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争夺战·中国第一并购战财经纪实 精彩片段:
第十七章 铺天盖地
EA和RT第一次补充陈述
华源的答辩兼反请求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附件故意搞得很多,在开庭的时候就已经把仲裁庭搞糊涂了,导致双方打了个平手。接下来双方进行多次补充陈述,华源继续扩大战果,把问题搞复杂,丰原被迫逐条反驳,中粮因为害怕败诉也多次阐述出资,结果补充陈述变成大规模的文件战。
补充陈述中由于文件内容和附件太多,本章只剪辑一些有新意、不重复的精华内容供读者欣赏。
4月14日,EA和RT提交了《第一次补充陈述》,剪辑几点:
1.“相互”的理解
仔细分析江苏医保和新兰公司《承诺书》的措辞和发送对象,我们认为:
A.该承诺函发给了EA公司,说明江苏医保和新兰公司是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向EA公司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江苏华源对“相互”的解释说法成立的话,则江苏医保和新兰公司应当向江苏华源,而非EA公司发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但事实上没有。
B.江苏医保和新兰公司在承诺书中均明确说明是依据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来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对发生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予以同意,是合资各方的合同义务。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2004年4月9日,我们向陈浩然先生作了《谈话笔录》,陈浩然董事再次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作了确认。同日,我们曾向孔智先生作了《谈话笔录》,孔智先生对放弃优先收购权的理解作了与我们上述分析一致的说明。
2.不低于净资产的理解
股权转让条款中关于不低于净资产的表述也符合目前通常的表述惯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定价管理”中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难道说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只要不低于几块钱就可以了?
显然不是的。这里的转让价格,显然应当理解为“每股转让价格”。因此,江山公司合资各方在股权转让条款中的表述是符合目前的表述习惯的。
在我们向陈浩然、孔智两位董事所作的《谈话笔录》中也有与此一致的、非常清晰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