盛,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是著名的产棉区。江浙、广东种桑养蚕,获利甚厚。此外,茶叶、烟草、甘蔗、苎麻、蓼蓝等作物生产也很繁盛。
手工业和抑商政策
手工业也逐渐恢复并有所发展,生产工具有某些改进,织丝机具比较复杂精巧,采矿工具、地质方面的知识亦有进步,但仍是手工劳动,不是机器生产,没有摆脱对自然能源(人力、畜力、水力、风力)的依赖。
最重要的手工业是纺织业,包括棉纺织业、丝织业及相关的染踹业。棉纺织业处在家庭副业和小商品生产阶段,但包买商相当活跃,掌握着棉花原料的收购和纱布产品的运销,棉纺织手工业者处在商业资本的控制之下。布匹的踹光染色也有发展,苏州一地即有染坊、踹坊数百家,踹匠多至一万余人。丝织业较为集中的南京、苏州、杭州等地,“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最大的机户拥有织机四五百张,规模可观。矿冶业中,云南铜矿的规模最大,资本雄厚,工人众多,组织严密,采炼技术达到相当水平,全省铜产量最高时(乾隆中叶)达一千数百万斤,但在官府的严密控制下,发展速度十分缓慢。采铁、冶铁,既供军需,亦供民用,清廷的控制也很严格,官府资金虽未渗入铁矿业,一般均由商民申请开采,但开采、冶炼、招工、设炉、运销均须报官批准、发给执照。广东佛山是冶铁中心,佣工数万;汉口铁业亦盛,有铁匠五千余人。煤炭为民用必需,各地小煤窑很多,但清廷对采矿的总政策长期摇摆,金铜煤铁利益甚薄,为官方民间之必需,不能禁绝,但又害怕聚集大批矿工,反抗闹事,故矿场时而被禁、时而准开。制瓷是重要的传统手工业,景德镇瓷业最发达,内部分工很细密,工艺精致,在色彩、厚度、形制、上釉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此外,熬盐、伐木、制烟、榨糖、造纸等手工行业均有相当的发展。
清代手工业很繁荣,无论生产规模、雇工数量、分工细密、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并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较先进的经济因素集中在长江、珠江下游和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内。广大的腹地、山区、边疆,经济文化很落后。整个中国,农业和小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封建经济远没有解体。中国和当时先进的西欧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清政府把工商视为末业,执行“抑商”政策。对于那些有大利可图及有关国计军需的手工行业,政府插手干预,指定官商,实行垄断。对于其他手工行业,允许商民经营,但控制亦严,且高额征税,低价收购,无偿摊派。手工业中还普遍存在着有浓厚的地域性、排他性的行会组织,这些都妨碍手工业的自由发展。
大城市的出现
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许多大城市得以繁荣。北京是全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仕商群集,各地商货荟萃,传统的手工艺产品有景泰蓝、雕漆、玉器等,前门外是繁华的商业区。北京城在明朝修建的基础上,屡加修葺,形成了西郊园林区,有三山五园(畅春园、圆明园、万寿山清漪园、玉泉山静明园、香山静宜园)。宫殿坛庙、街道河流亦经大力改建修浚,形成了近代的北京城。扬州位于长江北岸,濒临运河,是淮盐的集散地,经济发达,财货殷富,多富商大贾。南京、苏州、杭州都是丝绸、布匹及其他手工业品的产地,产品远销各地,城内商铺林立,作坊星布,附近土地肥沃,富农桑鱼米之利;且文化发达,风景优美,苏州有园林之趣,杭州有自然之胜。广州是对外贸易的口岸,是封闭的封建中国通向世界的主要窗口。每年来往的商船很多,进出口商品聚散于此,号称“金山珠海,天子南库”。此外,景德镇的制瓷,佛山镇的冶铁,盛泽镇的缫丝,产品精良,远近驰名。汉口居长江中游,四通八达,为米谷、木材、食盐、药材和各种货物的集散地。除了这些繁荣的大城市以外,广大农村有许多小城镇以及定期集散的墟场、市集、庙会,形成广阔的商业网,是农民群众和行商坐贾进行交易的场所。
赋役制度的改革
清初经济的发展,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清朝建立后,即逐步着手整顿混乱的赋役制度。顺治和康熙时,编定《赋役全书》,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额为准,取消苛捐杂税,归并税收名目。又颁发“易知由单”“串票”,简化征收手续,改进纳税制度。但由于传统的赋役制度是按土地数量和人丁数目两个标准征收,分别为“地银”“丁银”,全国土地数目已难确知,人丁则死亡增殖,隐匿流动,变动频繁,无法统计。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库有了赢余,清政府考虑不再增收人丁税。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将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收,稳定了全国的丁税负担。为了进一步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又于雍正元年(1723)制定“摊丁入地”政策,在各省陆续推广实行。此项政策将丁银平均分摊于地亩之内,不再按人丁和地亩双重标准收税,变成了单一的土地税。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从此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简化了收税标准和手续,有利于丁多地少的贫苦农民。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削弱。雍正时还进行了其他改革,如耗羡归公。“耗羡”是为了补偿征收银米的亏损,于正税之外增收的附加税。各级官吏往往借此谋利,任意加征,名目繁多,流弊极大。清廷将“耗羡”改为正税,数额固定,由国家统一征收。此项收入即发给官吏作为养廉银和办公用费,以提高官吏的微薄官俸,对改善吏治起了一些积极作用。此外,雍正时,又将各地“贱民”,如晋陕的“乐户”、浙江的“惰民”、江苏的“丐户”、安徽的“世仆”、广东的蜑户开豁为良,编为民籍,废除了残存的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