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精彩片段:
第四章 遭遇“罗伊案”
“我们从此将涉足堕胎领域。”1971年1月,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审理第一起堕胎案件前,写下了这段话。从他的文字里,我们可以读出几许期盼、几许无奈,事实上,最高法院其他大法官的心情也是如此。他们已经发现,无论在各州议会,还是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内,关于是否应当把堕胎行为视为犯罪的争论,已尘嚣日上,是时候在世纪之末解决这个问题了。
在美国,纽约、华盛顿、阿拉斯加与夏威夷四州,已不再把实施堕胎手术的执业医师关进大牢。另外13个州通过了“改良式”法律,扩张了允许堕胎的条件。但是,仍有33个州禁止堕胎,看不出它们有任何改革迹象。于是,支持堕胎者转而向法院求助,试图将此议题送交最高法院处理。此时,圣保罗市梅奥诊所著名产科医生简·霍奇森,也正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因为在明尼苏达州为一名妇女实施堕胎手术,被当地检察官起诉,患者刚刚怀孕,却不幸染上了德国麻疹,这是一种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畸形的严重疾病。霍奇森在刊登在梅奥诊所内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她的行为完全是从患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她预测说:“总有一天,堕胎将成为一项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一种罪行。”
尽管很想尝试,但是,无论是布莱克门,还是其他大法官,都不知道最高法院能不能解决这项越来越激烈的争议。此时,几起堕胎案件已陆续诉至最高法院,等待大法官们审议:霍奇森医生从明尼苏达州提起的上诉、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罗伊诉韦德案”、来自佐治亚州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dton),以及“美国诉武奇案”(United States v.Vuitch)。最后一起案件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大法官将于一月开庭审理。此案包含一些技术性的管辖权争议,看起来像是要阻止最高法院触及这类议题的案件。事实上,“罗伊诉韦德”去年十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本打算在审结“扬格诉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之后,再审理这起案件。“扬格案”涉及的问题是,联邦法院能否介人州法院的刑事诉讼,此案自1968年受理以来,历经两次审议,一直悬而未决。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先审理“武奇案”在最高法院,没有一位大法官审理过堕胎案,布莱克门对这类议题也从未正式表过态,尽管他担任梅奥诊所法律顾问期间,积累了许多医学专业知识,也比其他大法官更了解医疗制度的最新发展与改革动向。比如,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在1968年的年会上,已通过投票表决,支持废止限制堕胎的法令,呼吁“尽快开放堕胎领域,賦予并保障人们选择要几个小孩的权利”美国医师协会也刚刚放弃他们长期持有的反堕胎立场,并向少数支持堕胎州的执业医师提供了堕胎手术操作指引。1970年6月,美国医师协会的委员们投票同意,允许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堕胎合法的州实施堕胎手术,条件是:手术必须在医院进行,且必须经另外两名医生商议同意。两个月后,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医生可以应患者要求实施堕胎手术,无需按照美国医师协会的规定,去征得另外两位医生的同意。
在“武奇案”的卷宗内,布莱克门附上了美国医师协会内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讨论了医生实施堕胎手术或拒绝做这类手术后,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摘自1968年发生在纽约的一起案件,两年前,纽约州废除了堕胎限制法,规定怀孕不满24周者均可合法堕胎。根据旧法,许多中产阶级女性会主动联络私人医疗机构,在医疗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以“治疗”的名义进行堕胎。纽约一家法院认定一家医院玩忽职守,因为医生拒绝实施堕胎手术,导致一位患有德国麻疹的女性未能终止妊娠,生下了一名严重畸形的婴儿。
