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曼说隋·隋文帝杨坚 精彩片段:
第十一章 万物维新
法律制度改革
隋文帝做的第三件大事是改革法律制度。这是隋文帝非常关注的大事。隋文帝为什么关注法律?从正面来说,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法律制度健全,国家管理才能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老百姓的行为也才能有所依据。所以,有为的统治者都重视法制建设。
从反面来说,隋文帝的教训太深了。当年,北周统治者迷信乱世用重典,本就法令森严,到了周宣帝时期,更是严刑酷法,官员动不动就来一顿天杖,使得人心惶惶、众叛亲离,才让杨坚有机可乘。这是血的教训。现在,自己当了皇帝,当然不能重蹈覆辙。
隋文帝一上台,马上组织一个班子,由宰相挂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怎么修订?按照三方面原则修订。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
北周原有罪名将近一千八百条,太复杂了,对社会管得太细了。老百姓动不动就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反而失去人民应有的敬意。如果大家都觉得犯法是常有的事,还怎么指望他敬畏法律?怎么改呢?隋文帝和众大臣大刀阔斧,一下子把法律条文减少一千两百多条,只剩下五百条,法网稀疏了,老百姓就不会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减少法律条文后,也就突出了法律的重点,反倒让人容易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这和秦末农民战争时,刘邦进入关中地区,马上废除秦朝的严刑酷法,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三条基本法律相同道理,目的是安抚人心,让社会规范更宽容。但是,无论法网怎么稀疏,肯定还是有人犯法。怎么样处理触法者呢?
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量刑从宽、从轻。
按照《资治通鉴》的记载:
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第一、除了谋叛、谋反等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族诛、连坐。
第二、把车裂、枭首示众这类酷刑都加以废除,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斩重于绞。为什么?斩不留全尸,绞留全尸。这是最严肃的判决。第二类是流放,路程从两千里到三千里;可能有人会以为,流放也可以当旅游来看待,把我流放到海南岛,我顺便观光好了。不是这么回事,在流放到海南岛的同时,还要打板子,在打板子的同时还要服苦役。换言之,流放和苦役是配套的,所以是第二等重罪。第三类是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即现今的有期徒刑;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根据罪行轻重,再分为五等。最轻的打六十大板,最重的一百大板;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要知道,周宣帝时期打板子最少是两百四十下,这样一对比,可见隋朝的刑罚轻了。
第三、尽可能减少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因为中国司法重视口供,隋文帝觉得,审讯人犯时可以用点刑,但是不能刑讯逼供。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呢?文帝规定,拷打人犯不能超过两百下。这恐怕是他心目中人类忍耐的极限,过了这个线,除非天赋异禀,大概就是屈打成招了。这是保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想,隋文帝在现代也是法制建设的标兵、维护人权的典范哪!
是不是呢?不是,因为还有第三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