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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性_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西蒙娜·德·波伏娃
外国小说
总共15章(已完结

第二性 精彩片段:

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第六章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女人在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便被废黜了。多少世纪以来,她的命运始终与私有财产息息相关:她的大部分历史都同世袭财产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人们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转化、异化为他的财产这一事实,就是很容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他关心财产胜过关心他的生命。财产超出了现世人生的有限范围,在肉体消失以后依然存在——它是不朽灵魂与现世物质的结合。但这种存在,只有在财产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只有在财产属于他认为他自身所投射于的、为他所有的个体时,他才能够超越死亡,拥有这种存在。耕种父亲的领地,崇拜父亲的亡灵——这些构成了继承人的完全相同的义务:他要保障祖先在现世与阴间的存在。所以,无论是对他的众神还是对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与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彻底地、永远地实现他的权利要求,但在父权时代,男人却完全夺走了女人对财产占有权和遗赠权。

就此而言,这种做法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当不再认为女人的孩子属于她时,孩子同女人所属的那个群体便失去了任何联系。女人现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从一个氏族租给另一个氏族;她和她的群体彻底断绝了关系,被丈夫的群体所兼并。丈夫像一个人购买家畜或奴隶似的把她买走,把他家庭的众神强加于她,她生的孩子属于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继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亲家庭的财产转给她丈夫的家庭。于是她被谨慎地排斥在继承序列之外。但反过来,由于女人一无所有,她也就没有了做人的尊严。她本身就是某个男人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亲的,后来是她丈夫的。在严密的父权制度下,从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亲就可以把他们处死。但若是男孩子,社会通常会对父亲的权力加以限制:每一个正常的男婴都有可能活下来,而遗弃女婴的习俗却广泛存在。杀婴现象在阿拉伯屡见不鲜:女孩子刚出生就被扔到阴沟里。就父亲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种慷慨大度的行为。女人进入社会只是由于得到赦免,并不像男性那么合法。无论如何,当婴儿是女孩子时,分娩时留下的污物对母亲似乎更为糟糕:在希伯莱人当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记就会要求母亲涤罪的时间比生男孩子长两个月。在实行“血的代价”习俗的社会,牺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数量:她的价值较之于男性的价值,有如奴隶的价值较之于自由人的价值。

如果她是一个少女,父亲就会有支配她的各种权力。如果她结婚,他会把权力加(全部)转交给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动产一样也是男人的财产,丈夫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娶许多个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经济的限制。丈夫可以随意抛弃他的妻子,社会几乎不向她们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女人受着十分严格的贞洁观念的支配。在母系社会,尽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许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几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贞洁,也不认为通好是件多么严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变成男人的财产以后,男人却要求她是一个处女,要求她绝对忠诚,否则就会受到极刑的惩罚。胆敢把继承权交给和某个陌生人所生的后代,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长有权处死有罪的配偶。只要存在着私有财产,妻子方面对婚姻的不忠,就会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奸问题仍在坚持着不平等原则,它们的论点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把私生子带到家里的妻子,其过失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从奥古斯都时代就废除了丈夫自行审判妻子的权利,那么拿破仑法典又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实行赦免。

当妻子既属于父系氏族又属于婚姻家庭时,她便设法在两组关系之间保持一种不容忽视的自由。这两组关系是混乱的,甚至是对立的,每一组都足以支持她反对另一组。例如,她常可以在选择丈夫时自作主张,因为婚姻只不过是一件世俗的事情,并不会影响社会的根本结构。但是,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一份动产,是她新加入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

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袭财产仍无可争辩地是社会的基础,女人就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结构是封建的,没有一个阿拉伯国家强大到足以统一和统治其他部落的程度: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牵制族长的权力。产生于阿拉伯人频繁征战而又夺取胜利之时的伊斯兰教,对女人表示出极端的蔑视。古兰经声称:“男人比妇女更优越,因为真主赋予他们杰出的品质,并且他们向妇女馈赠聘礼”。无论是真实的权力还是神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拥有过。贝督因女人的劳动很艰苦,她要犁地,运送货物,于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她可以不戴面纱在路上自由走动。而头戴面纱、与世隔绝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数社会阶层当中仍然是奴隶。