堕胎法律究竟会朝什么方向发展,仍是一个未知的课题,但是,布莱克门对意外怀孕导致的后果,有着切肤之痛。他的二女儿莎莉曾在1%6年意外怀孕,当时她还在纽约州北部的斯基德莫尔学院读大二,年仅19岁。尽管以布莱克门在医疗界的关系,完全可以为女儿安排一场安全的堕胎手术,但布莱克门一家还是放弃了这一选择。莎莉最终决定退学,嫁给了年仅20岁的男友。不幸的是,两人结婚不到三个月,莎莉就不慎流产,这段婚姻随之无疾而终。(她后来重新入学,并考入法学院,再婚后生下两个女儿。由于当时人们普遍缺乏避孕措施,有一半左右的怀孕,属于意外受孕,每年约有上百万女性冒着死亡或终身不孕的危险终止妊娠,由此导致的家庭惨剧比比皆是。
如果这些女性足够幸运,他们或许可以找到出生于塞尔维亚的米兰·武奇医生,他在华盛顿的诊所已为上千名女性实施过安全的堕胎手术,每次手术收费100至200美元不等。当然,根据当地法律,这类手术是违法的。1969年,武奇医生因违反哥伦比亚特区堕胎法而被起诉,根据这部由当地议会1901年通过的法律,除非“确有必要维护孕妇的生命与健康”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将被判刑,最高刑期可达10年。武奇医生的做法,受到堕胎改革运动者的大力支持,他向法院申请驳回指控,并主张相关堕胎法律违宪,因为法律对“健康”一词缺乏准确定义,医生无法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格哈德·格塞尔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指控,并宣布相关法律“因界定不清而不符合刑事法律所必需的程序正义要求”格塞尔是联邦法院系统第一个宣布堕胎法律违宪的法官。联邦政府败诉后,越过上诉法院,将此案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由此导致一个管辖权问题,即: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受理这种越级上诉的案件。
在审前备忘录中,布莱克门认真考虑了本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决定反对越级上诉。“我赞同尽可能限制那些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来的案件,”他写道,“我们手头的案子已经够多了,案件应当通过正常审级过滤。”如果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决定受理此案,他“打算在程序问题上坚持自己的看法”但是,他认为法律应当将特定问题界定清楚,使医生在做决定时无须担心牢狱之灾。“一个诚实可信的医学判断,显然是对抗特区法律的最佳抗辩。”布莱克门写道。换句话说,法律应当对“健康例外”的范围进行更宽泛的解释。接着,他转向另一个议题,也是这个案子最初蕴含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不愿轻易表态的:隐私权。如果多数方大法官拒绝对“健康例外”做扩张性解释,他写道,“我将依据隐私权理论,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尽管布莱克门没有进一步解释,但他内心非常清楚,另一扇门打开了。他可以援引最高法院6年前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的判决意见审理此案,“格里斯沃尔德案”以“隐私权”为基础,推翻了州政府禁止避孕的规定。☾1☽不过,无论布莱克门未来打算在隐私权这个思路上走多久,现在他已没必要过早表态了。雨果·布莱克的多数意见初稿已在全院传阅,他主张最高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要求对“健康例外”的含义进行更宽泛的解释。也就是说,堕胎不仅是为保护一名女性的身体健康,还包括其心理健康。“只有认定‘健康’一词的解释同时包含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方面的含义,才与我们对该词的通俗用法和现代理解相一致。”布莱克写道。他着重强调,词典对“健康”的定义是“身体与思想的完好状态”并补充说,“种种证据表明,‘健康’这个词不存在什么含义模糊的问题。事实上,一场特殊的手术对一名患者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是否有必要,取决于医生们的惯常诊断。”
无论是从社会政策角度,还是从宪法角度,布莱克门对堕胎问题的立场,都沉浸在“武奇案”的判决中。他不赞同布莱克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受理此案的结论,所以加入了哈伦的异议意见,并单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布伦南和马歇尔加入了他的管辖权异议。由于有四位大法官反对布莱克的意见,所以,某份正在传阅的意见很可能获得多数人支持,从而变成多数意见。道格拉斯和斯图尔特都不赞同布莱克对“健康”的定义:道格拉斯认为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布莱克光想在文字上做文章,根本无济于事。斯图尔特则认为,一旦放开对“健康”的解释,任何证照齐全的医生都可以在做完堕胎手术后“完全豁免”刑事责任。只有伯格与怀特在管辖权问题与法律解释问题上都支持布莱克。基于上述原因,布莱克门告诉其他大法官,他同意加入布莱克对“健康例外”进行解释的那部分意见,以形成数量上的多数,正式解决此案。哈伦紧随布莱克门之后,也决定投票赞同对“健康”的扩张性解释。于是形成这样的计票结果:5票赞同最高法院有管辖权(布莱克、伯格、怀特、道格拉斯、斯图尔特)5票赞成“健康”之说(布莱克、伯格、怀特、布莱克门、哈伦)。
