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缺什么·高层智囊大解局 精彩片段:
下篇 危机之后,未来30年中国经济缺什么
第十章 “国进民退”:是百年大计还是解燃眉之急
国企的竞争力来自于不交租金——盛洪
国进民退是如何发生的?有人指出,虽然国家2005年就发布了“非公经济36条”,但近几年整个中国经济国进民退整体趋势依然没变。那么出现通钢、林钢事件,是否会影响国企改革的步伐和进度、进一步强化国进民退的趋势?
盛洪:国进民退的背景是这样的:经过前些年的并购、重组,现在剩下来的这些国有企业占据了一些特有领域,包括稀缺性战略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还有的属于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金融等。这两类行业,由于其战略特殊性,资源价值会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而上涨,石油价格从2000年到现在涨了很多倍,就是因为稀缺性的上升。这种价格的上涨,所包含的租金本来是由资源所有者来获得的,至少要按比例分享。在中国,资源所有者就是国家。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因为是国有,所以享受了很多特殊待遇,它不支付租金,只支付很低的固定费用,因而这资源价格上升的部分就变成了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职工的收入又和利润挂钩,这样一来,因为白吃了这一块租金,即使很多企业的效率很低,但从表面上看也显得很有竞争力。
如果把租金交了,可能就没这么多利润了,甚至可能是亏损的。还有一些垄断性行业,在销售上可以依靠垄断高价,能够赚更多的钱,这并不是由它的能力,而是由垄断地位所决定的。再加上它们是不交地租的,在贷款上也是有优惠的,所以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它们有各种各样的优越条件,才有这样一种国进民退的局面产生。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其本质问题是什么?这是一个宪政问题,而不是一般的经济问题,是基本原则产生的错误。也就是说,政府的边界,包括国有企业的边界在哪儿?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应创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入竞争性产业领域或一般商业领域?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公共目标还是为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国有企业管理层占用了公共资源但又享用其带来的利益是否公正?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监督国有企业管理层?在国有企业管理层已经侵占了公共资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才能使这些公共资源回归公共权力部门,最终回馈给社会?最后,根据上述原则,我们是否应该设立相应的制度,使得行政部门及其衍生的“国有企业”不能随便地“进”?这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这些都是宪政概念,而不是一般概念。我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而民营企业是一般企业。意思是民企不需要说明特殊理由就可以创立;国企就不同,因为社会有一个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界限,有些事情是政府能做而企业做不了的,有些是企业做更好但政府不让做,做了就要犯错误。还有,介于这两者之间,政府做不适合,民营企业也不太恰当,这就需要国企来做。所以,在创办国有企业时不能任意创办,必须要说明创办的理由,待说明理由之后,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才能创办。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第一不需要特殊说明;第二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完全属于行政部门的意志。而且这些国企可以自行决定成立二级企业和子公司,这些都是问题。实质上,这涉及国有企业创立本身的宪政原则问题。再往前推就涉及政府的宪政定位问题。所谓国企的大扩展,政府说国进民退是为了公共目标,那么现在的疑问是:我们公共目标的实现是否需要创立国有企业?举个例子,“为了富国强兵,增加财政收入,我们要创立国企”,这种讲法显然是不对的。富国强兵的资源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对民营经济的税收,可能比国企的利润更多更稳定。
所以,这种逻辑就不对。至于解决有关安全的问题,就要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而不是由企业的国有或民营性质来解决。国企有自己的正面因素,好像能够由政府直接监管;但是它有自己的问题,国企也会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顾安全措施,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国有煤矿屡屡发生安全问题的原因。另外,环保恰恰是国有企业做不到的。国企太强势,它的污染对周围村庄的损害是当地民众无法投诉的,没有制度制衡,想诉讼都是没地方立案的。而恰恰是国企的强势,导致了像山西等类似地方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如此一来,宪政的作用非常重要,政府不能随便介入到市场中去,否则会产生负面的结果,使得市场不能公平地竞争。因为在既有国企又有民企的时候,国企又是所谓的“共和国的长子”,这时政府怎么能够公平对待国企和民企呢?更有甚者,它去帮着国企兼并民企。由于国企是政府权力加上市场规则,它们的收入更多的是靠政府权力得到的垄断权力,这个结果对社会一点好处都没有,只会导致社会效率的降低。
垄断背后=官进民退?垄断企业利益背后往往是行政力量和部门利益。
