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中华史21·朱明王朝 精彩片段:
第五章 新型文艺
八股文
嘉靖四十年,海瑞重审了一起杀人案。
案情原本简单。浙江严州府桐庐县乡民徐继,在向妹夫戴某追讨借款时发生斗殴,失手将其打死。人命关天,徐继和妹妹都不敢声张,便将尸体绑上石头沉入水底了事。
一个人突然失踪,自然会引起邻里的注意。负责初审的桐庐知县则发现,案发当晚还有潘姓朋友带着仆人在戴某家过夜。于是该官员认定这是一起通奸杀人案:徐继的妹妹和情夫潘某杀害了戴某,徐继则是同谋和帮凶。
这当然十恶不赦,因此判处徐妹凌迟,潘某斩首,徐继绞刑。此类案件照例要报省里和最高司法机关复核,不服判决的徐妹也向中央派到浙江巡视州县的官员鸣冤叫屈。总之经过反反复复,最后一次重审的任务交给了淳安知县海瑞。
海瑞接手时,此案已经被审过多次,他却一眼看出通奸杀人的说法不能成立。这位清官调研以后指出:徐妹与戴某育有二子一女,潘某则既有妻室又不富裕。说一个女人抛弃儿女谋杀亲夫,却只是为了给更没钱的人做妾,这简直就是发疯。何况如此机密的阴谋,为什么要让仆人见证?
于情于理于事实,都说不通。
上级部门认可了海瑞的观点。徐妹和潘某被释放,徐继则因为杀人和藏尸的双重犯罪被判处绞刑。☾1☽
毫无疑问,海瑞跟那位桐庐知县一样,手上也没有证据只有供词。供词是靠不住的,完全可能来自屈打成招。由于证据不足而将嫌疑人释放则不被允许,因此法官的个人判断便变得举足轻重。本案两种判决的区别仅仅在于:桐庐知县依据的是想当然,海瑞依据的是人之常情和基本常识。
常识极为重要。因为明清两代的基层法官都由地方行政长官也就是知县兼任,这些人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如果像桐庐知县那样想象力丰富,多半只能造成冤假错案。
能够把关的,便只有常识。
可惜这很难,因为没人教。
表面上看,明代教育不差,尤其是官办的。南北两京都有国立大学国子监,校长为从四品的祭酒。地方官学也普及到县,长官则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宗室和军籍子弟还有宗学和卫学。正所谓: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教育经费也很充足,官学里都是公费生。国子监的监生可以靠助学金养家糊口,打算结婚的则有婚娶费,探望父母的也有探亲费。而且只要成为监生,就能直接授官,并享有减免赋税等等特权。帝国给予官学生的待遇真是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