1971年4月21日,“美国诉武奇案”宣判,最高法院第一起堕胎案正式审结。基于部分技术性原因,武奇医生反而成了败诉方,因为最高法院并没有认定相关法律因定义不清而无效。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被推翻,对他的刑事指控仍然成立。但是,堕胎支持者们非常欢迎“武奇案”判决,并把它看做一次辉煌的胜利。判决将堕胎视为一种外科手术,这种手术与其他手术没有任何根本性的不同,大法官们赋予医生足够的诊断空间,使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这次援引的不是《圣经》而是韦氏词典。第二天,大法官再次碰头,决定对另外两起堕胎案进行投票表决,即“多伊诉博尔顿案”和“罗伊诉韦德案”。
这两起案件先后于1970年秋天上诉到最高法院,分别涉及不同的堕胎争议。“罗伊诉韦德案”挑战的是德州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与绝大多数州一样,将堕胎行为认定为犯罪。这类法律多是在19世纪后半叶,响应席卷全国的堕胎犯罪化风潮而出台的(德州于1854年加入这场运动)目前等待最高法院审查的这部法律,制定于1911年,后来经过略微修正,它规定除非“是以挽救孕妇的生命为目的”否则,医生的堕胎手术都将是犯罪行为,可判处2到5年监禁。
“多伊诉博尔顿案”挑战的是佐治亚州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在1968年刚刚修订过,取代了1876年通过的一部法律。新法内容与德州法律如出一辙,属于“改良”后的堕胎法律范本,已被全美近四分之一的州所采用。佐治亚州只允许在下列情况下堕胎:孕妇的主治医生判定,怀孕将危及孕妇生命,或对孕妇健康造成严重或永久性损害,并经另外两名医生独立诊断确认;胎儿“很可能是死胎,或可能成为终身不愈的智障或残障”;或怀孕是由强奸行为导致。堕胎手术必须经医院特别委员会核准,由具备专门资质的医院负责实施。更进一步的要求是,该法律只对佐治亚州居民适用,医生未经法律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实施堕胎手术,将被判处10年监禁。
上述两起案件都由支持堕胎的维权人士发起,意在测试这类法律的合宪性,两起案件都在下级法院胜诉,但都算不上大获全胜。德州地区法院已宣布州法相关内容因含义模糊而违宪,并侵犯了“单身与已婚女性选择是否生育的基本权利”佐治亚州地区法院判定,该州1968年那部要求堕胎者必须是本州居民,且必须经过医院特别委员会同意才能堕胎的法律,附设了过多限制性条款,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和“个人自由”为了证明自身结论的合理性,两家法院均以最高法院的既有判例为依据,但都进行了越界解释。德州法院依据的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该案判决并未直接讨论堕胎,但认定已婚夫妇的避孕权受宪法保护。地方法院以“格里斯沃尔德案”中支持婚姻隐私权的协同意见为依据,试图从语义含混的宪法第九修正案中寻求支持,即:“宪法对特定权利的列举,并不意味着对人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否定与贬抑。”佐治亚州地方法院不仅引用了宪法第九修正案,还援引了“格里斯沃尔德案”中的多数意见,即受“人权法案”不同条款保障的“灰色地带”与“扩展领域”也应当维护比宪法本身还要历史悠久的“隐私领域”“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隐私权蕴含于个人自由权利之中,这些权利内容广泛,包含了终止妊娠的权利。”地区法院判决写道。但是,尽管相关法律被法院推翻,但没有法院发出禁令,要求各州拒绝执行上述法律。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挑战这些法律的人才决定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是否有权发出原告申请的禁令,只是引起争议的管辖权问题之一,距离解决堕胎问题还有一大段距离。事实上,这才是最高法院迟迟未受理“罗伊诉韦德案”的主要原因。1971年2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扬格诉哈里斯案”判决意见终于出炉,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堕胎权争议。对这一问题,直到“武奇案”的判决发布之前,大法官们仍然对“多伊案”与“罗伊案”的审理采取拖延战术。不过,德州那起案件却存在另外一个技术性问题。化名简·罗伊,真名为诺尔玛·麦克维的原告,于1970年初提起诉讼,当时她正处于妊娠状态,而现在,罗伊的孕期显然已经结束,案子却还悬而未决,为什么这个案子不被归类为因“争议问题已过时”而无效的案子呢?