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第四章 关于宪法
当人们谈到宪法和政府时,显然他们指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否则这两个名词为什么用法迥异呢?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效的权力。
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一切被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攫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时间并不能改变两者的性质。
在考查这一问题时,美国的情景宛如《创世记》那样呈现在人们面前;我们对政府起源的考查也可以通过当代发生的事情找到一条捷径。我们无需到古时阴暗的角落里去寻找材料,也不必冒险去胡乱猜测。我们一下子就被带到一个能看清政府起始的地方,好像我们曾经生活在《创世记》里那样。基于事实的真实书卷就直接摆在我们面前,它们不是历史书卷,没有被阴谋诡计或传统的错误搞得残缺不全。
我想在这里简要地阐述一下美国宪法的起源,这样宪法与政府之间的区别就一清二楚了。
有必要提醒一下读者,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十三个州。在1776年7月4日宣布独立后,每一个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每一个州在组成自己的政府时都是独自行动,但是总的原则相同且全国通用。在许多州政府组成之后,就着手组织联邦政府,这个政府管理全国一切有关全体利益的事务,同时处理各州之间的相互往来或对外事宜。我想先以一个州政府(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为例,然后再谈联邦政府。
宾夕法尼亚州虽然面积同英国差不多,当时只分为十二个县。在同英国政府发生争执的初期,每一个县都已经选举出一个委员会;由于费城设有自己的委员会,是情报最集中的地点,它便成为好几个县委员会的联络中心。等到有必要着手成立政府时,费城委员会就提议在该城召开各县委员代表大会。大会于1776年7月下旬举行。
虽然这些县委员会当初是由人民选举的,但选举的目的并不是专门为了制定宪法,也不曾授予它们这样的权力。由于按照美国的权利观点,这些委员会不能擅自行使这样的权力,它们只能就此事进行协商,并开始一系列的工作。因此与会者仅限于说明情况,并向各县建议,每县选举六名代表赴费城出席代表大会,这些代表有权起草宪法并就其展开公开讨论。
这次大会由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担任会议主席,在讨论并一致通过一部宪法之后,就下令予以公布——不是作为既成事实,而是提交给全体人民讨论以征求赞成或反对意见,然后休会到规定的时间,休会期满又重新开会。由于这时民意已一致赞同宪法,这部宪法就在人民的权力之下被签署、盖章和公布,并将原件作为公共档案存档。接着会议规定了组成政府的代表的普选日期以及政府开始运作的时间。在做完这些事情之后会议就解散了,代表们各回各家去干他们的本行。
这部宪法首先制定了一项《人权宣言》,其次规定了政府应有的形式及其应有的权力(高等法院和陪审员的权力)、选举的方式、代表与选民人数的比例、每届代表大会的期限(以一年为期)、征税和公款支出的核算方式、公务人员的任命方式,等等。
随后成立的政府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宪法中的任何一条。这部宪法对政府来说就是法律。但是由于排除经验的益处是不明智的,为了防止错误的累积(如果发现任何错误的话),也为了使政府随时与该州的形势步调一致,宪法规定每七年选举一次代表召开大会来修改宪法;如果有必要的话,将其中的条文加以更改、增补或废除。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有条不紊的程序:政府公布一部根据民众意愿制定的宪法。这部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威,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它是这个州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本宪法。政府人员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威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这本宪法,把涉及争议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再常见不过的事。
举出了一个州的例子后,我再来说明一下美国联邦宪法提出和形成的过程。
国会在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召开的头两次会议,不过是一些省(即后来的州)的立法机关的代表会议,而且除了公认的和作为一个公共团体所必须具有的权力外,别无其他权力。一切关于美国内政的问题,国会只向地方议会提出建议,由它们任意取舍,国会一点都不强迫;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国会比任何一个欧洲的政府都受到更加真诚的爱戴和服从。这个例子像法国国民议会的例子一样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并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国民的爱戴以及人民觉得支持政府有益无害。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政府就无异于儿童掌权,它虽然像法国的旧政府那样一时可以鱼肉人民,但最后只能加快自己的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