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精彩片段: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生命价值几何?
郑州市图书馆年仅31岁的女职工孙姝,在因病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因为医生的不负责任及操作不当,40天内连做四次手术,致使严重感染和多种脏器功能衰竭及坏死,最终大出血难以控制,撇下一个60岁的母亲和一个6岁的女儿含恨死去。然而,当死者家属为此事奔波数月,有关部门终于将此案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后,医院给予其家属的却仅仅是3000元的经济补偿,为此,死者家属在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愤然将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1997年第12期《法律与生活》发表胡震杰的报道,详细披露了此案的审理情况。
1994年6月28日,孙姝在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时发现患“腹膜后畸胎瘤”(良性),当时考虑到天气及该院条件、技术等原因,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手术,但该院外科林主任却表示:这种手术我们完全可以做,若你们不放心,我们可以请河南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秦保明教授做手术。同年7月14日,秦保明给孙姝施行了“畸胎瘤切除术”。手术后不久,患者孙姝即相继出现发烧、创伤性胰腺炎和腹腔感染等临床症状。CT检查后还发现患者左肾功能重度受伤,胰体尾部出现炎症并出现小块小脓肿。8月16日,患者腹腔出现继发性出血,该院遂对其进行了剖腹止血术。术中发现患者胰腺呈急性炎症改变,脾化脓坏死,上腹腔也有严重感染。次日,患者出现十二指肠坏死穿孔,该院再次请秦保明等人会诊,采取了通畅引流、抗感染和全身支持疗法等措施。8月23日和31日,患者又出现两次继发性大出血,该院对其施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剖腹探查止血手术。因严重感染和多种脏器功能衰竭及坏死,9月3日下午,孙姝再次继发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秦保明等人不负责任、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他们要求三院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1995年2月14日,在死者家属连续十几次地不停奔波申诉后,郑州市卫生局和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终于对此事作出了一个公正的结论:医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血管损伤大出血,在止血过程中,重要脏器血管损伤所致肾脏、脾脏功能障碍;在发现患者部分器官发生病变后,院方没有及时说服患者家属进行第二次手术切除坏死脏器,导致患者腹腔内严重感染和多脏器病变及反复多次大出血,延误了抢救时机。结论是,孙姝之死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迎头给患者家属浇了一盆冷水。因为依据《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仅仅给予患者家属3000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一个才刚刚31岁的女人的死,她又有着60岁的母亲急需照顾,一个刚满6岁的女儿正需要关怀抚育,3000元是个什么概念?死者家属断然拒绝领取这笔“最高赔偿费”,他们强烈要求医疗单位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按照《民法》及《消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其实际损失。
1995年9月,当死者孙姝的母亲杜玉智,一位年已60岁、有着数十年教龄的退休老教师从老家哈尔滨赶到郑州后,得知女儿的死仍未圆满处理,禁不住老泪纵横。也就是从这一天起,老人决心要为女儿的死讨个公道。
1997年3月份,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了,老人按照报纸上登的“3·15晚会”投诉电话,马上给主办此次晚会的河南电视台、省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拨通了电话。几天后此事便被搬上了1997年河南省“3·15晚会”,并迅即引起了河南全省的广泛关注,继而引发了一场“生命价值几何”的讨论。
1997年2月14日,死者家属在万般无奈之下,终于就此事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此事作出民事赔偿15万元(后改为35万元)。
5月14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对孙姝死亡的具体赔偿额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院方代理人在首先作了“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任何一笔支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表述后说,目前全国各地医疗单位处理医疗事故所适用的法律都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且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规定:“《办法》和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各地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