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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_第九章 被神化的“女权斗士”

琳达·格林豪斯
传记回忆
总共15章(已完结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精彩片段:

第九章 被神化的“女权斗士”

1992年,布莱克门已被世人看做“美国妇女权益的晴雨表”透过他的司法经历,人们见证了女性堕胎权利的起伏变迁。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表现,强化了他的女权斗士形象。人们普遍认为,布莱克门不仅挺身桿卫妇女的堕胎权益,还在为女性的其他各项权利而战。其实,哈里·布莱克门之所以成为女权主义者的偶像,更大程度上是无心插柳的结果。那些在他司法生涯晚期,尽力“神化”他的人,总喜欢在各类晚宴或演讲中,奉上老套的溢美之词,但他们所称颂的对象,初衷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布莱克门最初关注的并非女性利益,而是医生权利。这一真相,已逐渐被记忆的迷雾和刻意制造的神话所遮蔽。重新审视“罗伊案”的判词,我们或许可以一窥布莱克门的原始意图:

本判决维护的是医生根据其专北判断而实施治疗的权利,医生的这一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直到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为维护州的利益而进行干涉……但在州进行干涉之前,堕胎的决定,归根结底是一个医疗判断,它完全取决于医生的诊断。

的确,1970年代初期,布莱克门曾花大力气研究女权运动者输送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时甚至比对堕胎案、死刑案更加上心。堕胎案、死刑案涉及的议题,布莱克门通过常识就能理解,比如:合法而安全的堕胎的必要性;死刑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但是,性别平等议题就不一样了。这类案件挑战的,通常是些行之有年,又仿佛合情合理的政策。相关问题不涉生死,甚至琐碎细微,令布莱克门颇为头疼。对于女权主义者的诉求,他并非有求必应,但一直保持关注。

当然,布莱克门并不排斥女权主义。他有一个女儿拥有法律学位,另一个女儿则是心理学博士。他们一家住在罗切斯特时,多蒂·布莱克门就已是一家名为“设计女人”的商铺的合伙人,这家商铺专门接受女性顾客预订,为她们订制各类服装。那一时期,性别歧视的思想仍根深蒂固,但布莱克门却非常赞赏身边女性的成就。截至他退休时,他雇用过的女性法官助理数量,超过了其他在任大法官所雇女性助理数量的总和。他在最髙法院的最后十年中,绝大多数助理都是女性。

另一方面,布莱克门从没有刻意与女权运动过不去。1970年代初期,女权运动正如火如荼,相关人士不断制造议题,吸引各方关注,并陆续将问题焦点引至法院,希望藉此清除妨碍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障碍。最高法院自然是最好的目标,人们通过精心策划各类案件,试图从司法上彻底扫除性别歧视,就像当年废除种族歧视那样。不过,这些“被策划”的案件,引起了布莱克门的警觉,甚至令他非常反感。在他看来,这些案件人为操纵痕迹过重,原告的论调往往居高临下,咄咄逼人。较早的一起案件,是“里德诉里德案”上诉人请求最高法院撤销爱达荷州一部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在逝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男人比女人享有优先的房产继承权。代表上诉人莎莉·里德出庭的,是来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法学教授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当事人上诉到最高法院,当然不止是为了解决一起不幸的家庭纠纷。在“里德案”中,一对夫妻长期失和,养子自杀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起官司的目的,是想让大法官适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像当年对待种族歧视一样,宣布任何包含性别歧视的法令都是违宪的。☾1☽

布莱克门对本案一开始就抱怀疑态度。“这起案件,根本就是一个测试性案件,完全是没事找事。”1971年10月,他在庭审前写道,“本案涉及的房产价值,连1000美元都没有。有必要小题大做,用这样的案子来折腾四级法院么?”

他同样抱怨了金斯伯格提交的诉状,说它“傲慢无礼”而且“拖沓冗长,充满了情绪之见,以及关于女性卑下地位的历史描述”说实话,对一份诉状来说,68页的篇幅确实算得上历史之最,而且用在这么一起布莱克门认为“无足轻重的案子”上,言辞也的确夸张了些。诉状声称,“美国女性在历史上一直被打上下等阶层的烙印,今天亦遭受普遍深入的歧视。一个人生为女性,意味着她终身无法摆脱下等阶层的命运。”

虽然布莱克门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提交的诉状非常不满,但是,他对此案还是非常看重的。他的立场,也受到诉状很大影响。他撰写的审前备忘录只有4页,却仿佛是一篇内心独白,里面充满自相矛盾的段落,从中可以解读出这位法官在本能与偏见之间的内心挣扎。“总之,我倾向于认为,与种族一样,以性别划分人群,属于一种可疑分类。”☾2☽他写道。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条以性别为区分标准的法律都是自动无效的。我们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性别分类都是可以质疑的,支持者必须提供强有力的理由,证明这种分类的合理性。毫无疑问,历史上,无论在哪个领域,女性都处于被压制的地位。

以第十四修正案为分析工具,当然很令人着迷。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存废与否,都取决于第十四修正案。但是,这部法律在一百年前通过时,立法初衷可能与性别之分无关。可以想象,这个案子如果出现在1890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根本不会适用第十四修正案。另一方面,在我看来,宪法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甚至可以进行扩张性解释,因为从理论上讲,我们对平等这一概念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最终,布莱克门还是说服自己,认定爱达荷州相关法律违宪。他写道:“我们完全可以用一份简短有力的判决解决问题,我可不想被牵扯进一场费时耗力,又带有情绪色彩的女权大讨论。上诉人撰写的过分冗长的历史资料,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最高法院很快就“里德诉里德案”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之后还不到一个月,案件就宣判了。伯格主笔的判决意见仅有6页,内容并不涉及深层次的讨论。意见指出,爱达荷州在指定房产继承人选时,格外偏向男性,相关规定武断专横、不尽合理,但是,对这类案件犯不着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动用司法审查。☾3☽

1972年,国会通过了宪法层面上的男女平权修正案,并送各州批准。如果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这一修正案,就能实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试图通过“里德诉里德案”实现的梦想:对歧视女性的法律动用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直接判令其无效。

不久,围绕这条修正案的所有争议,都浓缩到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新案中,即“弗龙蒂诺诉理查森案”本案一审原告是位空军女军官,她为争取住房、医疗福利,必须证明丈夫受她抚养,但是,按照军方福利方面的法规,男性军人可以直接主张妻子受其抚养,但女性军人若想证明配偶受抚养,必须证明丈夫生活费的一半由自己负担。☾4☽

作品简介:

哈里·布莱克门在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长大,与沃伦·伯格儿时即是好友。伯格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推荐布莱克门进入最高法院,两人亲密无间,被并称为“明尼苏达双胞胎”。然而,由于政见相异,布莱克门与伯格最终渐行渐远,直至形同陌路,老死不相往来。布莱克门也从一名保守派人士,成长为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借助布莱克门去世后留下的50万份个人文献,翔实叙述了布莱克门与伯格的决裂经过,生动刻画了前者在堕胎、死刑、种族平权等案件中的内心挣扎与立场变化,揭示了最高法院重大判决的决策内幕。

作者:琳达·格林豪斯

翻译:何帆

标签:琳达·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法学法律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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