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斯的一个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里蹲着四个女人时的情景:年龄最大的妻子是个独眼儿,牙齿全部脱落了,面目十分丑陋,她在刺鼻的烟雾中正在小火盆上做饭。另外两个妻子年龄稍小一些,但长得几乎一样丑,她们正在哄着怀里的孩子——其中一个在喂奶。最年轻的妻子显然十分受宠,她用丝、金、银制成饰物把自己打扮得极其楚楚动人,她正在织机前敲打着羊毛线。正当我顺着过道向上朝着亮处走去、准备离开这个黑暗的洞穴——内在性的王国,子宫,坟墓——的时候,我遇见了一位男性。他身着白色服装,修饰得十分整洁;他待人亲切,性格开朗。他刚从市场上回来,在那里他和别的男人曾讨论世界大事:在这个他所归属的、与他不可分的、浩瀚的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几个小时去做这种消遣。对那些已经珠老花黄的老太婆来说,对那个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轻妻子来说,根本不存在有别于这烟雾腾腾洞穴的宇宙,她们只能在晚上戴着面纱悄悄从这里走出来。

在圣经时代,犹太人的习俗和阿拉伯人的习俗如出一辙。族长实行一夫多妻制,他们几乎可以随意抛弃自己的妻子。年轻的妻子在交给丈夫时必须是处女,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妻子若通奸便会被乱石砸死;她始终受着家庭义务的束缚,正如圣经对贤淑女子的描述所证实的那样:“她朝羊毛和亚麻走去…就是在夜里也要起来……她的蜡烛通宵不熄……她从不游手好闲。”虽然她是贞节的、勤劳的,可是在礼仪上她仍是不洁的,为禁忌所包围。法庭认为她的证言是不可接受的。传道书就这样极其厌恶地谈到她:“我比死还难受地发现,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罗网,她的手与镣铐无异……我发现,男人中的杰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当中却没有一个杰出人物。”习俗,虽然不是法律,却要求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和死者的兄弟结婚。

这种叫娶寡嫂制(harate)的习俗,可以在许多东方民族中发现。在所有让女人处于受监护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置寡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是,把她们作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坟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实法律也不总是要求进行这种屠杀。摩奴法典容许妻子活得比丈夫还久。壮烈的自杀只不过是贵族的时髦。更为常见的是,把寡妇移交给丈夫的继承人。娶寡嫂制有时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妇的身份发生变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带来的危害。根据凯撒的一段话,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这种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女人。

父权制并非到处都是以这种极端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漠拉比(Wedi)法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若结婚,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为她选择的。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女孩子则要教育到结婚时。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是一个“特权配偶”,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受托管理商业事务。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l)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被称为“特权配偶”;她的孩子属于丈夫。(2)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此后妻子便成为“特机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某个已婚女人,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属于死者,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4)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她必须把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5)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的长子长大成人、把她作为“特权配偶”送给他自己的父亲以前,不得从她父母那里继承财产;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监护。收养妻子和仆人妻子这种制度,使每个男人都可以有后代去延续他的生命,而他同后代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上面说的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血缘关系是男人根据他想在死后获得现世与阴间的不朽的愿望发明出来的。

在埃及,女人的处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亲保持着做妻子时的威望。夫妻是一个宗教的、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与男人结了盟,和他相辅相成。她的魔力几乎不是敌对的,以至对乱伦的恐惧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犹豫地当成一回事儿。女人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力,在法庭上拥有同样的权限;她有继承权,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非常幸运的处境决不应当归于偶然:它来自于古埃及的土地属于国王、高级祭司和士兵这一事实。普通人只有地产的使用权及地产产品的占有权——用益权(the土地本身不能转让。人们所继承的财产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所以对它的分配不会引起任何困难。由于不存在私有世袭财产,女人保持了人的尊严。她结婚不受强迫,若成为寡妇可以随意再嫁。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尽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却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参与宗教活动并合法地受他的约束,其他妻子只不过是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正妻(thetnam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博乔里斯法老(M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

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

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会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腊的闺房和伊斯兰的闺房没有多大差别。在古希腊,妻子被关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将她置于严格的管制之下,她还受到特别地方官的监视。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监护。

作品简介:

西蒙娜·德·波伏娃最重要的著作《第二性》,被誉为有史以来的讨论女人的最健全、最理智、最有智慧的一本书,甚至被尊为西方妇女的圣经,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广泛,影响深远。在中国,《第二性》也有不止一个版本被翻译出版。然而这些中译本要么不是全译本,要么就是从英译本转译而来,不仅给读者造成阅读缺憾,也致学者的研究产生偏差。这部西方女权主义的理论经典,何时才能完整、准确地为我国广大读者学者所认知和解读呢?

作者:西蒙娜·德·波伏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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