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精彩片段: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赔偿标准开始突破
虽然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没有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已大大突破了现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把医疗单位的“过失”作为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而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即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绝对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赔偿数额已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
误用催产术致产妇死亡,赔偿13万元1998年7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1997年9月,四川广元火车站职工王某正常分娩时,因广元铁路医院错误使用催产术而死亡,此事被广元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王某家属和铁路医院多次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家属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铁路医院支付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费和处理后事的交通费、生活费、祭品费等共计35.5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为25万元。
1998年4月,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广元铁路医院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3万元。
接电话毁了花季少女,法院判赔56万元手术台上一个长途电话,毁了一位花季少女。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赔偿损失56万!
这位不幸的少女叫汤亚辉,出事时仅21岁,是四川省达县本子乡十村五组农民,因患中耳炎引起面瘫,导致口角左偏,于1994年元月11日在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进行全麻下的右侧面神经减压术。手术中,麻醉师王跃华外出手术室到院办公室接长途电话,并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手续,贻误了汤亚辉出现麻醉险情的有效抢救时机,虽经院方多方抢救,汤亚辉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直到1994年3月才苏醒过来。汤亚辉因大脑缺氧导致广泛性脑萎缩。
1997年4月21日达川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汤亚辉家人与医院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了谈判,但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汤亚辉起诉到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费用114万元。1998年4月8日,达川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费用455849元。一审判决后,汤亚辉及其律师不服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费用明显偏低,不利于制裁不法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只有28万元的赔偿是支付汤亚辉今后的基本生活开支。1998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损失568617元,较一审判决增加了12万元。此案的赔偿创下了四川全省最高赔偿纪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说明我国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越来越得到尊重和有效保护。
错割卵巢,获赔逾16万元据《新华日报》报道,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案,依法判处靖江市土桥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体检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62554.58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靖江市年仅30岁的女演员陈某1996年9月13日因下腹疼痛伴头晕,到土桥卫生院就医。因医生手术基础不扎实,对妇女卵巢功能认识不足,错误地切除了陈的双侧卵巢,造成二级医疗事故,致原告五级伤残。
纱布遗腹腔,赔偿超过20万1997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北京某厂工人于龙凤于1986年在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做阑尾手术,由于医生疏忽大意,将一团纱布和一个平夹遗留在腹腔里长达八年之久,给她造成极大的痛苦。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判决国棉二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26万元。
另据福建消息,福建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手术纱垫遗留产妇腹中”的“陈春花医疗事故”案,最后经庭外调解,被告福安市中医院除已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合计11万余元外,再赔偿原告陈春花各项费用9万元。
手术不当,彭灿获赔130万元1993年3月,全国许多新闻媒体报道了一例目前全国医疗事故索赔最高的案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株洲市冶炼厂职工医院赔偿该厂28岁的女质检员彭灿130万元。
1996年4月15日,彭灿因患甲亢在本厂职工医院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症状。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医院不服,遂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最后结论是“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彭灿认为此鉴定明显偏袒医院,即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鉴定,结论则为“被鉴定人彭灿因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即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分泌功能丧失或低下,导致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严重后果,与手术时不当操作有直接因果联系”。石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民法通则》过错原则进行判决:由株洲冶炼厂承担彭灿终身治疗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用(每年约4万元),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之中等标准支付原告终身,每月赔偿原告营养费240元及陪伴费200元至终身,一次性赔偿原告已支出的医药费、鉴定费8000多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等,总计为130多万元,首开全国索赔过百万元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