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从而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
盛洪:对,这个“部门利益”很可能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行政部门的权力不受约束,而国有企业就是行政部门的一个衍生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国进民退”是不准确的,应该叫“官进民退”。“国”字会引起误解。把国企和行政部门放在一起看,行政部门也分成不同的部门,如果说行政权力不受约束,其实体现在部门权力也不受约束。意思是,行政作为一个整体的话,它还有许多整体的、长远的、理性的考虑,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现在是具体的部门权力不受约束,它比抽象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还要厉害,因为部门只是单个角度。部门利益不应高于政府整体利益和社会全局利益。如果我们行政机关还不能驾驭到具体的部门,而部门权力又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就会给社会的公正与安定埋下隐患。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面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条款(包括更改、新增和删除)多达116条。
对于一个原来仅有86条的法律来说,修改率高达135%,用“脱胎换骨”或“天翻地覆”都难以形容。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2005年电话记录的74000多起群体性事件中,有15312起与土地有关。每年有将近8万起的群体性事件,其中64%就是因为征地引起的,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每天都有几百起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本来农民利益就被侵夺,我们现在已经有几千万的失地农民,他们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怨恨在心。在这种背景下,还要出台一部进一步侵犯农民利益的“部门法案”,你拿什么去解释?说法律要与时俱进,是说不仅要随着时代演进做出调整,而且还要根据过去实践中的利弊得失修正原有法律中的错误,使法律变得更为公正,并使社会更能有效运转。这首先需要对自上次法律修订以来,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梳理。这些围绕着土地的重大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我国有关土地的实践与现有法律框架的互动关系。若要修改法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研、梳理与判断,认定这些事实确实存在。当然,对目前围绕着土地的问题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有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认定。
如果对导致问题的法律原因判断有误,甚至完全颠倒,也会影响到法律的修订。例如,对于城市扩张侵蚀耕地的问题,有些看法认为是政府管制过少,有些看法认为是管制过多,政府权力过大,导致政府可以以强制力低价征地。如果按照后一种看法,在修法时就要约束政府部门的管制权力,也许会阻止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然而,反观这一稿“修订草案”,围绕着土地的重大问题似乎都不存在,或者认为不需要总结和提炼《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利弊得失;而“修订草案”的修改方向,包括进一步增加土地管理部门和征地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进一步剥夺农村集体的土地权力,则显得毫无理据和武断突兀。中国书面上的政治结构还有许多可取之处,包括有人大的监督,有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因此法律法规也必须通过人大来决定。其实监督不是什么坏事,而是提醒和弥补不足之处,防止犯错误。但是,现在监督依然有问题。既然有书面的这种政治结构,就得寄望人大发挥作用。我们的义务和职责只能是建议和呼吁,我们应该有这种共识:唱对台戏不是互相成为敌人,而是为了整个国家好,为整个执政党好。防止犯了错而没人纠正,这是好事。
有时候,所谓的宪政原则不见得是通过民主的方式,更不见得要通过暴力的方式,有时候也是通过执政者的理解,依赖许多精英人物。就像美国,当初华盛顿当了总统,人们原以为他至少要当终身总统、甚至是国王,但是他到期就下台了,许多人还是很意外。这个问题包含了一种文化传统。应该说中国新的文化传统还没有形成,宪政思想还没有成为主流。我相信很多人不是想做坏事,而是没有宪政思想。他们认为政府什么事都可以做,认为可以因为一个技术性的理由而违反基本原则,认为“小道理”可以管“大道理”,这就是因为宪政思想没有形成主流文化所致。而眼下最重要的是中国的知识分子还没有达成共识,还没有形成主流文化,也没有达成宪政共识,没有形成不言而喻的一种基本原则。以前中学的课本宣扬的都是阶级斗争,如今已经变成宪政民主,这是社会的一种改进。另外也要考虑现在,高层肯定也有疑问,比如对国进民退至今没有表态,存疑就是好事。我认为中国知识精英应该超越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在体制外机构的研究人员。说话是否有影响,不在于你的权力和地位有多高,而在于你说的是不是正确的。我们不会去炒作,只是尽量坚持说得对,尽量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重视,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政府要给老百姓“减负”——陈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